登記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8 0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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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

房屋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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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統計登記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情況,根據國統字〔1996〕249號文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房地產建設項目,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

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規模大小,均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辦理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手續。

濟南鐵路局、省黃河河務局系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跨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山東省統計局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

第四條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建設項目全部建成投產并完成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統計部門辦理竣工統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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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管理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以下簡稱基本調查單位)的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調查單位,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基本調查單位是指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外的所有單位,具體包括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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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登記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第四條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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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房產登記制度法律思考

內容摘要: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不動產登記存在著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離登記、城鄉管理不統一等許多問題。目前,我國物權立法已經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從立法體系、登記機關、登記規則等方面提出改進意見,以期促進我國不動產物權立法的完善。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之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活動。它能使不動產物權變動得以確認并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現代房地產制度的基礎。然而,我國至今尚未制定不動產登記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規中雖有不少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范,但這些規范零散,并且相互沖突,不合法理的規定頗多。在物權立法提上議事日程之際,筆者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從物權立法的角度對完善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作一初步探討。

一、比較研究目前,世界各國所采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即契約登記制度、產權登記制度、托倫斯登記制度。[1]

(一)契約登記制度。由于這種登記體制是由《法國民法典》創立,故亦稱法國法主義登記制度,其主要特色在于:第一,登記是物權變動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第二,采取形式審查主義,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即可登記;第三,登記無公信力,即登記事項不成立或無效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登記簿以權利人為標準而編成,采用人之編成主義(Prinzipdesporsonenfoliuncs);第五,權利以動態登記為主,不僅登記物權現狀,而且還登記物權的變動。

(二)產權登記制度。這種體制為《德國民法典》所建立,并在德國《土地登記條例》、《地上權條例》以及《住宅所有權法》中有明確規定。其特點是:(1)登記是土地物權變動的效力發生要件,土地物權之取得或變更須經官方正式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2)實質審查主義,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及權利變更要進行詳細的合法性審查;(3)登記有公信力,即一經登記就具有法律效力;(4)權利以靜態登記為主,登記簿不記入物權的變動情況,只記入物權的現有狀態;(5)采用物之編成主義(Prin-zipdesReaifoliums),登記簿按地號順序進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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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的缺點與改善

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和立法意義

1.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

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在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孫憲忠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經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登記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有關專職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上。綜上所述,所謂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不動產登記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的事實。不動產登記事實上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登記與否的事實狀態,二是登記的過程或程序。

2.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意義

第一,不動產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在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為了表現物權的排他性并保障交易安全,物權公示原則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是權力處分權的前提條件。因此,不動產登記在本質上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完成的法律工具,旨在給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而不是為了實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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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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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規范土地登記制度

第一章登記機構及其轄區劃分

第一條依照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土地登記的主體是縣人民政府。按武政辦〔20*〕231號抄告,*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全縣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條按照《關于*縣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由地籍管理科具體承擔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

第三條按照《浙江省基層國土所主要工作職責(試行)》文件精神,基層國土資源所是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必須協助地籍管理科共同做好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按本局《區域性國土所參與土地登記發證的暫行規定》,各國土資源所都應指定專人承辦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設定登記和變更登記等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收件和受理,地籍調查,提出經辦人、審查人意見,頒發土地證書。

第五條縣城城區土地登記范圍劃分:縣城國家機關、事業團體、改制企業及縣城11個經濟合作社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便民中心窗口直接辦理;開發區、白洋街道范圍內由開發區、白洋街道報批的土地由白洋所辦理;壺山、熟溪街道范圍內報批的土地分別由壺山、熟溪所負責辦理;全縣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由地籍科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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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1.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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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戶口登記制度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渝辦發[**]129號和市公安局渝公戶[**]27號文件精神,確保我縣城鄉戶口一體化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建立我縣城鄉戶口一體化登記制度的有關問題擬定如下意見:

一、總的原則和目標

按照黨的**大精神,結合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劃,著眼于從觀念和管理上改變我縣城鄉分割的二元制戶籍結構,始終堅持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適應城鎮化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動、有利于人民群眾的需要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因地制宜,政策配套,積極穩妥,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通過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戶口登記制度,實行戶籍人口按照常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使戶籍登記客觀反映公民的實際居住狀況,為各級政府準確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積極引導農村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促進各類人才的合理流動,不斷推動我縣城鎮化建設進程,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化、規范化的戶籍管理制度,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戶口突出問題,實現城鄉社會共同發展。

二、實施辦法

(一)實施區域及時間。從**年9月1日起,從龍水鎮、郵亭鎮、寶頂鎮三個市定百強鎮開始試點,逐步向其他街鎮鄉推進,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戶口性質,打破戶口管理二元結構,實施城鄉戶口一體化管理。原內外戶口簿冊登記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稱為“**市居民戶口”,實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記居民戶口的登記管理制度,原則上按居民實際居住區域予以區分,居住在城鎮的登記為“城鎮居民”,居住在農村的登記為“農村居民”,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仍登記為“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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