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1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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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法與電子商務發展論文
摘要: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并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后,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關鍵詞:電子簽名電子商務
一、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交易
1995年7月,一個名叫杰夫·貝索斯的美國青年在西雅圖市郊一棟租來的房子里,以%&萬美元的第一筆投資創業成立了一家網上銷售書籍的公司,這就是電子商務的鼻祖,后來赫赫有名的亞馬遜書店。亞馬遜書店宣告了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的誕生。電子商務自其出現之日起便迅猛發展。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的數據,到2002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B電子商務和B-C電子商務)已經達到6153億美元,并且還在以驚人的速度快速增長。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簽名應運而生。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并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后,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電子簽名,那么電子合同如何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又從何談起呢?因此,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開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法律文本是以紙張為介質,以當事人的手寫簽名為認定標準,在長達幾千年的人類文明中,這被認為是一個極其自然、沒有人會發生任何疑問的規則。但是,電子簽名的出現提出了新問題:首先,電子簽名能不能具有和紙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樣的電子簽名才能成為有效的電子簽名?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的安全性、電子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等。
電子簽名法亟待細化研究論文
9月25日,參與《電子簽名法》起草、研討、制定的多名專家表示,全國人大剛剛通過的《電子簽名法》只是一個開始,要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明年4月1日《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前出臺以規范電子認證服務為核心的實施細則是重中之重。
在9月25日的名為“《電子簽名法》高級培訓班”上,幾乎聚齊了《電子簽名法》相關人士,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蔣正華、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楊學山、信息產業部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部長呂新奎等官員出席會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人大財經委、國家商用密碼辦等各方面的電子簽名法的專家都從各自的角度闡述了《電子簽名法》的意義和影響。
與會的專家表示,作為法律,《電子簽名法》只是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做了框架性的規定。目前,國際上對電子認證服務的管理有“行業自律型”、“政府許可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政府主導型”。《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我國將采用“政府主導型”。同日,此次會議的主辦者電子商務協會公布了其起草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方法的建議(討論稿)》。但目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具體主管部門尚不清楚。政府將如何對國內存在的70多家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已發的上百萬張數字證書進行平穩過渡管理?如何規定電子認證服務的法律責任?都是日后關注的焦點所在。
認證機構的管理三種模式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總經理李曉峰給記者描繪了在電子簽名流程中認證機構(CA)的作用。在網絡上,為了完成交易,交易雙方的身份必須通過第三方得到確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此產生。CA相當于一個權威可信的中間人,它的職責是核實使用者的身份,負責電子證書的發放管理,及時公布無效的證書。如果CA機構不安全,或者發放的證書不具備權威性、公正性和可信賴性,那么網上交易的可信性就無從談起。
據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案室處長鐘真真說,鑒于認證機構的重要作用,法律委在一審議《電子簽名法》時,很多專家提出把認證機構單列一章,認為目前對認證機構的規范很薄弱。“今后電子商務能否很好的發展,認證機構是一個瓶頸。”
電子簽名法兩面觀研究論文
在人類交往史上,對文書的確認方式從按指模、到蓋章再到簽名,每一次確認方式的發展都見證了一次文明的變遷。今年8月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保障電子交易安全,它將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但《電子簽名法》自通過之日起就被兩種截然相反的目光“關注”著:期待者認為電子簽名立法,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著在網上通行有了“身份證”,這部法律將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促進作用。質疑者認為制約中國網絡交易發展的基本瓶頸—信用、法律、結算體系、物流配送等問題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實質解決,而這個鏈條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影響到“電子簽名”的效力。而且目前被認為是難以破解的電子簽名密碼,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很容易被解開……
市場需求?
“網民之所以不愿意在網上購物,其中最關鍵的原因就是無法確定對方是誰。他所關心的是你憑什么讓我相信你的貨物確實存在;你手上有我要的東西,我付了錢之后能不能收到我要的東西,如果收不到我找誰要回我的錢。”
自1990年代internet風行以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給人們的交易帶來極大的方便。但也存在不少的隱憂,妨害了交易的快捷與安全,其中,對簽名的確認便是一個核心的方面。
顯然,突破電子商務的信任瓶頸關鍵就在于用一種便捷可靠的辦法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這一辦法就是電子簽名。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簽名包括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程序或者符號、聲音等數據,簽名人加密后把簽名文件發送給交易對方,交易對方收到的簽名文件是一堆“亂碼”,需解密后驗證。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電子簽名法執行過程中的難題
《電子簽名法》的實施著實令業界興奮了一陣,但冷靜下來之后,一些現實問題也隨之而來。這部新出爐的法律與其他法律如何銜接?
現有認證機構規范后數量不足如何應對市場需求?相關配套法規尚未制定是否使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如不盡早解決,將影響《電子簽名法》的實施效果,其立法本意也得不到充分實現。
現有認證機構何去何從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雙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簽名法》頒布后,最受關注的莫過于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因為它是電子簽名的核心執行機構和安全保障機構。
《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但就是這個服務提供的資格,讓目前業已存在的70多家認證機構如坐針氈。
此前出臺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擬繼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應在2005年9月30日前依照本辦法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不得繼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依據該辦法,“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電子病歷在電子簽名法執行過程中得到實惠
《電子簽名法》實施意義
通俗地講,電子簽名就是在使用的電子文件中,能夠識別交易人的身份,保證交易安全,起到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作用的電子技術手段。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重點是: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該法的頒布實施,不僅能大大促進和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為醫療機構已經開展的電子病歷的研究和開發,創造了有利的法律環境。
電子病歷研發現狀
所謂的“電子病歷”,是指醫療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和數據庫系統建立起來的病歷,內容包括臨床資料、檢查數據、醫學影像等。
與傳統病歷相比,電子病歷具有如下特點:具備信息共享系統,醫院的各個部門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可以調閱到所在醫院病人的全部病歷記錄;具備預警系統,能夠揭示藥物的配伍禁忌,甚至不恰當的醫療措施等,是醫療智能化的具體表現;具備醫療信息資料庫支持功能,內有電子圖書、電子雜志以及治療疾病的最新方法。
剖析電子簽名作為呈堂證據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以及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中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電子商務簽名法發展論文
一、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交易
1995年7月,一個名叫杰夫·貝索斯的美國青年在西雅圖市郊一棟租來的房子里,以%&萬美元的第一筆投資創業成立了一家網上銷售書籍的公司,這就是電子商務的鼻祖,后來赫赫有名的亞馬遜書店。亞馬遜書店宣告了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的誕生。電子商務自其出現之日起便迅猛發展論文。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的數據,到2002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B電子商務和B-C電子商務)已經達到6153億美元,并且還在以驚人的速度快速增長。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簽名應運而生。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并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后,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電子簽名,那么電子合同如何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又從何談起呢?因此,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開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法律文本是以紙張為介質,以當事人的手寫簽名為認定標準,在長達幾千年的人類文明中,這被認為是一個極其自然、沒有人會發生任何疑問的規則。但是,電子簽名的出現提出了新問題:首先,電子簽名能不能具有和紙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樣的電子簽名才能成為有效的電子簽名?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的安全性、電子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等。
所有這些問題都帶來了法律上的空白,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使得相關立法成為必要。因此,電子商務產生不久,一些發達國家就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1995年美國猶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電子簽名法,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簽名示范法》,1999年歐盟制定了《電子簽名指令》,2000年美國制定了《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日本出臺了《關于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電子簽名法)》,新加坡、韓國等許多國家也制定了相關法律。到目前為止,全世界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對規范電子簽名活動、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維護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內容與特點
淺議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判斷論文
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和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判斷透析論文
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以及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中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電子合同簽名和認證的法規探討論文
關鍵詞:簽名認證法律規制
摘要:電子簽名不同于傳統的簽名,表現為特殊的形式,它從內部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安全;電子認證及認證機構則是從外部來確保合同關系的存在。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和認證予以法律規制。
一、電子合間引發的簽名及認證的新問題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普及,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現代通訊手段在商務交易中的廣泛應用,合同以一種新的形式即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并迅速發展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的一種重要工具和載體。電子合同利用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貿易觀念和方式,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在此就與安全有關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問題做些討論。
第一,電子簽名與合同安全。眾所周知,電子合同是通過網絡中的數據交換來傳遞信息的,其賴以存在的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它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是將信息記載或附著于一定的物質載體(紙)_L。由于電子合同的“無紙性”,對其進行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字即在文件上寫上當事人的名字或蓋章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電子合同的成立應以在確認書上簽章為要件。但如果在現實中每簽訂一份電子合同都要事先簽訂一份確認書且在確認書上進行簽章,那么將無法發揮電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優點,電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而另一方面,簽名在法律上的意義就在于證明及確認某項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內容的確實性。川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確認當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內容,簽名對于電子合同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現實對傳統的簽名提出了挑戰。
第二,電子認證與合同安全。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雖有與傳統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卻始終是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交易雙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確定真實身份及真實意圖,即使交易雙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上進行交易,網絡中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過程中被刪改、竊取、攔截等情況也會發生,不能通過有效途徑或有關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通過認證,保證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賴性,就會導致當事人責任不明,阻礙交易的進行或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電子交易就會處于相當脆弱的境地,其發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電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沒有安全,就不可能有電子合同的存在與廣泛應用,而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簽名和認證上。因此,有必要對電子合同的簽名及認證問題進行研究,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由電子合同引發的安全間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