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1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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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立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分稅制是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規范化的財政體制;依國際通例并結合我國實際,我國應選擇相對分權的分稅制立法模式;分稅制立法的核心是劃分財政權,主要目的是使各級政府具有與其事權相稱的財力;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發展,應構建科學、規范的分稅制立法體系。
【關鍵詞】分稅制、立法
構建科學、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立法(簡稱"分稅制立法")體系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雖已初顯成效,并從整體上勾畫出我國財政體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構建形式完備、內容規范的分稅制立法體系。為進一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進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立法,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探討我國分稅制立法的若干基本問題,已顯得十分必要。
一、分稅制的立法界定
財政體制,又稱財政管理體制,經濟學中的通說認為,它是"在財政管理中,劃分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企事業部門、單位之間的職、責、權力和相應利益的制度"(注:陳岱孫主編:《中國經濟百科全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4頁。)。除通說之外,還有以下三種主要觀點:財政體制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制度(注:陳共等:《財政學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頁。);財政體制是劃分各級政府財力和財權的法規(注:姜雄壯:《當代財政學若干論點比較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版,第233頁。);財政體制既是財政管理制度又是財政分配關系(注:姜雄壯:《當代財政學若干論點比較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版,第253頁。)。據此,我們認為,學者們均是從不同角度來界定財政體制的。實際上財政體制和財政體制法的涵義是不同的。國家立法時須首先界定財政體制的概念,否則會引起歧義。換言之,立法界定財政體制時,可參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種關于財政體制的定義,應綜合考慮一些特殊因素,具體包括:(1)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一致。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經濟事權十分廣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經濟組織內部,政府財政管理權的范圍較廣。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經濟事權一般不直接介入經濟組織內部,財政體制不直接規定國家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間的分配關系。(2)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確的而不是模糊的。(3)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還應與財稅法的其他法律規范相銜接。因此,財政體制可界定為劃分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的制度。相應地,財政體制法就是調整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財政體制法就是財政分權法,它在財政法體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依財政體制法劃定的財政權來理順財政分配關系。
財政體制受經濟體制的影響而形成集權式和分權式兩種基本形式,分稅制就是一種分權式的財政體制,故稱之為分稅制財政體制。關于分稅制問題,在我國除少數學者主張它僅為一種稅收體制外(注:郝昭成等:《財稅體制突破與利益重組》,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頁。),通常將其定義為"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以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為基礎相應劃分財權和財力的一種分權式財政體制"。(注:儲敏偉:《分稅制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載《財經研究》1993年第12期,第18頁。)應當指出的是,上述定義雖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分稅制的實質問題,但并未涵蓋分稅制的全部內容。概言之,分稅制是依法劃分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的制度。從各國分稅制立法的實踐看,我們認為,分稅制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我國分稅制立法問題論文
構建科學、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立法(簡稱“分稅制立法”)體系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雖已初顯成效,并從整體上勾畫出我國財政體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構建出形式完備、內容規范的分稅制立法體系。為進一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進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立法,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探討我國分稅制立法的若干基本問題,已顯得十分必要。
(一)分稅制的立法界定
財政體制,又稱財政管理體制,經濟學中的通說認為,它是“在財政管理中,劃分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企事業部門、單位之間的職、責、權力和相應利益的制度”.[1]除通說之外,還有以下三種主要觀點:財政體制是劃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制度;[2]財政體制是劃分各級政府財力和財權的法規;財政體制既是財政管理制度又是財政分配關系。據此,我們認為,學者們均是從不同角度來界定財政體制的。實際上財政體制和財政體制法的涵義是不同的。國家立法時須首先界定財政體制的概念,否則會引起歧義。換言之,立法界定財政體制時,可參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種關于財政體制的定義,應綜合考慮一些特殊因素,具體包括:(1)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一致。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經濟事權十分廣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經濟組織內部,政府財政管理權的范圍較廣。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經濟事權一般不直接介入經濟組織內部,財政體制不直接決定國家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間的分配關系。(2)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確的而不是模糊的。(3)財政體制的法定涵義還應與財稅法的其他法律規范相銜接。因此,財政體制可界定為劃分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的制度。相應地,財政體制法就是調整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財政體制法就是財政分權法,它在財政法體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依財政體制法劃定的財政權來理順財政分配關系。
財政體制受經濟體制的影響而形成集權式和分權式兩種基本形式,分稅制就是一種分權式的財政體制,故稱之為分稅制財政體制。關于分稅制問題,在我國除少數學者主張它僅為一種稅收體制外,[3]通常將其定義為“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以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為基礎相應劃分財權和財力的一種分權式財政體制”。[4]應當指出的是,上述定義雖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分稅制的實質問題,但并未涵蓋分稅制的全部內容。概言之,分稅制是依法劃分各類、各級國家機關之間財政權的制度。從各國分稅制立法的實踐看,我們認為,分稅制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1.分稅制是一種涉及多種財政要素、多種財政行為的綜合性財政體制。以法定形式劃分稅收收入是劃分財力的關鍵,而財力的形式受制于財政權的劃分,財政權的分配又是依據各類、各級國家機關的性質和職責的,通過分稅制可以將財政權分配關系的各個方面聯系起來,因此,分稅制是一種含稅收管理體制的財政體制。財政權由財政立法權、財政行政權、財政司法權構成,分稅制立法必須劃清三種不同屬性的財政權并進行合理分配。
2.分稅制是分設機構、劃分事權、劃分財政權三者相統一的財政體制。依我國憲法,財政權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是分別由不同國家機關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國家還分設國家稅務行政機關與地方稅務行政機關,并設置了專門的稅務司法機關。各類國家機關的職責不同,事權也不一樣,劃分財政權應與各自的事權相一致。機構分設的目的是為了劃分事權和財政權,劃分財政權和事權亦要求機構分設。
分稅制改革論文
一、我國分稅制改革基本概況
(一)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同年12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暫行規定》,12月25日,財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資金費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各級收入范圍;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系統負責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
配套措施有: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工商稅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相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規范國債市場等。
(二)現行分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分稅制革新以及立法完善
一、我國分稅制改革基本概況
(一)主要內容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同年12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暫行規定》,12月25日,財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資金費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收入,明確各級收入范圍;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系統負責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稅務總局負責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實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
配套措施有: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了工商稅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相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規范國債市場等。
(二)現行分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分稅制問題與對策
論文關鍵詞:分稅制財權事權轉移支付制度
論文摘要:分稅制是以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的劃分為前提,以政府間各種形式的稅收劃分為核心內容,輔之以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我國自1993起開始實行分稅制改革,已取得重大成效,但在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及轉移支付制度設計方面仍存在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因此要完善我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需要從這三個方面采取相應對策。
分稅制是依據市場體制下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以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的劃分為前提,以政府間各種形式的稅收劃分為核心內容,輔之以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又是一國依法理財思想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的體現。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雖然我國分稅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尤其是財政收入得到快速增長,但分稅制在運行中也逐漸顯露出了許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問題,本文擬對此作些分析并提出完善對策。
一、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間事權劃分以及相應的支出責任范圍的劃分缺乏合理界定
1、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有待于進一步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應由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但事實上我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遠沒有理順:一是政府“缺位”,該管的沒有管起來,如對基礎教育、基礎科學、衛生保健、農業等投入不足;二是政府“越位”,不該管的管了,主要表現在財政尚未退出盈利性經營領域,繼續實行企業虧損補貼和價格補貼等。
探索地方稅收管理權限革新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健全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試探中國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途徑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改革及完善探討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
探索國內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存在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執法權劃分錯位等問題,應該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分步實施稅收制度的改革。
關鍵詞:地方稅管理權限稅收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當前,加快地方稅管理權限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我國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改革進行初步探討。
一、地方稅管理權限的概念和內涵
地方稅管理權限是指建立地方稅收制度,執行地方稅收制度,保衛地方稅收制度的權限。地方稅管理權限具有相對性、特定性、規定性的特征。所謂相對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相對于中央稅管理權限而產生的;所謂特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由特定分稅制財政體制所決定的;所謂規定性是指,地方稅管理權限是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地方稅管理權限包括;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內容。三者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互為條件、互相作用,共同構成地方稅管理權限。其中地方稅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稅收執法是關鍵,地方稅收司法是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