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1:50:1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告知義務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保險告知義務分析論文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義務的問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特殊明確規定的,這是在其他種類合同中所沒有的。
告知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但該項義務是否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予以免除,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阻礙對方履行,雙方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該義務的履行。"私以為,告知義務是為實現保險人的技術性要求而設立的義務。在無限告知主義的方式下,如果保險人認為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足以計算出保險費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詢問回答主義的方式下,詢問條款以外的內容,視為保險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列詢問條款,可視為保險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二)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
國內保險法上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二、告知義務的構成要素
(一)如實告知義務中的主體
保險告知義務爭訟救濟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告知義務的制度演進;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立法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告知義務盡管為保險法明定的義務、告知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在告知義務構成要件主觀標準問題上,向傳統的"客觀主義"回歸、在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上,由傳統的"無限告知主義"向"有限告知主義"演進、在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上,從傳統的"無效主義"向"解約主義"演進、告知義務構成要件的主觀標準、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保險告知義務制度是保險法中的核心問題,各國保險立法無不對這一制度關注有加。我國現行《保險法》頒布以來,有關告知義務之爭訟不斷,文章旨在對告知義務的性質、內容等問題作深入研究和反思,以期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論文關鍵詞】:保險;保險合同;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研究論文
關鍵詞: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保險人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是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對承保的風險征收多少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因此,對風險的了解和認識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前提條件,而由于保險人限于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的要求,不可能對涉及保險標的的任何事項都進行調查核實,從而使得對保險標的更為了解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成為了保險人獲得對標的危險性了解的重要渠道。
正如英國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在1765年的一個判例中說:“保險是一種投機性的合同。用以計算偶然性機會的特殊事件通常只有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相信他的陳述,相信他未對他所知道的情況有所隱瞞,誤導保險人認為某種情況不存在,某種風險不存在,并在此基礎上承保。”因此,為了保險人能夠正確確定風險以及風險控制的的程度,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從而確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告知義務人應為投保人,那么與保險標的有著密切聯系的被保險人有沒有告知義務呢?對于此,各國的法律規定都不盡相同。美國有的州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有的州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美國保險法理論一般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該負擔告知義務。日本商法典在損失保險和人身保險上則有所區別。其規定,在損失保險中由投保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而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直接規定了被保險人為法定的告知義務的主體。
這個問題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不存在,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合二為一,均需履行告知義務。而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被保險人是否也應該負有告知義務呢?筆者認為,這時讓被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并不違反立法的精神,相反更能體現法律上的公平等原則。
保險法義務告知論文
【論文關鍵詞】: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保險法為投保人設定的重要義務之一。文章分別從告知義務的性質特征、構成要素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三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詳細闡述。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保險法告知義務立法缺陷論文
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存在著缺陷和不足,本文認為應在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告知義務的內容、告知義務的免除、違反告知義務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告知主體、告知內容、義務免除、構成要件、解除權、除斥期間
告知義務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但該條款內容存在缺陷和不足,應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試就該問題展開探討。
一、關于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
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因為他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的相對人,所以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對這一點無任何疑義。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承擔人,各國立法例規定的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如德國1、意大利2、越南3、俄羅斯4等;有的國家區分不同情況,如《日本商法典》區分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其第644條規定,損失保險的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其第678條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如實告知義務;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韓國則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負告知義務。6
保險合同中告知義務和概括性詢問條款
摘要:誠信的重要性在于當今社會是不言而喻的,沒有信用可以說是寸步難行,現代衣食住行都與之相關。在國家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背景下,對于不講誠信的主體來說可謂是沉重打擊,體現在保險法上最為突出的就是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中所包含的如實告知義務和概括性詢問條款的說明能充分地體現這一點,因此為了更好地把握保險誠信的底層深意,我們將從如實告知義務與概括性詢問條款的關系來進行探究。
關鍵詞:保險合同;如實告知;概括性詢問條款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認定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內涵
曾經的保險中心當為英國莫屬,作為近代海上保險制度規范的根源和源頭,現代保險規范上的數不勝數的基礎規范以及法律法規都源于此。其中最為著名的最大誠信原則,都是為該國以判例法的形式率先訂立和確定。最大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行為人要守信進行商事活動,如在保險活動中要真誠相待,坦誠曝光,泛指保險活動開展時,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欺騙、蒙蔽而且不能夠有任何隱瞞和隱藏的行為,都一定要以圓滿、善意地完成原本就屬于自己應當盡到的事項。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后,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要嚴格遵守最大誠實信用原則。[1]該原則為保險活動的基礎,而且以此原則而誕生的其他相關性原則也是非常具有實際和實用價值的,如最大誠信原則下其中之一的原則就是告知原則,以此可以推出該原則當屬于保險法的最根基原則。[2]綜上所述,如實告知的立法內涵就是想讓保險人通過投保人的告知事實行為來平衡保險活動中的危險性、保險費、公平性等問題,保障保險活動的有效展開,預防和阻止詐騙、瞞告以及欺詐等動作的出現,排除實際保險合同中的惡意投機行為,維護良好的保險秩序。
(二)如實告知內容的事實和范圍
保險法上告知義務履行論文
摘要:本文認為保險法上告知義務的履行主體在投保人一方。除了投保人外,還包括被保險人及投保人的人。受益人則無須負告知義務。
關鍵詞:告知義務,主體
在保險法上普遍認為,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險人對危險獲得與投保人平等的認識,通過投保人的告知而決定其是否承保。所以有學者認為保險合同上的告知義務一開始就僅僅針對投保人而言。那么作為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保險人是否也負同樣的告知義務呢?
一種觀點認為,在理論上,告知義務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都存在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不是保險合同特有的告知義務,而是基于保險單系格式合同,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要求是提供方應對免責條款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對條款予以說明,所以該條規定的系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還有學者提出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說的觀點,并進而認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義務主體、涵蓋的內容、維護不同主體的利益等方面對兩者進行了區分。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內容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所以我們討論告知義務僅僅指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在保險法上,投保人一方除了投保人外是否還有其他的人呢?例如,在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被保險人是否有告知義呢?還有投保人的人是否負告知義務以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等是否也負同樣的告知義務呢?
一、被保險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司法機關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審判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造成被害人的訟累和審判周期的遲延。由于僅有“可以告知”的義務,有的法官在審判階段怠于履行或疏忽大意忘記履行該項義務,導致被害人出現不能及時提出賠償請求;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卻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經審結,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卻要交納訴訟費,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或因刑事部分已結案,被告人及其親屬怠于賠償使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等等問題。
刑事立法對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有缺陷,沒有設定必須告知被害人的機關。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對司法機關告知被害人義務進行強制性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條僅僅規定法院是“可以告知”,而非“應當告知”,不是強行性規定,可能出現不告知的情形,從而影響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體現法律設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意。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因無告知義務,往往忽視被害人的權利,造成權利救濟的遲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為了避免麻煩或其他原因,有的不通知被害人,有的在被害人找上門要求賠償時不記錄在案,有的甚至還以民事賠償是法院管的事為由將被害人拒之門外。
我國保險法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保險法為投保人設定的重要義務之一。文章分別從告知義務的性質特征、構成要素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三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詳細闡述。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