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司法機關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

時間:2022-07-27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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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司法機關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審判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造成被害人的訟累和審判周期的遲延。由于僅有“可以告知”的義務,有的法官在審判階段怠于履行或疏忽大意忘記履行該項義務,導致被害人出現不能及時提出賠償請求;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卻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經審結,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卻要交納訴訟費,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或因刑事部分已結案,被告人及其親屬怠于賠償使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等等問題。

刑事立法對告知被害人義務的規定有缺陷,沒有設定必須告知被害人的機關。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對司法機關告知被害人義務進行強制性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條僅僅規定法院是“可以告知”,而非“應當告知”,不是強行性規定,可能出現不告知的情形,從而影響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能體現法律設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意。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因無告知義務,往往忽視被害人的權利,造成權利救濟的遲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為了避免麻煩或其他原因,有的不通知被害人,有的在被害人找上門要求賠償時不記錄在案,有的甚至還以民事賠償是法院管的事為由將被害人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