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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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關聯
一、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辯證關系
(一)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產生的基拙經濟法是19世紀下半期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度時,為了調和社會化大生產‘J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生產規模的擴大,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個人渴望更良好的秩序。但是經濟個體在社會化大生產面前是肖目的,不顧及整體的利益,不擇手段的追逐利潤,各個環節的沖突不可避免。因此,以國家宏觀調控為核心的經濟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戰后,二戰前,由于金本位崩潰,世界經濟危機的加劇。僅靠一國政府實行的關稅壁壘、外貿統制、金融管制己不能解決問題,需要從國際立場出發,從普遍性多邊條約的角度確立國際經濟秩序,國際經濟法由此產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產生的社會基礎是相同的,是生產社會化,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產物。
(二)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1.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二者都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非經濟關系都不涉足。這其中即有公的關系,又有私的關系。但具體而言調整對象又有所不同:經濟法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各個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私人貿易、管理貿易、稅收、私人直接投資、國際金融和國際經濟組織等關系。
2.二者都是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內容豐富,但從法律體系而言,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法體系。
3.二者都可以起到推動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但經濟法主耍是推動本國經濟發展,而國際經濟法是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國際經濟法論文
一、定義“法學方法論”
什么是“法學方法論”呢?要分析“法學方法論”的內涵,筆者認為,必須先弄清“方法論”的概念。許多權威詞典,對方法論的概念,作出類似的定義:在朗內斯特1983年所編的《哲學詞典》中“方法論”指的是“對那些總是指導著科學探索的推理和實驗原理及過程的一種系統分析和組織……也稱之為科學的方法,因而,方法論是作為每一門科學的特殊方法的一種總稱”;1977年出版的《韋伯斯特大學詞典》則將方法論定義為“一門學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規則和基本原理;……對特定領域中關于探索的原則與程序的一種分析”。梁慧星教授在論及“法學方法論”時,也提及了關于“方法論”的定義,他認為:方法論的任務是說明這樣一種方法,憑借這種方法,從我們想象和認識的某一給定對象出發,應用天然供我們使用的思維活動,就能夠完全地即通過完全確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論證的判斷,來達到人類思維為自己樹立的目的;方法論與人的活動有關,它給人以某種行動的批示,說明人應該怎樣樹立自己的認識目的,應該使用哪些輔助手段,以便能夠有效地獲得科學認識。從而,筆者認為可以將“方法論”理解為一種指導研究,統領分析,認識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國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的《法學方法論》中所言:“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學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論。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定義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較權威的說法,卡爾•拉倫茨教授是這樣定義其的:“法學方法論是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對法律決定過程的心理分析,雖然這種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發掘出法學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簡而言之,法學方法論就是為法學問題提供思路與觀念和對于法學問題提供解決方法的理論和手段。
二、“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界定
根據筆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學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定義“國際經濟法方法論”就要先理清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根據王傳麗教授在其主編的新版《國際經濟法》教材中的詮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項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方法論的概念理應與國際法方法論的概念息息相關。按照《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中的經典詮釋,國際法的方法論這個概念,既指其廣義的概念,即用于獲得國際法律體系的科學知識的方法;也指其狹義的、更專門的概念,即用來確定國際法規范或規則的存在的方法。盡管與與其同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有的特點: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間、自然人及/或法人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不涉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一般是國家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其次,國際經濟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除了國際條約外,還包括了作為商人習慣法的國際商務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而國際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為國際條約及產生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的國際慣例,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因此,根據上述概念與特征,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觀點,將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定義抽象為:為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宏觀的觀念和對于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論和手段。
三、國際經濟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深究國際經濟法憲法化概念
一段時間以來,特別是在WTO建立以來,西方權威的國際經濟法學者一再聲稱:國際貿易法正在“憲法化”或經歷“憲法化”的轉型。同時,由于憲法在國內總是一個與特定的政府或國家聯系在一起的概念,所以,還是有不少人反對使用貿易法憲法化的術語。然而,對于任何一種法律體系來說,不管所涉及的是國內性規范還是國際性規范,憲法化不但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國家視角下合法與合理的形式象征。國際經濟法的內國憲法化因此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的憲政化依據
(一)國際經濟法憲政化的經濟基礎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的經濟組織在參與國際經濟交往時所產生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應該說,國際經濟法賴以產生并發展的經濟基礎就是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活動。而目前正在進行著的經濟全球化,使得所有的市場主體,無論是政治的還是經濟的,都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工具,而憲法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且是和市場經濟相配套、相適應的——如果說憲法是近代市場經濟的產物,那么憲法的發展則在于現代市場經濟。因此,經濟全球化不可避免地會對憲法產生影響,也由此成為國際經濟法憲政化的經濟基礎。
首先,經濟全球化為國際經濟法憲法化提供了根本動力。市場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律超越各國家主權的地域限制發揮作用。結果,各成員國通過協議對市場規律與原則逐漸接受與認可的過程就是貿易法憲法化的過程。
其次,經濟全球化還為國際經濟法憲法化搭建了政治的支點。全球化導致各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十分突出,并使國家遵守貿易法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于違反貿易法所帶來的收益,從而使作為維系國家間相互依存的制度性紐帶的貿易法的憲法化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礎。因此,國家愿意就貿易與經濟關系的國際調整制定全球性的“社會契約”,貿易法具有了空前的嚴格性與體系性,并向著憲法化的方向發展。
國際經濟法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和制度: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于其調整范圍,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于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范,例如,wto規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范,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范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論文對20世紀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成果從六個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評述。論文積極肯定了該學科在短時期內所迅速取得的成績,認為與相鄰學科相比已毫不遜色,在某些方面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亦有勝出之處。論文同時也指出了現有研究五個方面的主要不足。作者預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在21世紀將走向繁榮,獲得與美國、歐洲、日本國際經濟法學同等的影響力。作者最后就未來2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主要任務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將來應予關注的16個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回顧與展望
「正文」
伴隨著人類進入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經濟法已漸成為人類法律實踐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國際經濟法研究在中國和世界范圍內正蓬勃發展令人矚目。在21世紀國際經濟法將面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和機遇,并擔負著促進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必須回應實踐的呼喚。
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將如何順應實踐的要求而發展?這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人在世紀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個問題,也是諸多業內業外人士所關心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20世紀的總結和回顧相關聯。
本文不揣掛一漏萬之嫌,擬對20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短暫的歷史和豐碩的成果作一述評,并結合國外研究狀況,對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進行展望,希望能對有關人士了解該學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把握其未來走勢有所裨益。
國際經濟法學科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將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雜糅成一個學科進行調整,其癥結在于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用法律運用的綜合性替代了法學分科的嚴整性。本文將國際經濟法重新界定為“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并從新的視角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梳理,以此佐證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科界定基本原則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漫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如何擴大和加強眾多發展中國家對世界經濟事務的發言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把有關的“國際游戲規則”或行為規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更能促進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面臨這一客觀需求,國際經濟法正在發生新的變化。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
以前,國際法很少涉及和調整各國國內的經濟活動。因此人們在談到國際法某個經濟案件的適用時,經常發現沒有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但現在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WTO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已十分廣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員方的國內經濟活動。例如,服務業是否開放,開放的程度如何,是國內管轄事項,而現在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服務業的自由化也予以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各國、各地區經濟互賴性增強,這種國際法調整各國國內經濟活動的趨勢定會不斷增強,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也會不斷擴大。
(二)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
調整相關經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內法規則基本趨同化。一方面,處理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實體法統一化最為顯著的范例就是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規范方面,有關的國內規范與國際法規范也日趨統一,例如,商業秘密是否知識產權問題,以前在理論上和各國實踐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協議明確將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從而使這一問題不再村有爭議,在此情況下,人為地把調整某一經濟關系的內容相同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割裂分離成為兩個部門是沒有意義的。
國際經濟法對我國對外貿易影響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我國建設了多個經濟特區和自由貿易區,希望能夠招商引資,促進貿易往來,帶活經濟。經過數十載的發展,我國經濟得到了飛躍,創造了多個中國奇跡。對外貿易更是取得了明顯成效。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可以參與討論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有了更大的話語權,為第三世界國家爭取切身利益。不僅提高了自身的經濟實力,而且也增強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如今,我國邁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規則對我國對外貿易是契機還是阻礙,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本文權衡利弊,解析國際經濟法的內涵,分析其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以求對我國貿易發展提供可信證據。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中國;對外貿易
一、國際經濟法概況
(一)國際經濟法定義
國際經濟法是用來調整各國之間及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有著重要的協調和指導意義,通過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的國際環境和經濟秩序,對國際經濟的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二)國際經濟法內涵及內容
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分析論文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來源:公務員之家()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來源:公務員之家()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思索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WTO和跨國公司等概念逐漸變成與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大眾詞匯。21世紀的國際經濟正以驚人的發展速度在影響著每一個政府的決策、國際組織的工作導向、企業的行為和百姓的生活。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社會對精通國際經濟、法律和外語的復合型人才的巨大需求使得國際經貿專業多年來是我國各大學的熱門專業。同時,也使得法學專業學生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興趣高漲。因其具有較強的實用性、重視學生實踐能力和實務能力的培養,國際經濟法課程作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確定的14門(2007年起增至16門)法學核心課程之一一直受到法學專業學生的普遍歡迎。然而,國際經濟法課程的獨有特點,例如,實務性強、內容更新頻繁、學術流派眾多、教材林立,為該課程的授課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教師不僅要熟悉法律,還要懂經濟、懂政治并精通外語;教師不僅應具有扎實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功底,還應具有扎實的國際公法和法學理論功底;教師不僅應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素養,還應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而且,國際政治經濟局勢的飛速變化要求教師還必須要密切跟蹤國際政治經濟動態。當授課教師的這些素質需要多年的歷練和經驗積累,本文試圖探討一個目前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授課教師共同面臨的急需解決的現實難題,即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定問題。由于國內外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內涵和外延存在不同見解,全國各高等院校的法學院(系)在適用不同的本科生培養方案的情況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也有相當大的差異。在目前教學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制定科學有效的培養方案及教學大綱、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分配課時和避免課程內容的重疊卻是關乎學生的大事,也是擺在每一個法學院(系)面前的難題。為達到教育部在2007年《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要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出發,加大專業結構調整力度,優化人才培養結構”的要求,目前迫切需要以整體優化原則對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方案進行修訂并加大力度調整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本文首先概括地介紹目前國內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的兩大學說,然后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具體教學內容的設定及與國際經濟法課程相關的本科生培養方案的修訂提出建議。
一、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的兩大學說
國際經濟法學科起源于歐美,其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EconomicLaw。雖然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是改革開放以后才逐漸發展起來的,但是目前國內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熱情卻有勝于歐美學者之勢。中國融入到全球經濟浪潮的現實需要特別是中國入世前后產生的眾多理論和現實問題使得中國的國際經濟法學者不可能無動于衷。然而,正是由于其發展的歷史很短,并且具有跨學科的邊緣性和多門類的綜合性的特點,國內外國際法學者直到現在雖然廣泛使用“國際經濟法”這一術語,但是對這一術語的內涵與外延仍有種種不同的見解。雖然學界經過多年討論對國際經濟法的獨立性基本達成共識,但是對它的調整范圍及其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或學科的關系還是爭論不斷。這種理論研究上的學術紛爭對法律實務工作者并未產生一定影響,但是對法學教學卻非常重要。這一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影響到教學工作中國際經濟法課程及其他相關課程教學內容的合理設定。
當西方學者可能更偏好于處理和解決該領域不斷產生的現實問題,國內學者卻更關注學科的理論性和科學性并習慣于建構學科的完整合理的結構以使其更趨體系化。目前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法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而歐美學界對國際法并沒有這種具體的劃分。上個世紀80年代,國內國際經濟法學者曾廣泛討論過國際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問題。最后,以姚梅鎮為代表的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再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而應是一門獨立的學科。目前,國內多數學者持“大國際經濟法說”,即對國際經濟法做廣義理解,“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限于政府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關系,而且還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個人、法人、企業團體相互間的關系”。這樣,國際經濟法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涉外經濟法,既包括調整國家間及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經濟關系的公法、也包括調整跨國私人平等主體間商事關系的私法,既調整國際縱向經濟關系、也調整國際橫向商事關系。目前,國內多數國際經濟法教材的內容體系是按照這種對國際經濟法的廣義理解來安排的。然而,隨著國內國際法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左海聰教授為代表的諸多學者開始對廣義國際經濟法說做深刻思考,從而發現以廣義國際經濟法說為基礎而構建的理論存在著內在矛盾。
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持廣義國際經濟法說,我們很難準確地歸納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他首先從對歐美日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不同理解入手,提出了國際法的四部門說,即將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分為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這樣國際法被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和國際商法。國際商法主要是調整跨國私人平等主體間帶有私法性質的商事關系,在國外被稱為“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TradeLaw”,“InternationalBusinessLaw”,“Trans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等。而國際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間及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帶有公法性質的經濟管理關系。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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