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23: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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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國權沖突論文
提要:人權是指每個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國權是通過憲法確立的國家權力。兩者在政治、法律和價值層面存在著種種的沖突。政治和法律層面的沖突側重于權利本源性問題,價值層面的沖突涉及本體性問題。關于沖突的協調,筆者提出促成人權與國權的和諧,具體分成三個步驟。人權與國權也應當是和諧的,這是政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人權;國權;沖突;和諧
一、人權與國權――政治層面沖突
首先,西方啟蒙思想家認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的理論相聯系的:天賦的“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的中介,導出“主權在民”的結論。因此產生了人權與國權的沖突: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的讓渡,人權高于國權。[1]按照傳統的政治理論解釋,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人們遵從者理性,即自然法,擁有并享受與生俱來的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自然權利。在天賦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于人們自己充當糾紛的裁判者和執行者,因而會產生無法解決的沖突,造成混亂。這促使人們相互訂立“社會契約”,每個人都自愿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集合成為國家權力,把它交給契約社會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狀態的人們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這種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群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曾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從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的條件來看,盡管人權的保護趨于國際化,然而人權的保障是以國權的實現為基礎的。歷史經驗表明,沒有國權就沒有人權,離開了國權人權也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國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人權可言的,只能淪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奴隸”,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權。[3]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權高于人權。
二、人權與國權――法律層面的沖突
人權國權沖突研究管理論文
提要:人權是指每個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國權是通過憲法確立的國家權力。兩者在政治、法律和價值層面存在著種種的沖突。政治和法律層面的沖突側重于權利本源性問題,價值層面的沖突涉及本體性問題。關于沖突的協調,筆者提出促成人權與國權的和諧,具體分成三個步驟。人權與國權也應當是和諧的,這是政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人權;國權;沖突;和諧
一、人權與國權――政治層面沖突
首先,西方啟蒙思想家認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的理論相聯系的:天賦的“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的中介,導出“主權在民”的結論。因此產生了人權與國權的沖突: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的讓渡,人權高于國權。[1]按照傳統的政治理論解釋,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人們遵從者理性,即自然法,擁有并享受與生俱來的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自然權利。在天賦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于人們自己充當糾紛的裁判者和執行者,因而會產生無法解決的沖突,造成混亂。這促使人們相互訂立“社會契約”,每個人都自愿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集合成為國家權力,把它交給契約社會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狀態的人們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這種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群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曾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從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的條件來看,盡管人權的保護趨于國際化,然而人權的保障是以國權的實現為基礎的。歷史經驗表明,沒有國權就沒有人權,離開了國權人權也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國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人權可言的,只能淪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奴隸”,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權。[3]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權高于人權。
二、人權與國權――法律層面的沖突
我國權利質權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我國現行擔保制度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漸形成的,相對于抵押、保證、留置等擔保制度,權利質權制度的發展較晚。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首次規定了權利質權制度,隨后,有關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存單質押的行政規定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相繼出臺,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權利質權制度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在市場經濟建立后對擔保制度產生了強烈的渴求,立法者倉促上陣,匆忙制定一些法律規范,以應付現實所需,致使《擔保法》在制定中存在著相當多的急躁性和社會功利取向,使權利質權制度存在著一些明顯的先天不足。因此,我們需要在慎重研究這些現實問題的基礎上來完善我國的權利質權制度。具體而言,我們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權利質權制度。
一、權利質權的標的種類范圍的完善
從各國的法律實踐來看,權利質權的標的一般為所有權以外可轉讓的財產權。以瑞士為代表的國家在其民法典中以概括的方法規定了權利質權的種類,而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則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出質的權利種類。盡管立法體例有別,但各國一般都將債權、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等權利作為出質的標的。我國《擔保法》第75條以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權利質權的種類:“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種立法例既具體又靈活,它一方面列舉出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可供質押的幾類權利,另一方面又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一詞來涵蓋《擔保法》未規定到的其他幾類權利,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本條的立法缺陷也顯而易見:第一,該條未明確規定在權利質權制度中最為常見最為重要的一類質權——普通債權質權,從而縮小了該制度的應用范圍,因而有必要在將來制定民法典時予以補充;第二,在規定股權質權時,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稱為“股份”,其用語不準確,且未明確指出該股份、股票是否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這些都有必要在將來立法時予以明確;第三,在規定知識產權質權中,僅規定了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出質,對于商號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權的出質則未提及,這都有必要在將來予以補充。第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一詞用語不準,因為它與本條中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詞構成同義反復,沒有對可以出質的權利的性質作出界定,因而,筆者認為,根據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權利質權標的的認識,應當采用“依法可以轉讓的所有權、不動產用益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一詞較為準確,因為后者可以概況可出質的權利的特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年第(四)項的規定處理。”也即,不動產的收益權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收費權可以作為擔保法第75條第4項所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來質押。實際上,這些不動產收益權為附屬于不動產之上的財產權,民事理論上習慣將它們視為與不動產相似的財產,在其上面設定的擔保宜作為權利抵押對待而非權利質押。所以,筆者主張在將來不宜將上述權利作為出質的標的。
二、權利質權設定方式的完善
權利質權的設定是權利質權取得的最主要的原因。各國一般都在立法中確認,權利質權在設定時一般準用動產質權的規則并遵循權利讓與的規則。約定質權是權利質權設定的最主要的方式,權利質權在設定時一般由當事人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并移交相關的權利憑證,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
我國《擔保法》第81條明確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即權利質權除適用法律的特殊規定外,應當適用第一節動產質權的相應規則。在此,我國“擔保法”采用的是“適用”而非“準用”一詞,這實際上暗示動產質權的某些規則可以直接在權利質權部分適用而無需類推。筆者認為,“準用”一詞似更準確,因為它可以揭示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盡管存在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畢竟有所差異,因而在適用上只能類推而不能直接照搬,所以立法上采用“準用”一詞更為準確。關于權利質權在設定時應當遵循權利讓與規定的規則,我國《擔保法》并未明確規定,實際上,該法在規定股權質權、有價證券質權等問題時都遵循了該規范,所以從立法的嚴密性、外延性而言,宜將這一基本規則明確確認下來,以起到兜底的作用。
我國權利理念研究論文
中國的道路設計特別是城市道路設計,是非常奇怪的,講究直南直北、直東直西,因此到處都是90度的交叉或者轉彎。從天空看,道路網似乎很有規矩,象格尺畫出來的一樣。方方正正被認為就是美。中國人做人做事倒是不講方方正正,而是講究圓滑。而道路的這種方方正正并不具有實用的價值,車輛轉彎、掉頭有極大的困難。在較窄的道路上,經常遇到一輛車為了轉彎而把整個道路給堵死了的現象。即使不被堵死,這些路上也呈現出一派混亂的景象。不是大多數中國人沒有規矩,而是這種設計給中國人留下了后患。
90度的轉彎,對于車輛來說是有難度的。工程師沒開過汽車,也騎過自行車吧。沒騎過自行車,也可以用跑步、走路做個實驗吧。就是走路的時候90度轉彎也是很不方便的。速度越快,越困難。因為你得付出更多的注意,你得減慢速度,你還得避讓其他的行人車輛。遇有建筑物,就算你停下來,還是看不到側面的路況。
所以,90度的轉彎就像練武術擺個花架子,花拳秀腿,但是不經一戰。日本都市的道路并沒有中國的這么寬,也沒有中國的這么直,可是一般也沒有中國的這么堵、這么難。中國人有走路的權利。日本人卻享有走路順暢的權利。
中國人比較窮,機動車還沒有普及。中國還遠遠沒有成為福利國家,公共交通非常非常不便利。不管機動車普及不普及,不管公共交通便利不便利,中國因為人多,還是會有許許多多的步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步行和騎自行車也需要道路。步行和騎自行車速度比較慢,這是常識;他們不能和機動車共用道路,這也是常識。還有一個常識,中國的大多數道路,都是所有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攪和在一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結伴同行,擦肩而過。險惡叢生,而且失去效率。不僅直來直去的道路如此,轉彎也是如此。交通的混亂在十字街頭達到了頂點。
為了解決十字路口的交通擁擠狀況,有的城市建設了立交橋。有的立交橋設計很差勁—再沒有別的詞可以描述了:本來是1個大十字路,建成立交橋之后,一下變成了4組小十字路。而每組小十字路由包括4個更小的十字交叉,即1個非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交叉口,2個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交叉口,1個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交叉口。也就是說,這一個大的十字路,現在變成了16個小的十字路。
有人說,分割成小的十字路,就是把交通流量分擔了。實際上沒有分擔,而是雪上加霜。交叉多了,效率就降低了。
政治法律層面沖突協調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人權與國權――政治層面沖突;人權與國權――法律層面的沖突;人權與國權――價值層面的沖突;人權與國權的和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家權力的來源是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的理論相聯系的、人權的保障是以國權的實現為基礎的、基本人權在當代文明各國具有共同性,人權的權利價值認同具有絕對性、人權是凝結在法律(尤其憲法)中的政治權利、國權的價值取向歸結為合憲性與合理性、法治才有別于工具主義的規則之治、國權作為與憲法相伴而生的政治權力、人權與國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政治方面,法律方面和價值方面、用和諧的觀念統攝、推升人權、用和諧的觀念規范、整合國權、人權與國權的內在和諧等。具體請詳見。
提要:人權是指每個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國權是通過憲法確立的國家權力。兩者在政治、法律和價值層面存在著種種的沖突。政治和法律層面的沖突側重于權利本源性問題,價值層面的沖突涉及本體性問題。關于沖突的協調,筆者提出促成人權與國權的和諧,具體分成三個步驟。人權與國權也應當是和諧的,這是政治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人權;國權;沖突;和諧
一、人權與國權――政治層面沖突
首先,西方啟蒙思想家認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與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人民主權的理論相聯系的:天賦的“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的中介,導出“主權在民”的結論。因此產生了人權與國權的沖突:國家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利的讓渡,人權高于國權。[1]按照傳統的政治理論解釋,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人們遵從者理性,即自然法,擁有并享受與生俱來的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自然權利。在天賦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于人們自己充當糾紛的裁判者和執行者,因而會產生無法解決的沖突,造成混亂。這促使人們相互訂立“社會契約”,每個人都自愿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集合成為國家權力,把它交給契約社會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狀態的人們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這種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群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曾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從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的條件來看,盡管人權的保護趨于國際化,然而人權的保障是以國權的實現為基礎的。歷史經驗表明,沒有國權就沒有人權,離開了國權人權也無從談起。一個喪失了國權的國家的人民是沒有什么人權可言的,只能淪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統治下的“奴隸”,甚至連起碼的生存權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權。[3]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權高于人權。
論鄧小平人權標準的一貫性
【內容提要】全國人民是人權的主體;講人權要把國家主權放在第一位;強調經濟是人權內容中最基本的權利;只有維護和保持國家的穩定才能保障人權,是鄧小平人權的一貫標準。
【關鍵詞】鄧小平/人權/思想/一貫性
【正文】
1981年2月,鄧小平在為英國培格曼出版公司編輯出版的《鄧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說:“我是中國人民的兒子。我深情地愛著我的祖國和人民。”從人權角度說,鄧小平的一生就是為爭取、實現、捍衛國家人民的人權而斗爭的一生。他進行的這一斗爭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尤為突出。粗略統計,在正式出版的鄧小平的著作中,僅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間,針對國內外在人權問題上的激烈斗爭,鄧小平就有8次直接論述了人權問題。他極其簡明深刻地揭示了社會主義的人權標準并始終如一的堅持這些標準。掌握這些重要標準,我們就能在實踐中更好地堅持尊重人權、捍衛主權、反對霸權的基本原則,努力實現和保障人民的人權。
一、在人權主體上堅持全國人民是人權的主體
人權作為一種思想觀念,是在17-18世紀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首先提出來的。例如,洛克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利。”[1]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僅從表面看,這種人權思想具有普遍性和超越國界性,似乎是提出了自由、平等、獨立等人權是所有人類成員都能同時享有的天然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的主體是所有的人。但無論從人權發展的歷史還是從人權的現狀看,人們對人權的看法和人們享受到的實際權利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人權理論和人權的具體實現有著明顯的階級性。事實上,洛克、盧梭等資產階級思想家最初提出的人權思想主要是代表在封建社會發展末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向封建專制制度和封建統治階級提出的一種權利要求,其人權主體正是新興的資產階級,只不過他們是借用了“全民”這一旗幟提出了資產階級一個階級的特殊人權要求而已。
試論鄧小平人權標準的一貫性
【關鍵詞】鄧小平/人權/思想/一貫性
【正文】
1981年2月,鄧小平在為英國培格曼出版公司編輯出版的《鄧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說:“我是中國人民的兒子。我深情地愛著我的祖國和人民。”從人權角度說,鄧小平的一生就是為爭取、實現、捍衛國家人民的人權而斗爭的一生。他進行的這一斗爭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尤為突出。粗略統計,在正式出版的鄧小平的著作中,僅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間,針對國內外在人權問題上的激烈斗爭,鄧小平就有8次直接論述了人權問題。他極其簡明深刻地揭示了社會主義的人權標準并始終如一的堅持這些標準。掌握這些重要標準,我們就能在實踐中更好地堅持尊重人權、捍衛主權、反對霸權的基本原則,努力實現和保障人民的人權。
一、在人權主體上堅持全國人民是人權的主體
人權作為一種思想觀念,是在17-18世紀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首先提出來的。例如,洛克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利。”[1]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僅從表面看,這種人權思想具有普遍性和超越國界性,似乎是提出了自由、平等、獨立等人權是所有人類成員都能同時享有的天然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的主體是所有的人。但無論從人權發展的歷史還是從人權的現狀看,人們對人權的看法和人們享受到的實際權利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人權理論和人權的具體實現有著明顯的階級性。事實上,洛克、盧梭等資產階級思想家最初提出的人權思想主要是代表在封建社會發展末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向封建專制制度和封建統治階級提出的一種權利要求,其人權主體正是新興的資產階級,只不過他們是借用了“全民”這一旗幟提出了資產階級一個階級的特殊人權要求而已。
當代世界對人權問題的看法,我們同西方世界也存在著嚴重分歧并展開了針鋒相對的斗爭。西方世界力圖把它們的人權標準強加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力圖強加于社會主義的國家。從1990年到2000年11月期間,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9次利用所謂“人權問題”提出反華提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人權為武器,搞垮中國的社會主義,改變中國的發展方向。我們則針鋒相對,一直堅持和捍衛馬克思主義的人權標準,宣傳我們在人權問題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堅決反對任何人強加于我們的人權標準。在9次較量中我們都取得了勝利。
鄧小平社會主義人權理論思考
[內容提要]鄧小平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理論的過程中,以歷史的、辯證的觀點觀察和思考當代世界的人權問題,科學地闡述了社會主義人權的本質、社會主義人權的價值標準、社會主義人權建設的首要任務以及世界人權保障的正確途徑等重大人權理論問題,初步形成了當代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基本架構,這對于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理論和實踐具有極其深遠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鄧小平社會主義人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發達國家打著“人權高于主權”、“人權無國界”等旗號,對社會主義國家展開了強大的和平演變攻勢。一時間,蘇聯解體,東歐劇變,中國也發生了嚴重的政治動亂。面對這一異常嚴峻的形勢,鄧小平圍繞人權問題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談話,深刻批判了資產階級的人權理論。他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觀察和思考當代世界的人權問題,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謬論的過程中,系統地闡述了社會主義人權的本質、價值取向、首要任務以及人權建設的正確道路和途徑。這些重要思想觀點,比較系統地回答了當代中國乃至世界人權理論和實踐中的基本問題,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人權理論,對我國的人權建設有著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指導意義。
第一,鄧小平以歷史的、階級的觀點觀察和思考人權問題,科學地揭示了社會主義人權的本質。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必須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來考察和研究人權問題。因為,人總是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進行生產和生活的,人權只能是作為特定社會成員的人所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基本權利。鄧小平堅持以歷史的、階級的觀點分析和研究當代世界的人權問題,反對抽象地、籠統地討論人權,認為離開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而談人,這就不是談現實的人而是談抽象的人,就不是馬克思主義的態度”。他在1985年6月6日的一次談話中,深刻地批判了資產階級所宣揚的超歷史、超階級的人權觀,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這一科學論斷,闡明了當代人權的階級屬性,揭示了社會主義人權的本質。
在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人總是屬于一定階級的,沒有抽象的人、超階級的人,也就根本不會存在抽象的、超階級的所謂“自然權利”。人類自進入階級社會以來,被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之間從來就沒有什么真正平等的人權。統治階級不僅掌握著國家政權,剝削和壓迫被統治階級,而且他們還往往享有各種特權。資產階級之所以否認人權的社會性、階級性,極力夸大人權的自然屬性,宣揚超歷史、超階級的抽象人權觀,目的是為他們干涉別國內政制造借口。其實,資產階級“天賦人權”思想的產生本身就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新興資產階級為推翻封建專制制度、爭得資產階級的統治權和階級特權而提出來的。資產階級在建立起自己的政權之后,又以法律的形式將這些所謂的“天賦人權”規定為資產階級可以實際享有的權利,資產階級的“人權本身就是特權”。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建立,從根本上消除了階級對抗和階級特權的經濟根源,廣大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經濟、政治、文化等權利。社會主義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這是社會主義人權區別于資本主義人權的根本標志,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在人權上的重要體現。
和諧社會刑法研究論文
摘要:和諧社會是社會結構穩定合理、社會利益協調衡平、社會生活規范有序的有機共同體。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保障人權,不僅保障社會中善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保護犯罪人的權利,是現今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必然選擇。所謂民權刑法,是指依照主權在民的憲法原則,要求國家刑事活動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的應然刑法。因此,摒除重義務輕權利傳統刑法積弊,樹立全新的民權理念,即從國權刑法到民權刑法,從社會保護性刑法到人權保障性刑法的轉變,是建構和諧社會刑法的應然歸宿。
關鍵詞:民權刑法和諧社會人權保障以人為本
和諧社會構建是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命題,已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社會的安全穩定不僅是和諧社會的構成要素,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我國傳統刑法強調的是刑法打擊犯罪的作用,有罪必罰,罰當其罪。然而,一個國家對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沒有刑法也并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鎮壓和打擊。犯罪是一種社會沖突,許多情況下,刑罰在表面上雖然排除了沖突所引起的社會障礙,但并未消除沖突主體的對立情緒,在有罪必罰觀念指導下,被害人、犯罪人及社會間可能會產生新的沖突,同樣破壞了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和諧性。刑法存在的正當性根據不能是打擊犯罪,而應當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加以考證。刑法的存在主要是為了限制與規范國家刑罰權的活動,是保障善良人權利的大憲章,也是保障犯罪人的大憲章,這才是法治社會的刑法之目的。因此,在刑事立法與司法中倡導與推行民權刑法的觀念,在當前的刑事法制的建設過程中,有著重要而深遠的價值意義。
民權刑法這一概念,是李海東先生首先在我國提出的。先生根據國家與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歷史上的刑法分為兩種類型,國權主義刑法與民權主義刑法。國權主義刑法,就是指以國家為出發點,而以國民為對象的刑法。其特點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國民的行為,而保護國家的利益。民權主義刑法是以保護國民利益為出發點,而限制國家行為的刑法。可以說,國權刑法等于權力刑法,民權刑法等于權利刑法。因此,國權刑法與民權刑法中的國權與民權是兩種截然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相互對立的刑法。國權之權指權力,而民權之權指權利。在國權刑法中,刑法是國家單方面鎮壓犯罪的工具,因而刑法是用來限制公民行為的,而國家刑罰權本身則往往不受這種限制。而在民權刑法中,刑法不僅限制公民行為,更重要的是用來限制國家刑罰權的,具有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某種契約性。正是這種契約性,使民權刑法獲得了正當性,使民權刑法建立在憲政基礎之上,使民權刑法作為法治國刑法在性質上根本區別于專制社會的國權刑法。
一、我國刑法中的國權主義色彩
中國傳統社會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權力至上的專制統治以及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其刑法文化必然是強調秩序的維護以及對以君權為代表的統治權的絕對尊重,刑法只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在傳統觀念下,國家本位、權力崇拜意識根深蒂固,一方面,大一統的中央集權與行政化的社會禁錮著人們的頭腦;另一方面,國家主義導向政治文化盛行,使得傳統刑法觀念只能是權力本位性的刑法。在權力本位性刑法觀念下,把刑法作為強化國家權力的手段,國家利益、整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維護兩種絕對利益可以損害甚至犧牲個人利益。在這種狀況下,個人權利往往受到諸多限制甚至剝奪,而國家權力卻可能得到膨脹與濫用。
轉債風險度量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VaR歷史模擬法蒙特卡羅模擬法分析法kupiec失敗率檢驗法
【摘要】:2006年5月8日起正式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提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概念。自2006年11月首只分離交易可轉債(06馬鋼債)發行以來,分離債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8年底共發行分離債20只,募集資金達到920.655億元。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是我國最為重要的金融衍生產品之一,因此將VaR方法引入我國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市場風險測度體系有著重要的現實的意義。
一、VaR的理論模型
VaR(ValueatRisk)方法是由J.P.Morgan公司率先提出的[1]。VaR按字面解釋就是“處在風險中的價值”,其含義指市場正常波動下,某一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的最大可能損失。更為確切的是指,在
一定概率水平(置信水平)下,某一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價值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的最大可能損失。用公式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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