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單位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0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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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單位

論國有單位市場退出障礙與制度

內容提要本文首先從理論上分析了國有企業存在的市場退出障礙及其負面影響,指出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必要性;然后針對目前國企市場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闡述了在各方面如何完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從而逐漸建立起一整套易于規范操作的、全方位的國有企業市場退出機制。

關鍵詞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市場退出機制國企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堅持有進有退,有所有所不為,要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我們在研究中也發現,國有企業存在著較多市場退出障礙,直接影響國有企業改革戰略目標的實現。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要完善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實施破產。本文以中央有關精神為指導,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對這一問題作以探討。

一.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的存在及其影響

1.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障礙是客觀的存在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市場退出障礙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觀念的問題。在虧損國企擺脫困境過程中,政府力求扭轉虧損國企的局面,對很多應退出市場的國企仍是增加貸款和政策扶持,“死馬當活馬醫”,有些政府官員和國企領導層等既得利益者也不愿讓該退出市場的國企退出。二是機制的問題。因為缺乏一個完善的退出通道,國企中積淀下來的許多歷史問題,還有國企退出市場后人員安置和不良債務的處理等問題很難解決。強制性退出只能造成很多社會問題,有較大的政治風險。大面積退出要受國家財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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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國有單位產權制度更改的關鍵

摘要:國有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是產權制度的改革。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國有管理體制改革。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當前深化國有改革的重要環節,國有產權管理應緊緊抓住這一新的形勢,深化產權體制改革。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產權;關鍵;改革

一、引言

從1979年以來,我國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經過20多年的改革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關鍵是產權制度的改革。

產權是一種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它側重于對財產實體的動態經營和財產價值的動態實現。產權是交易雙方權、責、利的劃分,它只能形成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的交易,或簡稱為“交易中確定的權利”。產權作為一束權利,是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這些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間上進行分離。比如,在公司制企業,產權表現為股權、法人財產權、日常經營管理權等一組權利束。

以產權為依托,對財產關系進行組合、調整的制度,就是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即定產權關系和產權規則結合而成的且保證其實現的制度。合理的產權制度具有界定和規范財產關系,提供激勵,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穩定預期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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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國有單位干部權力和薪酬激勵

摘要:探討了管理者權利和薪酬激勵的關系,從國企存在的特殊制度背景出發,指出現有國企管理者激勵約束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管理者權力約束力度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對國企激勵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管理者權力;薪酬;內部人控制

一、管理者權力概述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壯大,現代企業制度衍生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管理者目標函數不一致引發了問題,管理者薪酬激勵通常被視為減輕問題的一種重要公司治理機制。但是薪酬激勵并不一定減輕企業的問題,管理者權力可能弱化公司治理使得薪酬機制成為問題的來源(盧銳,2008)。

管理者權力在企業的戰略決策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它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管理者權力難以計量,很少有關于它的實證研究。Finkelstein(1992)認為,權利對研究高管團隊是至關重要的,并提出了管理者權力的定義:管理者實現的關于董事會制定的薪酬決策的意愿的能力。他從權力來源的角度給管理者權力設立了四個維度:結構組織權力、所有權權力、專家權力以及聲譽權力。結構組織權力和所有權權力是通過降低來自企業內部的不確定性從而獲得的權力。Finkelstein(1992)的四維權力模型為管理層權力的研究開辟了新的方向。

按照產權理論的分析框架,契約性控制權分為特定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管理者得到的一般是特定控制權,是在契約里明確規定的契約雙方在不同情況下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以及如何履行這些權利和義務的權力;而所有者則將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留給了自己,剩余控制權是指那種事前沒有在契約里明確界定如何使用的權力,是決定資產在最終契約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力(黃群慧,2000)。權力可以派生出收益,控制權不僅可以影響一個企業的績效,更構成了企業家努力和貢獻的一種回報(周其仁,1997)。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決定的,而動機又受需要的支配。因為管理層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當物質需要得以滿足并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它將不再成為主導需要,此時非物質需要占據主導地位。管理者權力正是滿足這部分非物質需要的來源,并且它還可以為管理層重塑貨幣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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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穩定,防范國有單位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有單位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范圍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有利于加強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并做好投資風險的評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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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弱化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必要性;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對國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監督;對國有控股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有單位作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資者、經理層主要職能則是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直接管理為主、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依據、對國有控股公司來說,其最終目的和動力是追求最大利潤、委托人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的內部審計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監督方法、充分發揮公司監事或監事會的作用、年度審計的主要內容是針對股東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公司經濟效益狀況和發展潛力,這是出資方追求的最終目標等,具體請詳見。

在我國,國有控股公司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是現代企業制度密不可分的三個內容,從近幾年來的實踐經驗看,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由于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弱化,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狀況屢有發生,不僅對投資方的國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且最終也給國有財產造成流失。現就如何加強對國有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與監督問題,談一些看法。

一、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必要性

在國有控股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國有單位作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資者(所有者),其主要職能是通過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進行決策、激勵和監督,以間接管理為主。而作為經營者的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層,其主要職能則是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直接管理為主。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所有者應盡量少地干預經營者,盡量擴大經營者的權利。這實際上是一個極大的思想誤區,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很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作為一個資本家,他可以把企業的日常經營權交給所聘用的經營者,但他絕對不會放棄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控制權,更為重要的是他也不會放棄對企業經營者的日常經營狀況的監督權。在這種日常監督之下,一旦發現問題就會及時采取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則公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會形同虛設,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講不可能有效,公司長遠的健康發展也會失去基礎。

從近幾年來國有單位對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實踐來看,存在兩種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為下屬單位來對待,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公司經營班子等全部由國有單位任命,控制過死。造成總經理權力過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對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沒有進行控制與監督,使總經理權力過大,董事會形同虛設,權力失衡。這兩種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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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貪污罪認定思考

摘要:準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本來不屬國家工作人員,但依法律規定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本文對司法實務部門在適用有關準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犯罪法條、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問題,在理論上予以闡釋并提出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判斷,以期能給刑事司法實務工作人員特別是從事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人員的工作提供一些建議和意見。

關鍵詞:準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認定思考

依據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種主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于上述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和理論界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爭論。

一、關于“國有”的理解

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第一、第二種類型均涉及到所謂“國有”的認定,對此存在全部國有說、部分國有說等不同的理解。“全部國有說”認為,刑法第93條中所涉及的“國有”只能是全部國有,而不能是主要國有或部分國有,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全部由國家投資、設立或者興辦,人員由國家的人事和勞動管理部門聘用,并由國家提供全部經營或者活動費用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1]“部分國有說”則認為,由國家控股的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等,即可視為國有。或者認為,如果該單位的經費大部分由國家提供的,則該單位即為國有。其中,所謂的控股又可分為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前者要求國有投資占該單位總投資的51%以上,而后者則僅要求國有投資占該單位總投資的35%以上。

從一定程度上講,貪污罪主體范圍的限定表明了刑事立法在打擊貪污罪時的側重,也反映刑法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特別關注,代表著刑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指出,這種范圍的限定或者選擇絕非隨意,它深刻地反映著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社會成員整體觀念的發展。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于貪污罪的瀆職認識更加深刻,貪污罪的獨立成章以及讀職罪主體限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等這些刑事立法的變化,都充分說明對于這一類的瀆職犯罪,刑事法更具針對性。況且,歷來從嚴治吏的思想以及堅決打擊公務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呼聲,在刑法修訂過程中己經形成將貪污罪主體限制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中的立法要求。只不過“考慮到國有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經手管理著國家財產,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的現象比較嚴重”,才原則上維持了原刑法的規定,而將上述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作為準國家工作人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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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公司內部管理探討

國有控股公司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近幾年來的實踐經驗看,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由于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弱化,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狀況屢有發生,不僅對投資方的國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且最終也給國有財產造成流失。現就如何加強對國有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與監督問題,談一些看法。

一、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必要性

在國有控股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國有單位作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資者(所有者),其主要職能是通過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進行決策、激勵和監督,以間接管理為主。而作為經營者的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層,其主要職能則是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直接管理為主。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所有者應盡量少地干預經營者,盡量擴大經營者的權利。這實際上是一個極大的思想誤區,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很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作為一個資本家,他可以把企業的日常經營權交給所聘用的經營者,但他絕對不會放棄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控制權,更為重要的是他也不會放棄對企業經營者的日常經營狀況的監督權。在這種日常監督之下,一旦發現問題就會及時采取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則公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會形同虛設,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講不可能有效,公司長遠的健康發展也會失去基礎。

從近幾年來國有單位對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實踐來看,存在兩種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為下屬單位來對待,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公司經營班子等全部由國有單位任命,控制過死。造成總經理權力過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對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沒有進行控制與監督,使總經理權力過大,董事會形同虛設,權力失衡。這兩種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

1.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公司內控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等。根據公司法,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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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單位勞動與工資情況調研報告

20*年,區委、區政府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認真貫徹落實保增長,促轉型,保民生,促就業的政策措施,全區城鎮單位就業保持穩定增長,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穩步增加。

一、全區城鎮單位勞動就業基本情況

20*年,全區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末人數為14165人。其中,在崗職工年末人數為14148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42人;年末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為3025.2萬元,同比增長13.0%,其中在崗職工工資總額為30238.8萬元,同比增長13.1%。年末,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329元,同比增長12.0%。按注冊類型來看:

(一)國有單位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為9834人,與去年基本持平。年末,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為23471.4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2.9%;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005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3.2%。

(二)集體單位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為127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0人,年末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為1586.9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2616元,比去年同期增長7.4%。

(三)其他單位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為3061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20人,勞動報酬為5193.4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6.7%,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6492元,比去年同期增長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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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標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公司相關批復文件中對國有股東作出明確界定,并在國有股東名稱后標注具體的國有股東標識,國有股東的標識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根據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以及國有股東或股票發行人的申請,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登記。

第四條國有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時,應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該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發行的必備文件。

第五條股份公司股票發行結束后,股票發行人向登記公司申請股份初始登記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持有限售股份的國有股東性質予以注明,并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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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公司內部控制監督論文

一、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必要性

在國有控股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國有單位作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資者(所有者),其主要職能是通過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進行決策、激勵和監督,以間接管理為主。而作為經營者的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層,其主要職能則是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以直接管理為主。在對國有控股公司的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所有者應盡量少地干預經營者,盡量擴大經營者的權利。這實際上是一個極大的思想誤區,事實上在市場經濟很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作為一個資本家,他可以把企業的日常經營權交給所聘用的經營者,但他絕對不會放棄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控制權,更為重要的是他也不會放棄對企業經營者的日常經營狀況的監督權。在這種日常監督之下,一旦發現問題就會及時采取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則公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會形同虛設,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講不可能有效,公司長遠的健康發展也會失去基礎。

從近幾年來國有單位對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實踐來看,存在兩種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為下屬單位來對待,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公司經營班子等全部由國有單位任命,控制過死。造成總經理權力過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對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沒有進行控制與監督,使總經理權力過大,董事會形同虛設,權力失衡。這兩種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內容

1.作為國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國有單位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與監督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公司內控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等。根據公司法,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能為:

股東會。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所行使的職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國有單位是通過股東會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人選等方法,通過控制董事會和監事來完成對公司的控制和監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東方的經營思想和方向去發展,這是公司法賦予控股方的權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它所承擔的義務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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