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權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4:31:4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合法權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合法權益

茶葉企業合法權益刑法保護

在當前茶葉產業發展日益成熟的今天,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其產權保護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刑事方面所面臨的壓力日益增大,嚴重制約了茶葉企業經濟發展的多種價值,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茶葉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當前我們對企業產權的內涵形成了極其豐富、客觀的認知,要從多種資源保護角度出發,通過完善企業合法權益的刑法保護機制,從而實現平等原則下的茶葉企業權益保護。

1茶葉企業合法產權的內涵分析

在茶葉企業發展過程中,其產權是以企業所有權為前提,并且對企業的財產權益與義務予以法律保障的一種形式。所以,通常情況下,企業的產權屬性與經營資本之間有著根本性關聯。當投資主體向茶葉企業發展進程中,投入相關發展資本之后,就在法律上具備了茶葉企業的合法產權。對于茶葉企業來說,其產權的具體形態極為多樣。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茶葉企業的產權形態極為多樣,比如企業的實物形態、股權或者債權形態等等。不同類型的企業形態,其中生動展示了茶葉企業發展的經營狀態。實物形態主要是指茶葉企業經營過程中,更多是以具體的實物來占據茶葉企業自身的資產,比如機械設備或者倉儲茶葉等等。以實物作為企業的主要產權關系,實際上對企業經營活動有著重要影響,一旦產權活動出現變化,就很容易對茶葉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影響。股權形式的產權形態,則是資產的所有者通過股權分配與持有的形式來占有。茶葉企業實施股權形態,則使得茶葉企業的生產與管理活動相對獨立,從某種程度上,保護了茶葉生產的過程。股東方有權處理股份,但是無法處理和干涉整個生產過程。此外,還有部分茶葉企業的產權形態為債權形態。但是就我國茶葉企業的實際狀況看,其更多是一種中小規模企業為主的企業類型。因此,在茶葉企業的合法權益必要保護過程中,相對缺失。尤其是有關刑法的保護,也明顯不足。所以,當前我們應該從茶葉企業科學發展的視角出發,注重對茶葉企業可能存在的合法權益受損事實進行分析,通過對相關政策、憲法及刑法等一系列復雜要求進行分析,從而做好茶葉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刑法保護工作。

2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認知

從法律視角看,平等原則指的是民法中規定法律主體在各項民事活動中,享受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這一準則。在不斷發展與應用過程中,平等原則也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從最初的羅馬法中,就有了關于平等原則的相關界定,在近代社會中,其民法體系中,也有了關于平等原則的詮釋。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對平等原則也提出了具體內容,通常看,該原則主要包含:其一,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其二,在民事活動中,任何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都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此外,在整個民事法律關系出現一系列變化時,需要使用平等協商的關系,不允許將自身的意志和觀點強加給其他主體。最后,民事主體各方的權利對等,同時其中所有的合法權益,也受具體的法律保護。對于我國民法平等原則來說,平等原則不僅是現代法治活動的精髓所在,更是整個民法體系的基礎性原則。因此,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隨著發展空間不斷擴大,就需要探究更為多樣化的規范性。當前想要實現更為多樣化、生動化的平等,除了減少行政性干預外,也要注重堅持將民法中所詮釋的平等原則,通過完善和優化相關法律觀念,從而將公平發展的理念融入到具體的法律制度與政治踐行之中,使用法律權威和公平性來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理念。在刑法中,平等原則在我國也得以具體確定。但是,受法治理念的局限性影響,平等原則在落實與應用過程中,其更多停留在一種宏觀角度,無論是主體身份,還是市場上的特權理念等等,依舊存在一系列相對明顯的不平等現象。

3當前茶葉企業面臨刑事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

查看全文

憲法合法權益意見分析論文

近期,一些人在報刊上發表文章,引用《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對房屋拆遷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有人甚至提到了“違憲”的高度,大有叫停房屋拆遷之勢。筆者認為,這是極不妥當的。

首先,就事論事,《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關于“房屋”的保護,并不是保護房屋本身,而是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保護房屋與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有質的區別。如果法律保護房屋,這個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這個房屋。就目前我國的法律而言,只有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對象的建筑物等極少數房屋,受法律保護不能拆除。而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則根據不同事項有不同的保護方法。房屋所有權的登記發證,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房屋的租賃、抵押登記和交易變更登記,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變更和房屋所有人變更的確認和保護。而房屋拆遷是通過評估補償和提供安置措施來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是基于房屋拆遷實際的一種特殊保護形式。至于《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為防止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護的是住宅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其次,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是第一要務,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國家工業化。要發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設項目,新建建設項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遷,不能因為個別地方在房屋拆遷中存在違法拆遷、侵害被拆遷人權益的事情而“因噎廢食”。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以人為本,為人服務,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這就決定了工廠、學校、醫院、商店、住宅等建設項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無人煙的地方,城市和村鎮在建設和改造的過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舊房,鐵路、公路也不能為了避開房屋拆遷而彎來彎去。一句話,該拆的,還得拆。叫停房屋拆遷,不利于經濟建設,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無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第三,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關健在于房屋拆遷是否依法進行,職能部門是否監管有力,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時落實,建設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法律救濟是否渠道暢通。只有嚴格而又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安全而又到位的拆遷和建設資金,暢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濟渠道,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才能在經濟建設和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兩個方面取得雙贏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確實存在比較嚴重的違法拆遷問題,如個別地區至今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導致一個項目一個價,甚至拆遷人定價;個別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甚至規劃紅線尚未劃出、用地手續尚未批準,即行違法拆遷;有的在拆遷補償資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匆匆拆遷,結果不僅拆遷中途停止,已拆戶長期在外過渡,建設項目也難以按時開工建設;有的地方實行評估公司總額承包,評估公司則降弄虛作假,降低補償費用,減少安置面積,通過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來增加自己的贏利,等等。

在房屋拆遷中,相對拆遷人而言,被拆遷人處于弱勢,是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群體。下面,就房屋拆遷中如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談幾點個人意見。

查看全文

論拆遷戶合法權益保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尋求司法救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然而,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救濟在現實中能給被拆遷戶帶來多大的利益保障?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拆遷糾紛的案件中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境制約,從而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行政訴訟解決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具有局限性和不徹底性。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基本不予審查。法院認定房屋拆遷裁決不合法只能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由作出裁決的原行政機關處理,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處理。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就會造成行政案件終結、但民事糾紛仍未解決的局面;如果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使行政裁決的最終解釋權仍然在行政機關,法院實質上不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違背司法最終裁決權原則的。如果讓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會給當事人造成許多麻煩,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能及時解決,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負擔。

造成如此尷尬的局面是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就確定了我國行政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一個特有的基本原則,即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原則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是對這類行為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具體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審查合法,依法維持;如果不合法,全部違法的,全部撤銷;部分違法的,部分撤銷。關于撤銷后再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理,原則上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僅對行政處罰這種行為才有變更權,而且必須是這種行政處罰運用嚴重不當,達到“顯失公正”的標準,才能變更。可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審查是原則,合理性審查是例外,合理性審查必須在很嚴格的條件下才可進行。

筆者以為,依照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在審查原則上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的特點,建立由合法性、合理性兩者相結合的審查原則體系,并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

一、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審查原則體系

合法性審查可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活動,要求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理性審查是判斷行政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括行為是否符合法的原則、行政目的等。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并不排斥,合法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性原則要求行為符合法的內在精神,兩者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主體行為提出的不同層次的要求。

查看全文

漁業養殖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1漁業養殖過程中養殖者合法權益保護現狀

1.1養殖者的法制觀念還有待提高

當前很多養殖者的知識水平不高,法制意識比較淡薄,因此在實際養殖過程中并沒有真正運用法律法規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

1.2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夠

各種養殖政策的出臺以及頒布對于養殖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一種重要促進。在水產養殖過程中各種相關政策應該要不斷完善,并且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才能促進漁業養殖的不斷發展。

1.3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

查看全文

公司女職員合法權益保護總結

社會主義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三個文明建設中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企業女職工作為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維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隨州市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裝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具有獨特的軍隊+學校+家庭+球隊”企業文化及優質做工品質的服裝企業,因為行業的特殊性,女職工人數占全公司人數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職工均在不同的崗位上承擔著相對獨立的工作,多年來,公司一直把實現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與保障女職工長遠發展相統一,重點強化女工組織建設、女工素質建設,全面落實勞動保護舉措,切實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組織健全保權益

必先利其器”為達到現階段對全面實現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目標的要求,工欲善其事。公司充分發揮女工組織作用,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積極探索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徑和方法,對女職工維權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一、健全女工組織。女工工會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參與公司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職能,并全方位開展民主監督,認真落實女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把發揮參與職能作用作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徑進行落實。

二、宣傳法律常識。積極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女職工的法律意識,女職工中廣泛開展以《勞動法》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宣傳為主的培訓活動,真正使廣大女職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實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三、開展民主監督。公司在公司內部積極開展動態性的民主監督,利用‘廠務公開、民主評議干部、提合理化建議、職代會提案落實和民主質詢’等有效形式促進女職工維權工作,提前做好有損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預防工作,提高女職工維權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查看全文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日益增強,而其權益保護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影響到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了解當前南昌市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并尋求解決的方法和途徑。本課題組和南昌市工商聯于2005年10月20~30日對南昌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民營企業家分別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155份,回收有效問卷124份。多數受訪者認為南昌民營企業的發展環境大有改善,對發展的前景有信心,同時也指出了存在的問題。

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

本次調查問及“您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感覺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過侵害”時,答“是”占34.62%,答“否”占47.12%,答“不知道”占18.27%。當問及“在投資經營過程中,您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法律保障”時,答“能”只占9.43%,答“不能”占15.09%,答“基本能”占75.47%。調查表明,隨著民營企業在發展當地經濟中作用的提高,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日益受地方政府關注,但侵占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現象仍存在。當前,我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比,其賴以生存的生產要素還不能完全由市場進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員仍習慣沿用傳統思維指導市場經濟,因而其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犯。

(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查看全文

預售保護買受人合法權益論文

內容提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和快速發展,商品房預售作為一種新型房屋銷售制度應運而生。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相對于現房銷售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更易遭受侵害。如虛假廣告、面積“縮水”、質量低劣等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而引發的訴訟逐漸呈上升趨勢。為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五證”與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五個方面,就買受人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進一步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行闡釋,使買受人在了解最新立法的基礎上更有力、更全面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到法制統一適用。

一、引言

安居樂業,安居才能樂業。

自從詩圣杜甫發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查看全文

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聯席會講話

同志們:

我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聯席會成立已經一年了,今天在這里召開第二次會議。剛才劉曉燕同志總結了維權聯席會去年的工作,并就今年工作作了部署。市公安局、市中級法院在會上還介紹了各自的工作情況和經驗。過去的一年,市維權聯席會圍繞全市改革發展大局和群眾關心的一些社會問題,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探索了維權工作的一些好經驗、好做法,初步形成了我市的維權工作機制和工作網絡。在新的一年里,維權聯席會要更好地把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現婦女合法權益,落實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中去,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婦女群眾的利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進程。下面,在劉曉燕同志“報告”的基礎上,我再講三點意見。

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全社會對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的認識

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婦女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責,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因此,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婦聯組織的工作,而且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我們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婦女維權工作。

(一)、維護婦女權益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實現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必然要求男女兩性的共同發展,要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堅持以人為本,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婦女人權,解放和發展婦女生產力,提升婦女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實現婦女的各項權益。因此,維護婦女權益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維護婦女權益是依法治市,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大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要依法治市,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使依法治市的各項政策得到全面落實,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尊重和保障。而提高婦女法律素質,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享有各項權利,是衡量我市法治狀況的重要尺度,是直接體現我市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各成員單位都擔負著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責任。做好婦女維權工作,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查看全文

殘疾職工合法權益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穩定*區殘疾人集中就業,進一步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推進*區*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

(一)*企業應保障殘疾職工的勞動權利,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適合殘疾職工工作的勞動崗位。全勤上崗的殘疾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同工同酬,適當照顧”的原則,且工資收入不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工資;殘疾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全勤上崗的,可實施彈性工時制,其日(小時)工資標準不低于上海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標準(20*年度日工資不低于33元/天,小時工資不低于4.1元/小時);在職不在崗的殘疾職工最低收入不低于市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線(20*年度不低于3120元)。殘疾職工工資發放必須使用銀行卡,銀行卡必須發給殘疾職工本人(或監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發至殘疾職工本人的,應報鎮、街道、工業區(以下簡稱各鎮)民政部門備案。

(二)*企業必須按規定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農村戶口的必須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鼓勵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非農戶口的必須參加小城鎮或城鎮社會保險。

(三)*企業作為安置殘疾職工的特殊企業,應在廠紀、廠規等規章制度中體現對殘疾職工的保護,營造關愛殘疾人的良好氛圍,鼓勵企業建造無障礙通道及設施。

二、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查看全文

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論文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日漸突出,前任總理朱镕基和現任總理都坦誠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農”問題。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成為眾所矚目的熱門話題。

筆者認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險業同樣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在這方面應該有所作為。同時,如何開墾好這片尚待挖掘的處女地,也是保險業在新時期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社會經濟進步的巨大力量

在中國,“農民工”這個詞是近十幾年來才漸漸為人所耳熟能詳的。它的出現,是中國城鄉二元社會經濟格局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推動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改革不斷深入的巨大力量。

眾所周知,中國是個典型的農業國家,13億人口中,農業人口就占了9.3億。人口眾多,但耕地資源卻很少。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國實際可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只有1.43畝,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積還在以每年數千萬畝的速度減少,僅2002年耕地面積就減少了2529萬畝,2003年這一數字更是達到了3800多萬畝。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國現有的耕作與經濟發展水平計算,農業剩余勞動力有2.7—3億之多。五個人干三個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在勞動用工制度、戶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寬,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來,開始離地離農,逐漸向城市第二、第三產業轉移。

另一方面,農業收益的下降及城鄉差距的不斷擴大,亦造成大量的農民爭相棄農從商。由于生產資料價格的不斷上漲和農副產品價格的持續走低,加上各種稅費過高,單純靠種田賺不到錢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資料表明,近年來,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十分緩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還不到。特別是1997年以來,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連續7年低于5%,年均增長4%,僅相當于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改革開放以來,城鄉收入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從1985年的1.72:1擴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慮到城市群體中所受到的各種福利,實際差距還要大,可能達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