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合法權益意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8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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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合法權益意見分析論文

近期,一些人在報刊上發表文章,引用《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對房屋拆遷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有人甚至提到了“違憲”的高度,大有叫停房屋拆遷之勢。筆者認為,這是極不妥當的。

首先,就事論事,《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關于“房屋”的保護,并不是保護房屋本身,而是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保護房屋與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有質的區別。如果法律保護房屋,這個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這個房屋。就目前我國的法律而言,只有列為重點文物保護對象的建筑物等極少數房屋,受法律保護不能拆除。而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則根據不同事項有不同的保護方法。房屋所有權的登記發證,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房屋的租賃、抵押登記和交易變更登記,是對房屋所有人權利變更和房屋所有人變更的確認和保護。而房屋拆遷是通過評估補償和提供安置措施來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是基于房屋拆遷實際的一種特殊保護形式。至于《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為防止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護的是住宅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其次,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是第一要務,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實現國家工業化。要發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設項目,新建建設項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遷,不能因為個別地方在房屋拆遷中存在違法拆遷、侵害被拆遷人權益的事情而“因噎廢食”。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以人為本,為人服務,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這就決定了工廠、學校、醫院、商店、住宅等建設項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無人煙的地方,城市和村鎮在建設和改造的過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舊房,鐵路、公路也不能為了避開房屋拆遷而彎來彎去。一句話,該拆的,還得拆。叫停房屋拆遷,不利于經濟建設,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無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第三,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關健在于房屋拆遷是否依法進行,職能部門是否監管有力,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時落實,建設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法律救濟是否渠道暢通。只有嚴格而又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安全而又到位的拆遷和建設資金,暢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濟渠道,才能從根本上達到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才能在經濟建設和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兩個方面取得雙贏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確實存在比較嚴重的違法拆遷問題,如個別地區至今還沒有出臺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導致一個項目一個價,甚至拆遷人定價;個別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甚至規劃紅線尚未劃出、用地手續尚未批準,即行違法拆遷;有的在拆遷補償資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匆匆拆遷,結果不僅拆遷中途停止,已拆戶長期在外過渡,建設項目也難以按時開工建設;有的地方實行評估公司總額承包,評估公司則降弄虛作假,降低補償費用,減少安置面積,通過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來增加自己的贏利,等等。

在房屋拆遷中,相對拆遷人而言,被拆遷人處于弱勢,是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群體。下面,就房屋拆遷中如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建章立制,加強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有關規章制度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有關規章制度,是以拆遷法規為依據,在拆遷管理、服務管理、補償安置、爭議調處、監督檢查等方面,通過制定具體的政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規范、有序的房屋拆遷秩序,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遷,接受監督。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必須將拆遷人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發證機關名稱和文號、拆遷范圍和四至、拆遷期限和搬遷期限、拆遷登記事項和訴權等內容,依法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被拆遷人認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認為需要停止拆遷行為的,可以作出暫停拆遷的決定。

加強監管,維護秩序。首先,加強對拆遷人的監督管理力度,防止違法拆遷、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對無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超拆遷范圍拆遷、超拆遷期限拆遷、自行評估、克扣補償款和安置面積、拖延補償款、超期限安置等違法行為,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堅決制止、嚴肅查處。其次,加強對被拆遷人的監督管理力度,對乘拆遷之機滿天要價、敲竹杠的,也應及時制止,依法維護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加強對拆遷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對無證服務、有證亂服務等行為,要堅決查處,決不姑息。要建立健康、有序的拆遷服務市場。通過開展經常性的房屋拆遷服務工作上崗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等工作,不斷提高房屋拆遷服務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工作技能,保證房屋拆遷服務工作的公正和拆遷服務工作的質量。第四,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對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該管理的不管理、該查處的不查處、不該管的亂管等行政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房屋拆遷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遷,規范服務

1、拆遷人依法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關健因素。

持證拆遷。持證拆遷的“證”,即房屋拆遷許可證。任何單位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應持建設項目計劃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拆遷方案等資料,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按證拆遷。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定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進行拆遷,不得超過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違法拆遷。確實需要調整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持相應資料,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重新房屋拆遷公告。

2、規范的拆遷服務行為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

持證服務,“動”“評”分離。從事房屋拆遷服務工作的單位必須具有房屋拆遷服務資質,其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房屋拆遷服務工作上崗資格。未取得房屋拆遷服務資質、上崗證的單位、人員不得從事房屋拆遷服務工作。同時,應實行拆遷服務“動遷與評估相分離”,動遷工作由具有動遷服務資質的拆遷服務單位實施,評估工作由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拆遷服務單位從事,各負其責。動遷單位受拆遷人委托從事動遷工作,對拆遷人負責;評估單位居中服務,如實評估,對法律負責,對評估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不得由同一家拆遷服務單位同時進行動遷服務和價格評估工作。

中介服務,依法收費。拆遷評估是拆遷補償的依據。為保

證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公正性,拆遷人、被拆遷人不得自行評估,拆遷主管部門也不得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此外,動遷單位和評估單位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拆遷人收取動遷服務費和評估費,要堅決杜絕拆遷費用總包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承包。拆遷服務單位與被拆遷人分同一塊蛋糕,吃虧的只能是被拆遷人。

三、標準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當地經濟狀況實際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是房屋拆遷中最核心的問題,不僅關系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也會對當地的經濟建設產生直接影響。偏低的補償安置標準,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影響社會穩定,也造成拆遷難;偏高的補償安置標準,損害拆遷人的利益,影響招商引資,影響社會發展。

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應當符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實際。衡量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是否合理,這有一條,“補償費用與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遷人得到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能夠支付同等級同面積安置房的購(建)房款;被拆遷人得到的臨時過渡費,能夠租得起一定面積的房屋。

2、落實拆遷補償安置各項措施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關健所在。

房屋拆遷,拆遷人應當準備齊全拆遷所需資金,按拆遷協議的約定,及時向被拆遷人支付房屋補償費、裝修補償費、地面附屬物補償費、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等拆遷補償費用。

同時,拆遷人還應向被拆遷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具體安置方式,進行安置價格結算。需要拆遷人購買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準備充足的購(建)房資金,及時購買或者建造符合國家建筑規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時交付給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應按拆遷協議約定支付貨幣安置款。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行宅基地安置的,拆遷人應協助被征地村辦理農居點建設用地有關報批手續。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地方把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當作僅僅是拆遷人的責任,似乎與政府無關,這是一種錯誤認識。建設項目不僅給投資人帶來利潤,也給當地帶來長期的稅收和就業機會,帶來當地經濟的發展。政府在招商引資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拆遷安置工作,給被拆遷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遷人提供低價商品房或者經濟適用房,對原住房面積較小的被拆遷人實行保底安置政策,對經濟特困戶由政府給予資金資助,建造農村多層公寓或者提供規劃農居點安置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中的被拆遷人等,縮小了被拆遷人補償收入與安置支出之間的差距,變“入不敷出”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遷人的經濟負擔,也解決了被拆遷人的安置問題,緩解了拆遷難的矛盾。

四、依法裁決,司法救濟

1、依法調解和裁決房屋拆遷爭議是維護拆遷雙方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有爭議,在所難免。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裁決,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也是拆遷雙方的正當權利。

裁決工作的目的是保護合法,糾正違法,解決爭議。因此,拆遷主管部門受理拆遷爭議裁決申請后,應查明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中應充分聽取雙方的陳述意見,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拆遷主管部門應認真核對資料,核實證據。對合法的主張,應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張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適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調解無效,拆遷主管部門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作出裁決決定并送達爭議各方,不得拖延不辦。裁決后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實行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證據保全手續和拆遷補償安置款提存手續,拆遷人必須依法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強制執行而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是拆遷雙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遷人認為拆遷主管部門或者拆遷人有下述違法行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認為拆遷主管部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認為拆遷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拆遷行為不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的,可向該拆遷主管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認為拆遷主管部門違法裁決,或者對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認為拆遷人有違法拆遷行為的,可以向拆遷主管部門舉報,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認為拆遷主管部門行政不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拆遷雙方發生拆遷爭議的,可以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于已經超過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事項,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政府和拆遷主管部門反映。

3、加強拆遷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是維護拆遷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申請后,應依據國家《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房屋拆遷政策法規的具體規定,及時作出判決。拆遷主管部門申請先予執行或者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裁定,履行執行職能。

法律是保護合法、制裁違法的雙刃劍。放棄這把雙刃劍,就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一是個別拆遷人仗勢欺人,非法拆遷,自己搞強制拆遷;二是個別被拆遷人有持無恐,滿天要價,達不到私欲就拒絕評估、拒絕簽約、拒絕搬遷;三是社會不良勢力介入拆遷,以非法手段進行拆遷。而上述任何一種極端的出現,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國”方略,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危害社會穩定的。

拆遷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拆遷的監督檢查,人民法院加強對房屋拆遷訴訟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力度,是建立依法、公正、規范、有序的房屋拆遷法律秩序,維護拆遷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護經濟建設和全體人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