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1 17:27:3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教育督導機構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教育督導機構獨立性分析論文
一、獨立性的內涵與條件
從哲學意義上講,獨立性是指一事物不可被他事物取代,與他事物內涵不雷同、外延不交叉。‘準一定社會領域是指具有自己的問題域與觀念系統,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獨立性有絕對獨立性和相對獨立性之分。獨立性是否依靠一定條件而存在,是否隨一定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是判斷絕對獨立性和相對獨立性的標準。作為社會活動領域的教育活動與周圍事物有著廣泛的依存聯系,它們沒有絕對獨立性,只有相對獨立性,即只在一定范圍內一定條件下才存在的獨立性(以下均指相對獨立性)。教育督導即居于此列。
以組織機構為依托的獨立性工作通常是以機構的外部獨立與內部獨立的有機結合來實現的。所謂機構的外部獨立,是指通過外在的物質條件(人、財、物等)、法律(制度、規章等)、行政權力等來保障機構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不受任何干擾地行使職權;機構的內部獨立,是指內在的人員具備能夠保障機構有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其中人員素質是蘊于機構獨立中的價值判斷仁2,。保證教育督導機構的獨立當然需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獨立的必要性
我國1994年頒布的公教育督導暫行規定》中將教育督導的性質定位為“行政監督”。既然“督”,就應按照監督學原理,保證督導機構享有充分的獨立性。再從國外教育督導的成功經驗看,保證督導機構在職權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獨立性是使教育督導有效發揮職能的重要條件。依督導對象劃分,我國教育督導的范疇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督導下級政府(督政),包括政府設置的教育行政機構;二是督導下級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督學)o“督政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一個特點。在我國,地方各級政府被授予對本轄區教育的決策權,人力、物力、財力的統籌權和調控權。因而,建立教育督導機構,了解和監督各級政府的教育工作成為必要之舉”l,l。督學是教育督導從建立初始便履行的主要職責。外國及中國歷史上的教育督導工作,均以督導學校工作,尤其是教學工作為督導對象。然而當前我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部門及其職能處室的職權范圍交錯重疊現象嚴重,尤其在督學方面。這不僅給兩個部門的執行人員帶來不便,而且也使他們的工作對象接受多頭指揮,造成內部管理混亂。
因此,理清教育督導機構與其他相關機構的關系、劃清教育督導機構的職權范圍,確保教育督導機構的獨立性,進而提高督導效能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教育督導機構性質分析論文
一、當前,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及其職能的定位矛盾和歸因分析
我國自1986年恢復教育督導工作制度以來,齊地先后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時至2000年,“沒有建立縣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縣級單位全國還有120個。那么,理論上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是怎樣定位的呢?1988年9月國家教委人事部聯介發出《關于建立教育督導機構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是行政機構。但事實上,自1988以來,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立及其性質就五花八門。盡管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建有以政府命名的教育督導機構,但性質卻分屬行政性質、事業性質、教育行政部門的掛靠科室,甚至極少數的教育督導機構被看成是“二線”機構、“安置”機構。山此可見,當前我國教育督導機構性質的定位還沒有統。當前,我國教育督導機構名義上屬于國家行政性質,教育督導機構屬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做了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教育督導的職能是督學和督政。然而,現實情況又怎樣呢?教育督導機構的這種性質和職能是否合理呢?
事實上,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五花八門很難定位為行政組織,這里所說的行政組織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的個重要特點是:它是典刑的垂直結構,依靠嚴格的上下級之間行政權力行使職能,擁有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個本質特征,在我國,這點更為明顯。我國的教育督導和機構是否擁有權力呢?我國是中央集權的國家,下級機關只對上級權力機關負責,上級機關幾乎擁有管理下級機關的所有權力,其中包括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雖然規定了教育督導機構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有督導的權力,但這種權力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權力是重疊的。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導對象沒有發號施令和直接進行獎懲的權力,只有建議權。由此可見,雖然原則上規定了教育督導機構有行政權力,但這種行政權力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自然很難落到實處,這是其工作力度難以保證的重要原因。與教育行政機關相比,其督導權力較弱,甚至落空。由于沒有行政權力,有的督導機構不得以將機構性質定位為事業單位,監督的權力更難以保證;還有的教育督導機構是教委下屬科室,教委主任和副主任分別是督導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督政職能基本落空;最后的“二線”機構、“安置”機構也就只剩下迷茫的份了。就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能而言,“督政”和“督”更多地依賴于行政權力,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由于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權力難以保證,所以,直接導致了“督政”和“督”的職能的發揮不力,前面的分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但由于受教育督導機構的行政屬性所限,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還是以“督”為主,沒有真正轉到“導”上來,由于教育督導機構不直接管理學校,行政權力缺乏相應的保證措施,所以其督導的權力相對較弱,導致其督學的力度不夠,教育督導機構沒有權力自然很難做好“督”的工作。“督學”和“導”則更多地依賴于學術權力(學術權力是由專業權威組織及其成員個人的品德、學識、能力、經驗所帶來的權力),要以理服人。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目前的學術權力又相對較弱,要想做好“督學”和“導”,可能有一定困難,但這方面的努力是應該鼓勵和提倡的。就學校自身而言,最不歡迎的可能就是行政命令,最需要的則是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指導,而教育督導機構在導學的問題上,又偏偏認識不足,同時受自身學術權力所限,在實際導學的過程中很難導到位,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所以不受歡迎。
綜上可見,沒有權力是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完成不力的主要原因,因為權力是職責的保障。由于無權,造成了目前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無位、無威、無所作為的現狀。筆者認為,問題的解決首先應該從改變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并在此基礎上理順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能入手。
二、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及職能的未來走向
從我國的現狀看,要想把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定位為行政,理順教育行政與教育督導行政的關系,可能難度較大,因為我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欲望都較強,分權難度較大,所以雙頭行政(教育行政與教育督導行政)操作起來有困難。那么,要改變現狀,我國教育督導機構性質及職能該朝哪個方向邁進呢?
教育局教育督導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教育督導,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教育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指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本級管轄及其下級管轄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保障教育督導工作的必要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四條教育督導必須依法進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業務上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教育督導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以下簡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配備教育督導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教育督導制度現狀分析論文
一、中國現行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
1、主在成績:
自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經過十兒年的努力,教育督導工作已初步打開了局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
(l)各級領導提高了對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認為這是完善教育管理休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加強教育事業管理,依法治教的必需,也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必然趨勢,因此強七督政和督學,建立教育督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2)各地根據自己情況,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目前,我國中央、省、地、縣四級教育督導機構網絡已基本形成,主要有三種機構設置形式:一是教育督導機構設立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隸屬于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編制,但比教育委員會的其他職能部門地位略高,它雖然直屬教育委員會領導,但同時又是由政府授權、享受代表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的權力。權力同時來源于政府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二是教育督導機構就是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的一個職能室,權力來源于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教育督導機構作為與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平行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山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領導兼任.前兩種模式在我國教育督導中的比例較大,第三種模式相對少一些.從這些模式中可以看出,我國教育督導機構雖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組織機構,但各地政府都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設立了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幫助教育行政領導了解學校情況,改進工作作風、順利推行政令、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初步形成了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督導隊伍.各地重視督學隊伍建設,堅持督學的任職條件,嚴格遴選.1987年以來國家教育委員會舉辦督學崗前培訓班,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舉辦了縣(區)督導培訓班,通過培訓和督導實踐,提高了廣大督學的政治、業務水平,涌現了一批熱愛教育督導事業,熟悉業務,勤奮工作的先進人物。而且在第五屆國家督學會議_L首次對全國督導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進行了表彰,至20(X)年底,全國共有教育督導工作者35217人,專職督學8631人,兼職督學21178人。
教育督導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督導認識思考
論文摘要:文章從教育譽導的涵義及其歷史沿革、教育督導的地位與作用等既定認識出發,提出了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看法,并結合我國教育譽導現狀,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關于教育督導機構隸屬所涉及的問題是:教育督導室是直接隸屬于各級人民政府還是隸屬于教育行政部門?事實上,該命題必然牽涉到教育督導機構的體制、地位、性質及其職能的確立,并直接影響其作用的發揮。印象中的教育督導室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養老機構,總是被一些退居二線或認為不太中用的.‘閑”“老”人員把持著。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印象?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兩點:其一是我們自身對教育督導這一領域的淺白無知;其二是我國現行教育督導制度本身確實有待進一步完善。那么,什么是教育督導?它的歷史淵源及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新時期,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如何完善和發展?本文將就以上的問題展開分析。
一、對教育督導及其歷史沿革的認識
教育督導,顧名思義,就是對教育的監督和指導。不同的社會、時代和文化背景,人們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國古代就非常重視對學校教育的視導和督察,但這種教育督導在本質上與現代教育督導有所不同。在“官師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國古代社會,統治者為維護自身的統治,歷來重視教育問題,直接干預教育活動,教育督導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導制度直接同科舉制度聯系在一起,主要是幫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導諸生”和監督彈劫考試中的舞弊行為。簡言之,我國古代的教育督導重在“監督”,主要是為統治者服務的。而現代教育督導特別是西方教育督導主要重視對學校教育的指導,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質量,促進學生的發展。就美國而言,18-19世紀時把教育督導看作是一種“監督”(Inspection),2D世紀以來則把督導理解為“視導”(Supervision),并且不同的時期對“視導”的理解與把握也不同。如2D世紀60年代主要強調教育視導在課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則重視教育視導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視導所關注的是對教學的管理,以適應教育法治建設和社會公眾對教育的需要。這說明把握教育督導的概念要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其內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
依據我國國家教委1991年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近年來出版的教育督導著作大致這樣來解釋教育督導的概念:’‘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對這一定義,筆者認為過于偏狹。因為它過分強調了教育督導的行政性,易忽視其專業性;重視.‘督政”,易忽視“督學,’;重在‘.監督”而非“視導”,且縮小了教育督導組織存在的范圍,并把督導的目的局限在‘.報告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上。筆者比較贊同黃藏在其所著《現代教育督導引論》中給教育督導所下的定義:教育督導是由教育督導組織及其成員根據教育的科學理論和國家的教育法規政策,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期促進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提高的過程。筆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導是一種行政性和專業性并舉,但以專業性為重,“監督”和“視導”職能兼具,但以“視導”為主,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奉行民主、科學、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為旨歸的專家式管理支持系統。它對上能起到“參謀”和’‘反饋”作用,對下能起到“監督”和.‘指導”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領導身邊,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學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門之內,又能夠跳出教育行政部門之外;既明上義,又知下情;既有理論,又有實踐;既能掌握教育現狀,又能前瞻教育的發展和變化。并且,教育督導不僅是指各級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機構,也包括學校內部建立的督導機制。關于建立學校內部督導機制,湖南未陽一中對此已經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實踐。
教育督導制度發展論文
一、組建權威高效的教育督導機構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導機構
衡量一個機構設置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就是考察該機構的層級關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統一領導與統一指揮的原則,避免多頭領導與多頭指揮。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雖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設立的,實際上卻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時由人民政府指揮,在“督學”時服從教育行政部門指揮,兼顧“督政”與“督學”兩方面工作。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常使教育督導機構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部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很難處理,導致教育督導機構難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鑒于此,應改變教育督導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代管的體制,推行教育督導委派制,教育督導部門應直接對同級政府負責,同時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長領導下,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同工作、互通情報。這樣,在行政隸屬關系上,教育督導機構作為人民政府的一級機構,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轄;在教育督導業務上,教育督導機構受上級教育督導部門的指導,與教育行政部門并列,教育行政部門以實施和執行為主,而教育督導部門以評價和監督為主。
2.合理劃分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
教育督導機構專門負責監控任務,行使國家督導教育的權力,對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對上進行反饋、參謀,其工作內容是廣泛和綜合的,但不參與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動和執行。教育行政機構則專門負責決策和執行任務,行使國家管理教育的權力。由于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的性質、任務、職責范圍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內容和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可以通過劃分彼此職責,做到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檢查前應與教育行政機構溝通信息,交流工作計劃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內容和時間上不重疊。教育督導機構應主動邀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同志參加教育督導檢查工作。包括對于口頭的或書面的回復意見、督導報告、督導通知書等督導檢查的結果,教育督導機構要主動聽取同級教育行政機構主管領導及有關職能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力求取得認識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確的督導意見。教育督導機構和同級教育行政機構對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層工作信息和動態,對一些重大的或帶有傾向性的問題的評估與分析意見及準備采取的對策,要定期互通情況,交換意見。
二、確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導主客體地位
教育督導研究論文
一、對教育督導及其歷史沿革的認識
教育督導,顧名思義,就是對教育的監督和指導。不同的社會、時代和文化背景,人們對教育督導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國古代就非常重視對學校教育的視導和督察,但這種教育督導在本質上與現代教育督導有所不同。在“官師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國古代社會,統治者為維護自身的統治,歷來重視教育問題,直接干預教育活動,教育督導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導制度直接同科舉制度聯系在一起,主要是幫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導諸生”和監督彈劫考試中的舞弊行為。簡言之,我國古代的教育督導重在“監督”,主要是為統治者服務的。而現代教育督導特別是西方教育督導主要重視對學校教育的指導,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質量,促進學生的發展。就美國而言,18-19世紀時把教育督導看作是一種“監督”(Inspection),2D世紀以來則把督導理解為“視導”(Supervision),并且不同的時期對“視導”的理解與把握也不同。如2D世紀60年代主要強調教育視導在課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則重視教育視導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視導所關注的是對教學的管理,以適應教育法治建設和社會公眾對教育的需要。這說明把握教育督導的概念要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其內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
依據我國國家教委1991年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近年來出版的教育督導著作大致這樣來解釋教育督導的概念:’‘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對這一定義,筆者認為過于偏狹。因為它過分強調了教育督導的行政性,易忽視其專業性;重視.‘督政”,易忽視“督學,’;重在‘.監督”而非“視導”,且縮小了教育督導組織存在的范圍,并把督導的目的局限在‘.報告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上。筆者比較贊同黃藏在其所著《現代教育督導引論》中給教育督導所下的定義:教育督導是由教育督導組織及其成員根據教育的科學理論和國家的教育法規政策,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期促進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提高的過程。筆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導是一種行政性和專業性并舉,但以專業性為重,“監督”和“視導”職能兼具,但以“視導”為主,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奉行民主、科學、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質量為旨歸的專家式管理支持系統。它對上能起到“參謀”和’‘反饋”作用,對下能起到“監督”和.‘指導”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領導身邊,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學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門之內,又能夠跳出教育行政部門之外;既明上義,又知下情;既有理論,又有實踐;既能掌握教育現狀,又能前瞻教育的發展和變化。并且,教育督導不僅是指各級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機構,也包括學校內部建立的督導機制。關于建立學校內部督導機制,湖南未陽一中對此已經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實踐。
教育督導古而有之。我國西周時就有“天子視學”,隨后視學制度沿襲發展,又擴至“王親視學”、“學官視學”,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視學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設立了專門的官職與機構,設有提舉學事司,“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設提督學校官,明清時中央任命各省提學官(清稱提督學政、學政),民國時(1996年后)改稱視學人員為“督學”。新中國成立初期也在各級教育行政機構設立督導室或視學室,但在20世紀50年代后期教育督導工作被削弱停滯;1997年9月,鄧小平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機構,教育部設立了視導員,著手恢復教育督導制度;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原國家教委設立了督導司,全國教育督導機構隨之建立起來;1991年4月,原國家教委頒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各省市也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導規章,教育督導工作逐步規范和發展;l卯7年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國、加強監管部門,教育部在機構改革中將督導辦獨立設置,以后中編辦又批復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帶動各級政府在機構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強化了督政職能。就國外主要是西方的教育督導而言,其教育督導制度是在18世紀后才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機器大工業生產引發了個人和社會對教育的極大需求,而由社會團體和個人經辦、處于自然發展狀態的教育不能適應工業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國家介人教育,加強對教育事業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導制度得以建立。該制度旨在強化國家對學校教育的監督和指導,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由于各國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導制度也不盡相同。相對而言,筆者比較推崇英、美的教育督導制度。英國是率先建立現代教育督導制度的西方國家。英國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學,到現在已形成了相對穩定、比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兩級制度并行的全國教育督導網絡。女皇督學團和地方教育督導機構并非從屬關系而是合作關系,二者相互補充。中央督導不負直接的管理責任,而地方督導組織則重視視導后的改進工作以及對教師的指導與幫助、校長的提拔與任命、教育資源的分配等非視導性工作。女皇督學團面向全國,向教科大臣負責。地方督導機構主要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員會負責。這種兩級并行的教育督導網絡將宏觀督導與微觀督導統一起來,可以將“督政”和“督學”落到實處。
英國教育督導的職責和范圍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現在教育督導的范圍已擴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整個教育事業,涉及學校管理、課程、教學生活、師資培訓等各個方面,對整個教育事業產生巨大影響。英國的教育督導工作是相對獨立的。女皇督學團雖設在教科部內,但有其業務上的獨立性,督學提出的報告內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學團決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預。英國的學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國的教育督導機構形成了傳統,即教育督導人員不僅是官員,更重要的是專家,是給教育管理部門提專家建議的人。其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專業性的,教育督導組織及其人員對教育工作沒有直接的權力,但因為信譽及其評價的準確性、建議的適用性、對教育情況了解的透徹性,使之權威性極強,從而能對學校教育發展產生巨大影響。我國1卯7年后教育部將督導辦獨立設置,并改原國家教委督導團為國家教育督導團,在這一點上似乎與英國的教育督導制度趨同。
因此,筆者認為英國教育督導組織的專業性值得我國教育督導機構借鑒和學習。美國的教育管理中沒有教育督導概念,教育督導一般稱為教育輔導。雖然輔導工作遍及各級各類教育,但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教育輔導制度,也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教育輔導機構。就教育輔導范圍來看,州和學校承擔著大部分輔導工作,聯邦的作用相對較小。筆者認為這和美國地方分權的教育制度相關。在近2印年的歷史進程中,美國的教育督導形成了合作、民主、全面并富于哲學性的特點,強調輔導人員之間、輔導人員和被輔導人員之間相互合作;重視被輔導人員的積極參與;督導范圍廣泛且注意從教育問題的研究中發現一般教育規律和原則,用以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和教育活動。總的來說,美國的教育督導不重權力,主要重視專業性,重視教育指導的效果,重視微觀方面的視導。因此,美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值得我們注意,可借鑒之處在于:教育督導組織不僅是指政府設立的專門督導機構,同時學校也承擔著大量的教育輔導責任,教育督導工作強調合作、民主、全面,這就使得微觀督導尤其是督學更實在。另外還有一些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如美國教育協會下屬的輔導及課程發展協會以及全國學校評估研究會等都以推動教育輔導或實施教育輔導為宗旨,開展教育輔導工作,這說明除了政府和學校,不妨大力發揮民間學術團體的教育督導作用。無論是督政與督學的偏重之爭,還是視導與輔導的稱謂之變,論及教育督導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用以下十六.個字作一個較為全面的概括,即“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調查研究、指導服務”。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管理是教育決策、教育執行和教育監控三部分的整合。教育督導是架設在決策與執行之間的橋梁,使教育管理系統處于動態平衡之中。管理系統如果奉行“決策一執行一監督”單軌運行模式,決策部門或行政機構既管決策、執行,又管監督評價,無異于讓其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決策是否正確,執行是否得力,顯然難以獲得一個準確、真實的結論。管理系統如果奉行“決策一執行”、“監督一評價”雙軌并行的模式,則決策正確與否,執行得力與否,就不再是決策或行政機構說了算,“監督一評價”系統可以提供客觀、真實的反饋和指導,從而是管理更加科學有效。
教育督導的職能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督導職能系統反饋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教育督導內涵及職能的闡述,對我國當前教育督導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明確指出應建立一套科學、系統合理的教育督導體制,指導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全面發展。
在世界范圍內,教育督導成為一種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自教育督導產生以來,人們對它的認識在逐步深化,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也在逐漸增多。
一、教育督導的內涵
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現代化教育的科學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的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區別過去的教育視導,明確地賦予它以下新的涵義:
1.“教育督導”不同于一般“教育視導”。視導,通常只是指“視察與指導”的意思;而教育督導,一是限定于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予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二是其涵義,從本質上講,主要是行政監控職能。
加強教育監督指導工作的建議
教育督導是國家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治教,加強教育科學管理的重要機制,是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和自治區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教育督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教育督導工作面臨的形勢
(一)教育督導工作成績顯著。我區教育督導制度恢復重建以來,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教育督導部門在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開展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教育情況的督導檢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在開展“兩教”工作、實施“兩基”攻堅、推進“兩基”鞏固提高等工作任務方面,發揮了政府督導的重要功能,為推進我區教育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區督導機構基本健全,督學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年,自治區成立了教育督導團,自治區主管教育的領導任總督學。聘任了一批年富力強,熟悉業務的政府督學。全區已經擁有1360多名專、兼職督學和特邀督導員,形成了一支政治上強、業務上精、工作嚴謹、作風民主、服務基層、管理型與專家型相結合的政府督學隊伍,保證了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
(二)教育督導工作任務艱巨。當前,我區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教育發展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在各級人民政府不斷加強教育工作,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時,人民群眾要求享受良好教育資源的愿望越來越強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教育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基礎教育既面臨著“兩基”攻堅和鞏固提高的艱巨任務,又面臨均衡發展的要求。面對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逐步實現教育均衡化發展的要求和學校安全管理等方面越來越重的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急需建立規范的監督和溝通制度,建立科學的督導評估體系和有效的指導手段。作為政府的教育監督部門,教育督導將擔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面對教育的新形勢和新變化,我區目前的督導工作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地改進、完善、開拓、創新。
二、教育督導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教育督導工作的指導思想。我區教育督導工作要堅持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執行法律法規為根本,以積極開展督政督學,督導推進“兩基”攻堅和“兩基”鞏固提高為中心,以理順督導體制和創新工作機制為關鍵,以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督學隊伍為基礎,不斷推進依法治教和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不斷促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教育科學管理,努力構建適應我區教育發展的現代教育督導制度。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教育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