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發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4 0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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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發制度

養老金計發制度路徑

1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較過去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充分體現出了多繳費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2)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不同退休年齡規定了不同的計發月數,較過去的固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有了很大的進步,根據職工退休時距平均壽命的多少來決定個人賬戶計發的月數,更加的科學合理。

2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

中國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得到保證。這是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運行情況。新的計發辦法到目前為止已經運行近4年,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新辦法計發退休費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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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計發制度路徑

1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較過去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充分體現出了多繳費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2)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不同退休年齡規定了不同的計發月數,較過去的固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有了很大的進步,根據職工退休時距平均壽命的多少來決定個人賬戶計發的月數,更加的科學合理。

2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

中國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得到保證。這是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運行情況。新的計發辦法到目前為止已經運行近4年,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新辦法計發退休費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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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養老金計發制度途徑探究論文

摘要:主要從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入手,分析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優缺點,提出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必要性,對現行養老金計發制度進行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養老金;計發制度;養老保險繳費替代率

人類社會已經進入老齡化時代,正面臨著一場無聲的挑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程度不同地感受到沖擊與震動,都在思考和采取對策應對老齡社會的種種挑戰,而首當其沖的就是通過對現行體制的調整、完善與改革,建立一個適應老齡化時代需要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務院頒布的國發[2005]38號文,即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實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實行5年的過渡期,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職工實行的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中人指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退休的職工,新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1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較過去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充分體現出了多繳費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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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養老金計發制度路徑透析

摘要:主要從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入手,分析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優缺點,提出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必要性,對現行養老金計發制度進行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養老金;計發制度;養老保險繳費替代率

人類社會已經進入老齡化時代,正面臨著一場無聲的挑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程度不同地感受到沖擊與震動,都在思考和采取對策應對老齡社會的種種挑戰,而首當其沖的就是通過對現行體制的調整、完善與改革,建立一個適應老齡化時代需要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務院頒布的國發[2005]38號文,即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實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實行5年的過渡期,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職工實行的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中人指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退休的職工,新人指200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1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較過去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有了很大的改進,充分體現出了多繳費多受益的理念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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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導向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研究

摘要: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對勞動者就業和失業后再就業既具有正激勵作用也具有負激勵作用。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就業導向,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并給出現行失業保險給付制度中在月標準和計發基數、領取資格條件、給付期等多個方面需要調整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有借鑒價值。

關鍵詞:就業導向;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國,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政府、雇主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負責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對非本人意愿遭遇失業風險而失去工資性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從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基本邏輯來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給予失業人員一定金額的生活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給予失業者就業幫助(比如,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介紹等)以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從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趨勢來看,強調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協同發揮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目前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主流形式。借鑒他國經驗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近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功能在實踐中經歷過三次擴展性嘗試,一是2006年1月由國務院批準發起、東部7省(市)開展的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試點一致延續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出臺了多個穩定就業的政策,其中涉及失業保險援企穩崗的措施;三是近幾年針對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富余人員,政府出臺了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幫助企業解決涉及職工再就業與安置問題。可以肯定,順應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演變規律,借鑒西方國家經驗以及總結試點省市經驗,對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構建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不僅僅要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直接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的設計(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基數、計發比例、給付期、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條件等)也應體現就業激勵的導向。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在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提供借鑒。

二、失業保險金制度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的影響

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進而使得失業者能夠比較從容地去接受再就業的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所以,失業保險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發揮,除了對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力市場運行效率、穩定社會有積極作用外,也有助于促進失業者高質量地再就業、防止失業者再就業后再失業。但是,失業保險金制度還可能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帶來負向影響。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勞動經濟學的工作閑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釋。對于效用最大化主體的失業者而言,不工作即閑暇給失業者帶來直接效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即非勞動收入帶來間接效用。首先,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因其純收入效用,失業者會延長閑暇時間而減少工作時間,即對失業者的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影響;第二,在既定的工時制度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過高(包括每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即失業保險金標準太高、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即給付期太長),會抬高失業者再就業的保留工資,導致失業者再就業的動力不足,形成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產生“養懶漢”現象。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美國在1976年停止實行失業保險福利計劃,失業者當年的失業時間從4.3個月下降到2.8個月,而失業保險金對工資的替代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者失業前原工資的比值)每上升10個百分點,失業時間會增加一周左右。如果失業保險金水平過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時期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比例相對減少,弱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另一方面,因“養懶漢”問題的出現,使得失業群體規模和失業率指標難以降低,從而加大了再就業工作難度,失業保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然而,過分強調失業保險金對失業者勞動積極性可能帶來的負向作用,過分壓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違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違背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忘記了已盡繳費義務的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與以合法公民但貧困為享受資格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區別。所以,失業保險金月標準額不應該等于,更不應該小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理論上講,恰當的失業保險金水平、給付方式和嚴格的領取資格條件,并與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多項舉措相結合,可以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同時,防止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并激勵失業者積極主動地謀求再就業,還可以預防在業者失業,實現保障生活功能對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發揮的積極推動。據美國學界研究,在美國,失業保險金按周計發,當工資替代率為65%時,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尋找工作的積極性最高;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應在60%以上;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無限延長,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僅為24%。對于該問題,國內學界所做的實證研究還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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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養老金實報實銷,影響財政支出;養老金增長與經濟水平不協調;單位缺乏自我保障意識;本單位管理退休人員,影響行政效率;職工待遇水平不銜接,影響人員合理流動;保險金支付壓力大。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對策思路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按實際職責確定養老保險補貼辦法;建立合理的養老金計發方法與過渡銜接辦法;區分“老人”、“中人”、“新人”,確定不同的資金籌集方式;確定公職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和附加養老保險類型,制定合理的公職人員養老金水平。

關鍵詞:公職人員,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了迅速的發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但時至今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還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具體表現為:公職人員的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仍維持不變;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已改制為企業的,執行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變;由財政部分供款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在調查研究和試點的基礎上另行制定。這種由國家財政全權負責的養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還會影響到人員之間的自由流動,并加劇國家財政困難。故建立相應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迫切要求。本文通過對中外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對我國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建議。

一、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情況

(一)公職人員的界定

從法律角度講,我國公務員與我國的國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徑,“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傳統國家干部稱為事業單位人員,諸如各種教育、科研、衛生人員和軍人都未包括在公務員范圍內。政府公務員與其他干部在基本崗位、職務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規定的區別,這種情況使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立法與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獨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將公職人員的概念定義為實行幾乎相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財政全額供款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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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保險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國內很多學者主張參考商業年金產品的設計改革我國現行強制性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針對這種提法,借鑒商業年金產品的設計,結合個人賬戶的積累和發放過程,對我國強制性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作了實證研究。通過精算模型和定量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結論:1.在合意的假設條件下,按照商業年金產品的設計改革現行計發辦法可以使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達到合適水平。2.延遲退休和提高投資回報率對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有顯著作用。3.對投資回報率的隨機模擬結果表明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渠道理應放寬。

關鍵詞:強制性個人賬戶養老金;商業年金產品;替代率

一、強制性個人賬戶的設計原則與現存問題

我們通常提到的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第二層次是國家給予政策優惠、企業自主實行的企業年金;第三層次是居民自愿進行的養老儲蓄或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本文的研究對象是第一層次的國家強制性個人賬戶。正因為是國家主導、強制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這就注定了國家最后風險承擔者的地位。也就是說,如果強制性個人賬戶出現收不抵支,國家會不惜動用財政手段來確保養老金的發放。因此,如何利用強制性個人賬戶為個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適度保障,又避免給國家財政帶來過大壓力,就成為擺在國家政策制定者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國家設立強制性個人賬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因個人的短視行為而造成老年貧困問題,希望通過一種強制性制度安排來幫助個人平滑其消費,爭取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未來總是充滿著不確定性,一個人要想憑借個人力量來解決未來所有的不確定性風險,可能不太現實。因此,國家通過這樣一種強制性措施,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風險分散,給人們提供一份基本的養老保障。這樣,原本個人需要面對的各種風險,比如長壽風險、投資風險等也轉移給了政府。所以,政府必須認真設計強制性養老金個人賬戶。若設計不好,會引起社會動蕩和增大財政風險。

強制性個人賬戶的運行包含兩個階段:積累階段和養老金發放階段。在積累階段,國家需要確保個人賬戶的繳費及時到賬,然后要努力實現個人賬戶的保值增值。個人賬戶的投資原則應該是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基金增值。在養老金發放階段,計發辦法的設計顯得尤其關鍵。因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個人退休后的收入流,而且也決定了國家所要承擔的風險。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另外,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但是,實際上,要合理確定計發月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我國的個人賬戶從本質上來說屬于一種強制儲蓄,強調個人所有權及可繼承性,并沒有再分配的功能,不能實現保險分散風險的目的,目前最主要的就是不能實現財富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所有的風險都由國家來“兜底”。所以,計發月數越長,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越低,國家財政負擔越輕;計發月數越短,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越高,國家財政負擔越重。無論如何,政府必將負擔長壽者超出計發月數的那部分養老金。如果政府想減輕自己最終承擔的責任,則只有增加計發月數,以降低替代率為代價。綜合以上分析,強制性個人賬戶的設計原則是要綜合考慮個人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與國家財政“兜底”風險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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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基金是否積累,可以分為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二是根據給付的確定方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在現收現付制中,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當前工作一代來負擔,體現的是一種代際轉移關系。基金積累制中,養老金待遇水平取決于個人退休前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與歷年的投資回報率有關。繳費確定型是指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內生的。待遇確定型是指養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數,要么與指定的變量掛鉤,變量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或者是個人以前的收入和繳費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內生的,根據人口結構和工資增長情況而定。但是,實際上,無論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這種內生調節的能力是有限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能過低、繳費率也不能過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獻(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據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進行劃分,將養老保險制度分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從宏觀層面講,如果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維持長期的財務穩定,我們稱之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從微觀層面講,如果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的現值和其養老金收益的現值相等,我們稱之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種性質。例如,它可能既是現收現付制,又是繳費確定型,同時還具有精算性質。但是,無論如何,區分這些分類方法對我們從理論上分析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是非常有幫助的。

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是指養老保險促使財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間或代際之間的轉移。簡單來說,收入再分配效應包括兩個方面:代內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際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現收現付制無疑具有代際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內再分配的效應取決于具體的繳費辦法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即需要考慮其是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如果養老保險采取固定繳費率、待遇水平一視同仁,這必將產生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如果采取累進的繳費率,這種收入轉移的效果就更加明顯。如果待遇水平與繳費掛鉤,即具有精算性質,那么現收現付制的代內再分配功能將減弱。基金積累制一般不具備代際再分配功能,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也取決于具體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個人賬戶,強調個人所有權,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個人退休后,個人賬戶基金轉換成年金形式進行發放,則其可以使財富從壽命短的人向壽命長的人轉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內容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這個決定確定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根據此決定,所有的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針對不同的人群,具體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不一樣,詳細情況見表1。然而,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這種“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戰。具體表現在:1.由于國家想利用統籌基金來消化制度轉軌成本,導致統籌基金負擔過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條件,透支個人賬戶以確保當期養老金的發放。這就引起個人賬戶有名無實,形成“空賬”。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得不到解決,將直接導致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失敗。2.將會導致個人的嚴重“搭便車”行為。按照規定,只要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樣就很難激勵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必將引起嚴重的“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按照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隨著人們預期壽命的提高,如果堅持此計發辦法,無疑將會引起個人賬戶基金的收不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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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養老金實報實銷,影響財政支出;養老金增長與經濟水平不協調;單位缺乏自我保障意識;本單位管理退休人員,影響行政效率;職工待遇水平不銜接,影響人員合理流動;保險金支付壓力大。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對策思路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按實際職責確定養老保險補貼辦法;建立合理的養老金計發方法與過渡銜接辦法;區分“老人”、“中人”、“新人”,確定不同的資金籌集方式;確定公職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和附加養老保險類型,制定合理的公職人員養老金水平。

關鍵詞:公職人員,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有了迅速的發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但時至今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還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具體表現為:公職人員的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仍維持不變;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已改制為企業的,執行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變;由財政部分供款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在調查研究和試點的基礎上另行制定。這種由國家財政全權負責的養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還會影響到人員之間的自由流動,并加劇國家財政困難。故建立相應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迫切要求。本文通過對中外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對我國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建議。

一、我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情況

(一)公職人員的界定

從法律角度講,我國公務員與我國的國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徑,“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傳統國家干部稱為事業單位人員,諸如各種教育、科研、衛生人員和軍人都未包括在公務員范圍內。政府公務員與其他干部在基本崗位、職務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規定的區別,這種情況使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立法與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獨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將公職人員的概念定義為實行幾乎相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財政全額供款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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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協調發展,加快和諧社會建設步伐,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淄政發〔*〕5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研究決定,自今年起在全區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建立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蓋范圍廣泛、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資金來源多渠道,法制化、規范化、社會化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引導農村居民逐步增強養老保險意識,逐步實現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并逐步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

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益統籌兼顧的原則;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堅持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為輔的原則;堅持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部分積累與部分現收現付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城鄉社會保險統籌發展,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相銜接的原則。

二、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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