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時間:2022-03-0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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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有兩種分類方法:一是根據基金是否積累,可以分為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二是根據給付的確定方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在現收現付制中,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當前工作一代來負擔,體現的是一種代際轉移關系。基金積累制中,養老金待遇水平取決于個人退休前所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與歷年的投資回報率有關。繳費確定型是指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內生的。待遇確定型是指養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數,要么與指定的變量掛鉤,變量可以是社會平均工資或者是個人以前的收入和繳費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內生的,根據人口結構和工資增長情況而定。但是,實際上,無論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這種內生調節的能力是有限的,因為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能過低、繳費率也不能過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獻(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據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進行劃分,將養老保險制度分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從宏觀層面講,如果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維持長期的財務穩定,我們稱之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從微觀層面講,如果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的現值和其養老金收益的現值相等,我們稱之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種性質。例如,它可能既是現收現付制,又是繳費確定型,同時還具有精算性質。但是,無論如何,區分這些分類方法對我們從理論上分析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是非常有幫助的。
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應,是指養老保險促使財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間或代際之間的轉移。簡單來說,收入再分配效應包括兩個方面:代內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際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現收現付制無疑具有代際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內再分配的效應取決于具體的繳費辦法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即需要考慮其是繳費確定型還是待遇確定型。如果養老保險采取固定繳費率、待遇水平一視同仁,這必將產生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如果采取累進的繳費率,這種收入轉移的效果就更加明顯。如果待遇水平與繳費掛鉤,即具有精算性質,那么現收現付制的代內再分配功能將減弱。基金積累制一般不具備代際再分配功能,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也取決于具體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個人賬戶,強調個人所有權,其代內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個人退休后,個人賬戶基金轉換成年金形式進行發放,則其可以使財富從壽命短的人向壽命長的人轉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內容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這個決定確定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根據此決定,所有的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針對不同的人群,具體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不一樣,詳細情況見表1。然而,由于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這種“統賬結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戰。具體表現在:1.由于國家想利用統籌基金來消化制度轉軌成本,導致統籌基金負擔過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便利條件,透支個人賬戶以確保當期養老金的發放。這就引起個人賬戶有名無實,形成“空賬”。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得不到解決,將直接導致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失敗。2.將會導致個人的嚴重“搭便車”行為。按照規定,只要個人繳費滿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計發。這樣就很難激勵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必將引起嚴重的“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按照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隨著人們預期壽命的提高,如果堅持此計發辦法,無疑將會引起個人賬戶基金的收不抵支。
針對以上種種問題,尤其是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國務院從2001年開始在東北三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實個人賬戶、增強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在吸取東北三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最終形成了國發[2005]38號文。具體的制度規定參見表1。
對比國發[1997]26號文和[2005]38號文,我們可以發現2005年底的這次改革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調整了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相對比重。縮小個人賬戶規模以方便做實。同時,擴大社會統籌賬戶規模以增強統籌賬戶的基金實力。2.基礎養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勵約束機制,強調了多繳費多受益的原則,能夠有效地避免“搭便車”行為。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靈活,綜合考慮了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應該說,這些辦法的針對性非常強,對縮小“空賬”規模、提高人們參保積極性以及使養老保險制度長期有效穩定地運行能夠產生積極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無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部分屬于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屬于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部分的繳費率是固定的,毫無疑問屬于繳費確定型。由于其強調個人所有權和可繼承性,所以,個人賬戶部分幾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應。由于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具有明確的計發辦法,我們通常認為社會統籌部分是待遇確定型。只不過改革前后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發生了重大改變,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質,基礎養老金水平與個人繳費水平的關聯性大大增強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統籌部分在待遇確定型的基礎上,同時也規定了企業繳費率的上限。這樣就使得社會統籌部分的內在調節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要么國家強制提高繳費率或改變養老金計發辦法,否則國家必須承擔出現赤字的風險。
在這種制度背景下,本文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社會統籌部分。具體研究內容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研究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轉移,即代內再分配;二是研究養老保險的代際負擔水平,即代際再分配。根據第二部分介紹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無論是代內再分配還是代際再分配,都與未來工資增長率、利率水平和繳費年限有密切關系。
(一)測算方法
為了方便說明問題,我們假設存在兩類參保人員:一類是高收入者,另一類是低收入者。這兩類人都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加入養老保險體系,加入時的年齡都為20歲,60歲退休,80歲死亡。在這里,我們未考慮由于生活質量不同而引起的預期壽命的差異。假設2006年在職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w,以后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繳費率都為θ。根據我國養老保險的制度規定,高收入者的繳費工資是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低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
根據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國養老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利用年金知識及其相關模型和等比數列求和公式,我們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計算參保人未來繳費和收益現值的公式。
參保人在新舊制度下所繳費用的現值可以用同一個公式表示出來。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年份所繳費用在2006年的現值CPV0H=年限。在這里,t=-15,16,…40,因為根據我國規定,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設個人繳費超過了15年。下標H、L分別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標1、0分別代表新、舊制度(下同)。
如果我們按照國發[1997[26號文的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那么,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礎養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0L=BPV0H。
如果我們按照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那么,當a≠r時,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現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繳費指數為3,低收入者的平均繳費指數為0.6。個人指數化年平均工資等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繳費指數。
若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且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我們就認為養老保險制度能引起財富從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反之,若高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且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我們則認為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負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這種情況是我們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無論高收入者還是低收入者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都大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這說明該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負擔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負擔要重于當前一代。反之,若未來的養老金收益現值都小于其所繳費用的現值,說明下一代的負擔要輕于當前一代。
(二)測算結果
我們分別根據不同的假設條件,對利率、工資增長率、繳費年限三個主要經濟變量對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影響進行了模擬分析。詳細結果見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資增長率5%、繳費率20%、繳費年限40年的假設條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應越強。當利率為1%、2%、3%時,高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將分別“損失”(在這里,“損失”是指參保人未來養老金收益現值小于其所繳費用現值的情況)29.78元、28.42元、25.86元(為了簡單起見,假設2006年的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為1元,下同),低收入者則分別獲得凈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則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資增長率,無論在哪種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都將遭受損失。當利率為7%時,在舊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繳費率20%、繳費年限40年的假設條件下,工資增長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應越強。當工資增長率為6%、7%時,高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將分別損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則分別獲得凈收益2.62元和6.67元;而新制度則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工資增長率越低,無論在哪種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參加養老保險都將遭受損失。當工資增長率為1%時,在舊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別損失10.58元、1.36元。
如表4所示,在工資增長率5%、繳費率20%、利率3%的假設條件下,無論繳費年限多長,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但是,隨著繳費年限的延長,高收入者的損失逐漸增加,低收入者獲得的收益卻并未隨之增加。當繳費年限為25年、30年、35年、40年時,高收入者的損失分別為9.15元、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獲得的收益分別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則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應,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凈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繳費年限越長,對低收入者越有利。當繳費年限為25年、30年、35年、40年時,高收入者的凈收益分別為5.75元、5.67元、5.08元、3.93元;低收入者所獲得的凈收益分別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結論及啟示
1.從代內再分配角度來看,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時,在原制度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內再分配效應;在新制度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內再分配效應,且工資增長率與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這種再分配效應越弱。當工資增長率低于利率時,無論改革前還是改革后,參加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來說都不是一種明智選擇,對高收入者來說尤其不利。
2.從代際再分配角度來看,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水平時,在原制度下,代際負擔水平取決于當期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資增長率越高,下一代的負擔水平就越重。當工資增長率低于利率水平時,無論改革前還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負擔都比當前一代輕。
3.當工資增長率高于利率時,在新制度下,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對低收入者越有利;在原制度下,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削富”的力度在加強,但同時“濟貧”的效果并未加強。
綜上所述,與國發[1997]26號文相比,國發[2005]38號文雖然加強了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更強調了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應,但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說,其代內再分配效應已經明顯減弱。而且,如果目前高工資增長率、低利率水平的宏觀環境延續下去,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還會造成嚴重的代際不公平,下一代的平均負擔要重于當前一代,這樣會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有效運行。
針對目前中國社會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問題,我們應該重視發揮養老保險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作用。筆者認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應該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應該是保證公平,在公平的基礎上考慮效率。Lindbeck和Persson(2003)也提到國外很多國家在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時,除了強調個人積累、加強繳費和收益之間的聯系以外,他們大部分都保留了一個由國家稅收保證支付的最低養老金制度來解決老年人貧困問題。而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卻恰恰沒有包含這方面的內容。這一點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