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17: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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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典型調研報告

為了配合全國金融改革,金融學會金融租賃研究會決定在××××年××月召開會議,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對業內的典型租賃項目開展調查工作。通過調查,希望達到進一步宣傳租賃業務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進一步摸清影響租賃業發展的政策性因素。

目前金融租賃研究會共××家會員單位。正式會員××家,贊助會員×家。這次調查一共收回×家××例典型案例。其中正式會員×家××例,贊助會員×家×例。租賃物件主要有:電信、電子設備、電氣制造設備、化工設備、制藥設備、公交汽車、運輸汽車、軋機、電梯、醫療設備、環保設備、制酒設備、印染等,觸及行業范圍比較廣泛。租賃方式有三種:直接融資租賃、回租和經營性租賃。其中有些公司采用創新租賃技術,減少風險,提高了收入,但這種方式并不普及。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資金;吸收租賃資金;項目融資,還有一部分是自籌。遺憾的是金融租賃公司沒有從資金市場或戰略投資機構融資的案例。擔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擔保、項目擔保、企業擔保、在建工程抵押、委托基金擔保、信用證擔保、托收等多種方式。缺乏銀行擔保、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的典型項目。風險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險、擔保、保證金抵押、供貨商代墊款、租賃債權轉讓給銀行或投資人、對回租的物件用他項權登記的方式抵押、社會一些機構或部門監督和管理。還沒有依靠二手市場、強制公證等方式,利用社會資源控制和化解租賃風險的手段。租賃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續費、租賃利差、保證金利息等。還沒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體看租賃業務仍處在低收益,高風險的階段。還缺乏吸引租賃公司積極開展租賃業務的動力。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術更新;提前投資;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務;擴大產量、品種和出口創匯;增加效益、節省投資費用;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通過租賃加速折舊。供貨廠商收益主要有:在銷售時,租賃公司為促銷提供了金融服務,使得他們全部或大部分貨款及時收回,促進了企業的再生產,增加了市場占有率。社會效益主要有:增加了稅源和就業機會;增加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改善了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共交通用車問題;提高了地區醫療環境的硬件能力;改善環境治理設備的能力,減少了環境污染。阻礙租賃進一步發展的原因主要有:稅基不合理,利息重復納稅,導致租賃公司收益太低,缺乏開展租賃業務的積極性;經營性租賃稅率過高,特別是把長期設備經營性租賃和短期經營性租賃同等待遇不合理;加速折舊稅務手續太繁瑣;對于特殊租賃物件,如:汽車、房地產等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他項權登記,難以用租賃方式開展業務;有些地方承租企業破產,將回租物件作為清算資產破產清算;海關對租賃購置設備沒有明確的政策,實際操作沒法規可依,扯皮事情不斷;承租企業拖欠租金,資金回籠慢,使租賃公司再投入困難;租賃公司資金來源緊缺,現行政策沒有落實;租賃成本高于銀行貸款,沒有稅收調節,企業融資成本太高,不愿意使用租賃。需要支持的政策條件:需要合理的稅基和稅率,降低租賃公司的稅賦;投資抵免所得稅政策應該給予租賃項目,以吸引更多的資金用于租賃;應將短期設備租賃與長期經營性設備租賃分別對待,讓后者享受融資租賃同等待遇;需要產權管理租賃物件應該給予租賃公司他項產權登記,以便這些產業也可以利用租賃方式投資或消費;簡化加速折舊報批手續和程序;衛生部禁止投資機構在非營利性醫院投資設備,應允許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添置設備。這次典型項目調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獲是搜集和交流了行業的經驗以及先進的做法,對政策法律、法規調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調查的目的基本達到。

今后我們還根據企業的要求,對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組織相關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幫助企業診斷問題,找出解決實際問題的辦法,把為行業服務落在解決困難、幫助發展方面。這次調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資料太少,沒有完全反映行業真正的成績、困難和需求。主要原因有:絕大多數公司都忙于增資擴股,沒拿出更多的精力參與這次調查;有些公司認為租賃項目的做法是商業秘密,不愿意對外透露。造成的結果是一些新穎的租賃做法沒有收集到,而這些新興的業務恰是最需要政策支持,也最容易取得政策支持的項目。中國租賃市場非常大。租賃業務可以說從現在剛起步,市場的開拓范圍很廣,還談不上競爭,行業更多的應該是交流和發展。不能只希望得到別人的經驗而不愿意展示自己的經驗,不交流就不會進步。新的租賃模式只有不斷創新才有生命力,特別是在信息時代知識更新速度非常快,如不持續創新自己的新事物也會在短期內衰老。國外租賃公司把自己的做法完全公布在網上,以此招攬更多業務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行業內就算在某個領域有局部競爭,也應該從服務和創新兩個方面進行。這是企業自身的素質所決定的,別人輕易學不到。信德租賃公司無固定租金、無擔保、無固定租期,還參與分紅的租賃做法早就宣傳,至今沒有那家租賃公司能效仿就是個例證。但他們給我們帶來的創新精神,領導了中國的租賃業走向創新租賃的新時代。

可如今看來盡管大量開展租賃業務的公司還不算多,但是幾家積極開展業務的公司租賃額卻飛速發展。公司之間的差別越來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業內交流,縮小行業差距,為租賃事業的發展共同進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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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賃準則對金融企業承租的影響

一、舊租賃準則下金融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實物資產管理松散,租賃支出成本偏高

在原《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準則(以下簡稱“舊租賃準則”)下,承租人租賃業務會計處理采用的是“雙重會計模型”,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企業存在大量包括營業網點、項目組辦公室、自助柜員機、辦公設備等經營租賃資產。在舊準則下,經營租賃業務并不需要把有關的資產與負債記錄到資產負債表內,常僅以附注的形式披露,在報表中未能全面反映租賃業務的權利與義務。在日常管理方面,金融企業對營業網點的經營租賃資產一般未納入集團統一管理,而以經營使用單位作為管理人進行分散管理,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影響了租賃資產的使用效率;同時在租購決策層面,由于經營租賃業務未上表處理,僅在附注中披露,因此對企業財務報表影響不大,導致決策層對經營租賃決策重視度不夠,容易更多的考慮短期效益,未能慎重的從長遠出發考慮“資產應購買還是租賃”的問題,有時甚至會出現資產租賃費用大于購買成本的現象。

(二)表外業務大量存在,企業經營風險被低估

原租賃準則區分租賃業務的標準是觀察標的資產中有無發生風險報酬的轉移,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營租賃,其未發生風險報酬的轉移;第二類是融資租賃,其發生了風險報酬的轉移。企業要把標的資產中需要資本化的租賃費用記在資產負債表內,而將不需要資本化的經營租賃資產記在表外,形成表外融資。在營運過程中依賴租賃方式獲得重大資產使用權的金融企業為了優化相關財務比率,根據利己原則,在會計政策選擇上往往會偏向于將實質為融資租賃的交易,人為設置為符合特定條件的經營租賃交易,以達到不記錄在表內、僅按相關規定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未來經營租賃付款承諾金額及期限結構的目的,這使得其在表外隱匿了大規模的隱形資產與負債,起到了表外融資的作用。因此,經營租賃業務已然成為金融企業表外融資的重要形式。根據各主要上市金融企業披露的2018年財務報表附注,經營租賃付款承諾(未折現)金額基本上在100億元~200億元之間,通過這些租賃活動,金融企業獲得了使用租賃資產及其收益的權利,且在租賃期內可自由處置這些資產,而無需在報告中披露,導致低估了企業經營風險,增加了企業盈余管理風險。

(三)業務模式選擇空間較大,財務數據可比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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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與信用評級探索

[摘要]隨著金融租賃業務的快速發展,如何有效識別、防范和控制承租企業信用風險,加強內部信用風險管理,是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共同課題。

金融租賃公司引入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信用風險管理有助于提高其信用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而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與金融租賃公司的合作,也可進一步拓展市場,增加信用信息數據的積累。二者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評級、盡職調查、管理咨詢以及信用方案設計等。

[關鍵詞]金融租賃;信用評級;合作

1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狀況及風險特點

融資租賃誕生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美國,目前,全球近15%的投資都通過融資租賃完成;在美國,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租賃滲透率已超過30%,進入成熟期。而在中國,到20世紀80年代才引入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的滲透率一直較低。2007年3月1日,銀監會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一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銀行自1997年被強行退出租賃市場后重新獲得該牌照,工行、國開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繼成立了金融租賃公司。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08年11月,6家銀行租賃公司的平均注冊資本達到36億元,租賃資產規模約為460億元,只用了一年就大致占據了整個融資租賃市場業務的半壁江山。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業務,是一種將金融、貿易、工業結合起來,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交易,其法律實質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對租賃物與供貨人的選擇取得租賃物再出租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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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金融租賃公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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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租賃市場觀察與思考

摘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農村扶貧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們金融系統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參加了農村定點幫扶工作隊,在農村工作中發現農民有貸款需求而用于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嚴重不足,限制了農民脫貧致富,形成了一方面農民有強烈的貸款需求,而銀行考慮自身信貸安全放不了貸款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筆者提出了開拓發展農村金融租賃市場,促進貧困農民盡快脫貧致富的設想,希望通過農村金融服務創新,打破金融業扶貧的“瓶頸”。

關鍵詞:金融租賃;農民;脫貧致富

黨中央、國務院吹響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號角,各級黨委政府都立下了實現農村貧困人口全面脫貧的軍令狀,作為金融部門支持農民脫貧致富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是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提高自身經營效益的需要。由于農民用來做貸款抵押擔保的財產不足,使得涉農金融機構放款受到限制,這就產生了一方面農民需要貸款而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放不了款的矛盾,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制約了貧困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迫切需要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服務品種,以適應當前農村發展現狀的需要。從延邊州金融現狀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貸款占存款的比例過低,截止2016年末,全州各項存款余額14,165,353萬元,各項貸款余額7,683,183萬元,貸款只占存款的54.24%,其中:涉農貸款余額為5,555,161萬元,僅占存款余額的39.22%。農戶貸款余額為396,653萬元,僅占各項貸款余額的5.16%,精準扶貧貸款余額286,153萬元,僅占各項貸款余額的3.72%。對農村的金融服務嚴重滯后,影響到了支農金融服務的開展。由于貸存比例過低,也影響到金融業自身經濟效益的發揮,同時也沒有發揮好金融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的作用,急需要拓寬農村金融服務領域,開拓金融服務新品種。

一、金融租賃(融資性租賃)具有銀行貸款不可比擬的特性

金融租賃可以很好地解決農民需要金融支持而擔保抵押財產不足以及貸款手續繁雜的問題,適合農民進行農機具設備的中長期融資。我國《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合同法角度歸納金融租賃與銀行借款等其他融資工具不同的特點在于:1、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為融資,承租人直接與供貨商洽定所需設備,再由出租人出面購買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即農民可以與供貨的廠商商定需要的農機具,委托銀行購買,取得農機具的使用權。2、要簽定兩個合同。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另一個是出租人與供貨商之間的訂購合同,兩個合同構成一個租賃交易整體。3、承租人租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中長期融資,租賃期限與設備使用年限基本相同。4、租賃物的選擇權由承租人決定,與租賃物有關的設備缺陷、技術落后等風險也由承租人承擔,出賣人不能履行購買合同,由承租人進行索賠。5、租賃支付具有完全支付性或全額清償。6、租賃物的維護保養由承租人負責。7、租賃合同不可中途解約。但在某些情況下,租賃合同實質上無法繼續履行,只能終止或解除,承租人要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租金。8、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可以退租、續租或留購。以上這些金融租賃的特性既為農民融資提供了便利,減少了貸款手續繁雜的弊端,減少了貸款前的前期擔保抵押評估費用支出,也對于銀行規避信貸風險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涉農金融機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良好途徑,也是符合當前農村貧困戶實際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的良好選擇。

二、融資性租賃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可以有效地規避銀行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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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商行金融租賃缺陷及策略

何謂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事先的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定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早在1981年,我國的商業銀行就涉及過租賃業。但當時因為經營缺乏監管,銀行的投資偏差,導致發展緩慢。

一、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的現狀

我國設備租賃業務于20世紀60年代初就開始發展,但是直到1981年,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相關規定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才正式開始涉足金融租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以及在世界各國強烈要求中國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的壓力下,允許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與外資銀行公平競爭成為必然的趨勢。由中國銀監會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允許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并降低了進入金融租賃業的準入門檻。

二、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所面臨的問題

(1)規模小,贏利水平低。金融租賃業在我國的發展也只有20多年,無論是資本積累還是實踐經驗與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相比都相差很大,在國外,租賃在融資體系占30%,占三分之一(另外兩個是銀行和證券),我國只有6%左右,差距很大,市場空間也大。雖然近年來工行、交行先后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但到2008年末,全國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5家,正常經營的僅有12家,且租賃公司注冊資本較少,業務開展不廣泛。

(2)金融祖賃滲透率低。與國外租賃市場極為火爆相比。我國的租賃滲透率不足6%(2010年上半年數據),遠低于美國的31%。國外租賃業涉及的領域大致可包括:房產租賃、設備或儀器租賃、汽車租賃、電池租賃、航空租賃、人才租賃、書籍音像租賃、服裝租賃、玩具租賃、戶外運動用品租賃等,行業滲透相當廣泛。而我國目前僅限于飛機租賃和設備或儀器租賃,其他形式的租賃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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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研究

摘要:近年來雖然金融租賃業務得到快速發展,占我國租賃業務的比重不斷提升,但在發展過程中,仍受到銀行資金供應和杠桿倍數的制約,在此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為進一步擴大業務規模,試圖引入資產證券化業務,突破業務瓶頸。鑒于此,本文針對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及業務模式展開探討,以期為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金融租賃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雖然受目前我國金融管制的形式和金融行業的發展水平制約,我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水平相比西方發達國家較低,但由于資產證券化可提升金融租賃的融資速度,將其應用于金融租賃行業,仍可以解決金融租賃企業籌集資金等方面的問題,提升其資產風險防范能力,所以應以積極的視角看待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1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分析

1.1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出現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即金融租賃主體公司將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備生成較穩定且規模較大的現金流可能的租賃資產進行有機集合和結構完整,使其轉化成金融市場中具有流通性證券的過程,金融租賃主體公司可以引進資產證券化,主要是因為,金融租賃在股東背景、資金成本等方面均較理想,使其基礎資產方面優勢明顯,而且在擔保服務的作用下,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明顯提升,使資本風險明顯降低,隨著近年來我國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投資環境得到了法律規范,為金融市場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了條件[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并不是偶然現象,而是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首先,在資金利率和同業拆借資金成本不斷增加,而融資期限不斷縮減的市場條件下,金融租賃在成本方面的優勢被逐漸削弱,而銀行貸款和金融債券發行均存在弊端,使金融租賃企業不得不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資產證券化;其次,雖然相關規定中明確商務部和銀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企業的資本杠桿分別為10倍和12.5倍,但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仍受到資本金的制約,而將租賃資產進行真實出售不僅可以實現其出表和資金快速回籠,而且在擴大金融租賃業務覆蓋范圍方面也具有積極作用,所以金融租賃企業在發展中也必然會選擇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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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創新模式分析

摘要:近年來,我國金融租賃行業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越來越受到重視。文章首先介紹了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概況和現有模式,以及現有模式的局限性。在此基礎上,引出了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與互聯網金融相融合的創新思路,構建了以行業統一A2P平臺為核心的資產證券化創新模式。在監管政策上應鼓勵資產證券化方式創新,放寬相關監管措施,加強對金融租賃行業協會的監管。[論文摘要中無需大段背景介紹,建議用2至3句做總體概括。

關鍵詞: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互聯網金融

一、引言

金融租賃進入國內的時間較早,但前期發展不甚順利。2007年1月,國內商業銀行正式被允許出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銀行資本的進入為金融租賃行業帶了強勁的發展動力。2008-2014年,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規模由人民幣420億元增長到13000億元,復合增長率超過110%,且顯著高于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2014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占有率達40.63%,資產規模在全行業中占據主導地位。此外,銀監會公布的2015年6月末統計數據表明,國內共有金融租賃公司40家,其中26家由商業銀行控股或參股,占比65%。同時,還有郵儲銀行等20家商業銀行計劃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一)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在經營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增長到一定規模后,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來拓寬資金供給渠道,以支持資產規模的增長,避免過度依賴銀行渠道資金。國內金融租賃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方面起步較晚,在2014年3月之前,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沒有直接合法發行渠道。2014年3月銀監會正式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要求,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該項政策的推出受到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普遍歡迎。2014年9月,國內首支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經銀監會審批后,由交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發行,該支產品采取的是表內融資模式。到2015年末,國內金融租賃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了6支,總金額人民幣79億元,僅占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金額的1.1%。

(二)金融租賃資產公司證券化現有模式

目前,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納入了金融監管的范圍,根據監管部門的不同,有兩種可以選擇的模式,一種是由銀監會和央行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除此之外,另一種就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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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預付租金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改進意見

【摘要】對預付租金融資租賃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現行老辦法在租賃的第一期不攤銷是不符合新準則規定的。最后一期不分攤也欠妥當。筆者設計的新攤銷辦法是在整個租賃期都攤銷,在租賃的前期用實際利率法,最后兩期改為直線法。會計分錄也應實行相應的改革。

【關鍵詞】預付租金;未確認融資費用;新攤銷法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對融資租賃,承租方要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出租方要按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對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確認融資費用如何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如何分配,該準則并無規定。最權威的說法是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上說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見該書426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版)這還是過去的老辦法。筆者經過研究發現這樣做并不妥,不符合新準則。《企業會計準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第十九條規定:“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賃期內,憑什么不分攤融資費用?在租賃的第一期,應付租賃款已經發生,根據權責發生制,它就應當分擔融資費用。不僅如此,它應分攤的融資費用在租賃期內是最多的,因為它的應付租賃款最多。不錯,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攤未實現融資費用。應按應付租賃款減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第一期應分攤的融資費用。下面用一權威教材上的例子(陳信元主編《財務會計》(第二版)33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說明“第一期不攤銷融資費用”的老攤銷方法和筆者提出的“第一期要攤銷融資費用”的新攤銷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將1臺設備出租給乙公司,設備成本23000元,公允價值29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應付租金8000元,租賃利率8%,設備預計經濟壽命6年,無殘值。合同規定租賃期滿時乙公司可以10元的價格優先購買該設備。老辦法的攤銷表是:

新攤銷表和前面那個老攤銷表區別之一就是增設了第二欄“計息基數”。拿第一年來說,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000元租金,這8000元就不再計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計息基數只能是28616-8000=20616。這20616元的應付租賃款應當在第一年計息,利息費用為20616×8%=1649元。這正是老辦法忽視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計息基數和應付本金額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616元),不需要分設;先付租金這兩項不相等,需要分設。這是先付租金攤銷表和后付租金攤銷表的主要區別之一。許多教材中這兩個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實際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攤銷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攤銷表中來,這是它出現錯誤的重要原因。區別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攤銷的1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體上移一年。第一年不僅攤銷了融資費用,而且它分攤的融資費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最后一年不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為:1.未確認融資費用前三年攤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攤銷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應付租賃款付清了,當年不產生租賃利息費用,就不再攤銷了。但仔細一想,這樣做存在這樣一個問題:租賃期是四年,卻是按三年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最后一年不分擔任何融資費用,利潤會因此過高。另外也不符合新準則,新準則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分攤”,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為解決這個問題,筆者又想出一個辦法:最后兩年改為直線法。上例最后兩年應攤銷的融資費用均為594/2=297。攤銷表也應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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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的必要性

摘要:上世紀80年代,我國金融租賃業發展剛開始起步,在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從初創到飛速發展再到后來的行業清理整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正逐步邁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本文通過回顧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歷程,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租賃業務的必要性以及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從而進一步提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的對策,以期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相關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租賃業務;合作模式

上世紀80年代,我國金融租賃業發展剛開始起步,在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從初創到飛速發展再到后來的行業清理整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正逐步邁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自從《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3月允許了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參股或者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以來,我國金融租賃行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據數據顯示,截止到2015年底,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租賃合同總額達到了17300億元,相比2014年合同總額增長了約33%,并且仍具有高速增長的趨勢。我國商業銀行憑借其獨特的行業競爭優勢,在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及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等方面具備很大的優勢。本文通過回顧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歷程,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租賃業務的必要性以及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從而進一步提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租賃業務的對策,以期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相關建議。

一、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縱觀我國金融租賃行業30多年的發展史,可以將其劃分為三個階段。首先第一個階段從1981年到1987年,在這一時期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時期,增長速度驚人。據有關數據的不完全統計,從1981年到1987年,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企業從業數量超過了100家,租賃金額的規模也將近24億美元,在當時我國的金融發展中占據一席之地。1988年到1998年則是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第二階段,也是行業發展面臨問題最多的一個階段。這一時期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明顯特征就是伴隨著一系列的政策調整。因為經歷了第一階段的飛速發展,金融租賃行業中的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并且得不到及時地解決導致現象不斷惡化。再加上當時一些租賃企業沉重的稅收負擔以及人民幣貶值等一系列因素導致企業(承租方)不能及時返還租金,金融租賃行業整體進入蕭條時期,行業的發展遭到了重大的打擊。經歷了快速發展、整頓發展后,我國金融租賃行業進入到了恢復和穩定發展的一個階段。伴隨著商務部關于融資租賃行業法律的不斷修訂和完善,一系列促進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法規的出臺等,金融租賃行業得到了穩定的發展,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的市場規模于2014年底達到了12900億元,同比增長51.2%,與此同時社會對金融租賃行業的認可度也在逐步提升。

二、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業務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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