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需公債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1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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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公債研究論文

一、南京臨時政府的財政危機及軍需公債出爐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但新生的資產階級革命政權從一開始就陷入了嚴重的財政危機之中。作為臨時政府首都的南京“庫藏如洗”,各省也無“分文報解”。地方各省不但“無一錢供給”,反而電“催撥款,就連湖北這樣的首義省份,在財政上也要求中央極力維持”。新的稅收無從建立,原有的海關稅收又被外國公使團以防止內亂無法償還債務為名,全部“置于總稅務司的控制之下”,“各關所收稅款,每星期匯交上海,分存匯豐、清華、道勝三行,為歸還洋債賠款之用”,臨時政府不能支取分文。財源雖無,但用項卻巨。軍隊餉需就較革命前增加幾十倍,“每日到陸軍部取餉者數十起”,前敵之軍,“就時有嘩潰之勢”。有的軍官揚言:“軍隊乏餉即潰,到那時只好自由行動,莫怪對不住地方”,陸軍總長黃興為此“寢食俱廢”,“至于吐血”。除軍費浩繁外,政府的行政費用、難民的救濟金、烈士子女的撫恤金等,亦屬刻不容緩,但都無從支付。臨時政府面臨的財政困難的確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中央財政匱乏已極”。

面對如此困難的財政狀況,南京臨時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如發動國民募捐、縮減行政經費、發行軍用鈔票等等。其中,舉借內外債是臨時政府作為救急的最主要手段。武昌起義后,遠在海外的孫中山就把能否獲得外國貸款看作是革命成敗的關鍵,從美國到英國,從英國到法國,遠涉重洋,風塵仆仆,不懈呼吁,到處交涉,力圖從各帝國主義國家取得貸款。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時,孫中山也從有利于取得外國借款的角度出發,慎重財政總長的遴選,最后以“借款于國際有信用”的陳錦濤任之。陳錦濤一出任財政總長,孫中山就派他去上海籌借外債。但孫中山的借款計劃處處受挫,未能成功,發出的借款電文,一直“杳無回音”。外債舉借無果,發行巨額內債就成為挽救臨時政府財政危機的另一個重要舉措。軍需公債由此產生。

1月8日,由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副總統黎元洪、財政總長陳錦濤聯名簽署發行中華民國元年八厘軍需公債(簡稱軍需公債)。在公債發行弁言中,臨時政府指出,民國成立之初,“餉糈籌撥,固難緩手須臾,政費繁興,又日見其推廣”,財政異常困難,并且“軍事倥傯,倘乏整頓經營之余力”,“全恃募捐微末,亦無永久繼續之功能”,而“公債募集,為文明各國之通例,特吾國未經仿行,又以舊時政府,其信用不孚于國民,故國民亦不知公債之利益。今則民國方興,與民更始,昭示大信,中外咸知,籌辦者無侵吞銷耗之可虞,受買者有利息報酬之可冀。而且分期繳納,定限歸還,少數固無細流土壤之嫌,多數更有名譽獎勵之法。定章具在,取法至良”。因此,決定發行軍需公債。

為發行軍需公債,南京臨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中華民國軍需公債章程》32條。章程規定,此項公債專充臨時軍需及保衛治安之用,定額為1億元。債票不記名,持有者即為債主。票面分5元、10元、100元、1000元四種。債票正面用華文,背面用英文。公債由財政部發行,分派各省財政司勸募。各省財政司所設公債處及其他處作為發行及經理公債之機構。此項債票于1912年1月28日先由上海發出預約收據,并陸續寄往各省各埠,俟認款交足后再換給正式發票。購票之人須于一星期內繳付認定總數的1/4,由本地公債處發給收據,其余3/4限3個月內繳清,債款繳清后由財政部換給正式債票。外國人也可購買公債。以金鎊買本公債者,每百元債票值9金鎊。凡用金鎊購買者均須在購買收據及債票上加蓋圖章并注明將來還本付息亦用金鎊。凡熱心應募或勸募公債者由各省公債處稟請財政部照獎勵章程給獎。公債年息8厘,以每年2月2日及8月2日為發息之期。每張債票上附有息票12張,到期息票須于6個月內兌現或作納稅及錢糧之用,過期作廢。償還期限為6年,前一年付息不還本,后五年由財政部執行抽簽法,每年償還本金1/5。凡抽中之票可在各公債處或其他處兌現或將該票作為納稅及錢糧之用。公債期滿可展限兩年。中簽債票須于兩年內由持票人向經理債本機關兌現或將該票作為納稅及錢糧之用,過期作廢。公債償還以國家所收錢糧作抵,將來免厘加稅實行時則改以所加之稅作抵。

二、南京臨時政府力促公債發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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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臨時政府軍需公債研究論文

摘要:民國元年軍需公債(簡稱軍需公債)是南京臨時政府發行的唯一一次、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發行的第一次內國公債。新生的革命政權欲通過發行軍需公債擺脫嚴重的財政危機,但公債發行并沒有給她帶來轉機,南京臨時政府在財政困窘中宣告結束。毋庸諱言,軍需公債不是一次成功發行的國內公債,但軍需公債所籌措的款項在臨時政府財政收入中又占有不可忽視的份額,對于維持岌岌可危的臨時政府財政仍然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時,它是我國中央政府有內債發行以來最早正式實施還本付息的內國公債,又具有開篇的意義。

關鍵詞:軍需公債;南京臨時政府;內國公債;發行;最早

軍需公債是南京臨時政府發行的唯一一次、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發行的第一次內國公債。雖然軍需公債發行沒有從根本上使臨時政府財政轉危為安,但公債發行所得對于維持岌岌可危的新生革命政權仍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時,軍需公債是我國中央政府有內國公債發行以來最早正式實施還本付息的內國公債,具有開篇的意義。關于此項內國公債,目前我國尚無專文探討,筆者不揣淺陋,撰寫此文,祈請識者雅正。

一、南京臨時政府的財政危機及軍需公債出爐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時政府宣告成立。但新生的資產階級革命政權從一開始就陷入了嚴重的財政危機之中。作為臨時政府首都的南京“庫藏如洗”,各省也無“分文報解”。地方各省不但“無一錢供給”,反而電“催撥款,就連湖北這樣的首義省份,在財政上也要求中央極力維持”。新的稅收無從建立,原有的海關稅收又被外國公使團以防止內亂無法償還債務為名,全部“置于總稅務司的控制之下”,“各關所收稅款,每星期匯交上海,分存匯豐、清華、道勝三行,為歸還洋債賠款之用”,臨時政府不能支取分文。財源雖無,但用項卻巨。軍隊餉需就較革命前增加幾十倍,“每日到陸軍部取餉者數十起”,前敵之軍,“就時有嘩潰之勢”。有的軍官揚言:“軍隊乏餉即潰,到那時只好自由行動,莫怪對不住地方”,陸軍總長黃興為此“寢食俱廢”,“至于吐血”。除軍費浩繁外,政府的行政費用、難民的救濟金、烈士子女的撫恤金等,亦屬刻不容緩,但都無從支付。臨時政府面臨的財政困難的確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中央財政匱乏已極”。

面對如此困難的財政狀況,南京臨時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如發動國民募捐、縮減行政經費、發行軍用鈔票等等。其中,舉借內外債是臨時政府作為救急的最主要手段。武昌起義后,遠在海外的孫中山就把能否獲得外國貸款看作是革命成敗的關鍵,從美國到英國,從英國到法國,遠涉重洋,風塵仆仆,不懈呼吁,到處交涉,力圖從各帝國主義國家取得貸款。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時,孫中山也從有利于取得外國借款的角度出發,慎重財政總長的遴選,最后以“借款于國際有信用”的陳錦濤任之。陳錦濤一出任財政總長,孫中山就派他去上海籌借外債。但孫中山的借款計劃處處受挫,未能成功,發出的借款電文,一直“杳無回音”。外債舉借無果,發行巨額內債就成為挽救臨時政府財政危機的另一個重要舉措。軍需公債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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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債券價格變動論文

一、近代中國債券市價變動的基本狀況

近代中國債券的發行始于1894年,當時的清王朝為了彌補國庫的空虛,開始效仿西方的公債制度發行公債。清王朝發行的主要公債一共有三筆:息借商款、昭信股票和愛國公債,估計實收白銀不足5000萬兩。這些公債基本上未進入流通,因此,也就無所謂價格的變動。辛亥革命以后,公債發行逐漸增多,交易的要求越來越強,1918年2月北平證券交易所成立。從1914年至1927年,以北京為中心、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為承銷主體的債券發行與交易市場基本形成。但是,伴隨國民黨政府機構向上海的轉移,以北京為中心的證券市場開始衰落,1929年前后以上海為中心的債券發行與交易市場基本形成。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98%是政府公債,價格的變動也以政府債券為主。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以后,由于國民黨政府的命運未知,債券的發行和交易走向衰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公債在民國十年(1921年)整理案未實行前,無連續資料可供研究,因此,本文主要研究1922—1937年這一時期的債券價格變動。

我們首先分析1922年到1929年債券市場的價格變動情況。

1922年債券市況以整理六厘公債及整理金融公債最為活躍,全部債市從1月至7月均呈跌勢,由于信交風潮的影響,證券市場極為消沉。7月以后,政府通過了關稅余款變通撥付辦法,使擔保基金有了保障,債市開始逐漸上漲。盡管中間由于直奉戰爭等原因,債市有所回落,但總趨勢是上漲的,只有九六債券因擔保基金無著落而趨跌。

1923年年初由于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有不愿保管基金的傳說,債市恐慌而引起價格下落,安氏澄清事實后,正值銀根寬松,債市回漲且形堅挺。此后,由于4月份金融債券抽簽延期和7月的政局變動,再加上11月秋收,銀根趨緊,只有金融債券補行抽簽價格上漲,其他均呈跌勢。

進入1924年,債市普遍上漲。然而,由于8月間銀根收緊,九六公債基金無著,引起債券市場風波,加之政局動蕩、水災旱災同起,債市一落千丈。直至10月戰事結束、商業凋敝、銀根平松,債市才開始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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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價格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中國近代債券的發行始于1894年,而債券的交易則發生在民國成立以后。伴隨著中國近代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其債券價格也經常發生大的變動。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擔保基金的確定、債券的收益率、投機以及其他非經濟因素。

【關鍵詞】政府債券/債券價格變動/擔保基金/債券收益率/投機

PublicBond/BondPriceFluctuation/DateFund/BondRateofReturn/Speculation

【正文】

近代中國債券市場的價格,伴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而不斷發生巨大的變動。這種變動集中反映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處于全國金融中心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國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證券市場價格的變動成為研究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主要依據。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一、近代中國債券市價變動的基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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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價錢變更論文

【內容提要】中國近代債券的刊行始于1894年,而債券的交易則孕育發生在民國建立以后。陪同著中國近代社會、經濟生存的變更,其債券價錢也通常孕育發生大的變更。本文試議決對這暫時期相干歷史資料的闡發,展現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錢變更的主要緣故原由,其中包羅保證基金簡直定、債券的收益率、謀利以及其他非經濟因素。

【關鍵詞】政府債券/債券價錢變更/保證基金/債券收益率/謀利

PublicBond/BondPriceFluctuation/DateFund/BondRateofReturn/Speculation

【正文】

近代中國債券市場的價錢,陪同著社會、經濟生存的變更,而不停孕育發生巨大的變更。這種變更會集反應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處于天下金融中心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國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證券市場價錢的變更成為研究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錢變更的主要依據。本文試議決對這暫時期相干歷史資料的闡發,展現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錢變更的主要緣故原由。

一、近代中國債券時值變更的基本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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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價錢變更論文

【內容提要】中國近代債券的刊行始于1894年,而債券的交易則孕育發生在民國建立以后。陪同著中國近代社會、經濟生存的變更,其債券價錢也通常孕育發生大的變更。本文試議決對這暫時期相干歷史資料的闡發,展現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錢變更的主要緣故原由,其中包羅保證基金簡直定、債券的收益率、謀利以及其他非經濟因素。

【關鍵詞】政府債券/債券價錢變更/保證基金/債券收益率/謀利

PublicBond/BondPriceFluctuation/DateFund/BondRateofReturn/Speculation

【正文】

近代中國債券市場的價錢,陪同著社會、經濟生存的變更,而不停孕育發生巨大的變更。這種變更會集反應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處于天下金融中心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國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證券市場價錢的變更成為研究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錢變更的主要依據。本文試議決對這暫時期相干歷史資料的闡發,展現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錢變更的主要緣故原由。

一、近代中國債券時值變更的基本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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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原因分析

【內容提要】中國近代債券的發行始于1894年,而債券的交易則發生在民國成立以后。伴隨著中國近代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其債券價格也經常發生大的變動。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擔保基金的確定、債券的收益率、投機以及其他非經濟因素。

【關鍵詞】政府債券/債券價格變動/擔保基金/債券收益率/投機

PublicBond/BondPriceFluctuation/DateFund/BondRateofReturn/Speculation

【正文】

近代中國債券市場的價格,伴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而不斷發生巨大的變動。這種變動集中反映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處于全國金融中心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國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證券市場價格的變動成為研究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主要依據。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一、近代中國債券市價變動的基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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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價格變動原因

一、近代中國債券市價變動的基本狀況

近代中國債券的發行始于1894年,當時的清王朝為了彌補國庫的空虛,開始效仿西方的公債制度發行公債。清王朝發行的主要公債一共有三筆:息借商款、昭信股票和愛國公債,估計實收白銀不足5000萬兩。這些公債基本上未進入流通,因此,也就無所謂價格的變動。辛亥革命以后,公債發行逐漸增多,交易的要求越來越強,1918年2月北平證券交易所成立。從1914年至1927年,以北京為中心、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為承銷主體的債券發行與交易市場基本形成。但是,伴隨國民黨政府機構向上海的轉移,以北京為中心的證券市場開始衰落,1929年前后以上海為中心的債券發行與交易市場基本形成。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98%是政府公債,價格的變動也以政府債券為主。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以后,由于國民黨政府的命運未知,債券的發行和交易走向衰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公債在民國十年(1921年)整理案未實行前,無連續資料可供研究,因此,本文主要研究1922—1937年這一時期的債券價格變動。

我們首先分析1922年到1929年債券市場的價格變動情況。

1922年債券市況以整理六厘公債及整理金融公債最為活躍,全部債市從1月至7月均呈跌勢,由于信交風潮的影響,證券市場極為消沉。7月以后,政府通過了關稅余款變通撥付辦法,使擔保基金有了保障,債市開始逐漸上漲。盡管中間由于直奉戰爭等原因,債市有所回落,但總趨勢是上漲的,只有九六債券因擔保基金無著落而趨跌。

1923年年初由于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有不愿保管基金的傳說,債市恐慌而引起價格下落,安氏澄清事實后,正值銀根寬松,債市回漲且形堅挺。此后,由于4月份金融債券抽簽延期和7月的政局變動,再加上11月秋收,銀根趨緊,只有金融債券補行抽簽價格上漲,其他均呈跌勢。

進入1924年,債市普遍上漲。然而,由于8月間銀根收緊,九六公債基金無著,引起債券市場風波,加之政局動蕩、水災旱災同起,債市一落千丈。直至10月戰事結束、商業凋敝、銀根平松,債市才開始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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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價格變動原因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中國近代債券的發行始于1894年,而債券的交易則發生在民國成立以后。伴隨著中國近代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其債券價格也經常發生大的變動。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擔保基金的確定、債券的收益率、投機以及其他非經濟因素。

【關鍵詞】政府債券/債券價格變動/擔保基金/債券收益率/投機

PublicBond/BondPriceFluctuation/DateFund/BondRateofReturn/Speculation

【正文】

近代中國債券市場的價格,伴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動,而不斷發生巨大的變動。這種變動集中反映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處于全國金融中心的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國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證券市場價格的變動成為研究近代中國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主要依據。本文試通過對這一時期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揭示影響近代中國證券市場債券價格變動的主要原因。

一、近代中國債券市價變動的基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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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管理精鹽工業政策

1914年,著名實業家范旭東在天津創辦了中國近代第一家生產精鹽的企業———久大精鹽公司。在其帶動下,各地掀起了創辦精鹽工廠的熱潮。截止到1928年,先后有通益、通達、福海、奉天、利源等13家精鹽公司成立。這些精鹽公司的成立,對推動中國近代精鹽工業的發展,改良食鹽生產技術,從經濟方面實現中國鹽業的近代化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北洋政府鹽務署官員對這一新興工業的態度卻是較為復雜的:一方面,精鹽工業可以推動中國制鹽技術的進步以及相關鹽化學工業部門的發展,推進鹽業產運銷制度的變革,為中國近代鹽政改革提供一條新的可行之路。而且,精鹽較粗鹽還有許多優勢,如質量好,不存在耗斤問題,可抵御洋鹽對國內制鹽業的沖擊等,應該說精鹽工業無論對于民眾健康還是國家稅收,都大有裨益,應予以提倡。但另一方面,舊的鹽商壟斷集團勢力強大,實力雄厚,社會影響力廣泛,與各級政府關系密切。由于精鹽工業的發展和精鹽的暢銷會嚴重損害鹽商的既得利益,懾于鹽商的壓力,鹽務署不得不照顧他們的利益,通過采取一些政策和措施來限制精鹽工業的發展,以維護鹽商賴以生存的專商引岸制度。因此,從總體上說,北洋政府時期鹽務署對于精鹽工業的政策基本是允許其存在,但限制其自由發展。

一、精鹽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店銷售

精鹽公司作為生產精鹽的企業,沒有權利自行設店銷售,也沒有權利自主選擇經銷商為其代銷精鹽。1916年,久大精鹽公司正式投入生產后,鹽務署頒布了《久大精鹽公司運銷繳稅辦法》,《辦法》規定:“通商口岸向由引商售鹽者,得由久大公司稟請該管鹽務機關,諭知該口岸引商代銷代售,不得自行設店售賣,不得另行委托他種商人。若商人稟復不愿代銷,則久大公司得向該管機關具稟聲明,設店自售。”[1]鹽務署為照顧鹽商利益,久大公司必須優先讓當地鹽商為其代銷精鹽,只有在鹽商不愿為其代銷的情況下,公司方可選擇自行設店銷售或選擇其他商人為其代銷。后隨著精鹽公司的陸續成立,鹽務署在1922年頒布的《精鹽公司運銷精鹽及納稅章程》中,將這一原則通用于各精鹽公司。

二、精鹽公司不得隨意增加產額

在精鹽產額方面,精鹽公司不能像其他工業部門那樣可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自行調節產額。久大公司在呈請立案時,其最高年產額定為每年三萬擔;1919年8月,山東商人林子有創辦通益精鹽公司,在公司運銷繳稅章程中規定,最高年產額不得超過5萬擔。其他各精鹽公司也都有類似限制產額的規定。同樣,各精鹽公司若想增加產額,必須向鹽務署提出申請,經其批準后方可增加。后隨著精鹽公司的陸續成立和精鹽產量的增加,威脅到了鹽商集團的既得利益,鹽商曾多次要求鹽務署限制精鹽產額。各精鹽公司和鹽商之間關于精鹽產額問題的訴訟也是此起彼伏。其中,尤以久大精鹽公司與淮商之間的矛盾最為尖銳。1920年,淮南鹽商聯合上書鹽務署,稱既然精鹽是為抵制洋鹽進口而設,鹽務署應統計各通商口岸每年洋鹽進口的數量,以分配各口岸的精鹽銷額,但被鹽務署拒絕。隨后淮商上訴平政院,請求平政院裁決。經其裁決,要求鹽務署調查每年洋鹽進口之數,以確定精鹽行銷總額。鹽務署被迫下令各省鹽務機關調查所屬通商口岸進口洋鹽之數。經調查,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口洋鹽之數為六千余擔。鹽務署向平政院陳述,如今海關每年進口洋鹽只有六千余擔,如果以此作為全國精鹽行銷總額的參考標準,這不僅與目前各精鹽公司精鹽產額總數相差懸殊,就是與原來久大公司成立時準許之產額相差也很大,因此請求平政院明示:“是否即以海關所查約六千余擔之數為額,除此六千擔之列,是否即不得再許精制或再制。請予解決。”[2]8平政院回復道:“以久大立案為原呈,既系以抵制洋鹽為宗旨,則配定銷額,自應以洋鹽為標準,不得超出進口實數以上。”[2]8當時,久大精鹽公司年產額已達15萬擔,而平政院判決每年只能生產6000擔,相差懸殊,如果執行,無異于將久大公司取消,所以鹽務署并未認真執行。為妥善解決精鹽產額問題,1924年1月,鹽務署與鹽務稽核總所聯合召開全國精鹽會議,商議解決精鹽銷售問題。在鹽商集團和地方政府的壓力下,會議決定,自本年起,三年內全國精鹽產額最高不得超過300萬擔。而截止到1924年,全國共有9家精鹽公司,分攤至各公司平均每年最多可產33萬擔略多,而久大公司在1922年精鹽產量就已達到40萬擔。因此,這一決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精鹽工業的發展。

三、精鹽公司的銷售區域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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