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聽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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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聽證論辯性
一、從中西方立法聽證的異同看我國立法聽證中論辯的重要性
聽證,系泊來語,英文為“hearing”,根據《朗文當代英語詞典》(LongmanDictionaryofcontemporaryEnglish),原意即“聽取意見”,可解釋為“聽力”、“傾聽”、“審訊”、“聽取意見會”等等。根據聽證機構的不同,西方國家的聽證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司法聽證,多在司法領域用于解決特定的事實爭論,亦稱審判型聽證。二是議會聽證,在形式上可細分為立法聽證、決策聽證、監督聽證。三是行政聽證,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決策、行政立法的聽證。與我國各地舉行的立法聽證相比,西方議會的立法聽證具有兩大特點:
其一,西方議會立法權的寬泛性決定其立法聽證的多樣性。在西方國家,提交議會審議的議案稱為法案(Bill),法案的審議通過也就稱之為立法。其議會立法除一般立法意義上法律的創制、訂立、修改、廢止外,還包括對某一具體事項的立法。前者與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立法權相同,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后者部分類似于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的決定權和監督權。西方議會的立法權是相當寬泛的,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議會立法,往往經常的、大量的是針對具體事項進行立法[1]。如2003年、2005年美國佛洛里達州議會和聯邦議會分別就特里·夏沃(TerriSchiavo)進食管案的緊急立法[2],2004年美國國會關于駐伊美軍經費撥款法案[3];有關于克林頓緋聞案的調查[4]、關于發動伊拉克戰爭理由的真實性(伊拉克是否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調查[5]等等。西方議會立法的這種寬泛性決定其立法聽證的多樣性[6]。其中,相似于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和監督權性質的關于具體事項的立法,其聽證在通常情況下也類似于對待決定和監督行為的調查質證,旨在查明事實。英美法系國家議會立法聽證,屬于這種質證形式的占了大多數。
我國從立法體系和方式上看,基本上可歸屬于大陸法系。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其職權與西方議會的職權有較大的差異。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主要是針對社會普遍遵循的事項確立法律規范,是不針對具體對象或具體事項的抽象性的立法行為,立法過程所探究的不是事實的真相問題,而是立法機關即將形成的立法性事實對利益相對人的損益的權衡。這就決定了其立法聽證是收集信息資料的途徑之一,利益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的完整、全面的表達,則成為影響立法結果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我國立法機關的立法聽證,不存在那種調查質證的形式。
其二、西方議會立法聽證具有制度上的某種強制性。西方聽證制度源于司法訴訟。那種針對具體事項立法的質證方式的立法聽證實際上帶有準司法調查性質(如彈劾總統)。在這類立法聽證中,陳述人承擔法定的作證義務,其陳述詞具有證明性質。同行政機關的決策聽證、監督聽證一樣,這類立法聽證的核心是出于尋求支持提案人主張的理由或證據。因此,其立法聽證就不能不具有制度性的強制力特征,有別于我國立法聽證。這種強制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陳述人作證的義務性。根據美國眾議院規則的規定,凡與聽證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或者有關專家,均有義務到會聽證[7]。在證人到會形式上一般采用“傳喚”(SUMMONS),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自愿到會陳述。證人不得無故缺席,確有困難不能到會作證的,也要提交書面證言。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如美國眾議院特別調查委員會關于伊拉克是否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聽證,國防部長、國務卿甚至總統等高官也被傳喚到議會作證,連布什總統也得出具書面證詞。
我國立法聽證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毫無疑問,“聽證”一詞,往往都是與“民主”相伴隨而存在的,在現代國家和社會,立法民主原則,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所謂立法聽證,就是讓與一部即將出臺的法律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公眾,或者法律專家、學者積極參與了解該法律的立法背景、宗旨、體例及具體內容,并發現、質疑該法律中存在的問題,以監督、保障該法律趨于完善的一種立法程序,它是立法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
正是因為體現著民主的精神,立法聽證制度在西方國家也是隨著民主精神的發展而得到不斷健全完善的,有論者甚至認為,其最初甚至可以在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中找到影子[1].它的發展經歷著一個從司法聽證到立法聽證的過程,最初在英國、美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中確立了聽證制度,如美國司法制度中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序”就包含著聽證程序;隨著民主和法治的發展,西方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和行政的事務的呼聲高漲,立法聽證制度便應運而生,受到普遍認同,特別是二戰之后,日本和拉美等一些國家相應實行了立法聽證[2].對立法聽證制度的作用,美國學者D??杜魯門的闡釋最為精辟:一是從政策和技術上就法案的條款、名詞等作出正確的解釋;二是作為傳播手段向公眾灌輸法案的內容;三是通過聽證會這一安全閥為公眾提供緩和沖突及解除困擾的手段[3].
我國的司法聽證制度起步較晚,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始于1996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立法聽證制度的確立又延遲了幾年時間,直到2000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才得以正式確立,體現在該法三個條文之中,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三十四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以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其中,第五條規定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奠定了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立法原則基礎;第三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則明確規定了立法聽證是立法前征求各方面意見的法定選擇性程序。
其實,在《立法法》頒布的前一年,1999年6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舉行了聽證會,開創了我國立法聽證的先河。同年,深圳市更是制定了全國首個地方人大部門立法的聽證規則《深圳市人大計劃預算委員會聽證制度》[4].《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后,全國多數省市相繼以條例、辦法或規定等形式制定了本地的立法聽證規則,也進行了許多立法聽證嘗試。應該肯定,這些立法聽證嘗試都是有益的,對促進我國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法》對立法聽證制度只是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于是在具體操作實踐過程中,各地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立法聽證的范圍、主體、程序以及效力等各方面,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在立法過程中,目前還沒有開始運作聽證程序。因此,只能說立法聽證制度在我國,只是開始初步建立,在地方立法中開始正式運作,而談不上已經建立了完整的立法聽證制度。
為此,在《立法法》頒布實施五周年之際,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我國立法聽證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重新審視,深入分析其執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立法聽證制度,促進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提供有力的法理理論和實踐經驗支持。
一、目前我國執行立法聽證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稅收立法聽證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由司法聽證演變而來的立法聽證制度服務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稅收作為政府存在和運作的財政來源,直接關系到每個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因此稅法的制定迫切需要一種體現民主參與和科學決策的程序性制度。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收立法是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走向。稅收立法聽證制度在操作程序上亦有其獨特之處。
關鍵詞:稅法,立法,立法聽證制度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對公民來說,政府服務的直接成本是稅收,課稅的方式會明顯地影響他對擴大或縮小這類服務的態度?!盵1]由此可見,稅收是公民與國家之間最直接最根本的經濟關系。進而言之,稅收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的臍帶,經典作家了揭示稅收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稅是喂養政府的娘奶?!盵2]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生成,稅收的合法性、民主性及科學性問題將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關注,立法聽證制度在稅收立法領域的采用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一、立法聽證制度的源流與本質
立法聽證制度是借鑒和移植司法聽證制度而形成的一項程序性制度,肇端于英國?!白匀徽x”(naturaljustice)原則要求裁判者聽取雙方的陳述。《圣經》中“既聽取隆著者也聽取卑微者”的箴言,在司法上落實為“任何人的辯護必須被公平地聽取”(aman‘sdefencemustalwaysbefairlyheard)原則。這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publicbehavior)的程序手段之一,也被認為是現代聽證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礎。[3]在美國,與“自然正義”相對應的術語是“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體現為“實體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和“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兩部分。前者具體銘刻于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即“無論何州不得不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而后者運用得更為靈活,從司法的“兩造對抗”逐步擴大到行政和立法領域。經過50年的發展,美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日益完善,堪稱世界上立法聽證制度最完備的國家。隨后,歐洲大陸以及亞洲的日本等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立法聽證體系。
在我國,聽證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96年至1999年,其標志是1996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在我國的法律中確立了聽證制度;1998年5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掀起價格聽證熱潮,聽證一詞正式為國人所接受。第二階段,1999年至今,其標志是1999年9月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我國第一次立法聽證;2000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保ǖ?4條)和“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58條)隨后,立法聽證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得到了更多的采用,有些地區制定了立法聽證實施辦法,豐富了實踐性。
淺析立法聽證的和諧價值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的****提出的重大任務。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要有一定的實現形式和制度。本文認為,立法聽證正是這樣一種形式和制度,它的出現和發展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又必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體現其應有的和諧價值。
一、立法聽證堅持走群眾路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群眾基礎。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第一個特征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是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和諧社會必然是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應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有一定的實現形式和制度,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同樣如此?,F實政治生活中,由于缺乏一定的實現形式和制度,造成民意表達渠道極不順暢,社會主義民主往往無從體現。而立法聽證的核心價值正是在于堅持立法的群眾路線,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推進立法的民主化。
社會主義社會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體現人民的利益,立法機關,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設置目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但如果民意沒有表達的渠道,上述目的能否實現就很值得懷疑?,F實立法中沒有很好代表人民利益,甚至出現損害人民利益的立法腐敗等現象并不罕見。立法聽證不僅使人民群眾直接參與立法過程,表達自己的意志,而且有助于他們了解和監督立法過程和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體現公眾的利益、意志和智慧。而且,立法聽證擴大了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彌補了民主選舉制度的不足,拓展了現有民主實踐的廣度和深度。因此,立法聽證是地方人大在立法領域積極探索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新方式,是我國民主政治實踐新的發展,體現了人民代議機關的人民性,保障了人民意志在立法中的體現。作為民主的具體實現形式,立法聽證體現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保證了人民群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利于人民群眾真正樹立起主人翁的意識,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立法聽證遵循公平正義程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開辟化解沖突的有效途徑。
公平和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準。同志指出:“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協調矛盾,必須注重社會公平,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蹦壳埃覈幵谌司鵊DP1000-3000美元的關鍵階段,社會經濟結構發生深刻變革,一些長期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凸顯,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如果各方面利益調整的好,就能進入黃金發展期,反之則會落入“拉美陷阱”,更談不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國實施依法治國,利益的調整主要是依靠法律。立法工作的實質就是對各種利益關系的分配、界定和協調。而立法能否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系,關鍵是能否體現、促進、實現和保障公平和正義。作為“開門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立法聽證源于自然公正原則,其本身追求和體現的是一種程序的公平和正義。公平和正義的程序是立法聽證的核心內容及法理基礎。
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
立法聽證終于在中國的立法實際生活中出現了。開始它是作為一種嘗試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現于地方立法實踐之中的,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聽證,就是中國立法聽證實踐的先聲。之后便作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全國人大于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苯涍^這樣的發展,立法聽證對中國立法而言,已不僅是一種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種立法制度。這樣,它對中國民主和法治建設,就具有更大的價值。
立法聽證無論作為立法的民主方式還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應當聽取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將這種意見作為立法決策的依據或參考,使立法決策合乎民主和盡可能達致科學。立法聽證的根本屬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直接相聯的。但立法聽證作為一種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實施是立法主體的法定職責,而不是立法主體有時可以采行而有時可以棄之不用、在這一立法事項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項上則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為或民主立法措施。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各方面的主體都有直接的正面價值。實行立法聽證,對立法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從而做出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立法決策;也有助于使他們受到啟發、受到監督,使所立之法成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離實際、背離公正。實行立法聽證,對利益相關的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表達對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們監督立法過程尤其是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或盡可能地反映他們的合理的心聲、尊重他們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視他們的心聲或意愿。實行立法聽證對公眾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參與立法,有助于他們了解和監督立法過程和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體現公眾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達公眾的意愿。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在立法決策之前以及立法過程的其他有關階段,使各有關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題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從各有關角度發表意見,引起各有關方面的正面交鋒,從而便于立法主體從多種多樣的矛盾的正面沖突中了解各相關方面的意愿。在這方面,立法聽證比之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具有更大的優勢。在座談會、論證會這樣的活動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沖突,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組織和個人,大都就某個特定的角度發表意見,提出這些意見的過程中大都沒有或缺少相對方的參與和論辯,這就使座談會、論證會所汲取的意見,通常容易成為多種一家之言的匯集,而難以汲取在論辯中產生的具有綜合價值甚至升華了的更高層次的意見。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為相當廣泛的社會主體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經?;拿裰饔柧毜目臻g范圍。聽證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訓練、民主宣傳、民主教育的課堂,是廣泛的社會主體直接參與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實際演練,尤其是社會公眾直接參與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徑。在我們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普通的社會主體特別是公眾,直接獲得民主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一個走向現代民主、現代法治環境的大國的要求相比,是比較少的,現在有了立法聽證這種制度民主,正可以在這方面彌補我們的或缺。
實現立法聽證制度,可以從一個重要和實在的角度推進中國民主的發展。中國文化中的社會主體,在民主方面,過去素來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現問題?,F在立法聽證為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法定的可以行的場所或舞臺。立法就是決策,就是權利資源的配置,對這樣重大的事情,中國舊時代的統治者是不允許不希望一般社會主體或普通公眾參與的,這就逐漸形成一種傳統,以至于中國的社會主體特別是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通常既沒有機會也沒有興趣。現在有了立法聽證制度,包括普通公眾在內的社會主體有了這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立法決策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機會,這無疑是對舊傳統的實在的深切的改造。中國的社會公眾,包括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以至更大范圍的國政,自當會逐漸生發興趣、熱情和積極性。社會主體可以看到的那種實在的而直接關系自身利益的民主,可以從這里發展開去。實行立法聽證制度,比之學者們窮年累月辛苦寫作關于民主的高頭文章,對建設現代民主,當會更見功效。
稅收立法聽證制度論文
提要:由司法聽證演變而來的立法聽證制度服務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化。稅收作為政府存在和運作的財政來源,直接關系到每個成員的利益,因此稅法的制定迫切需要一種體現民主參與和科學決策的程序性制度。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收立法是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走向。稅收立法聽證制度在操作程序上亦有其獨特之處。
關鍵詞:稅法立法立法聽證制度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等通過一定方式(常見為聽證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規提供依據的一種立法制度。該制度服務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對公民來說,政府服務的直接成本是稅收,課稅的方式會明顯地他對擴大或縮小這類服務的態度。”[1]由此可見,稅收是公民與國家之間最直接最根本的經濟關系。進而言之,稅收是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臍帶,經典作家了揭示稅收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稅是喂養政府的娘奶。”[2]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和市民社會的生成,稅收的合法性、民主性及科學性將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關注,立法聽證制度在稅收立法領域的采用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一、立法聽證制度的源流與本質
立法聽證制度是借鑒和移植司法聽證制度而形成的一項程序性制度,肇端于英國?!罢x”(naturaljustice)原則要求裁判者聽取雙方的陳述。《圣經》中“既聽取隆著者也聽取卑微者”的箴言,在司法上落實為“任何人的辯護必須被公平地聽取”(aman''''sdefencemustalwaysbefairlyheard)原則。這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publicbehavior)的程序手段之一,也被認為是聽證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礎。[3]在美國,與“自然正義”相對應的術語是“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體現為“實體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和“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兩部分。前者具體銘刻于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即“無論何州不得不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而后者運用得更為靈活,從司法的“兩造對抗”逐步擴大到行政和立法領域。經過50年的發展,美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日益完善,堪稱世界上立法聽證制度最完備的國家。隨后,歐洲大陸以及亞洲的日本等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立法聽證體系。
在我國,聽證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96年至1999年,其標志是1996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在我國的法律中確立了聽證制度;1998年5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掀起價格聽證熱潮,聽證一詞正式為國人所接受。第二階段,1999年至今,其標志是1999年9月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我國第一次立法聽證;2000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34條)和“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保ǖ?8條)隨后,立法聽證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得到了更多的采用,有些地區制定了立法聽證實施辦法,豐富了實踐性。
立法聽證:中國發展的內在民主需求
民主法制建設面臨著雙重任務,一方面,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大力發展民主,讓各個階層的代表都能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凝聚共識,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普遍的意愿變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近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將舉行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聽證會。在此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還公布了物權法草案,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這些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中國的立法機關越來越重視民意在立法中的體現。
過去,我們常常把法律的多少作為衡量民主發展的標志,現在看來,這是很不全面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反映民意,或者不是經過民主的程序產生的,那么法律制度越多,公民所受到的損害就越大。
舉行立法聽證,是一種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確保法律規范能夠體現民意的做法。從一定意義上講,立法聽證就是一種擴大民主或者模擬民主的過程。聽證會制度既體現在我國的《立法法》中,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同時,聽證會制度又是對現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策程序的完善和補充。所以,立法聽證會制度既是一種立法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民主制度。從形式上來看,立法聽證會需要聽取來自各個階層、不同地區陳述人的意見,需要對民意進行重新歸納和篩選。
民主法制建設面臨著雙重任務,一方面,我們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大力發展民主,讓各個階層的代表都能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凝聚共識,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普遍的意愿變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只有這樣,民主發展才不會誤入歧途,法制建設才有了正當的途徑。
但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民主的發展絕對不能一蹴而就,如果目標明確,但路徑的選擇發生錯誤,也會帶來事與愿違的后果。關于民主發展的路徑選擇,現在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聲音。不同觀點的呈現,恰恰反映出了中國民主發展的現實性和未來中國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地級市立法聽證制度探討
摘要:隨著公路建設里程的持續增加,道路交通運輸網絡日漸完善,在貨物運輸當中,公路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區域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基于經濟利益因素,公路超限超載問題依然十分嚴峻。超限超載運輸不僅會嚴重破壞路橋使用質量、擾亂貨運市場秩序,還會引發嚴重的交通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們造成嚴重的損失。為此,必須在全面了解公路超限超載危害的基礎上,找出當前治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才能維護道路貨運市場秩序,提高道路運輸安全。
關鍵詞:公路工程;超限超載;治理對策
1公路超限超載的危害
1.1損壞公路橋梁設施,縮短使用壽命
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車輛是不會對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損壞的,但人為的超限超載車輛,往往會通過加裝車輛鋼板彈簧、加長車箱等途徑違規提高載貨重量,當超限超載現象較為嚴重時,將會大幅超過公路橋梁的實際承載能力,損壞公路、橋梁質量,影響公路使用年限,甚至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
1.2影響道路通行秩序,誘發交通事故
立法過程研討行政許可法稅務聽證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適用范圍不同;有關期的限規定不同;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聽證筆錄的效力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務部門的聽證類型也有兩種、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聽證申請范圍的基本規定、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當事人必須在知曉后的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對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規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對聽證筆錄應當包含哪些內容未作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規定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惟一依據等。具體請詳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聽證有兩種,其一為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如《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其二為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均為此類。
因此,稅務部門的聽證類型也有兩種,一為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二為稅務機關依行政行為相對人申請而舉行的聽證。前者主要法律依據有《行政處罰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據為《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以下簡稱《通知》)。從相關法規規定來看,兩種聽證有幾方面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是對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聽證申請范圍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依申請而舉行聽證的范圍為被處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公民和被處予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通知》規定,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對這些規定,我們還要再區分一點,就是:前兩款是規定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范圍,后一款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申請而舉行聽證的范圍。即,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本身有應申請而舉行和稅務機關主動舉行兩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聽證制度研究
一、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制度已逐步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確立與實施對于實現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
聽證一詞始于普通法系,原為西方國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聽證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寫入法律。隨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家也相繼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都無一例外地規定了聽證程序的內容。當時,聽證僅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存在。隨著聽證程序的不斷發展,聽證制度逐步進入政府決策領域,成為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被立法機關在立法、監督等領域相繼采納。自此,聽證作為國家機關運作的新理念和一項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國家完整地建立起來了。
我國的聽證程序是從國外引進的。*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價格審議制度,這是我國聽證制度的雛形。*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過,標志著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確立。《行政處罰法》首次大膽引入“聽證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奥犠C”從此在我國由一個學術名詞成為了法治實踐,昭示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要求“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從而把聽證程序引入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年9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開創了地方人大立法聽證的先河。自此,舉行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聽證制度,擺上了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議程。
二、地方人大實行聽證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聽證會在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運用還是嘗試性的。各地在舉行聽證時的聽證都強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的地方還把“有序”作為聽證應遵循的原則。聽證程序包括提起、準備和舉行三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