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協調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5 0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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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論文
論文關鍵詞:利益協調;機制;建立;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利益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利益問題是涉及全體社會成員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全局性問題,直接影響到十幾億中國人民的民生和國家現代化的前途。因此,對利益協調問題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立健全什么樣的利益協調機制,如何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構建一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文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討。
一、對利益協調問題若干認識誤區的厘清
利益協調在和諧社會建設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段時間以來,很多人從不同角度對利益協調問題進行了討論。這種討論在整體上對于完善利益協調機制、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從討論中也可以看出,對利益協調問題還存在著一些片面理解和認識誤區,有必要進一步加以分析和厘清。
首先,利益協調不是要回避利益沖突和利益斗爭。社會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體和階層有著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協調各種利益時,承認利益差別是必要的,但這并不等于承認各種相互差別的利益都是合理合法的,利益協調也并不意味著必須滿足和保護所有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協調有時候不能回避利益沖突和利益斗爭,不能回避對一些不正當利益要求的限制乃至剝奪。比如說,對于涉毒、涉黑、涉賭、涉黃等違背社會整體利益的集團利益,就必須予以堅決打擊;對于各類腐敗分子、各類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要求,也必須加以限制和打擊;對于其他各種違背社會公正的利益要求,對于有害社會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利益要求,對于違背國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應認真識別并加以限制和打擊。利益協調的前提是樹立正確的利益觀,堅持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價值、基本制度。在保護個人合法利益的同時,更應著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尊重各階層、各群體的正當利益要求的同時,應當警惕那些有悖于社會主義制度的利益主張。
其次,利益協調不等于僅僅協調經濟利益。利益,絕不僅僅是指經濟利益。從主客體關系的角度看,作為利益主體追求和滿足的對象,利益自身具有多種類型,如物質型的利益、經濟型的利益、精神型的利益、政治型的利益、廣泛社會型的利益、群體型集團型的利益、綜合型關系型的利益等。但是,目前在討論利益協調問題時,有的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經濟利益或物質利益,這是不全面的。經濟利益固然是當前引發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也有很多社會矛盾并不與直接的經濟利益有關。因此,在把協調經濟利益作為當前利益協調的核心和重點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協調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利益。即使是協調經濟利益,往往也回避不了對其他方面利益的協調,因為沒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協調,就很難實現真正的經濟利益協調。當前,在大力協調社會成員經濟利益關系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
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和諧的利益協調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是一個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消除不和諧因素、增進社會和諧的過程。建立健全能夠全面表達、有效平衡和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利益協調機制,有利于妥善處理復雜的利益關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近年來,河北省定州市在建立健全利益表達機制、利益平衡機制和利益調整機制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
建立健全利益表達機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社會利益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各種社會矛盾的復雜性明顯增強。建立健全能夠全面表達社會利益的機制,既是促進社會不斷走向文明進步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在這方面,定州市堅持抓了三項制度:一是輿情收集制度。開展干部“進百村、入萬戶”活動,組織黨員干部進亂村、進難村、進窮村,到農民家、到下崗職工家、到特困戶家,既體察民情民意,了解群眾的意見、愿望和要求,又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群眾心坎上。二是陽光行政制度。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行政機制;對公益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推行聽證制度,實行公開招投標,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三是民意反映制度。將市級領導班子、各鄉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辦公電話向社會公開,拓寬信訪工作和民意反映的渠道。
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機制。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各級領導干部應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千方百計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定州市努力建立健全有效平衡社會利益的機制,從解決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問題入手,推出一系列為民、愛民、利民的措施,包括關心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擴大城市低保覆蓋面并提高補助標準,全面推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積極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的措施,加大對困難群眾就業再就業的援助力度;做好老齡工作,籌資近千萬元組建老干部服務車隊,對農村困難老人實行特殊津貼保障政策,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加強教育事業,每年拿出1000萬元設立人民教師獎,獎勵一線執教教師、農村中小學教師和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等等。
建立健全利益調整機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努力縮小城鄉差距,形成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機制。當前,統籌城鄉發展,關鍵在于認真落實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方針,積極推動公共財政向農村傾斜、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社會保障向農村覆蓋、現代文明向農村輻射,大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實踐中,定州市實施了“城鄉一體化”戰略,依靠產業化提升農業,依靠城鎮化帶動農村,依靠工業化致富農民,努力實現城鄉互動和一體化發展。一是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整修全市農村道路,構筑統籌城鄉發展的交通框架,為農民進城、進廠、進市場打開通道。籌措近億元資金,用于文明生態村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二是加快農村公共事業建設。針對農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斷改善鄉村辦醫條件,建立覆蓋城鄉的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難病不出市、得病有錢治的疾病預防、控制和救護體系。三是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用抓工業的理念和辦法抓農業,重點培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綠色蔬菜、特色養殖和苗木花卉基地,積極建設京津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通過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和諧社會中利益協調機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利益協調;機制
論文摘要:利益關系和諧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根本上皆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必須從制度上啟動利益杠桿,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健全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質上就是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而這必須從制度予以保障,因為社會制度在本質上就是利益制度,是“調節、限制、疏導人們利益行為的一套機制”[1](p.10)。
一、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突破口
利益均衡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風向標”。“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2](p.381),而“利益均衡就是盡可能地調整好利益體系的內部矛盾關系,把利益沖突減少到最低限度”[3](p.210)。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均衡的社會。要實現利益均衡,目前最為關鍵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結構。
“利益結構是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是決定該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因素。”[4]一種合理的、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利益結構的存在,是社會利益關系融洽的前提。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有兩種利益結構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一是平均主義的利益結構;二是貧富懸殊的利益結構。顯然,和諧社會所需的利益結構既不是平均主義,也不是兩極分化,而是保持一定差別的相對均衡的利益結構形式,可稱之為“橄欖型”的利益結構,即:處于結構下層和頂層的利益主體數量規模都較小;而擁有絕大部分利益資源,處于中間層的利益主體要占人口的多數。我國目前還遠沒有達到這種狀態,而是處于一種“金字塔型”中:處于結構底層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么利益資源,但數量卻很龐大;處于上層和頂端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多甚至幾乎壟斷著所有的利益資源,但數量卻極小[5](pp.64-65)。“金字塔”式的利益結構的缺點是缺乏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社會的利益結構中的中間利益階層規模過小,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利益資源的話,那么這個社會就會不穩定,更談不上和諧。亨廷頓曾指出:“中間階層與穩定的關系,頗似富裕與穩定的關系一樣,一支龐大的中間階層猶如普遍富裕一樣,是政治上的一支節制力量。”[1](p.251)李培林通過調查也發現:“那些中間階層都很少有沖突性意識和潛在沖突性的想法。”[6](p.128)因此,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最為關鍵的是培育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要在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上創造有利條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如建立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動機制、生產經營中的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合理的價格機制等。取消省區之間、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壁壘,加快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使廣大低收入者和有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動;使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等要素市場逐步形成一個即時反饋、信息對稱的市場價格體系,保證要素貢獻與要素分配相符合的分配機制的正常運行。在全社會建立一種獲得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制度支持的創業機制,形成追求財富最大化的持續動力機制。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和諧社會構建利益協調機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利益協調;機制
論文摘要:利益關系和諧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根本上皆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必須從制度上啟動利益杠桿,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健全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質上就是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而這必須從制度予以保障,因為社會制度在本質上就是利益制度,是“調節、限制、疏導人們利益行為的一套機制”[1](p.10)。
一、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突破口
利益均衡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風向標”。“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2](p.381),而“利益均衡就是盡可能地調整好利益體系的內部矛盾關系,把利益沖突減少到最低限度”[3](p.210)。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均衡的社會。要實現利益均衡,目前最為關鍵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結構。
“利益結構是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是決定該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因素。”[4]一種合理的、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利益結構的存在,是社會利益關系融洽的前提。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有兩種利益結構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一是平均主義的利益結構;二是貧富懸殊的利益結構。顯然,和諧社會所需的利益結構既不是平均主義,也不是兩極分化,而是保持一定差別的相對均衡的利益結構形式,可稱之為“橄欖型”的利益結構,即:處于結構下層和頂層的利益主體數量規模都較小;而擁有絕大部分利益資源,處于中間層的利益主體要占人口的多數。我國目前還遠沒有達到這種狀態,而是處于一種“金字塔型”中:處于結構底層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么利益資源,但數量卻很龐大;處于上層和頂端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多甚至幾乎壟斷著所有的利益資源,但數量卻極小[5](pp.64-65)。“金字塔”式的利益結構的缺點是缺乏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社會的利益結構中的中間利益階層規模過小,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利益資源的話,那么這個社會就會不穩定,更談不上和諧。亨廷頓曾指出:“中間階層與穩定的關系,頗似富裕與穩定的關系一樣,一支龐大的中間階層猶如普遍富裕一樣,是政治上的一支節制力量。”[1](p.251)李培林通過調查也發現:“那些中間階層都很少有沖突性意識和潛在沖突性的想法。”[6](p.128)因此,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最為關鍵的是培育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要在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上創造有利條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如建立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動機制、生產經營中的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合理的價格機制等。取消省區之間、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壁壘,加快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使廣大低收入者和有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動;使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等要素市場逐步形成一個即時反饋、信息對稱的市場價格體系,保證要素貢獻與要素分配相符合的分配機制的正常運行。在全社會建立一種獲得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制度支持的創業機制,形成追求財富最大化的持續動力機制。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和諧勞動關系與協調機制探究
摘要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復雜多樣的勞動關系還存在一些問題,三方協調機制也不盡合理。本文在運用經濟學相關理論分析勞動關系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提出三方協調機制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一、勞動關系的經濟學分析
1、微觀經濟學分析
勞動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其背后隱藏著某種交換關系:一方付出勞動,另一方支付相應報酬(工資、福利等)。勞動關系是一個商品交易關系,勞動者付出勞動為了獲得工資收入,資本所有者購買勞動為了獲得勞動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價值增值。雙方交易過程中的身份角色不同,其行為目的當然也不相同,從經濟人角度看,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勞資雙方都存在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資本所有者以生產與經營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勞動者所有者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謀求工資、福利等的最優化。在產出一定的條件下,利潤和工資的份額是此消彼長的:利潤多了,工資份額自然會減少;反之,工資份額增大了,資本所有者剩余的利潤自然就會降低,即一方收益的最大化必然是以另一方的收益最小化為前提。正是這種利益分配上的相互牽制使得勞動關系雙方時常出現矛盾沖突。
勞資矛盾沖突的存在降低了企業生產效率,相當于增加了生產成本和社會成本。政府作為第三方參與,其行為能使勞動關系發展更和諧、經濟市場運行更有效率。在勞動力價格談判中,勞動力價格除受邊際產出的影響外,還受勞資雙方談判能力等的影響,如果政府能夠出面提供談判的規則,規定最低的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會使談判更有效率。
區域法制協調:和諧社會的風向標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要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把“以人為本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構建和諧社會,不僅僅需要我們在理論上回答什么是和諧社會,同樣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實踐中更具體、更現實地落實到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政策、策略與發展手段調整上。因而,正確處理現實問題中的難點、焦點、熱點,往往是我們衡量能不能建設好和諧社會的風向標。
和諧社會,自應包括區域和諧,其最高目標就是區域一體化。同時,黨中央還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要求區域經濟和社會的協調平衡發展,實現區域優勢互補、經濟一體化。和諧、科學發展或區域一體化,都意味著從無序到有序,或者打破原有的系統結構而形成新的系統結構。這就需要改變原來的序參數,建立新的序參數。在現代法治社會,這種序參數主要是法治,而僅僅靠相同的經濟、文化和愿望是不夠的。只有建立和健全區域法制協調機制,才能消除區域內不同行政區之間的市場壁壘、體制障礙和規章制度相互不一致、不協調,減少市場主體和政府的交易成本,實現區域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對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尋求一種區域法制協調的機制是甚為重要。然而,什么樣的協調機制,取決于我們具有什么樣的基礎或者平臺。當然,現有的基礎或平臺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改變的。但是,要創造條件,改變這一基礎或平臺,需要考慮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有沒有必要,即現有平臺上的法制協調機制是否充分、可行。如果現有平臺上的協調機制已經充分可行,則沒有必要去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二是代價是否過高,如果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的成本過于高昂,這也是困難的。三是時機是否成熟,在改變現有的基礎或平臺的時機成熟前,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并不能停止,仍必須以現有基礎上的協調機制來解決。四是協調機制間是否存在矛盾,即現有基礎上的協調機制與改變基礎后所建立的協調機制是否會存在矛盾。如果不會出現矛盾,則在時機成熟時改變現有基礎、建立新機制后,現有協調機制可以嫁接到新機制中去。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必須立足于對現有基礎以及現有基礎上協調機制的研究。那么,我們現在到底具有什么樣的基礎呢?這是我們首先要考察的問題。在考察現有基礎的上,我們將考察這一基礎所能提供的協調機制,總結這一協調機制的經驗教訓,進行理論分析。同時,本文將考察國外區域法制協調機制,分析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將提出完善或改進區域法制協調的措施。
一、現有區域法制協調模式
出臺一種機制,或者要進行機制創新,必須有一個邏輯平臺。要建立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制平臺,統一的法制是理想的,但要么是不現實的,要么就是不充分的。我們必須以區域經濟一體化,行政區劃和利益主體不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分工為前提,在國家統一法制的基礎上謀求多元法制的協調。
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運行機制研究
摘要:運用三螺旋理論,大學、產業、政府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通過各自發揮其外部與內部的動力因素,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一方面各自在內外動力因素的驅動下,積極地發揮作用,并過三方的緊密協作,相互融合,推動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本文對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的運行機制進行研究,對其動力機制、協調機制、共享機制、約束機制及保障機制的概念及基本結構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的動力機制、協調機制、共享機制、約束機制及保障機制之間并不是孤立發生作用的,而是這五大運行機制之間通過相互聯系與穿插,在發揮各自作用的同時,協同其他運行機制共同發生作用,從而促進廣西群眾體育活動品牌的建設。
關鍵詞:三螺旋;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運行機制
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需要在其活動開展中進行具體的運作,在當前主要由主辦方對其品牌的建設進行運作,其效果往往是有限的,難以調動其他多方力量的參與及支持。在三螺旋理論的框架下,強調事物的創新與發展中,充分利用大學、企業、政府三方的作用,通過密切的協同合作,在融合三方力量中形成促進事物發展的運行機制[1]。在這個過程中,主要由動力機制、協調機制、共享機制、約束機制及保障機制五大部分構成,并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通過相互作用而發揮各自的作用,從而促使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
1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的動力機制
1.1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動力機制概念。動力機制主要是指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推動事物發展的動力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在事物發展過程中起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外部動力因素與內部動力因素。三螺旋視角下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的動力機制是指: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大學、產業、政府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通過各自發揮其外部與內部的動力因素,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一方面各自在內外動力因素的驅動下,積極的發揮作用,并過三方的緊密協作,相互融合,推動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1.2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動力機制基本結構。三螺旋視角下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的動力機制在結構上分為外部動力因素與內部動力因素2個方面。外部動力因素主要包含政策制度的引導因素以及相關利益驅動下的驅動力。對于大學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外部動力因素主要包括:大學在政府方面可以獲得政府的政策與專項資金支持,參與政府所組織的于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相關的政府科研項目;大學在企業方面可以以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為平臺,為校企合作提供契機,獲得企業的贊助與支持,同時也可以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與就業機會。對于產業中的構成個體——企業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外部動力因素主要包括:企業在政府層面通過響應政府號召,獲得政策及稅收上的一系列優惠,以及企業發展的良好政治環境,從而驅使企業積極參與到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中;企業在高校層面則可以以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為平臺,加大企業與高校的合作,獲得相關的科研及人才的支持。對政府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外部動力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在企業層面可以為企業注入活力,通過提供更好的政策環境,吸引更多的企業入駐政府所在地,通過進一步活躍當地企業發展,提高區域的經濟發展活力;政府在高校層面則可以促進區域內的人文及科研環境的提高,吸引更多的人才在地區匯集,為政府的工作開展獲得更多的人力支持。內部動力因素主要為自身發展因素。對于大學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內部動力因素主要為:有利于大學培養相關專業人才,并制定相應的人才培養計劃,進一步提升大學科研成果轉化為實踐成果的效率,促進大學科研水平及人才培養能力的提升。對于產業中的構成個體——企業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內部動力因素主要為:通過參與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直接獲取企業利益,或者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謀求更廣泛的合作與助力。對政府而言,在廣西群眾體育品牌的建設中,構建三螺旋發展體系,其內部動力因素主要為:調動多方力量,更好地完成政府的工作職責,加速政府、產業、科研之間的一體化融合發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獲得群眾的好評。
2廣西群眾體育品牌建設的協調機制
國際貿易協調運行畢業論文
國際貿易協調是世界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本質上是國家經濟調控的國際化。戰后,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國際化的深入發展,世界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相互依賴程度加深,國際競爭也日趨激列。競爭必然引起矛盾和經濟摩擦,世界各國為了緩和這些矛盾和摩擦,普遍采取了國際協調手段。本文就目前國際貿易協調機制的運行及其局限性作一初步探討。
一、國際貿易協調機制的客觀基礎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是世界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機構為維持世界貿易的正常運行,對國際貿易活動進行聯合干預、管理和調節,以及相互調整、相互適應的方式及其起作用的過程。國際貿易協調機制實質是國際經濟領域競爭和矛盾尖銳化的產物。因此,它的產生和發展是有其客觀基礎的。
首先,世界經濟是開放經濟。所謂開放既是一國國民經濟與世界經濟相互聯系及相互依賴的程度,也是國民經濟與世界經濟溶為有機整全的發展過程。世界經濟最基本的特征是開放性,有了開放經濟才有世界經濟。正是世界經濟的開放性這一特點,決定了開放的國民經濟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和相互協調的必然性。因為開放經濟間相互聯系的條件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開放的條件變了,國際協調就不可避免,相互開放本身就意味著需要相互適應、相互調整。因此,開放經濟是世界經濟的前提,而協調是為了使開放進一步順利和健康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開放的進程,就是國際經濟協調的過程。
其次,世界經濟是市場經濟。各國經濟不管其宏觀管理模式如何,分配體制怎樣,對于世界經濟而言,都是世界商品的生產者。市場經濟的內在動力在于商品生產者在市場上為實現其商品的交換價值所展開的競爭。在世界市場上,各國商品生產者作為獨立的經濟單位或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要實現的商品的國際交換價值,他們之間的競爭往往要超過國內市場上的競爭。但是,對世界市場和競爭行為的規范無法象一國國內那樣依靠強制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來確立,而只能通過國際經濟協調來實現。當世界市場上的競爭所引起的矛盾尖銳化、激烈化,以至影響世界市場的正常運行時,國際經濟協調就不可避免。伴隨著國際市場商品競爭的日益加劇,協調就越來越經常和重要,可以說國際經濟協調是與世界經濟的市場深化相聯系的。
第三,世界經濟是一個聯系緊密的生產體系。一方面,國際分工的存在和擴大,使所有國家的生產愈來愈專業化,各國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依賴于他國的生產,同時也滿足他國的需要,世界生產力是一個有機整體;另一方面,國際分工的參與者被特定的經濟制度和國界所阻隔,但所有的參與者之間已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生產關系,即參與國際分工的企業不僅必須遵守自己國家的規則,而且還必須遵守其他主權國家的規則。世界市場和生產體系與各國政府的管轄權是矛盾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族的國家的自決能力,使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難以獨立地實施,政府決策的效應弱化,這就在客觀上需要進行國際經濟協調。從協調建立國際經濟行為規則,適應世界生產力發展的需要這一角度而言,國際經濟協調本身就是世界生產關系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國際經濟協調的過程,也是世界經濟整體性不斷增強的過程。
區域金融服務協調機制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區域經濟;金融服務;協調機制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加入WTO后,外資商業銀行以經濟區域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配置金融資源的模式對國有銀行傳統的以行政區域配置資源的模式形成了沖擊,競爭的壓力迫使國有銀行加強區域間的協調與配合而我國東中西梯次發展的區域發展政策也對金融機構跨區域金融服務提出了要求但目前行政區劃地方利益國有銀行傳統機構設置模式等方面的因素對建立區域間金融服務協調機制形成制約,亟需通過建立機制搭建平臺和完善各種服務手段來實現區域金融服務協調與互動,適應和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益凸現金融做為經濟發展的核心和動力,建立跨區域的金融市場已是勢在必行而如何立足于開放統一的區域金融市場,使金融機構根據區域間要素稟賦合理分工,形成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的金融服務協調機制,是當前中央銀行發展和國有金融企業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跨區域金融服務需求及金融服務協調機制現狀
(一)在金融全面開放的新形勢下,區域金融服務協調機制尚未建立
區域經濟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的業務對象以經濟圈的形式聚集,其客戶的業務范圍結算方式關聯企業均依存于特定的區域經濟市場在中國加入WTO之后,中小股份制銀行,特別是外資銀行,從中心城市輻射周邊城市甚至內地的經營策略順應了當前的區域市場經濟需要,其對行政區域劃分色彩分明的國有銀行經營格局形成了沖擊和挑戰由于市場沒有行政區域的概念,故傳統的行政政地域概念實際上是將生產要素和服務要素的循環切斷,這將提高銀行的發展成本行政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矛盾在金融服務的問題上逐漸形成了對撞圍繞客戶需求規模化集約化趨勢跨區域提供金融服務的問題凸現在中央銀行和各國有商業銀行面前
區域組織的法律保障探索
本文作者:周葉中張彪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一國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包括區域發展不均衡、區域沖突等在內的各種區域問題。由于區域問題涉及范圍廣泛,只有依靠區域間彼此協作才能加以解決。就區域協調機制而言,存在著“私法模式”和“公法模式”兩種不同的選擇,前者以個人、企業[1]為區域關系主體,而后者的區域關系主體是政府。具體到區域發展的實踐領域,公法模式下的區域協調在效率上明顯優于私法模式下的區域協調,因此也成為大多數國家解決區域問題的首要選擇。
一、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的發展歷程
早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就已經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思想。在《論十大關系》中曾明確指出要協調沿海工業和內地工業之間的關系,平衡全國工業布局。但直至改革開放之后,國家才開始在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鼓勵區域聯合與協作,區域協調組織也由此發端,并經歷了從無到有、由盛至衰轉而復興的發展過程。(一)區域協調組織起步階段(1979~1984年)改革開放之初,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地方發展積極性不高,企業發展活力有限。為打破計劃經濟體制所導致的地方割裂,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有學者提出了建立區域協調互動機制的主張,并得到中央的認可。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揚長避短、發揮優勢、堅持自愿、組織聯合”的區域聯合與協作十六字原促進我國區域協調組織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研究周葉中張彪摘要:區域協調組織是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組織制度。自20世紀70年代到本世紀初,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盛至衰轉而復興的發展過程。探究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發展歷程可以發現,缺乏法律基礎、區域利益協調機制不完善、政府權力約束不足是制約區域協調組織發展的關鍵所在。當前我國區域協調發展任務日益艱巨,迫切需要重建區域協調組織以協調區域發展。新形勢下區域協調組織應當以“地方政府合作關系法”作為建設的法律基礎,完善區域利益協調機制,并通過“地方政府合作關系法”規范橫向政府關系,進而實現對區域發展過程中政府權力的有效約束。關鍵詞:區域發展區域協調組織法律保障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0730(2012)04-0039-0839則方針,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彼此互動,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進行余缺物資的調劑和技術、資金協作。這十六字原則方針也成為區域合作步入制度化軌道的標志。1980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要求在經濟規律的作用之下,加強區域經濟的橫向聯系,“打破地區封鎖、部門分割”,“走聯合之路,組織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2]。1981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五省市(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個區域經濟聯合組織———“華北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區”。“華北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區域合作組織由國家政策層面正式進入具體操作層面。在隨后的三年時間里,“上海經濟區(1983年)”、“東北經濟區(1983年)”、“五省區六方經濟協調會(1984年)”等區域協調組織相繼成立,區域協調組織建設逐步興起。(二)區域協調組織全面發展階段(1984~1992年)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要“按照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大力促進橫向經濟聯系,促進資金、設備、技術和人才的合理交流,發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聯合舉辦各種經濟事業,促進經濟結構和地區布局的合理化”[3]。1986年,為鞏固區域協調發展的現有成果,進一步推進區域合作,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橫向經濟聯合的原則、目標和管理方式、征稅辦法、協作領域、權責界限等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1991年頒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中指出,要“繼續完善和發展區域合作,以省、區、市為基礎,以跨省、區、市的橫向聯合為補充,發展各具特色、分工合理的經濟協作區……鞏固、完善和發展區域合作組織和各種經濟網絡”[4]。在現實發展的強烈需求和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之下,這一時期的區域合作逐步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多領域、多層次、多形式的區域協調機制不斷涌現。據不完全統計,在這一期間,全國共成立各類區域協調組織100余個(參見表1)。這些區域協調組織,在合作層次上既包括“省(區)際間的經濟協作區”、“省(區)毗鄰地區經濟協作區”,也包括“省(區)內經濟協作區”、“城市經濟技術協作網絡”;在結構模式上既有緊密型組織體、也有半緊密型組織體和松散型組織體;在組織形式上涵蓋了包括“經濟協調會”、“經濟技術協作聯席會”、“經濟發展聯絡會”、“經濟聯合會”、“經濟互促會”、“經濟聯合懇談會”、“市長聯席會”、“專員聯席會”、“經濟協作區”等在內的多種形式。(三)區域協調組織衰落階段(1992~2003年)大量區域協調組織的出現,對打破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的區域割裂、促進區域合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卻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區域發展中的區域沖突問題。“從80年代初的盲目引進與重復布局到80年代中期的地區原料大戰再發展到80年代末的地區市場封鎖,區域沖突不斷升級”[6],一邊是區域合作組織蓬勃發展,一邊是區域沖突不斷加劇,區域發展冰火兩重天。1985年3月,湖北、湖南共同加入“中南五省區二市經濟協作聯席會”,但湖南煙草仍然不能進入湖北市場;1985年12月,上海與武漢共同加入“長江沿岸中心城市經濟協調會”,期望能夠“互惠互利、優勢互補、互相支持、共謀發展”,但卻依然不能阻止雙方“汽車大戰”的發40生。面對日益加劇的區域沖突,國務院不得不于1990年底出臺《關于打破地區間市場封鎖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自覺制止和糾正地區封鎖的錯誤做法……積極促進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加強橫向聯系,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7]。即使是這樣,各地區仍然廣筑關卡,實施曠日持久的市場封鎖,[8]區域協調組織的應有作用得不到發揮。經過一輪又一輪的區域沖突大戰,區域協調組織的作用逐漸被消解。根據有關學者統計,截止到2003年,“20世紀80年代建立的(區域協調)組織處于停滯狀態或基本消亡”[9]。大多數區域合作組織的組織制度建設仍處于松散型、低層次上,區域協調組織逐步走向衰落。(四)區域協調組織復興階段(2003年至今)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統籌區域發展”的區域發展戰略,并要求盡快“形成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機制”,區域協調組織由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此時期,我國各地方政府之間再次展開了廣泛的聯系與合作,合作的主體范圍日益擴大,形成了包括“武漢城市圈”、“長株潭城市群”、“泛珠三角9+2經濟圈”、“長三角經濟圈”、“京津冀都市經濟圈”等在內的多種區域聯合。合作的組織模式也不斷創新,“行政首長聯席會議”、“行政首長論壇”、“行政協議”等協調組織相繼成立。同時,合作內容不斷深入,已經涉及交通運輸、電力供應、農業合作、旅游合作、環境保護、教育交流、食品藥品監管等多方面、深層次的內容。值得關注的是,雖然當前我國的區域合作在廣度與深度上不斷取得進展,但其實際效果卻令人堪憂。僅就各區域合作體簽訂的行政協議而言,根據相關學者統計,“幾乎所有區域性行政協議都或多或少存在履行問題”[10]。區域協調組織的協調作用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在新的發展時期,如何才能確保區域協調組織真正發揮作用?如何才能防止區域協調組織再次陷入衰落的境地?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首先對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為何會“由盛至衰”進行深刻反思,以探明背后所隱藏的真正原因。
二、制約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發展的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區域經濟差距日趨擴大,各種區域問題不斷顯現,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為此,2003年召開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統籌區域發展”,“形成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機制”。為落實黨的發展戰略,回應區域發展的現實需要,區域協調組織建設被重新提起。新的時期,重建區域協調組織,就不能回避20世紀80年代那些區域協調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先前區域協調組織所面臨的發展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法律因素———區域協調組織的設立運行缺乏法律基礎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一定的區域問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設立區域協調組織是解決區域問題較為行之有效的制度手段。我國在協調區域發展過程中,也采取了與國外相類似的區域協調組織模式。但與國外經驗不同的是,我國的區域協調組織是國家政策的產物,而國外區域協調組織多是立法的產物。以美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為例。20世紀30年代前,美國的田納西河流域是全美最為貧窮落后的地區之一,由于該流域覆蓋范圍極其廣泛,[11]綜合開發難度極大。為解決田納西河流域地區的落后問題,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TennesseeValleyAuthorityAct)》,并依據該法設立“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TennesseeValleyAuthority)”,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管理田納西河流域地區綜合開發事宜,以推動該地區發展。《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對“田納西41河流域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設立目標、組織結構、決策方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以確保“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能夠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其協調作用。時至今日,“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已經成為“美國最具力量的公共公司”[12],并且使田納西河流域的人均收入從不足全美平均水平的一半,發展到接近全國平均水平。《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及依據該法所設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也成為區域協調組織設立和運行的典范。反觀我國的區域協調組織,其在設立、運行等各個環節均以國家政策為依據,政策對區域協調組織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改革開放之前,中央政府是唯一的利益主體,地區之間的橫向經濟交流必須依賴國家計劃經濟指令。在此情況之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區域協調組織不可能產生。改革開放之后,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由“統收統支(1950~1979年)”轉變為“分灶吃飯(1980~1993年)”,再轉變為“分稅制(1994年)”,地方政府被允許享有一定比例的財政收益。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際上承認了地方政府的利益主體地位,為獲得更大的財政收益,地方政府積極發展本地經濟。隨著經濟發展規律作用的逐漸顯現,地方政府開始尋求跨區合作。至此,區域經濟發展已不再是中央政府專屬事項,地方政府也對區域發展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訴求。為順應經濟發展形勢需要,中央政府先后出臺《關于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1980年)》、《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1986年)》等一系列區域合作政策,推動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合作,區域合作開始步入制度化發展階段,各種形式的區域協調組織大范圍涌現。中央政策成為區域協調組織發展最為重要的推動力量。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中央政府以政策推動區域協調組織建設具有當然的合理性。但是中央政策無法明確區域協調組織的法律屬性,使得區域協調組織的法律地位、職權范圍和運行機制等均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區域發展的初期,區域關系較為簡單,區域協調組織的這種缺陷尚不明顯。但隨著區域發展的逐漸深入,一些深層次的區域利益矛盾逐漸顯現,區域關系日趨復雜,自身法律屬性尚不明確的區域協調組織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其協調區域發展的作用難以繼續有效發揮。(二)組織因素———區域協調組織的利益協調機制不完善設立區域協調組織,目的在于協調區域發展,解決區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區域沖突[13]。區域沖突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區域利益矛盾,但是區域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并不意味著必然的區域經濟沖突,區域利益矛盾也有可能通過區域之間的溝通合作得到化解,只有當區域利益矛盾無法得到有效協調,也即區域協調機制不完善或不能發生作用時,區域利益矛盾才激化為區域沖突。區域利益[14]是一種客觀存在,區域經濟活動實質上就是區域主體追求區域利益的一個動態過程。因此,不可能通過消除區域利益的方式解決區域利益矛盾,而只能通過利益協調機制使各區域主體的利益訴求達到均衡狀態。區域協調組織的核心價值,正體現在對區域利益矛盾的協調上。相較于一般的利益,區域利益主體眾多、客體復雜,協調難度大。因而,區域利益協調機制應當是一個多層次的利益調節體系,既包括一般的利益溝通,也包括具體的利益磋商,在更高的層次上,還可以包括利益協議機制。不同層次的利益協調機制功能和作用不同,其組織結構也有所不同。但是,從我國區域協調組織發展的歷程和現狀來看,其在區域利益協調上的作用并不明顯。正如有學者指出,區域協調組織的“組織運作和實際功能都僅停留在信息交流的層次上,是一個對區域相關問題進行討論的論壇,充其量不過是進行一些具有互惠性質的經貿洽談和項目合作,對涉及區域內利益沖突和競爭的事項很難有實質性的42協調功能”[15]。如1987年成立的“武漢經濟協作區”,其《章程》確定協作區的基本任務是“圍繞各市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全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問題,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達成共識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務實、高效地協調區域內各類經濟關系”[16]。但是作為“武漢經濟協作區”執行機構的“干事會”,其職責范圍卻僅限于“組織推動區域內聯絡協作工作”、“負責與區域內成員城市的聯絡”、“負責制定市長聯席會議方案,起草工作報告和有關文件”、“負責召開協作區工作會議”、“負責協作區會費的籌集、使用、管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17]至于“干事會”如何“科學、合理、務實、高效地協調區域內各類經濟關系”,《章程》卻沒有提及。這種結構下的區域協調組織,自然無法對各區域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作出有效的協調。(三)權力因素———政府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區域協調組織發揮作用的關鍵在于能否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無法約束政府權力,是先前各類區域合作組織失敗的關鍵所在。以1985年12月成立的“長江沿岸中心城市經濟協調會”為例。該協調會確定各長江沿岸會員城市在“長江水運、長江開發研究、長江旅游、信息交流、資金融通、科技協作、郵電通訊、商貿流通和物資協作”等九個領域展開聯合與協作,[18]但是該協調會中較為重要的兩大城市,上海與武漢,仍然在1999年爆發了激烈的汽車貿易戰。雙方為支持本地汽車產業,分別出臺各類“土政策”,針對對方汽車品牌予以變相封殺。城市之間的汽車貿易封鎖行為,不僅違背了其共同加入的“長江沿岸中心城市經濟協調會”所確立的“商貿流通”原則,而且違反了國家相關政策規定。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規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用行政和經濟手段干預個人購買和使用正當來源的汽車。”[19]與此同時,國家財政部也明確規定:“除國務院批準收取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外,嚴禁各地區以各種名義收取購買車輛附加費。”[20]區域市場競爭是經濟發展必然會出現的現象,但地區封鎖卻不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意。回顧雙方的汽車貿易糾紛,不難看出雙方沖突升級的根源在于“長江沿岸中心城市經濟協調會”無法對雙方的政府權力作出有效的制約,自然也就無力“協調”雙方的“商貿流通”糾紛。管中窺豹,可見一斑。缺乏契約精神,不能善用政府權力,是各類區域沖突的根源。因此任何以政府為主體的區域協調組織的構建,都必須首先解決地方政府權力的約束問題。如不能對地方政府權力實現有效制約,區域協調組織仍然逃脫不了由“遍地開花”到“林寒澗肅”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