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貸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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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信貸考慮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放任污染,一些環境政策工具的效果不明顯,對我們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能源資源大量消耗,保護環境,節能減排勢在必行。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被稱為“我國現階段綠色信貸的基礎文件”,這正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綠色信貸政策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區金融機構和環保部門的回應。但綠色信貸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階段性的成果,與預期的目標相比還有很大的距離。綠色信貸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要想全面有效地推行綠色信貸,還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一、國家出臺綠色信貸政策的原因
(一)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必然要求。環境污染違法現象突出,但因為環境資源是公共產品和公共資源,又由于其產權不明晰,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顯然是失靈的,同時,存在外部不經濟效應。解決這些問題只能利用行政管制和外部性的內部化的辦法。對于行政管制,政府通常采用事后處罰為主的手段,并且會因其辦事效率低下、信息不對稱、調控范圍有限等原因導致“政府失靈”。而綠色信貸政策既能促進經濟增長,又能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驚人的成就,但是這是建立在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基礎之上的,造成了資源的短缺與環境的惡化。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建立資源優化配置、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勢在必行。而信貸結構必須與產業結構相適應,因此,綠色信貸的實施是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結果。
(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必然要求。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之間總存在一些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在2005年就已提出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綠色信貸是以保護環境為核心的,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綠色信貸是一種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機制。
(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出發點,以創建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謀求社會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但是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尖銳,環境問題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消耗,減少廢物排放,減少對環境的壓力成為必須,綠色信貸政策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提出的。
綠色金融下綠色信貸現狀探析
一、引言
伴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金融行業的生態環境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由此出現了綠色金融這一概念,同樣的,綠色信貸也應運而生。綠色金融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將發展經濟和自然生態環境相結合考慮的金融活動。綠色信貸則是在綠色金融背景下對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通常來說,綠色信貸包含兩層含義:綠色信貸把生態環境也考慮進核算和決策中,改變過去粗放的經營模式,幫助和促進企業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盡量減輕金融活動對環境的污染和資源的浪費,避免重現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綠色信貸是金融行業全方位關注環保生態產業、可持續生態經濟的發展,以促進金融產業與生態環境的共同繁榮。
二、國內綠色信貸業務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國銀監會2018年2月的數據顯示,截止2017年6月底,中國21家銀行的綠色信貸余額為8.22萬億元人民幣,較之2013年底已增長了3.02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貸款增長幅度較大且余額量多的領域集中在交通領域、能源領域以及環保項目等。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的實施預計每年可節約標準煤2億余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近5億噸。綠色信貸所帶來的一系列顯著效果離不開我國在綠色信貸的監管上提出的相對嚴格的要求。雖然目前中國綠色信貸市場在住房抵押貸款方面還沒有取得突破性的進展,但它已然成為了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大眾的重點關注對象。在我國多家銀行的積極配合下,綠色信貸模式已成為我國綠色環保理念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綠色信貸模式即提高了企業貸款的門檻,也提高了銀行風險控制的能力,正因如此,實行綠色環保理念的企業在持續發展中,其還款能力也在逐步得到提高。
三、我國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存在的問題
1.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決定著企業的生產能否達標,其中包括因環保部門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而導致的銀行無法及時知悉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勒令限期治理、污染關停生產的企業名單以及改善情況和環保治理督查情況等。甚至可能出現企業為使銀行為其發放貸款而向銀行提供信息披露不足、故意隱瞞事實情況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2.缺乏完善的法制體系。2007年,我國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三方聯合了綠色信貸政策———《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對綠色信貸政策做出了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定。近年來,雖然我國綠色金融和綠色信貸取得了初步進展,但總體來說還處于探索階段,缺乏一個完整健全的法律制度。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的滯后性也從而體現出來了。我國先后出臺了《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這三部關于信貸的法律,但仍沒有一部法律對綠色信貸進行明確的規定。3.專業人才的缺失。綠色信貸各個環節都需要高素養、高水平的專業人員,而符合綠色信貸發展和經驗豐富的復合型人才非一朝一夕就能培養出來。目前綠色信貸的業務人員大多只是經過短期培訓就匆匆上崗,人才結構遠遠無法得到滿足。從2007年綠色信貸政策出臺至今,因其發展時間較短,綠色信貸在環境風險評估、貸款的審批以及貸后監管等環節都需要專業人員來進行,所以專業人才相對短缺。4.綠色信貸發展不均衡。當前,我國綠色信貸發展不均衡主要表現在東部地區發展快而中西部地區發展緩慢的趨勢的區域發展不均衡和覆蓋區域不全面這兩方面。從商業銀行發展方面來看,商業銀行始終傾向于將大量資金投放在經營狀況良好、信譽較高的大型企業,而中小型企業技術發展不成熟,仍處于高污染、高能耗階段,相較于大型企業而言難以競爭。相應的,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業務也更偏向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從而導致與國家倡導的綠色信貸的戰略方針相悖。
綠色信貸法律規制研究
一、我國綠色信貸舉步維艱
自2007年綠色信貸在我國正式確立以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綠色信貸的政策性文件,大大的推動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首先,綠色信貸理念深入人心,銀行、企業、政府部門、社會公眾都已認識到綠色信貸對促進環境保護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對我國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顯示,這2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已確立了綠色信貸戰略,并均建立了綠色信貸相關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從銀行到監管部門及政府的多層次綠色信貸規章制[6]。其次,綠色信貸余額不斷增加,環境保護效益明顯。據2016年中國銀監會綠色信貸新聞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達7.26萬億,占各項貸款的9.0%。預計可年節約標準煤1.87億噸,減排二氧化碳4.35億噸、二氧化硫399.65萬噸、氮氧化物200.60萬噸,節水6.23億噸[7]。雖然我國的綠色信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發展組織體系不完善、綠色信貸產品創新不足、綠色信貸余額占比偏低和綠色信貸信息披露不透明的諸多問題。第一,綠色信貸組織體系不完善。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沒有建立綠色信貸相關的完整組織機構和框架,有的銀行甚至還未設立綠色信貸相關職能崗位,只有少數銀行機構針對綠色信貸業務專門開設了相對應的職能部門。例如,在我國21家主要銀行金融機構中,除興業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和光大銀行設立了專職的綠色信貸部門外,其他銀行或者由企業文化部、公共關系部等機構兼職行使綠色信貸職能,或者尚未明確綠色信貸的執行部門。調查顯示綠色金融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同處理,無法形成有針對性的管理模式。同時,綠色信貸這類新發展的業務,在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遇到很多新問題、新情況,如果缺乏專門指導和管理,很難實現快速成長。第二,綠色信貸產品創新不足。與國外的綠色信貸是由銀行自身組織、發起、推動不同,我國的綠色信貸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政策推動。但是我國的綠色信貸政策在設計上具有強制性,在執行上卻具有自覺性。這樣導致了除國家強制規定的“兩高一剩”行業信貸規模部分發展較好外,通過市場手段引導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企業和項目并促使企業持續改善環境績效的綠色信貸部分并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綠色信貸產品開發尚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創新不足。目前,在我國21家主要銀行金融機構中,除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浦發銀行已經推出了系統化、本土化、整合化的產品套餐外①,其他銀行依然處于嘗試推出自治綠色信貸產品的起步階段,創新不足,其推出的產品不僅數量少,且大多是照搬或模仿國外的金融產品,沒有形成自主創新的產品體系,綠色信貸產品開發動力不足。第三,綠色信貸余額占比偏低。截至2016年底,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7.5萬億元,較年初增長7.1%,占各項貸款余額9.68%②。從這條信息中可以看到綠色信貸余額正在穩步增長,綠色信貸規模不斷擴大,其貸款余額已逾7萬億元,這說明我國綠色信貸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綠色信貸余額占比偏低的事實,其貸款余額占比沒有超過10%,這也潛意識的告訴我們還有90%的銀行貸款流向其他行業,這其中就包括“兩高一剩”行業,綠色信貸的發展任重而道遠。據中國人民大學測算,從2016年到2030年,低方案、中方案和高方案下中國綠色融資需求分別達到40.3萬億元、70.1萬億元和123.4萬億元巨額需求。而目前我國2016年底的綠色信貸余額只有7.5萬億元,占比不足10%,亟需更好地對綠色信貸進行激勵,加強信貸對我國環保事業和綠色經濟的支持和引導[8]。第四,綠色信貸信息披露不透明。信息披露是現代銀行業誠信和善治的基礎,國家諸多政策對此都有明確要求。中國銀監會的《綠色信貸指引》(2012)第24條就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的要求。然而,當前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環境信息披露中卻不盡人意,并沒有根據文件上的要求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內容,表現稍好的也僅將正常摘要對外公布(比如興業銀行的《環境和風險管理政策》),其他銀行僅僅公布其余綠色信貸相關政策名稱,但政策原文未公開。同時,有關綠色信貸公開的內容基本是“報喜不報憂”,很難看到銀行對環境違法客戶貸款情況的相關數據。銀行綠色信貸信息的渠道主要是通過年度報告(年報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以及官方網站。其中,興業銀行根據赤道原則的要求了興業銀行赤道原則執行報告。部分銀行公布了其年度對“兩高一資”項目貸款的情況,但整體來看,公布相關信息的銀行較少,且在公布的數據中多數存在統計口徑不清、時效性低等問題。我國綠色信貸運行中面臨的上述困境固然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其主要的誘因在于綠色信貸的相關制度安排存在缺陷。如我國綠色信貸政策在設計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點,但在具體執行上又呈現出更多的自愿性特點,其頒布的綠色信貸相關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銀行的環境責任。這導致銀行在發行貸款時雖然會考慮環境效益和貸款人的環境信用,但是在具體執行時卻往往會因為利益而放松審查。同時,推行綠色信貸缺乏基本的激勵、約束機制及相關配套機制,政府、企業和銀行的動力和效能不足。最為致命的“硬傷”是綠色信貸的立法工作滯后,當前主要是依靠不具備強制力的政策文件來推動,推進綠色信貸缺乏足夠有效的法律規制。
二、我國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制及其缺陷
基于我國綠色信貸運行中暴露的諸多問題關鍵在于立法滯后,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制缺乏。筆者先就目前我國有關綠色信貸的法律法規予以初步梳理,并對其缺失原因進行簡要分析和反思。我國現有綠色信貸的法律法規散見于不同法律部門、不同效力法律文件中,國家和地方法律均有少量關于綠色信貸的規制(見表1),整體呈現立法條款少、沒有專門性立法、倡導性條款居多、運行規則不完備等特征。第一,從效力等級上來看,我國綠色信貸法律規定涉及國家層面上的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條例和地方規章四個等級,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法律層級,但依然缺少行政法規和基礎性綜合法律的規定。第二,從立法領域上來看,我國綠色信貸法律規定涉及多個領域,包括:循環經濟、能源資源利用、污染防治、信息公開、區域建設等。其中最多的還是污染防治,例如,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這說明我國的綠色信貸已經深入人心,各個部門已經認識到運用綠色信貸這個環境經濟手段來促進環境保護,綠色信貸的立法領域不斷擴張。第三,從立法內容上來看,我國綠色信貸的內容主要是一些鼓勵性、宣示性和原則性的內容,且從其法律形式上大多是法律條款,極其分散,這在實踐中極其不易操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修正)第65規定:“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通過對上述法律規定的梳理和特征描述后,我們發現當前的綠色信貸法律條款存在以下重大缺陷:第一,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制沒有形成基本體系。就全國性立法而言,我國尚未有法律對綠色信貸予以規制,綠色信貸涉及到的法律最高層級只是單行法,在環境領域內的基本法和金融領域內的基本法中都沒有出現;其次,目前涉及到的綠色信貸法律規定大多是法律條款、既沒有專門性立法,也沒有一部法律中進行專章規定。另外,地方性立法對涉及綠色信貸的有關規定也比較少。第二,已有的關于綠色信貸的立法規定難以操作。現有的涉及到綠色信貸的立法規范集中于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層面,內容過于寬泛,綠色信貸的組織構架、流程管理、考核機制、信息公開等內容沒有具體規定,且法律位階低,無法在實踐中落實。第三,缺乏對銀行金融機構環境責任的規定。隨著綠色信貸政策的提出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陸續出臺,我國各家商業銀行都逐漸認識到綠色信貸的重要性,并在具體信貸行為中予以實施。但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商業銀行的環境法律責任仍然缺乏明確規定,使得環境法律責任對于商業銀行產生的反向激勵作用并不明顯。目前我國銀行業三大核心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都沒有對銀行承擔環境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其主要規定的只有銀行要考察借款人的資信,并且在開展業務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銀行實施綠色信貸履行環境責任的力度大多依賴商業銀行的環境社會責任自覺性,導致目前我國綠色信貸實施效果并不顯著。國家干預金融的手段有法律和政策,但法治社會應以法律作為主要調控手段。綠色信貸作為一種環境金融手段,在我國經過20多年的實施、修正和完善亦逐漸成熟,而成熟的政策應在適當的時機轉化為法律[2]。同時,域外綠色信貸的發展歷程已證明,完善的環境立法體系和豐富的立法內容是綠色信貸有效發展的客觀需求。我國能構建一個法律體系完善、內容豐富、配套機制健全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是綠色信貸順利推行的關鍵所在。
三、完善我國綠色信貸的立法選擇
(一)構建綠色信貸法律體系。構建綠色信貸的法律體系具體應遵循以下“三個步驟”:第一,完善現有的基本法律規定,明確綠色信貸的法律地位和銀行環境責任;第二,在環境單行法中增設綠色信貸的專門條款,逐步形成和充實基本法條款結合環境單行法等細化條款的法律條款群;第三,在條件成熟時出臺《綠色信貸促進法》,就可普遍適用于各要素領域的通用性的綠色信貸特有規則進行集中、全面立法。此外,未來的《綠色信貸促進法》還必須結合《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法》《貸款通則》及其配套金融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適用。1.完善現有的基本法律規定首先,修改《環境保護法》(2014),明確綠色信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4)并沒有對綠色信貸進行規定,這令人十分遺憾,因為同屬于綠色金融重要組成部分的“綠色保險”已經成功進入了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③,“綠色保險”的立法進程已大大超越了綠色信貸。而綠色信貸作為我國最早實施、規模最大,政策最為成熟的環境金融手段卻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這也是導致綠色信貸工作沒有取得預期效果的重要原因。綠色信貸成功進入環境基本法,不僅可以彰顯綠色信貸在我國綠色金融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同時為綠色信貸進入其他單行法領域提供法律示范作用和法律基礎。因此,之后在修改《環境保護法》(2014)時可以這樣規定:國家鼓勵銀行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信貸的發放力度,重點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環境污染防治等領域。通過這樣確立綠色信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為現行試點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其次,修改《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的環境責任。作為商業銀行基本法的《商業銀行法》,應當將其“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經營原則,改為“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環保性”。同時,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環境資信,并將借款人的環境行為作為貸款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外的經驗,通過確立銀行的環境責任更有利于綠色信貸的開展。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在法律中要求商業銀行要對其在環境上不負責任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該法規定,商業銀行一旦被認定為環境案件的侵權責任主體,將直接面臨被美國國家環保局追繳受污染的治理費用及高額罰款的責任風險。因此,貸款銀行為了避免這種環境風險,會將環境因素的評價納入銀行業務過程中,高污染的企業難以獲取銀行貸款,實現對污染企業的資金源頭遏制[5]。因此,我們也可以通過在法律中確立銀行的環境責任進而促進綠色信貸的發展。2.在環境單行法中增設綠色信貸的專門條款在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銀行基本法之外,還需要結合各環境要素領域的特點,細化綠色信貸在各領域的關鍵性、特色性法律規則,逐步形成和充實環境基本法條款結合環境單行法綠色信貸等細化條款的法律條款群。在當前調整環境經濟關系中,我國主要是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進行調整的。雖然這兩部法律涉及了綠色信貸的相關內容,但是卻沒有對綠色信貸進行明確規定,而且法律條款數量十分少,只有一條法律條款。所以,我們可以通過修改這兩部單行法,在其中率先增加綠色信貸的專門條款,對綠色信貸做出細致的規定,進而為綠色信貸在其他法律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礎。同時,綠色信貸作為調整環境經濟的手段之一,率先通過對這兩部法律進行修改,也是應有之意。最后,從時間上來看,這兩部法律已經多年未進行大的修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8年制定以來就沒有改動,現有的法律已完全不能滿足當前我國對促進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可以趁著即將修改這部法律的機會增加對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定。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中明確利用綠色信貸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地位,同時確立綠色信貸的適用范圍,指出針對哪些領域或行業進行綠色信貸支持。另外,對公眾生活影響較大的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領域也可以確立綠色信貸,通過綠色信貸促進大氣、水、土壤的污染防治和環保保護。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根據最新的立法進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017)第59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從這里可以發現,國家已經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開始推行綠色信貸制度,這是構建綠色信貸制度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突破。總而言之,希望國家能夠在《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綠色信貸的有關內容,爭取早日在水、土、大氣等環境要素領域內建立起綠色信貸制度,形成“水陸空”一體化的綠色信貸制度體系。3.出臺《綠色信貸促進法》通過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銀行基本法、環境單行法之后,我們在條件成熟時就可以出臺一部關于綠色信貸的專門性法律:《綠色信貸促進法》。綠色信貸作為一種新型的促進環境保護的金融手段,其涉及的主體眾多、關系復雜且在內涵上兼具政策強制性(我國的綠色信貸主要通過政策性文件強制推動)與道德的自覺性(銀行環境責任在我國還沒有法律規定且信貸是銀行的經營行為具有自主性)。因此,針對綠色信貸進行立法時要十分慎重,既不能完全強制也不能是原則性的宣示,而且考慮到我國綠色信貸的現狀,應該采取更多的措施對綠色信貸進行激勵。考慮到綠色信貸的上述特性和要求,我們可以采取促進型立法的模式。促進型立法“采用誘因化的經濟機制提高立法目的實現的效果,在尊重相對人的組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的政策性宣示,并提供相關的保障和優惠措施或獎勵措施,引導并鼓勵相對人采取與政策目標相一致的行為”[9]。另外,在我國,“促進型立法”已經有十分豐富的實踐,例如:《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促進型立法對相關薄弱產業和事業的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環境保護事業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需要國家提供支持,通過立法設定大量鼓勵性措施來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既避免軟法約束不足的缺陷,又避免硬法強制過度的不足,因此,促進型立法無疑是不錯的選擇[4]。除了在立法模式上我們選擇了促進型立法模式外,在內容上我們還應該專門規定綠色信貸的授信項目條件、組織架構、流程管理、法律義務、監管、法律責任等內容,對綠色信貸的普遍性內容作出規定。(二)完善綠色信貸立法內容。1.完善綠色信貸激勵制度綠色信貸在我國還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其貸款余額占比偏低,相比于我國對綠色融資的需求來說它還遠遠不夠。另外,綠色信貸的產品創新不足,銀行和企業發展綠色信貸的自主驅動性還有待加強。因此,為了促進綠色信貸的發展,加強銀行和企業的自主驅動性,我們需要完善綠色信貸的激勵制度,通過激勵措施來培育和發展綠色信貸。結合域外經驗和地方實踐,構建我國綠色信貸的激勵制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設計:一方面,采用經濟手段進行正面激勵。正確、可行的經濟激勵是推行綠色信貸的內在動力。具體來說,針對銀行可以設計專門的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來彌補銀行綠色信貸的利益損失。還可以建立綠色銀行評比機制,對于表現良好的銀行進行更多的政策優惠,以評促建。針對企業,除了直接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可以借鑒域外經驗,對于在清潔生產、節約資源、生態保護、節能減排等方面做的好的企業優先獲得信貸或者延長借款時間。同時,鼓勵銀行業協會或者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定期向外界企業環境評估報告,對企業的環境政策、行為和記錄加以披露。另一方面,采用責任手段進行反面約束。激勵并非僅指正面的促進,還包括反面的約束,如人們所說的“責任激勵”,就是約束的激勵[10]。這種約束激勵包括外部約束和內部約束兩個方面:從外部約束來看,主要通過完善綠色信貸環境信息公開共享制度,把銀行綠色信貸實施效果以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積極發揮第三方機構的輔助審查功能,借此彌補政府監管部門技術性不足的特點。從內部約束來看,可以實行銀行內部問責制,通過設計綠色信貸的獎懲機制,發揮銀行的內部約束機制,以提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綠色信貸積極性。2.建立銀行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銀行發展綠色信貸,其首要便是對借款人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因此,我們需要構建良好的銀行環境風險管理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專門的組織機構、科學的管理指標和可持續的人才供應三個方面。在組織機構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可持續金融部門,細化涉及環境問題的金融業務分工。當前,我國大多數銀行并沒有設立專門的可持續金融部門,綠色信貸發展組織體系不完善,大多數銀行采用的都是由董事會制定戰略、高級管理層政策規章、最后由業務部門去執行的模式,這也是導致目前綠色信貸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銀行金融機構需要設立專門的可持續金融部門。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參考國內第一家綠色銀行———興業銀行的做法。興業銀行通過設立專門的可持續金融室負責綠色信貸相關業務,開發新產品。該可持續金融室上連總行下接分行,可以很好地收集來自分行遇到的問題,并迅速報總行解決,同時可持續金融室直接對董事會負責,這樣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環境風險管理操作指標方面,銀行需要設定符合自身實際的環境風險操作指標,對貸款申請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準確評估。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參考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設定環境風險操作指標。該《指南》指出,環境風險操作指標由基準評價指標和修正評價指標共同構成,其中基準評價指標主要涉及企業的生產設備、企業性質、企業選址的環境敏感性等涉及企業本身的內在因素。而修正指標則主要指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軟實力”,主要包括企業如何去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突發安全事故和日常進行的環境管理等涉及企業管理風險的外在因素。通過基準評價指標和修正指標的結合,能夠更有效地評估貸款企業,實現綠色放貸。在人才供應方面,建立人才儲備機制。綠色信貸是金融手段在環境領域的具體應用,其涉及到環境領域和和金融領域,因此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需要既懂得金融知識又懂得環境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這就意味著對人才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比較高。然而,當前我國十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人才,導致在開展綠色信貸業務時不能精準放貸和無法建立我國的綠色信貸技術指標和行業標準,從而限制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需要加強對這方面人才的培育,可以通過培訓、引進高校專業人才進銀行,加強與國外銀行的交流等方式進行培養。3.強化綠色信貸信息披露共享制度綠色信貸的信息披露共享對促進綠色信貸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當前的綠色信貸信息披露卻不盡人意。特別是相比于國外健全的綠色信貸信息披露共享制度和國際專業銀行的先進經驗,我國需要強化對綠色信貸信息披露共享制度。具體來說,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設計:首先,強化綠色信貸信息披露。根據中國銀監會頒布的《綠色信貸指引》第24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而當前我國很多銀行公布數據不全面、不具體、信息披露標準也不統一。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措施,在信息披露標準的設定方面,應當與貸款項目分類管理制度相適應,對于不同的項目分類級別需要有區分的信息披露標準。在信息披露內容方面,應予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政策類信息和實效類信息,即銀行金融機構不僅要披露自身關于綠色信貸的戰略安排、規章制度、貸款的流程管理和監督等機制,還要充分披露關于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的數據信息,包括綠色信貸余額、“兩高一剩”貸款余額及其占比等等數據信息。在披露形式上可以通過《社會責任報告》、年報、新聞等方式進行披露。其次,加強綠色信貸信息共享。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信息共享平臺,但主要涉及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銀行之間,且環保部門只是把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發送給企業,僅此而已。因此,我們應該構建政府環保部門、銀行、企業、金融監管部門等多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保證披露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另外,當前的信息共享存在著共享信息范圍過窄(僅限于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共享工具落后,傳輸不及時和各地區信息共享水平差異大的問題。因此,建議采取先進的數據檢索技術、統一的數據傳輸標準、及時的數據共享水平進行行業綠色信貸信息數據庫試點建設。并擴大共享信息的內容,在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基礎上,將具體排放量、環保認證情況等信息納入共享范圍。
綠色信貸發展對策思考
摘要:開展綠色信貸,是貫徹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選擇,也是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本文以21家商業銀行的數據為基礎分析目前我國綠色信貸發展現狀、面臨的難題,并提出了從加快產品創新、培養與引進專業人才、構建信息共享機制與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等方面來加快綠色信貸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綠色信貸;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
一、綠色信貸的內涵及背景
我國在2007年《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中首次提出了綠色信貸,指引商業銀行通過綠色信貸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同年也提出正式運用金融工具緩解治理生態問題,綠色信貸在我國商業銀行間逐步開展起來。綠色信貸主要是通過要求商業銀行承擔起環境保護責任,促使企業實現從高污染向低污染、低能耗并且注重質量發展,密切關注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產業,不能只最求短期利益而忽略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注重生態環境與金融發展同步進行。這不僅可以更好的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同時也可以使經濟朝著高質量方向發展。同時,綠色信貸包含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于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的環保企業,提供優惠性低利率或優先放貸支持其發展。第二,對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采取懲罰性高利率甚至不予放貸約束其發展。
二、綠色信貸的發展現狀
隨著綠色信貸規模的不斷增長,環境質量也在不斷得到改善,信貸質量提高。綠色信貸余額從2013年6月的48526.84億元增長到2017年6月的82956.63億元,增幅高達71%。據銀監會顯示,截止到2017年6月,21家主要銀行通過綠色信貸節水7150.06萬噸、節約標準煤2151.06萬噸,二氧化硫減排量為4645252.55噸,大大節省了資源,保護了生態環境。截至2017年6月,21家主要銀行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不良率比各項貸款不良率低1.32%。如圖1、2所示。
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探究
一、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生態環境也不斷受到環境污染的嚴峻挑戰。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敲響了環境治理的警鐘,保護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與此同時,在我國金融界也出現了綠色信貸的意識與行動,綠色信貸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推行綠色信貸無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綠色信貸的道路上尚有諸多荊棘,涉及商業銀行商業利益與履行社會責任的沖突、銀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謀”、企業的違約成本過低及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等諸方面。
二、商業銀行商業利益與履行社會責任的沖突
綠色信貸的理念已經暗示了商業銀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但是,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實現效益最大化成為其主要動機之一,即商業銀行是逐利的。很顯然,商業銀行在追求商業利益時難以兼顧社會責任。在目前政策和盈利環境下,雖然對“兩高”行業的貸款已經被謹慎投放,但是貸款余額依然占據了商業銀行信貸的相當比例。銀監會的調查顯示,截至2007年3月末,五大行(工、農、中、建、交)發放的“兩高”行業貸款余額達13,326.39億元,占五行全部貸款余額的11%。正因為商業銀行是逐利的,所以它不得不去做這些大項目,否則就是哪家銀行執行政策越徹底,其客戶資源、市場份額流失越快,其受到的損失越大。如此一來,我們一味地責備商業銀行助紂為虐造成了“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膨脹和大規模的擴張無疑顯得有失公允。另外,各銀行均實行分行制,管理鏈條較長,且績效考核體系以經濟指標為主,并未將環保績效納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為了完成考核指標而無視總行關于實施綠色信貸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就顯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業的中長期貸款占比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業累計完成投資額同比增長24.1%,均呈逐季加快趨勢。
筆者認為,要扭轉此局勢,一方面必須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提供一個出口。現在除了限制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也要引導和鼓勵新的資金投向,這比堵住商業銀行信貸規模擴張可能更有效果。這一方面必須由國家的產業政策提供支持,尤其對那些有利于環保的大項目(如風力發電、垃圾發電),除了在信貸上給予支持,國家還應該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財政政策,以調動并確保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另外,給予創新型的、技術自主革新的商業項目支持,因為之所以造成現在這么嚴重的污染,除了企業趨利的原因以外,還在于處理成本太高,或者技術水平太低,所以導致了許多企業在這一方面不作為了,因此要鼓勵商業銀行在這一方面給予信貸支持;另一方面銀行業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在這方面,不僅要有對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的措施,而且還要有對切實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商業銀行實行獎勵政策。
三、銀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謀”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始終存在很強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采取多種方式爭奪銀行的信貸資源。那些污染大戶往往是納稅大戶,是當地政府的經濟支柱,地方政府為了完成上級考核指標、提升政績,會千方百計地保住企業。據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數據,2003~2005年期間,由于地方政府的縱容和袒護,全國7,000宗環保違法案件僅有500件得到處理,僅為全部案件的0.71%。地方銀行把壓力轉移到銀行上,而地方銀行與政府之間的特殊利益關聯,往往會使得銀行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何況,銀行尤其是國有大中型銀行,往往也背負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宏觀政策負擔,以及“多貸增效”的企業盈利性目標。不少污染企業的利潤產值并不低,還貸及時,還有地方政府做風險擔保,符合銀行信貸追求“大客戶、高信貸”的利潤導向性。故逐利動機驅使得銀行只看重信貸結果而不看其過程。因此,綠色信貸單純依賴于銀行自律是不夠的,我國中央政府有必要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官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或是加大環保指標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規定等形式隔絕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干預。以人大審核為首的財政監管,對地方“污染政績”的經濟約束是最硬的,銀行信貸的約束則軟得多。
綠色信貸與產業構造完善
一、問題的提出
綠色信貸就是“green-creditpolicy”,是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于2007年7月30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影響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失衡等問題日趨嚴重,人們逐漸認識到單純以經濟增長為目的的生產方式的危害性,希望通過倡導綠色環保、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等途徑,實現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7年12月國務院同意批準武漢城市圈①為全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作為后發展的中部地區,如何在加快發展,促進中部崛起過程中,走出一條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路子?在工業化尚處于初級階段,生態承載能力空間有限的條件下,如何在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基礎上推進工業化和經濟發展?
由于資源環境問題存在外部性,無法完全依靠市場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解決資源環境問題,需要將負外部性社會成本內部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資源濫用;將正外部性社會收益內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環境友好產品和服務達到社會最優的供給水平。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要解決資源和環境外部性問題,最根本的手段在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合理的產業布局,而銀行信貸杠桿將發揮著不可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將在分析信貸杠桿對產業結構調整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關系的基礎上,通過研究武漢城市圈的資源環境特點和產業結構現狀,對“兩型社會”建設中產業結構的調整提出看法。
二、“綠色信貸”與產業結構的關系
信貸的規模和結構影響著資源的利用和環境的保護。“綠色信貸”的推出,是將環保調控手段通過金融杠桿來具體實現。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準入門檻,對限制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從源頭上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經濟命脈,有效地切斷嚴重違法者的資金鏈條,遏制其投資沖動,解決環境問題,也通過信貸發放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國內綠色信貸革新與跨越
為進一步推廣低碳理念和創新低碳金融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對現有綠色信貸制度進行了創新性研究,初步形成了“低碳信貸”概念。低碳信貸,顧名思義,就是在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制度基礎上融入低碳概念,將原有綠色信貸模式進一步專業化為兩維低碳信貸體系(見圖1):一維是低碳企業貸款。進一步加大低碳產業、低碳企業規模化信貸的投放力度,力求低碳經濟信貸化,助推低碳經濟在我國的全面開展;二維是CDM下CERs貸款。借助全球碳權交易市場發展平臺,對CDM項目下CERs進行貸款。一方面可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節能減排資金援助和節能技術,另一方面可促進一維低碳企業貸款中低碳企業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
一、國際銀行業的綠色信貸創新
(一)環境融資產品———低碳經濟帶來的銀行融資產品創新
為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很多發達國家企業轉向對環境友好型項目,如環保技術、節能、水循環設施、垃圾深埋生產沼氣、林業再造項目、環境管理系統等以及再生能源項目,如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的開發。據估計,其中僅污染物減排技術市場規模就近4000億美元,無疑為西方銀行業提供了廣闊的信貸市場。環境融資項目一旦被開發成為環境融資產品,銀行業的信貸杠桿效應將進一步深化。例如,近年荷蘭國際集團在荷蘭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的協助下,針對特定環境問題,加大研發創新力度,推出一系列環境融資產品,不斷進行低碳融資產品的創新。
(二)碳交易與碳金融產品———銀行業助推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1.碳交易。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通過CDM方式抵償自己在公約中規定的減排份額,使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未來5年間預計為每年7億至13億噸,按每噸20美元至50美元的價格計算,則形成了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億至650億美元的國際碳權交易市場,巨大的碳交易市場蘊藏著巨大的利潤空間。法國興業銀行與荷蘭銀行等著名銀行金融機構已紛紛增設碳交易基金,擴充碳交易業務,實施能效貸款項目,從中賺取傭金、利息以及金融中介服務手續費。
透析商行綠色信貸發展
一、綠色信貸的涵義
綠色金融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其中將環保意識納入綠色金融最強有力的體現就是綠色信貸。它表示信貸只流向具有環保責任的項目或者是企業。綠色信貸的本質在于正確處理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它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為生態保護、生態建設和綠色產業融資,構建新的金融體系和完善金融工具。當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重視綠色投資理念時,一些準則也應運而生,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赤道原則”,它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它的意義在于辨別、分析和管理金融機構在項目融資中的環境風險和社會風險。
二、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實施的SWOT分析
1.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的優勢(Strengths)。
1.1資金實力較強、管理水平較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整個銀行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在經濟建設中為發揮了重要的支撐和促進作用,有力的支持了中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截止2010年6月,全部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從2003年的-2.98%上升到2010年二季度末的11.1%,撥備覆蓋率也大幅增長至186%。2010年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前1000家銀行排名中,來自中國的銀行從1989年的只有8家上榜增加至84家。在管理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價值意識、資本約束意識、風險管理意識和品牌意識深入人心濟資本、經濟增加值和經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回報等先進管理方法得到重視和應用。銀行業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已建立并不斷完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持續增強,業務操作流程不斷優化。部分商業銀行已經開始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開發內部評級法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響應銀監會的倡導,主動改變業務流程和組織架構,努力滿足小企業多樣化、個性化和“三農”發展的融資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業務功能也大大擴展。
1.2是銀行業審慎監管框架逐步成熟。近年來,銀監會建立了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杠桿率、大額風險集中度比例控制、流動性比率等在內的全面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探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出了逆周期資本監管和動態撥備的監管框架,強化銀行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防火墻,加強股東監管和關聯關系控制和利益沖突監管,提出了房貸比率控制等一系列簡單、透明、有效的監管政策。出臺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對貸款風險管理和支付流程進行了革命性改革。銀監會成為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正式成員,綜合并表監管能力也逐步得到國際認可。
商業銀行綠色信貸
一、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生態環境也不斷受到環境污染的嚴峻挑戰。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敲響了環境治理的警鐘,保護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與此同時,在我國金融界也出現了綠色信貸的意識與行動,綠色信貸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推行綠色信貸無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綠色信貸的道路上尚有諸多荊棘,涉及商業銀行商業利益與履行社會責任的沖突、銀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謀”、企業的違約成本過低及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等諸方面。
二、商業銀行商業利益與履行社會責任的沖突
綠色信貸的理念已經暗示了商業銀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但是,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實現效益最大化成為其主要動機之一,即商業銀行是逐利的。很顯然,商業銀行在追求商業利益時難以兼顧社會責任。在目前政策和盈利環境下,雖然對“兩高”行業的貸款已經被謹慎投放,但是貸款余額依然占據了商業銀行信貸的相當比例。銀監會的調查顯示,截至2007年3月末,五大行(工、農、中、建、交)發放的“兩高”行業貸款余額達13,326.39億元,占五行全部貸款余額的11%。正因為商業銀行是逐利的,所以它不得不去做這些大項目,否則就是哪家銀行執行政策越徹底,其客戶資源、市場份額流失越快,其受到的損失越大。如此一來,我們一味地責備商業銀行助紂為虐造成了“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膨脹和大規模的擴張無疑顯得有失公允。另外,各銀行均實行分行制,管理鏈條較長,且績效考核體系以經濟指標為主,并未將環保績效納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為了完成考核指標而無視總行關于實施綠色信貸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就顯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業的中長期貸款占比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業累計完成投資額同比增長24.1%,均呈逐季加快趨勢。
筆者認為,要扭轉此局勢,一方面必須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提供一個出口。現在除了限制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也要引導和鼓勵新的資金投向,這比堵住商業銀行信貸規模擴張可能更有效果。這一方面必須由國家的產業政策提供支持,尤其對那些有利于環保的大項目(如風力發電、垃圾發電),除了在信貸上給予支持,國家還應該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如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財政政策,以調動并確保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另外,給予創新型的、技術自主革新的商業項目支持,因為之所以造成現在這么嚴重的污染,除了企業趨利的原因以外,還在于處理成本太高,或者技術水平太低,所以導致了許多企業在這一方面不作為了,因此要鼓勵商業銀行在這一方面給予信貸支持;另一方面銀行業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實施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在這方面,不僅要有對商業銀行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的措施,而且還要有對切實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商業銀行實行獎勵政策。
三、銀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謀”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始終存在很強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采取多種方式爭奪銀行的信貸資源。那些污染大戶往往是納稅大戶,是當地政府的經濟支柱,地方政府為了完成上級考核指標、提升政績,會千方百計地保住企業。據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數據,2003~2005年期間,由于地方政府的縱容和袒護,全國7,000宗環保違法案件僅有500件得到處理,僅為全部案件的0.71%。地方銀行把壓力轉移到銀行上,而地方銀行與政府之間的特殊利益關聯,往往會使得銀行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何況,銀行尤其是國有大中型銀行,往往也背負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宏觀政策負擔,以及“多貸增效”的企業盈利性目標。不少污染企業的利潤產值并不低,還貸及時,還有地方政府做風險擔保,符合銀行信貸追求“大客戶、高信貸”的利潤導向性。故逐利動機驅使得銀行只看重信貸結果而不看其過程。因此,綠色信貸單純依賴于銀行自律是不夠的,我國中央政府有必要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官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或是加大環保指標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規定等形式隔絕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干預。以人大審核為首的財政監管,對地方“污染政績”的經濟約束是最硬的,銀行信貸的約束則軟得多。
綠色信貸制度思考論文
[摘要]綠色信貸是銀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大舉措。本文借鑒國際經驗,闡述了綠色信貸的涵義、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必要性以及綠色信貸與傳統信貸的區別,并對當前我國銀行業推行綠色信貸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綠色信貸,可持續發展,環境風險管理論文本科論文畢業論文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變以往過度透支環境和能源的粗放發展模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資金是經濟活動的血液,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社會資金融通樞紐的銀行業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把履行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努力推進生態文明,為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做出貢獻。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政策”,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確立環境準入門檻,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資金來源,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綠色信貸及綠色信貸產品
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國際上普遍認同的綠色信貸規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訂的赤道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項目資本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項目,這也將是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標準的藍本。畢業論文
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采取“三重底線”的方法管理其業務,即商業銀行開展業務不僅要滿足合作伙伴(客戶、股東、員工、供貨商、社會)的需要,同時還要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必須對社會以及生態環境負責。從國際經驗來看,綠色信貸產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