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報復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13: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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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報復制度

中美歐貿易報復制度

摘要:WTO體制下,貿易報復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保障,但WTO爭端機制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因此,要賦予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目前,各主要大國都通過國內立法賦予本國國民權利,以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使得本國國民可以通過國內程序啟動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與美歐相比,我國關于貿易報復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均不甚豐富。確實需要借鑒較為完備的美歐立法,完善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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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報復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WTO的報復制度是指起訴方可以向DSB請求授權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WTO的報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該制度與DSU第21條第5款的執行異議程序的關系、報復措施、報復異議措施和報復終止程序、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考慮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應當予以完善……

關鍵詞:WTO,貿易報復

一、WTO貿易報復制度概述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如果有關成員未能使被認定與一適用協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該協定,或未能按照《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DSU)第21天第3款確定的合理期限內符合建議和裁決,則該成員應當與有關成員進行談判,以期形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補償,如果起訴方與有關成員未能在合理期限結束之日起20天內議定令人滿意的補償,則起訴方可以向DSB請求授權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此即為WTO下的貿易報復制度。WTO爭端解決機制對報復權的授予、行使和適用范圍規定了詳細而嚴格的原則和程序,并對報復權的行使設立了明確的監督機制,具體程序包括:

第一,總的原則是,起訴方應首先尋求對與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認定有違反義務或其他造成利益喪失或減損情形的部門相同的部門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1]

第二,如果起訴方認為對相同部門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無效,則可尋求中止對同一協定項下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2]如果起訴方認為對同一協定項下的其他部門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無效,且情況足夠嚴重,則可尋求中止另一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3]此即為通常所說的交叉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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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美歐貿易報復制度

摘要:WTO體制下,貿易報復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保障,但WTO爭端機制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因此,要賦予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目前,各主要大國都通過國內立法賦予本國國民權利,以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使得本國國民可以通過國內程序啟動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與美歐相比,我國關于貿易報復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均不甚豐富。確實需要借鑒較為完備的美歐立法,完善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梢?,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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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報復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WTO體制下,貿易報復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保障,但WTO爭端機制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因此,要賦予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目前,各主要大國都通過國內立法賦予本國國民權利,以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使得本國國民可以通過國內程序啟動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與美歐相比,我國關于貿易報復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均不甚豐富。確實需要借鑒較為完備的美歐立法,完善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梢?,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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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歐貿易報復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摘要:WTO體制下,貿易報復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保障,但WTO爭端機制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因此,要賦予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目前,各主要大國都通過國內立法賦予本國國民權利,以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使得本國國民可以通過國內程序啟動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與美歐相比,我國關于貿易報復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均不甚豐富。確實需要借鑒較為完備的美歐立法,完善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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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中美歐貿易報復制度的比較研究

摘要:WTO體制下,貿易報復是爭端解決的最后保障,但WTO爭端機制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因此,要賦予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目前,各主要大國都通過國內立法賦予本國國民權利,以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使得本國國民可以通過國內程序啟動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與美歐相比,我國關于貿易報復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均不甚豐富。確實需要借鑒較為完備的美歐立法,完善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主權,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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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報復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報復;交叉報復;缺陷;完善

論文摘要: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報復措施是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的最后救濟手段。盡管WTO框架下的報復制度相較于GATT的有關規則有了較大的改進,但十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該制度仍存在諸多缺陷。多哈回合中,成員們提出各種議案以期完善報復制度,但至今未達成協議。有必要對這些修改建議進行深入分析,在尊重法理的基礎上,探索不同利益集團都能接受的報復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報復制度在WTO框架下的蛻變

(一)GATT對報復制度的約束和利用

報復是一個國家為對一個國際不法行為用自己執行法律的辦法取得糾正而作的原為非法的行為。[1]就本質而言,報復手段在傳統國際法上屬于單邊措施,報復方有權單方面決定是否實施報復以及如何實施報復。而這種單邊性決定了報復的任意性和武斷性,導致了報復的濫用。20世紀30年代,正是由于各國奉行單邊主義作法,競相濫用各種報復和反報復手段,在貿易戰中相互傾軋,使世界陷入報復和反報復惡性循環的泥潭之中,最后將世界拖入戰爭深淵。[2]因此,只有遏制單邊報復才能發揮該制度的積極作用。

GATT將報復納入到多邊體制的管制之下,力圖馴服報復,促使它發揮威懾力的積極作用。所以,GATT23條第2款規定:如締約方全體認為情況足夠嚴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動,則可授權一個或多個締約方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締約方中止實施在本協定項下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它們認為適當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這表明GATT建立的是一種多邊報復體制。但是,該多邊報復體制在約束單邊報復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GATT在取消單邊報復方面態度含糊;它未能規定具體明確的多邊報復規則和程序,使GATT的報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利用報復制度的威懾力作用的初衷并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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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的報復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報復制度是CATFA(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仲裁庭建議和裁決得以執行和爭端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所在。通過對WTO與CAFTA兩者的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指出了CATFA報復制度在監督程序、報復水平的確定標準等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了相關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CAFTA;DSU;報復制度

2002年11月,中國、東盟簽署了《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啟動了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的進程。2004年11月,在老撾舉行的第8次中國與東盟領導人會議上,雙方簽署了《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貨物貿易協議》和《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以下簡稱《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從《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簽署時間可以看出CAFTA成員對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視,因為“國際條約的履行順利與否,取決于其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功?!倍鴪髲痛胧┳鳛闋幎私鉀Q機制中解決爭端的最后手段,是仲裁庭建議和裁決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保障。

1WTO報復制度與CAFTA報復制度的比較

無論在WTO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還是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中,均沒有出現“報復”(retaliation)一詞,DSU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otherobligations”這樣的表述,而《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benefits”,二者均可以翻譯為“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在DSU中,“中止減讓”是指中止關稅減讓,其意味著勝訴方對敗訴方不再承擔關稅減讓的義務,可以單方面提高敗訴方產品的進口關稅,損害其貿易利益,以迫使其執行裁決,履行協議義務?!捌渌x務”是指關稅減讓以外的有關市場準入(尤其是在服務貿易)方面的義務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義務,中止此類義務就意味著報復方不再承擔這些方面的承諾,可以實施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或降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從實質上看,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就是報復。

下文通過報復措施的申請前提、報復措施的水平、報復措施的范圍、報復措施申請的批準、報復措施的終止這幾方面,對WTO與CAFTA的報復制度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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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的報復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報復制度是CATFA(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仲裁庭建議和裁決得以執行和爭端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所在。通過對WTO與CAFTA兩者的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指出了CATFA報復制度在監督程序、報復水平的確定標準等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了相關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CAFTA;DSU;報復制度

2002年11月,中國、東盟簽署了《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啟動了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的進程。2004年11月,在老撾舉行的第8次中國與東盟領導人會議上,雙方簽署了《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貨物貿易協議》和《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以下簡稱《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從《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簽署時間可以看出CAFTA成員對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視,因為“國際條約的履行順利與否,取決于其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功?!倍鴪髲痛胧┳鳛闋幎私鉀Q機制中解決爭端的最后手段,是仲裁庭建議和裁決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保障。

1WTO報復制度與CAFTA報復制度的比較

無論在WTO的《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還是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中,均沒有出現“報復”(retaliation)一詞,DSU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otherobligations”這樣的表述,而《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benefits”,二者均可以翻譯為“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在DSU中,“中止減讓”是指中止關稅減讓,其意味著勝訴方對敗訴方不再承擔關稅減讓的義務,可以單方面提高敗訴方產品的進口關稅,損害其貿易利益,以迫使其執行裁決,履行協議義務?!捌渌x務”是指關稅減讓以外的有關市場準入(尤其是在服務貿易)方面的義務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義務,中止此類義務就意味著報復方不再承擔這些方面的承諾,可以實施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或降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從實質上看,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就是報復。

下文通過報復措施的申請前提、報復措施的水平、報復措施的范圍、報復措施申請的批準、報復措施的終止這幾方面,對WTO與CAFTA的報復制度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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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貿易爭端申訴論文

摘要: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貿易協調中最有效的部分,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正在被越來越多地使用,發展中國家也不斷地作為申訴或被訴方出現在爭端解決案件當中。本文從理論方面分析經濟、政治實力強的發達國家在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采取的策略,為我國更有效地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問題提供建議。

關鍵詞: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申訴方被訴方

現行的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以關貿總協定40多年實踐為基礎,經過發展和創新確立起來的。近年來,WTO爭端解決機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方面,基本上實現了預期的目標。

一、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參與方特點

發達國家是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積極的參與者。自1995年1月WTO成立至今,共有300多個貿易爭端被提交到WTO。從國別上看,美國、歐盟是最經常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員:美國起訴其它成員80次,被它人起訴91次;歐盟起訴其它成員76次,被它人起訴53次;也就是說WTO約45%的案子是由歐美提起的,近43%的案件是起訴美歐的。在發展中國家中,巴西、印度和阿根廷是最經常的使用者:巴西起訴它人和被它人起訴分別是22次和13次,印度是16次和17次,阿根廷是9次和16次。中國僅起訴它人1次,排在第28位。中國被正式要求磋商的有1次,排在第32位。發達國家也是貿易爭端積極的響應者。近年來,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貿易爭端申訴的積極響應者,

二、發達國家參與貿易爭端解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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