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02:39:07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農村法治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抓住農村法治的關鍵 推進依法治鎮
白盆珠鎮地處白盆珠水庫庫區,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水庫移民大鎮和林業大鎮,有1個社區居委、12個村委會和1個居民小組、99個村民小組,移民人口約占全鎮人口的1/4,農民人口人均占有山地面積32畝。近幾年來,我鎮在開展依法治鎮工作中,著力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工作,為維護全鎮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創造了和諧的法治環境。*年全鎮國內生產總值達2.28億元,工業總產值達1.46億元,農業總產值達2億元,農村人均純收入達3607元,與*年相比,分別增長8%、11%、0.02%、4.5%。我們的做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抓人的法治意識提高
推進依法治鎮,首要任務是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識,這就必須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懂法、知法、守法的社會氛圍。近幾年來,我們立足本鎮實際,采取多種方式,重點抓好領導干部、農村群眾及在校學生的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加強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鎮黨委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堅持領導干部法制學習和培訓制度,黨委理論中心學習組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納入重要的學習內容,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鎮黨政班子成員學法;鎮有關部門每年至少舉辦二期法律知識培訓班,由鎮法制輔導員或聘請縣司法局領導給鎮機關全體干部職工、鎮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村委會黨員干部上法制輔導課;還結合普法工作需要,組織黨員干部、職工進行學法考試,參考率達到100%,成績合格率達到100%,并將學習成績填進干部個人學法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通過法制教育和培訓,黨員干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得到明顯提高。
二是強化農村普法教育。通過在每個自然村設置法制宣傳欄和利用宣傳車、有線電視、橫額、標語、上法制課等各種形式,向廣大農民群眾宣傳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把法律知識送進村、戶。同時,我們注重普法宣傳的針對性,如在白盤珠鎮與新庵鎮合并后的一段時期,部分移民因在觀念上對歸屬管理問題存在不滿,而產生越級上訪的苗頭。對此,鎮團委挑選了一批品學兼優的中學生,在參加《信訪條例》學習培訓后,利用假期深入移民家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提高移民的法律意識。我們還加強對村委會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充分利用農村黨校等陣地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村委會干部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近年來,我鎮農村普法教育工作收到了明顯的成效,群眾的法律意識、依法維權觀念不斷增強。如今,“碰到問題想法、解決問題用法”的觀念已成為廣大群眾的共識。
三是堅持抓好中小學生法制教育。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也是農村的未來。我鎮把抓好在校學生法制教育,作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要務來落實。長期以來,我們堅持把法制教育作為學生的必修課,要求學校不得壓縮甚至占用學生法制教育課時,并充分發揮學校、家庭和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網絡作用,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從派出所或司法所聘請的兼職法制副校長,盡心盡職,積極備課,長期堅持為中小學生上好每一堂法制教育課,他們通過典型案例、圖片展示等生動的形式,向廣大中小學生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中小學生的法制觀念,讓他們遠離“黃、賭、毒”,遠離犯罪。幾年來,全鎮中小學生中沒有出現違法犯罪現象。
農村法治建設調研報告
一、我鄉農村當前法治工作的現狀
1、對農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存在偏差。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民群眾越來越看重物質利益和經濟效益,并以錢作為看問題、辦事情、論實績的標準,因此,農民對依法辦事及農村法治工作的認識大大減少,而村民委員會借口抓經濟工作是硬指標,對農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認為組織農民學法是增加農民負擔,而且農村中的老人因年紀大且沒文化,對法律法治搞不懂、聽不進、沒法用。作為村民委員會,忽視了農村法治工作對以法治村及提高廣大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
2、農村法治工作“三無”現象依然存在。所謂“三無”是指農村無專職依法治理工作隊伍、無專門的工作手段、無專項活動經費,農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數村普遍存在簡單、陳舊的宣傳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法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3、農村法治存在的難點。在農村開展法治工作,一是集中村民學習難。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務工人員多,在家大多是不識字的老人,在時間、地點上無法統一,若分小組分散學習、人員太少,所以很難集中組織學習;二是農村中法治骨干難找,農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對他們的法律培訓又少,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不多,讓他們給村社講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條款,所以學習法律的效果不明顯;三是難抓到點子,村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學法基本上處于被動,大多數村民只有遇到糾紛才去了解法律;四是認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認為,在農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導致權大法的認識存在,個別村民遇到涉法問題時,習慣于求助家族勢力,找關系,托熟人解決,這些現象的存在影響了村民學法的積極性。
4、農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時落實,依法治理力度不強。目前,我鄉沒有司法助理員,有陣地無人員的現象長期存在,給開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鄉農村法治工作難開展的原因
農村法治困境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法治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礎的,對法律基礎的再認識是我們推演農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來農村與城市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別決定和影響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二元狀態。鑒于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國家、農村人口眾多和農村社會主體法治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村法治在社會整體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法治困境,需要我們從整體性和差異性著眼探尋現代農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現代農村法治的解決方略,以期建立現代整體法治社會。
[關鍵詞]農村法治,困境分析,方略,維護機制
法治,是一種治國模式、治國方略,實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這種“法律至上”的觀念在中世紀就已提出,其對現代社會發展具有極為深刻的意義。我國雖在先秦時期由法家提出過“依法治國”,但根深于國民中的傳統人治意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差別。實現法治,特別是農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資源,并需要進行多重的整合。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在我國,要摒棄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實現由“鄉士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沒有農村法治的系統推進和整體實現是不可能的,農村法治是我國法治實現的基礎。
一、現狀剖析: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理性思考
由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我國法治在城市和農村的外延資源不盡相同,我們需要在法治整體性的基礎上,區別認識其各自特殊性。農村是人們最基本生活資源的終極來源地,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域的法治化也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此,對農村法治現狀的分析是農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礎性工作。法治是國家嚴格依法治國所形成的理想狀態,是法律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實化。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它需要相應的基礎:主體意識、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社會和諧等。我們分析農村法治現狀也要從這幾個相關方面入手。
第一,農民法治主體的不足——農村法治的主體障礙。法治主體是實行法治必需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前提。在民主政治國家,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就我國而言,法治的主體只能是廣大人民群眾,在農村,就是廣大農民。農民是中國社會最大的群體,是中國法治主體的基礎。作為法治主體的農民存在的不足,已成為農村法治推進的阻礙因素。
探究農村法治困境的合理
一、困境分析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制度,一直以來中國農村依靠的是熟人社會的宗法以及村干部的權威等形式去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一位美國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曾談過“中國不缺少經濟學,缺的是法律”,可見法律在中國的重要性。我國農村一般都屬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生活水平差的地區,通常人們首先都會想到先發展這些地區的經濟,然后才會有其他的諸如法律意識、社會結構等因素的考慮,因此我們在分析農村法治的困境時,首先從經濟方面去解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相繼指定了許多法律,為經濟建設給予了良好的制度支撐,然而這些制度一直都無法在農村很好的實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守法的收益小于成本。首先從成本與收益角度分析,成本與收益是經濟學考慮的重點問題,在實行法治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因為人都是社會經濟人,人們在進行社會活動時會對成本和收入進行一番盤算,如果守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則必然會選擇其他途徑解決問題。我國農村面積廣大,居住較為分散,村民的接觸面也相對狹窄,通常發生的糾紛在群族鄰里之間,彼此之間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連帶關系。“熟人之間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因此村民之間訴諸法律會承受相當大的社會成本,而其承受的其他成本也是非常大的。在成本與收益權橫之間,村民往往選擇眼前成本小的非訴方式。70年代末,中國農村改革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于相應財產制度的缺失,往往導致許多農村土地的不穩定性,甚至公權力的濫用,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從自然經濟和計劃發展而來的農村經濟自然缺乏市場經濟生存的土壤,即使政府在大力推進市場經濟,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以“契約”為基礎的;我國農民所具有的非市場個體性限制了其成為“契約”的一方主體;以其他的諸如血緣、宗親等關系為基礎的建立的社會關系,抑制了中國農村的法治化。通過以上簡單的解析,我國農村實現法治化存在的生產力、經濟制度等方面的困境整體影響了農村法治的建設,使農村法治成為我國法治的桎梏。
法文化是社會文化整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潛于人內在的隱文化和嵌于社會外在的顯文化。隱性法文化是指人們的法律思想、意識。其包括不同的層次內容,法律意識應是主要的表現層次。法治社會需要人們不僅要守法,而且應該從這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發展到運用法律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點在我國農村尤其缺乏。顯性文化則表現為法制制度,法律實施和法律組織等。我國相繼制定了一些治理農村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與深根于農村的潛規則往往會發生沖突,進而會影響其效力。于此同時我國有關農村的法律又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現的較多,層次較低。這些法律制度不能一次性改變隱性文化層面的潛規則,需要經過多元、長期的競爭反復,不斷的博弈,使這些法律制度獲得正當性的認可,并被農村社會所遵守。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與潛在的隱性文化相吻合則會導致法律正當性的否定。從另一個層面看,法治化還需要司法的獨立,法律組織的的健全、相應撥款支持運作、這些必然影響法院審判獨立性和公正性,進而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評價,使農村法治文化的生長不斷受到其他因素的挾持,導致其從內、外兩個層面上走入文化困境。
二、解決方略
法治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選擇,也是世界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在我國農村社會正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我們應抓住這個關鍵時期,作好法制的實施工作,力求走出農村法治的困境,從而建立農村法治社會。
農村法治研究范式分析論文
摘要:論證農村法治的重要性也即本研究的必要性和邏輯起點,從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為起點,研究農村法治的方法論--法律社會學的方法問題,并在考察法律社會學方法范式的基礎上,比較指出傳統范式的問題以及缺陷。
關鍵詞:農村法治;研究范式;社會學研究范式
Abstract:Beginningfromtheanalysisofproblemsinnomocracyinruralareas,thispapermakesastudyontheresearchmethodologyofnomocracyinruralareas.Basedontheexplorationofmethodologyoflegalsociology,thepaperpointsoutproblemsandlimitationoftraditionalresearchmodel.
Keywords:nomocracyinruralarea;researchmodel;sociologicalresearchmodel
當法治成為中國發展的一種方略①之后,我們自然得出這樣兩個結論:其一,我們已經接受了西方社會環境下所孕育出來的“法治”話語,這包含法治的理念、制度以及相關的一系列知識。盡管我們會懷疑法治的移植能否在中國生根發芽。但是大的方向已定,學者們所能做的只是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如何能夠更好地克服傳統治理方式的阻力而生存的問題,而不是擔憂傳統會吞噬法治進而徹底否定其存在。其二,我們如何使制度設計在表層面上發揮規范社會的功能,達到法治的社會治理的目標,同時也要關注如何培植法治的理念,使其發揮潛在的功能。第一個方面是價值判斷問題而第二個方面則是實證分析的問題。前者的解決是一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或根本不接受這個前提,就根本不存在后者。而后者是一個更加復雜和艱難的過程,但后者的解決更具有實踐性,另一方面也會對前者給予一種事實的支持。本文的落腳點在于后者,所以有關前者的相干問題并不是本文的范圍,因此也不構成對于本文結論的威脅。②另外,本文關注的是中國農村的法治建設,所以“城市法治”只是以比較的客體而存在的,結論的得出具有嚴格的空間效力,這是第二層限定。
一
農村法治研究論文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和于建嶸先生關于《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以及對這項工作的推動,有著良好的動機。這種試圖以法律方式維護農民權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贊賞。特別是以于建嶸先生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對維護農民權益所做的努力和貢獻,有目共睹。他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學術成果,而且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贊成以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但是,以什么樣的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卻值得研究。制定和頒行《農民權益保障法》是不是種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認為,《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在理論上并沒有抓住農村法治問題的要害,在法律技術上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便它真的出臺了也難有多大的實用價值,社會效果不會顯著。與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動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題地去研究和推動涉農的關鍵性法律問題,為農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礎。
在此需要聲明的是,我對《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設想的具體內容一無所知,沒有接觸到這方面的資料。我所指的這一立法設想,是憑我的經驗和想象來界定其內容的,也許和發起者所說的立法設想不同。
另外,我要談的這個題目,也許要用一篇博士論文的篇幅和架構才能表達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計,沒有時間和機會坐下來寫篇規范的論文,我只能談談我認為重要的觀點,用粗略的方式來表述觀點。
一、《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術和制度障礙
在這個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規模侵權的時代,說立法保障農民權益沒有必要,是不是需要點勇氣?作為一個有十年從業經歷的律師,我說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沒有必要,是出于一種理性的懷疑,而不是出于價值判斷。耳聞目睹農村失落的現實,看到農民特別是青年農民一貧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風塵,我痛心但無奈。我辦理過一個青年農民殺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進城后,最后在各種糾紛引發的沖突中他殺了人。當他面臨法律的制裁時,我能感受他內心的痛苦。曾經有一個被政府執法隊員打傷的農民找我咨詢,問了一個讓我難以回答的問題:鎮政府在抓計劃生育的過程中為了亂收罰款,抓人、打人、搶走財產并毀損財物;既然鎮政府執法隊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還手,正當防衛?要在法律上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并不容易。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針對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鎮政府執法隊亂抓人、亂打人、搶東西不是執法隊員的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如果說其行為是犯罪,犯罪主體是鎮政府。雖然法人可以作為犯罪主體,但政府能成為犯罪主體嗎?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應當怎樣解決和處理?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長的時間,并完成了《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其救濟》的碩士論文。這篇論文被武大的老師稱為當年武大憲法行政法專業最好的一篇碩士論文。說這些,是想說明我對農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應當合乎法理和邏輯,推敲法理時應當有平靜的心態和嚴謹的論證。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調查匯報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必須同步實施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工程。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思維方式或行為方式,包括人們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思想、法律價值取向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靈魂和源泉,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支柱和內在動力。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建設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文化的支撐。只有在農村基層加強法治文化的建設,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前的緊迫課題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農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
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研究
【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農村法治文化陣地不斷加強,隊伍不斷壯大,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全國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成就彰顯了中華民族勇于探索、善于創新、奮斗不息的可貴品質,并為全國農村地區推廣法治文化建設、普及法治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積累了寶貴經驗。
【關鍵詞】法治文化;法治鄉村;網格化管理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各地農村以此為契機,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向縱深推進,深入開展“建好一個陣地、用好一套機制、開展好一系列活動”法治文化建設,強化了村民的法治觀念,有效化解了基層的矛盾糾紛,推動了鄉村面貌的巨大改變。
1加強新農村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建設
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是群眾接收法治信息、感知法治文化的重要基地,是群眾融入法治社會的窗口和有效載體。1)注重宣傳內容“五結合”:一是將法治文化與鄉土文化、優秀傳統文化(如詩鄉文化、紅色文化、寨規文化、優秀家風家訓、法治典故等)相結合,既接地氣,村民喜聞樂見,又有正氣,村民在潛移默化中就接受了法治教育;二是將法治文化和當前專項行動及中心任務(如打黑除惡、禁毒、疫情防控、脫貧攻堅、污染防治等)相結合,使村民知曉并積極參與到當前的重點工作,感受到法治的溫度,使各項工作順利推進;三是將法治文化教育和德育(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文尚信.自強奮進的城市精神等)相結合,在春風化雨中達到教化目的;四是將法治文化和法治實踐(如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警示教育、法律“六進”活動等)相結合,以案警世,以案釋法,既宣傳正面的護法行為和人物以弘揚正風正氣,又堅決懲戒和曝光違法行為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五是將法治文化和殯葬、人情、土地、農權等農村改革相結合,促進村民轉變落后觀念,樹立誠信、守法、科學的新型村民觀。2)創新宣傳載體多樣化:一是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形成“人在做,天在看,云在算”的“互聯網+普法”格局;二是有效利用現有板塊,不斷拓展宣傳空間。除了現有的“法治廣場”、“法治長廊”、“法治公園”、“法治課堂”等板塊,還可以開拓如“法治角”、“法治案例墻”、“法治文化館”、“法治新聞”、“現聲說法”、“法治時空”等板塊;三是構建通暢的法治宣傳和信息資源共享渠道,打造“自媒體”新時代法治村,使村民足不出戶就可以查到所需法規信息、表達訴求、維護權益;四是用好傳統“鄉村小喇吧”,根據農村時令,農村法律服務志愿者和村干部定期在農村集市、村委會、村民聚居地、村居廣場等場所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3)開展專題或主題法治教育活動。根據國家法令,結合村情適時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如法治文藝匯演和法治燈謎競猜活動和開學第一堂法治課;也可以針對農村的不法現象或行為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活動;“新時代法治人(村)評選”活動;“農村法治知識競賽”活動;還可以針對特殊人員如留守兒童及年富力強的貧困群眾、刑釋人員、安置幫教人員、五保戶等舉辦法律知識普及活動,增強他們的法治意識。
2推進農村法治文化主體隊伍素質提高
新農村法治建設現狀與對策
一、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為農產品市場有序發展提供重要保障。當前北京市農村主要采用復合型農業發展模式,這一模式與市場經濟密不可分。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治建設這一保障,由于市場經濟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等缺陷,法治建設滯后會導致市場主體之間缺少法律約束,造成市場紊亂并引發周期性危機。農業市場匯聚了土地、技術、資金、勞動力等多種因素,其發展完善更離不開法律約束,只有建立完善合理的法律系統,才能真正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對于完善農業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二)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為促進村民自治提供重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北京市在總結本地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于2000年頒布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在2012年對這兩個文件又進一步作了修訂,使其更加符合當地實情,增加了村務公開具體內容,明確了鄉鎮或區縣政府調查確認和宣布當選無效的處理程序。這兩個文件的制訂和完善充分體現了加強新農村法治建設對于村民自治的重要意義。(三)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為農村社會穩定提供重要保障。財產糾紛是目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強法治建設可以建立完善的農村財產權制度,使農民財產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護,使農村財產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實現充分合理地流動,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農村法治建設可以抑制行政權力的過度干預,構建鄉村治理新模式,賦予農村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更強的發展活力。
二、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的現狀分析
當前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即涉農地方性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農村公民法治建設得到充分提升、農村依法行政不斷增強和農村司法水平得到加強。(一)涉農地方性法律法規不斷完善。1.保護農村產權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自1993年開始,北京市相繼頒布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鄉村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條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條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相關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承包出租和審計監督都做出了詳細規定。北京市還依照中央有關文件以及《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規定,先后頒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來充分保障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村的農業生產。2.規范農業市場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在農產品流通市場的規范上有《加強水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和《農作物種子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農產品市場。在農業機械管理方面,北京市出臺了《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法規,對農業機械的銷售管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農產品質量,頒布了《食品安全條例》《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試行)》《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這些規范農業市場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和相關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確保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3.建設生態文明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目前北京市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修正)》《郊區植樹造林條例(修正)》《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條例》等。這一系列法律法規能夠保護和改善首都農村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二)農村法治建設水平得到充分提升。當前首都農村法治建設水平得到充分提升,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得到加強,善于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農村基層公益性法律服務也得到加強。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對農村普法工作的宣傳力度,結合村民的實際生活,加強對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農村土地征用、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倡導農民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化解農村各類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同時加強對農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形成了定期對農村干部進行法治教育的制度;另一方面,政府積極倡導在農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以延慶區為例,目前已經建立了區、鄉鎮、村三級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確保每一個行政村都能擁有免費的法律顧問來解決農民的法律問題。這種三級公益法律服務體系能夠充分滿足農民日常法律需求,有助于農村法治建設。(三)基層農村依法行政不斷增強。近年來北京農村依法行政取得了比較突出的成果,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游離于法外的強制性行政權力越來越少,尤其是北京市頒布的單行法律法規如《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對強制性行政手段的運用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標準和規則,為農村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標準。基層行政執法單位不斷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基層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都得到了極大的增強,并時刻注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相關部門也要求農村基層行政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執法,探索依法行政新的實現形式。同時,建立了對農村依法行政的監督考核機制,并定期組織監督執法活動,使基層依法行政得到切實的監督。(四)農村司法水平得到加強。首都農村司法水平的提升主要表現為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建設不斷鞏固,法律援助水平不斷提升,農村人民調解工作得到加強,農村社會運用法治解決社會糾紛成為常態。第一,農村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建設不斷得到加強。2013年北京市印發的《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層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已于2015年提前完成,使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實現了所有街道鄉鎮建立司法所、所有區縣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標。第二,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不斷加強。從2012年開始,北京市司法局開展“法律服務村居行”活動,截至2016年,北京16個區6878個村居全都有了自己的法律顧問,在這一過程中,還實現了從律師志愿服務向政府購買服務的轉型,并通過規范化管理拓展了服務深度。第三,通過人民調解工作解決社會糾紛成為常態,如平谷區組織全區熱心公益事業且德高望重的普通居民在各行政村和社區組建疑難糾紛評理團,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評理團的建立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補充,豐富了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手段。
三、北京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問題分析
經過長期發展,北京新農村的法治建設已經取得了諸多成就,但就總體而言,法治建設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基層全面綜合治理仍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問題。(一)涉農地方性法律法規仍需健全首先,現有法律法規主要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北京農村經常遇到的村集體組織占用農民承包土地修便道的問題,盡管《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除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重點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確實需要占用應申報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但這一規定卻缺乏具體的審批標準和補償操作標準。其次,法律法規實施標準不一致影響法律執行效果,如北京農村外來務工人員的戶口轉入問題,除了戶籍管理部門的規章之外,各區縣也有具體的政策標準,缺乏統一規定。最后,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在一些有關農村群眾生活的重要領域仍然有缺失,比如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及農民財產權的保護,對農業市場規范運行、農產品市場流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已不符合農村發展現狀,需要進一步加強。(二)農村公民法治意識建設仍需加強。盡管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進行,農村居民的法律素養有了很大提高,但從整體來看,村民的法治意識依然較為薄弱,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的意愿仍然不強。在法律宣傳工作中多采用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等形式進行,生硬枯燥的法律條文和單調無趣的宣傳方式無法吸引村民關注。農村普法工作缺少針對性,與居民日常生活聯系不緊密。法律援助保障機制不完善,目前律師資源大多集中在城區,遠郊區縣尤其是農村地區律師資源稀缺,使當前法律援助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三)基層農村依法行政有待加強基層農村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體現,直接影響了基層群眾對法律的信賴程度。當前首都農村基層依法行政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第一,農業執法機構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數量有限,農民在遇到糾紛需要解決時不得不上訴到縣區一級的農業執法機構。第二,農村執法人員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質偏低,不能嚴格依法辦事。第三,基層執法投入經費有限。部分遠郊區縣由于受到自身經濟發展狀況的限制,對農村基層執法的經費保障力度投入不夠,影響了執法人員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第四,基層農村依法行政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鄉鎮基層政府沒有設置監察機構,對行政執法行為缺乏來自同級機關的有效監督,而上級機關的監督也往往流于形式,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四)基層司法水平有待加強北京農村基層司法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是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建設不足。司法所作為區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加強農村法治建設的主要行政力量,但目前司法所的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基層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任務與現有人員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司法所獲得的經費有限,對于人才招錄和隊伍壯大都有不利影響。
農村民主法治建設論文
[摘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地區民主法治建設工作的相對落后已經成為制約農村各項事業發展的瓶頸。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走法治化的農村發展道路,是推動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面臨的一個重大的歷史性問題。筆者在對貴州省仁懷市魯班鎮山水村進行民主法治建設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作了比較系統的分析,并對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民主法治;農村;法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如何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三個代表"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面臨的首要問題。
筆者在貴州省仁懷市魯班鎮山水村進行了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現狀的調查,得到了關于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情況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大膽的思考。在總結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諸多成功經驗基礎上,著重分析其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進而對整個農村地區的民主法治建設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山水村民主法治建設現狀
山水村位于黔北赤水河畔的山地丘陵地區。該村面積約20平方公里,人口5000多,包括漢、苗和布依等幾個民族。該村經濟發展速度較快,農民收入在該村所處鄉鎮居于較高水平,于2000年被遵義市人民政府授予"小康村"稱號。盡管如此,筆者在調查過程中仍看到該村在各項建設特別是民主法治建設方面存在著諸多不足。這與我國農村地區的大體狀況是基本相似的。因而筆者選擇該村作為調查研究對象,對于考察整個農村社會特別是西部農村地區的民主法治現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