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欺詐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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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行為評析論文

論文摘要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必有破產,破產制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和保護市場競爭的必要前提。破產欺詐是指破產人或其它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時期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懲治破產欺詐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破產人本身、債權人和其他參與人都有可能實施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欺詐行為不僅侵犯了與破產管理活動有關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欺詐行為違反了破產法的規定,制約著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對破產欺詐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從立法、司法、法律觀念等方面強調預防,制裁與預防相結合,使企業破產步入正軌。

關鍵詞:破產破產欺詐防范措施

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新企業的大量涌現和衰敗企業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象,那么建立一個規范的企業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己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的產生及其表現

破產欺詐的產生與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環境是分不開的。因為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市場經濟本身及其運作也包含有諸多的矛盾,必須會產生某些負面效應。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性刺激誘發了人們的物欲。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打破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平衡。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市場經濟原則,必然引起傳統義利觀的深刻變化。它既引發了市場活力,也會帶來“金錢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風氣。①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刺激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貪欲。同時,我國現在正處于初創市場經濟體制的起始階段,在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在法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管理秩序、經濟秩序難免出現一些混亂。因此,隨著我國企業破產案件的猛增,破產欺詐行為也大量涌現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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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行為研討論文

摘要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必有破產,破產制度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和保護市場競爭的必要前提。破產欺詐是指破產人或其它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時期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懲治破產欺詐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破產人本身、債權人和其他參與人都有可能實施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欺詐行為不僅侵犯了與破產管理活動有關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欺詐行為違反了破產法的規定,制約著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對破產欺詐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從立法、司法、法律觀念等方面強調預防,制裁與預防相結合,使企業破產步入正軌。

關鍵詞:破產破產欺詐防范措施

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新企業的大量涌現和衰敗企業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象,那么建立一個規范的企業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己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的產生及其表現

破產欺詐的產生與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環境是分不開的。因為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市場經濟本身及其運作也包含有諸多的矛盾,必須會產生某些負面效應。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性刺激誘發了人們的物欲。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打破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平衡。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市場經濟原則,必然引起傳統義利觀的深刻變化。它既引發了市場活力,也會帶來“金錢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風氣。①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刺激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貪欲。同時,我國現在正處于初創市場經濟體制的起始階段,在新舊體制的轉換過程中,在法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管理秩序、經濟秩序難免出現一些混亂。因此,隨著我國企業破產案件的猛增,破產欺詐行為也大量涌現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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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罪研究論文

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新企業的大量涌現和衰敗企業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象,那么建立一個規范的企業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已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罪

破產欺詐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產欺詐罪是破產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產人或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

懲治破產欺詐犯罪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對破產欺詐行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所規定的內容大體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產法習慣詳盡地列舉破產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例如,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條例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竟有20項之多。外國或地區破產法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的共同特點是,均采用狡詐、欺騙的手段,或將破產財產隱瞞、藏匿;或假贈親友,私下轉移,最終轉歸自己:或放棄債權,無償轉讓,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終目的均在于使破產財產減少,以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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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欺詐罪探討論文

在高新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和市場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新企業的大量涌現和衰敗企業的大批淘汰是同樣不可避免的,它不僅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象征。這種不斷地吐故納新,給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業的破產清算是經濟運行中的必然現象,那么建立一個規范的企業破產制度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場經濟又是競爭經濟,一切經濟主體、經濟行為都必須在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法則面前選擇自已的命運。破產欺詐行為已成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嚴重障礙。為此,本文就破產欺詐及其防治等問題作一探討,以期對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產欺詐罪

破產欺詐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產欺詐罪是破產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產人或其他破產程序參與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限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欺詐行為。

懲治破產欺詐犯罪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中均有規定,并作為打擊破產犯罪的重點。對破產欺詐行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破產法所規定的內容大體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產法習慣詳盡地列舉破產欺詐行為的具體表現,例如,我國香港地區破產條例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竟有20項之多。外國或地區破產法所列舉的破產欺詐行為的共同特點是,均采用狡詐、欺騙的手段,或將破產財產隱瞞、藏匿;或假贈親友,私下轉移,最終轉歸自己:或放棄債權,無償轉讓,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終目的均在于使破產財產減少,以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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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博弈分析

一、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概述

(一)保險欺詐行為的內涵

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1]。

(二)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成因及危害

1、人壽保險欺詐行為成因。本文認為,之所以投保人、保險人等會有欺詐行為主要在于主因素觀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欺詐。客觀因素: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創造更多的效益,尤其是在競爭初期,可能會采取一些欺詐的行為。

2、人壽保險欺詐行為危害。人壽保險的欺詐行為對保險公司和社會大眾都有著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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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制度缺失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誠信制度欺詐完全信息博弈

論文摘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入手,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對欺詐行為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綜合提出了誠信制度缺失治理應該采取的措施

引言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信用的缺失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愈加明顯,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據統計,我國企業因為信用缺失而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每年高達5855億元,相當于中國年則政收入的37070,GDP每年因此至少減少2個百分點;全國每年由于產品質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種損失達2000億元;銀行由于逃廢債承受的直接損失每年約1800億元;國家市計局曾對1200多家國家控股企業進行市查,發現67%的企業在則務上存在嚴重不實問題。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的缺失會導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立一個有效的誠信制度對欺詐行為進行約束從而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極為必要而現行的約束懲罰機制,似乎并沒有從根本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產生因此,誠信缺失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誠信缺失的行為值得研究。

目前,國內學者對誠信制度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各種假說解釋信用缺失的原因,如“互悖說”、“雷區說”和“績效說”;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其原因和治理方法;從產權的角度提出解決方法;以及僅對誠信缺失的現象進行描述后對誠信缺失的治理作出一個模糊的結論,而對誠信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缺少定量的分析,因而其結論缺乏有觀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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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商貿活動中的商業欺詐行為直接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

通過專項行動實行打防并舉,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懲治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對商業欺詐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遏制商業欺詐泛濫的勢頭。

結合專項行動完善打擊商業欺詐的地方性法規,實現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倡導誠信興商、守法經營的社會風尚,提高企業、消費者自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二、工作重點

打擊商業欺詐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著力整治和打擊6類商業欺詐行為:商業零售企業不規范促銷行為;商業零售企業騙取供貨商貨款,或者惡意破產逃廢債務行為;服務業違規經營行為;虛構或夸大特許經營品牌效應、騙取加盟費,或以聯營、合伙經營為名進行欺騙的行為;對外貿易領域中各類以虛假合同等方式騙取資金和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投資領域中虛構項目、虛假廣告和招商信息、無證經營以及超范圍經營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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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分析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對外貿易迅猛發展,但當前的復雜形勢使信用證欺詐成為外貿企業的重要風險,外貿企業應積極掌握新形勢下信用欺詐的類型,以便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以規避風險。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規避;船東;銀行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貿易活動中最廣泛使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數的國際貿易均采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據統計,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90%以上,目前我國70%以上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屬于銀行信用,非商業信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信用危機,大大降低交易風險,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備受青睞。但實際上無論對出口商、還是對進口商來說,使用信用證結算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如何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已經成為迫切解決的全球性問題。

一、信用證欺詐主要類型

信用證欺詐從理論上講是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的當事人,就信用證本身及信用證交易中的某個環節,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使相對人遭受財產損失或使其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并使自己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為。就其種類來說,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從欺詐行為的主體分析,信用證欺詐有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銀行謀劃的欺詐、受益人和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以及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六種類型。

(一)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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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訟欺詐罪的刑法體現

一、概念界定

關于訴訟欺詐行為的認識分歧,主要集中在訴訟領域、侵害法益、行為主動性等方面。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七種:(1)認為訴訟欺詐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①如我國臺灣地區理論和司法實踐。(2)認為訴訟欺詐僅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不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②這也是國內較為通行的觀點。(3)認為訴訟欺詐發生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③(4)訴訟欺詐存在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如意大利《刑法典》。(5)認為訴訟欺詐不但可以發生在審判領域當中,而且可以發生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局限于財產或財產性利益。④(6)認為訴訟欺詐局限于法院,僅為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屬于詐騙犯罪。如日本理論通說和判例。

上述觀點均具有片面性。訴訟欺詐絕非僅指訴訟詐騙,訴訟欺詐不僅可能侵犯財產或財產性利益,也可能侵犯其他非財產性利益。即使是訴訟詐騙,也不僅僅發生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領域。本文認為,訴訟欺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行為人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據,促使裁判者做出錯誤的裁決,從而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財產性利益或者獲得非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所謂財產性利益,“是指普通財物以外的財產上的利益,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他人負擔某種債務,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債務,或者使債務得以延期履行等。”⑤

非財產性利益則包括名譽權、撫養權等非物質利益,新加坡《刑法典》規定還包括所有已經生效的法令或命令等。⑥以侵害法益為標準,訴訟欺詐分為兩類,一類是財產性訴訟欺詐,即通常所說的訴訟詐騙,行為目的針對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另一類是非財產性訴訟欺詐,行為目的針對任何非財產性利益。該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層涵義:

(一).訴訟過程中并非所有欺詐行為都構成訴訟欺詐。從人類本能的角度考慮,從期待可能性出發,行為人在被動應訴中如果僅僅是向裁判者作虛假陳述,未積極使用虛假證據欺騙裁判者,不能認定為訴訟欺詐,否則容易造成自證其罪、刑罰濫用。只有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證據等積極訴訟欺詐行為,才可以定罪處罰。

(二).訴訟欺詐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僅限于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也可以包括獲取非財產性利益。司法實踐中的誣告陷害犯罪就是典型的騙取司法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名譽權的訴訟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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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國外欺詐性信托與對中國的借鑒

【摘要】委托人所設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詐其現在或未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實際意圖或沒有合理對價支撐以及使其喪失清償能力的,屬于可撤銷的信托,這種信托可撤銷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護委托人之債權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對此種信托之主、客觀要件,可撤銷性之證明,撤銷權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這種信托可撤銷法律制度在我國信托法和破產法中存在嚴重缺漏,因此,本文通過借鑒英美法中相關法律制度之設計,提出如何構建我國欺詐性移轉信托可撤銷法律制度。

【關鍵詞】欺詐意圖;信托;撤銷

一、欺詐性移轉信托:制定法的規定

如果委托人所設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詐其現在或未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實際意圖或沒有合理對價支撐以及使其喪失清償能力的,則屬于可撤銷的信托。如果債務人移轉其財產,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詐害債權人,則構成欺詐。如果這種欺詐性移轉采取信托形式,則該信托屬于可撤銷的信托。這種信托中委托人的主觀意圖可以表現為:債務人將其財產處分給其妻子孩子時,可能會有規避全體債權人的意圖;債務人將其財產處分給某一位債權人的妻子孩子時可能有犧牲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偏愛該債權人的意圖。當然,十分常見的是:當債務人意識到不可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債務人會將其全部或其重要的剩余財產以信托方式處分給其近親屬以逃避債務,這樣,債務人在主觀上就存在詐害其債權人的意圖。只要債務人以詐害債權人之意圖而設立的信托,均構成欺詐性移轉信托。

毫無疑問,如果債務人無償移轉財產或通過信托方式移轉財產以阻止或妨礙實際或潛在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普通法即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欺詐。早在十六世紀,英國議會就通過立法宣布此種行為為欺詐行為并對行為人課以刑事和民事責任。英國1571年的《欺詐移轉法》規定,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移轉行為有挫敗、阻止、拖延、詐害債權人的意圖的,這種移轉行為可以被撤銷,除非受讓人或其他人在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且未注意到移轉人之欺詐意圖。1925年英國議會廢除了《欺詐移轉法》,在對此法從語義上作重大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1925年財產法》,廢除了《欺詐移轉法》中所規定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欺詐性移轉行為的可撤銷性以及相關規定仍被保留。

英國《1925年財產法》第172條規定:“發生于該法實施之前或之后的任何移轉財產行為,只要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委托人存在詐害債權人的意圖,移轉行為均可撤銷,除非此條有相反的規定;此條并不影響解除繼承權限制的不動產轉讓的行使或現行破產法的實施;此條不能擴充適用于支付相當對價資產或財產利益以及善意或善意支付對價和在移轉時善意且不知詐害債權人之意圖的善意受讓人。”由于英國《1925年財產法》是對英國1571年的《欺詐移轉法》的繼承和發展,根據《欺詐移轉法》的規定,欺詐性移轉行為是指任何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如贈與、讓與、交易、抵押、設定他物權、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行為,因此,欺詐性移轉行為包括通過信托方式所進行的任何類型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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