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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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制度

股票期權制度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美國高科技泡沫的破裂,決策者們開始擔心股票期權潛在的負面影響。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就不無擔憂地指出,不把股票期權納入成本會人為地夸大企業的利潤和股票價格。安然公司財務丑聞曝光后,投資者開始懷疑股票期權存在的負面影響。在2002年2月份的國會聽證會上,安然前CEO杰弗里·斯基林承認,股票期權能“超乎尋常”地夸大公司的盈利水平。紐約經紀公司貝爾斯登稱,2000年,安然發行了價值1.55億美元的股票期權。如果將期權成本從2000年公司利潤中扣減,那么當年安然公司的運營利潤將下降8%。公司在2001年的運營利潤要比不采用期權時高出9.33億美元,期權不算成本的做法同樣使花旗集團的2001年運營利潤提高了9.19億美元。歐洲保險公司安聯保險旗下的一家投資銀行表示,如果把所有的股票期權作為費用入賬,那么標準普爾500指數成份股2001年的利潤會下降30%(郄永忠,2002)。

美國對股票期權的改革已勢在必行,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IASB)已一致同意批準起草新的會計規則,新規則將要求公司把股票期權列入經營開支。

(二)股票期權是否會誘發經營者新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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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50%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40%,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并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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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具有激勵經營者、吸引優秀人才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這種制度留下空間,導致實踐中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偏離了該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發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股票期權;法律環境;激勵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的“59歲現象”一度頻發,不僅是因為我國現有的約束機制不完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59歲現象”并非我國所特有,在市場經濟、商業倫理道德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過“64歲現象”(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后,“64歲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旨在解決企業“委托——”矛盾,報酬和風險相對稱的長期激勵計劃,已成為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激勵制度之一。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級管理人員采取了經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并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股票期權制度以其獨特的魅力,在我國企業界掀起了一場“股票期權熱”。1996年,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出臺《企業經營者群體持股辦法》,對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實行股票期權,這開創了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制度。1999年,上海貝嶺宣布贈與高級管理和科技人員股票期權,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企業。緊接著,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紛紛出臺股票期權實施辦法,鼓勵企業采用這種制度。

股票期權是用來激勵公司的高層領導者或核心人員的一種制度安排。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在特定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相應地賣方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承擔賣出或買進相應股票的義務。它的運行機理大致如下:企業在與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給予經理人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簽訂合同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出售股票,從而取得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收益。一般來講,期權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經理人管理有方,公司業績良好,從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經理人就可以原先約定的低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通過出售獲得差價收益。公司業績越好,差價就越高。如果在規定的行權期內,公司業績沒有提升,股價也沒有上漲,則經理人自動放棄行權。股票期權制度能夠激勵經理人克盡職責,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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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制度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國際公認的有效激勵方式,已經在我國的部分企業中實施,并發揮了顯著作用,正逐漸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本文論述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相關概念及作用和優勢,分析了我國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應用研究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發源于企業競爭最激烈的美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其產生的背景主要是著眼于解決投資方與主要經營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建立對經營者的長效激勵機制。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引入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

一、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權,是由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俗的說是買方(期權持有者)擁有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某一特定時間,以事先約定價格向賣方(股票持有者)購買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但買方并不因此負有必須買進的義務。這里的期權又別于期權市場上的可交易的期權,該項權利必須由行權人本人行使,不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本身也沒有價值。

運用該激勵制度的一般做法是給予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某一預定價格(通常是該項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仍能在市場上出售,這樣經營者就可以獲得行權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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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優劣探索

關鍵詞:股票期權高管人員積極作用消極作用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在世界許多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另一方面隨著以美國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的發生,許多人開始對該制度產生質疑,甚至否定。本文從優劣兩個方面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分析,以使我們真正認識股票期權制度,對該制度做出正確的評價。

股票期權制度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制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的長期行為和個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緊密聯系起來,鼓勵高管人員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有助于克服傳統薪酬制度下高管人員的行為短期化傾向;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解決了長期以來形成的“問題”。該制度起源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股票期權制度迅猛發展,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廣泛應用。但是,2002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人們對股票期權制度開始產生質疑,甚至否定,并且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本文從優劣兩個方面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使我們能以正確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制度,進而使得該制度在我國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對于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高管人員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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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中長期激勵制度的潮流日益強勁,股票期權激勵機制逐漸成為全世界經濟迅猛發展不可缺少因素之一。本文就股票期權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主要從其優勢、局限性、障礙三方面進行分析。

關鍵詞:股票期權制度優勢分析局限性分析障礙分析

股票期權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優勢分析

股票期權制度是協調股東和經理人員根本利益的辦法。股東的目標和經理人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股東的目標是使企業財富最大化,千方百計要求經營者以最大的努力去完成這個目標。為了保持高級經理人員的穩定,驅動他們除了保持一個良好的聲譽和業績之外,愿意承擔一定的風險,不斷地為股東博取更大的財富,只能利用股票期權激勵給他們帶來可能的高收益,分享股東一部分剩余索取權是行之有效的辦法。實踐證明,股權激勵是協調股東和經營者根本利益的方法。

有利于不斷吸引和穩定優秀管理人才。股票期權制度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遠比現金大。股票期權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方式,有助于在優秀人才與企業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構建休戚與共的戰略協作關系。一方面,股票期權制度可以比較客觀地體現人才的人力資本的價值,它創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產生的差價作為企業對人力資本的補償,使優秀人才的利益與企業利益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保持密切的聯系,不僅能避免人才流失,而且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流入。另一方面它能夠把自己的所得與貢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使人才有一種事業上的成就感。此外,股票期權制度還通過設定有關的限制性條款而穩定人才隊伍。另外,股票期權制度已經成為許多高科技公司招聘人才的一個“秘密武器”。

以股票期權做激勵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支出,節約大量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狀況,使激勵成本在激勵強度相同的情況下降低到最低。股票期權是一種非現金的激勵方式,是建立在公司收益實現基礎上的未來的市場化收入預期。這種收入由證券市場提供,是“公司證券,市場簽單,自己買單”。在實施過程中,公司始終沒有大規模的現金流出。期權持有者通過行使權利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報酬。行權以后,企業的資金會增加,這有利于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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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制度論文

一、美國股票期權制度暴露出來的問題

股票期權萌芽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對象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由于股票期權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經理層,因而經濟學界也將其通稱為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tockOptions,簡稱ESO)。ESO的實質是授予經營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它的最大優點是將公司價值變成了經理人收入函數中一個重要的變量,有效矯正經理人短視心理,較好地解決了所有者和經營者激勵不相容的問題。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ESO把經理層的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發揮管理層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達到降低委托——成本的目的。

繼安然之后,隨著環球電信、世通、施樂等一批“經濟巨人”會計造假案的紛紛曝光,在美國國內引發對股票期權的質疑,投資者意識到股票期權被濫用可能導致負面影響,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目前對股票期權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股票期權是否是一種支出

在美國,對于股票期權的理論紛爭由來已久。股票期權的支持者認為,公司發行股票期權不需任何現金支付,而且還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反對者認為,公司是要為股票期權付出代價的,股票期權會造成原有股東權益的稀釋,侵害原有股東利益。當期權持有人行使期權,從公司購進股票后,市場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為維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動用儲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票,這樣必然影響對其他投資和研發活動的投入。

會計準則的制定者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注意到股票期權的成本問題。1972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APBOpinionNo.25,簡稱25號意見書)《對職工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IssuedtoEmployees),對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25號意見書采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股票期權,即股票期權的補償成本(CompensationCost)只限于計算日股票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而事實上大多數固定認股權的行權價格至少會等于計算日的市場價格,不會產生需確認的補償成本。由于當時股票期權還沒有被廣泛應用,而且股票期權的成本計算也是一大難題,因此,會計準則制定者決定期權不需納入成本。80年代初,美國的幾大會計事務所向FASB提出具體意見,認為股票期權明顯是一種支出,應納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關股票期權問題爭論逐漸升溫。FASB認為,股票期權計劃應當確認報酬成本,包括市場價格等于行權價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權,理由是:(1)股票期權具有價值;(2)股票期權產生了報酬成本,應當正確計入企業的凈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內能夠估算股票期權的坐標。FASB主張以公允價值取代內在價值法來確定補償成本,這一主張遭到強烈反對。在多方游說下,美國參議院以88票對9票的結果通過一項反對FASB改變會計準則的非正式決議。FASB于1995年10月了SFASNo.123(簡稱123號準則)《股票補償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123號準則是妥協的產物。新準則鼓勵而不是要求企業運用公允價值法,允許企業選擇內在價值法來核算股票期權,但需要追加披露兩種方法對本期凈利潤和每股收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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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制度分析論文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50%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40%,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并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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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期權制度研究論文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股票期權的作用是改善公司治理機制、協調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防止企業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降低成本。股票期權賦予管理者與股東一樣的關于企業成功與失敗的心態,它象回報股東那樣去回報經理人,促使經理像股東那樣思考與決策。期權計劃使經理人的一部分報告處于不確定狀態,必將刺激每位理性的經理人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從而達到股東控制經理人行為的目的。

我國當前推行股票期權制度有如下意義:發展與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初期,用于研究開發費用大,風險高,現金凈流入少。因此用股票期權替代高額現金報酬來吸引、激勵、留住優秀核心技術人材與高級經理人員,鼓勵他們與股東風險共擔、利潤共享。

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政企不分,所有者虛置,高層經理人員大多由政府任命,由行政人員擔任,企業管理水平低下。通過期權計劃制約與激勵國企老總,遏制短期行為。

培養職業經理隊伍期權計劃將引起社會對職業經理人力資源價格的普遍關注,催生經理人市場,來自職業經理市場的競爭將進一步減少成本。

設計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應注意以下幾點:適當控制期權規模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正確定位是激勵約束機制,因此,相對于美國將股本總數的20%定為可授予期權的股票數的最高限,我國期權規模將大大少于這個比例:參照香港主板和創業板證券股份計劃有關條款規定,我國股票期權計劃可授權期權的股份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總股本的1%,任一參與人在每一計劃中僅能持低于25%的數量。此外,期權持有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在期權規模不大的情況下,為保證期權計劃實施效果,參與期權計劃的人員范圍也不宜過大,期權授予對象應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骨干和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不應盲目效仿國外將期權授予范圍向一般員工擴大。上述安排能防止股權的過分稀釋,導致原股東控制權的下降及每股收益的稀釋。此外限制期權計劃規模,也保護了在計劃執行過程中債權人的利益,因為負債與所有者權益比率的提高,將意味著企業的財務風險增大。有重點有選擇的授權能避免將期權制度成為普惠制,一種公司的基本福利制度;避免其演變為內部職工股并由此滋生腐敗,而喪失其應有的激勵作用。

適當延長行權期限期權計劃充分發揮激勵約束機制的前提是:證券市場規范,股價與經理的行為相關。根據CAPM模型,股價是公司所承擔總風險的反映——包括公司特有風險及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系統風險)導源于會影響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經濟衰退,戰爭,宏政政策變化等。此外,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尚未完善,公司經理層與員工的努力工作并不必然導致股價上升。除市場風險外,其他人為的干擾因素,如違規交易,莊家炒作等都可能使股價背離公司內在價值及經營業績。因此,在我國這樣一個弱勢市場中,要使股權計劃發揮其應有作用,減少市場噪音對期權計劃的負面影響,一方面要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整頓宏觀金融秩序;另一方面行權期限不宜定得太短;參照西方慣例,可定為10年。但較長的行權期限,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激勵的力度,不過更能有效抑止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此外,每年行權窗口期開啟時要避開有可能造成股價異動的時日,如(1)影響股價的事件發生時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2)公司業績公布前一個月內(3)公司重大事件公告之前5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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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股票期權制度的優劣

股票期權制度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制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的長期行為和個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緊密聯系起來,鼓勵高管人員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有助于克服傳統薪酬制度下高管人員的行為短期化傾向;另一方面使高管人員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解決了長期以來形成的“問題”。該制度起源于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股票期權制度迅猛發展,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廣泛應用。但是,2002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人們對股票期權制度開始產生質疑,甚至否定,并且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本文從優劣兩個方面對股票期權制度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使我們能以正確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制度,進而使得該制度在我國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一、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對于股票期權制度的積極作用,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高管人員利益分析

對高管人員來講,在傳統薪酬體系下,由于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都是與公司現期和上期經營業績掛鉤的,與公司的未來發展狀況沒有關系,公司價值的變動與高管人員的當前收入幾乎不存在相關性。但在股票期權制度下,高管人員擁有按某一固定價格購買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且有權在一定時期后將新購入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獲取利益,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股票期權使高管人員能夠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增長,從而實現高管人員利益長期化。因此該制度能激勵有能力的高管人員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積極性,使公司業績上漲,進而促進公司股價上揚,以獲取高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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