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17: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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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企業債務重組
為避免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等剛性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實踐中,負債企業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一是申請破產。其二就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在理論上可以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上下的債務重組兩種。本文中的債力重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成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債轉股僅限于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企來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其他企業之間的債轉股,而且,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緩解企業資金緊缺的新手段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債務豁免。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所謂約定抵消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交互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確保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對于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于優先清償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與第三方債權轉讓配套運用也較為常見。
(5)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原則上不屬于直接的債務重組的范疇,但有異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負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緊缺的狀況,使經營活動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直接融資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國資企業重組管理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省加快企業戰略重組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會議精神,發揮省管企業在全省企業戰略重組中的示范帶動作用,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省國資委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快省管企業戰略重組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于日前以豫政辦〔20*〕76號文件轉發了該《意見》。《意見》明確了加快省管企業戰略重組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了重組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通過戰略重組,到2010年努力達到如下目標:提升產業集中度,推動省管企業國有資本和優勢資源向基礎產業、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集中,形成有競爭力的六大優勢板塊;打造優勢企業團隊,積極培育主營業務突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在國內同行業居優勢地位的大型企業集團,省管企業由現有的34戶減少到20戶左右,力爭年銷售收入超200億元的企業7戶左右,其中達到500億元的2—3戶,達到800-1000億元的1-2戶;完善體制機制,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除極少數特殊行業外,大部分企業在集團公司層面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技術創新能力、管理水平、主業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六大重點任務是:以六大煤炭企業為依托,推進企業間的戰略重組,集約發展煤炭和化工企業;以安鋼、一拖、洛硅、洛銅、洛軸、洛玻、安彩為依托,做大做強優勢制造企業;以新鄭機場公司、省鐵路集團、河南國際公司、中油氣公司、省建設總公司為依托,積極培育有影響力的基礎設施和建筑施工企業;以省建投公司、經開公司、農開公司、中原信托和中原證券公司為依托,加快打造有規模和實力的金融投資企業;以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省物資集團為依托,著力發展大型現代物流和貿易服務企業;以河南報業集團和河南影視集團為依托,努力辦好文化產業領軍企業。《意見》還明確了加快省管企業實施戰略重組的政策和措施。
企業重組黨建剖析材料
重組企業,系指國有或集體企業經改革、改制后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而重新整合、組建的非公有制企業。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于1999年起,“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職工勞動關系處置為切入點,以企業制度創新為載體”,率先進行了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和集體資產全部退出,并按《公司法》要求,由經營骨干和職工入股重新以股份制形式組建了非公企業。據統計,所屬單位從1999年起,改制后共重組了42家企業,共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5000多名。其中,已建立黨組織的32家(其中有4家企業已改革重組,但黨組織名稱未變更),占重組企業總數的76%。這些黨組織中,黨委建制6個、總支建制5個、支部建制21個。黨員總數713人,單位黨員數最多達125人,最少的只有5人。黨的十七大精神,如何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切重搞好重組企業的黨建工作,不僅關系到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企業中的有效貫徹,關系到重組企業再就業工程的落實及和諧、科學的發展,也關系到作為產業工人主體組成部分、已在國有和集體企業累積幾十年黨建工作的經驗在重組企業的繼承、發揚。
一、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異同性重
組企業的經濟模式普遍帶有非公企業的特性,都是私有化的法人實體,應屬非公企業的范疇。但是,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就黨建工作而言,主要區別表現在:
(一)黨建工作的基礎不同。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是近幾年才被重視和發展起來的,時間短、工作成效差異大。一些經濟效益好、規模大的企業能把黨建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創新工作方法,提升或改觀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而經濟效益一般或滑坡的小型企業,則把黨建工作作為政治任務來應付,甚至有一種排斥性;而重組企業黨建工作是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建工作的延續。無論是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教育等均已形成了系統化的運轉模式,工作基礎相對扎實,不易因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造成嚴重的沖擊。
(二)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不同。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的差異較大。大多數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的理念、對黨建工作認識不一,心態復雜,怕黨組織的建立影響或制約企業“自由”發展。有的企業主,因形勢需要,無奈把黨建工作作為一種擺設;而重組企業的企業主,大多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有些還是省、市級勞模,省、市級優秀黨員或黨務工作者。據我公司系統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26家企業主為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政負責人。他們大多長期接受了黨的教育,有著多年的“從政”的經歷,對黨建工作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到位。
(三)股份組成主體的差異帶來黨建工作側重面的不同。非公企業的股份一般相對集中主要經營者的“白領”階層,大多員工是務工性質的;而重組企業因考慮到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職工再就業和入股的權益,股份設置相對分散,凡改制重組后再就業的職工,基本上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經營和生產骨干,大多占有一定的股份。據我公司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留用的中層以上經營管理者入股率達到98%,留用的職工入股率達到89%。所以,重組企業大部分職工具有勞動者和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他們不僅關心自己的工資收入的最大化,還要關心利潤(分紅)的最大化。作為黨組織,就要在工資增長與利潤增長上找準平衡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來維護他們的權益。
論煙草企業重組中的企業文化融合
××省××市煙草公司
企業并購重組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也是企業做強做大的重要戰略方式。煙草行業從盡快提高中國煙草的整體競爭實力出發,確定當前的主要任務為“深化改革,推動重組,走向聯合,共同發展”,加大加快了企業并購重組步伐,僅今年上半年就取消了8家煙廠和155家縣級公司的法人資格。企業并購重組,不僅要整合資產、業務、管理、產品、品牌,而且必然要融合企業文化,企業文化的融合是并購重組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科爾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調查了歐美和亞洲的115個并購案例,得出的結論是,在導致并購失敗的因素中,企業文化融合的失敗高居首位。因此,煙草企業在實施并購重組的過程中一定要努力融合企業文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企業文化融合是一項長期、艱苦、細致的工作,也是一項系統、復雜、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從組織、模式、機制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和培育。
第一,設立企業文化融合機構。企業文化融合在企業重組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這種地位決定在重組中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企業文化的融合,因為如果沒有相應的專設機構,文化融合很難有效開展,更不用談戰略地位的落實。同時,企業文化的特點決定文化融合不同于資產、業務、管理等的整合,它具有獨特的規律,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工程,文化融合常常在資產、管理等整合完成之后還要繼續進行,而且在整合中必然伴隨著保守與開放、落后與先進的較量。企業文化融合的獨特性不僅客觀要求有專設機構負責,而且要求這種機構不是臨時性的,而是長期性的。企業文化融合機構具體組織、策劃和領導企業文化融合管理的全部運作過程。該機構要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成員可由并購重組雙方選派具有一定企業文化管理經驗和影響力的人員組成,也可從社會上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科學確定重組后企業的文化內容。重組后企業的文化內容規定著企業文化融合的方向和方法,只有科學確定重組后企業的文化內容,才能有效地融合企業文化。一是必須在充分挖掘和整合現有文化資源上進行確定。企業文化具有傳承性,科學確定新文化的內容先要摸清重組各方的文化家底,繼承優秀文化資源。在并購重組之前要對雙方的企業文化進行考察和調研,組織專門人員對雙方的企業文化進行評估,了解雙方企業文化的特性,注意把握企業文化的差異和共同點,挖掘和清理重組雙方各自的文化資源,在融合豐富的優質文化資源的基礎上進行提煉升華,構建新的企業文化體系。煙草企業由于處在相同的民族文化和社會文化、相同的產權和管理體制、相同的行業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下,不同企業文化之間具有較大的相似性,不同企業的優質文化資源具有很強的借鑒性和推廣性,在實際并購重組中一定要扎實調研,深入發掘,不丟掉任何一項有價值的文化資產。二是必須緊密結合重組后的發展目標和戰略進行確定。企業文化是為實現企業發展服務的,重組后的企業必須提出適應未來發展需要的文化要素。對于重組雙方員工普遍認同的文化要素,要將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要求的部分繼承和發揚光大,將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要求的部分拋棄掉;某些不為所有企業共同擁有的文化要素,只要符合未來發展戰略的要求,就應積極吸收為新文化的內容;某些文化要素雖不是重組企業各方都不具有的,但是未來發展戰略所要求的,也就應該確定為新文化的內容,并要精心培育,使其逐步成為未來文化的一部分。要根據確定的新文化內容制定文化融合的方案,明確企業文化融合在不同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措施和手段,并將企業文化融合方案列入重組的整體方案之中同步推進。
第三,選擇合適的文化融合模式。文化融合模式的選擇是要解決企業文化融合的方式問題,合適的模式是有效融合企業文化的重要保證,如果模式適用不當,文化融合工作很可能事倍功半,甚至事與愿違,很難取得理想的效果。企業文化融合模式的選擇,實際上是企業文化戰略層面的東西,在模式的選擇上一般需要考慮企業并購重組戰略和企業原有的文化兩個主要因素,根據并購雙方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融合模式。一是選擇復制模式。如果并購方的文化為強勢、優秀文化,被并購企業原有的文化為弱勢文化,被并購企業員工對并購企業的企業文化認同度很高,就可以采取復制模式,將并購方的企業文化復制到被并購方。煙草行業實施并購重組戰略以來,大而強的企業并購重組小而弱的企業時,采取的基本上是這種模式。二是選擇滲透模式。如果并購重組雙方的企業文化強度相似且互相欣賞,都愿意借鑒吸收另一方企業的優秀文化成果,調整自身原有文化的弊端,就可以采取滲透模式,使并購雙方在文化上互相滲透,分別進行不同程度的調整。隨著煙草行業推動重組戰略的深入實施,參加并購重組的煙草企業之間的企業文化強度越來越接近,在企業文化的融合上應該有意識地選擇滲透模式。三是選擇先并存后融合模式。如果并購重組雙方均具有較強的優質企業文化,企業員工都不愿改變,同時,并購后雙方業務相對獨立,不會因文化不一致而產生矛盾沖突,則并購雙方的原有文化可暫時保持不變,以后根據重組后的企業發展情況,積極融合不同文化,逐步建設起新的企業文化。國內外一些實行資產重組的企業集團就采取了這種模式,煙草行業的大企業之間進行并購重組時也可以考慮采取這種模式,但采用這種模式要充分認識到,并存是暫時的權宜,融合是必然的趨勢,一定要積極創造融合的條件,推動融合的進程。
論企業業務流程重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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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溪市企業業務流程重組(BPR)的現狀分析是流星畢業論文網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蘭溪市企業業務流程重組(BPR)的現狀分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蘭溪市企業業務流程重組(BPR)的現狀分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摘要]流程是一組為客戶創造價值、相互關聯的活動過程。流程優化是通過對企業業務流程進行再思考和再設計,改善企業的成本、質量、服務及速度,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而BPR的基本內涵就是以業務流程為中心、擺脫傳統組織分工理論的束縛,提倡客戶導向、組織變通及正確運用信息和信息技術,達到適應快速變動的環境的目的。本文深入研究BPR(業務流程重組)的理論及其運用,并結合蘭溪市刷業的特點與實際情況,對蘭溪永祥和墩頭市刷業的業務流程優化方面進行了探討與研究。
[關鍵詞]業務流程BRP刷業企業
一、引言
BPR(業務流程重組)是一種經營變革的理念。它主要識別出業務過程中生產價值的過程與不生產價值的過程,并對不產生價值的過程進行改編和削減,從而通過優化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來組織業務工作,給企業創造最大程度的經濟效益。BPR作為一種新興的管理思想,它的顯著特點在于它的根本性和徹底性,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這就需要企業在實施業務流程重組時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有步驟、有層次地分階段完成業務流程設計、優化和集成,以使風險降至最低。
企業黨建重組工作調研報告
重組企業,系指國有或集體企業經改革、改制后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而重新整合、組建的非公有制企業。根據黨的*精神,*于19*年起,“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職工勞動關系處置為切入點,以企業制度創新為載體”,率先進行了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和集體資產全部退出,并按《公司法》要求,由經營骨干和職工入股重新以股份制形式組建了非公企業。據統計,所屬單位從1*9年起,改制后共重組了42家企業,共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5000多名。其中,已建立黨組織的32家(其中有4家企業已改革重組,但黨組織名稱未變更),占重組企業總數的76%。這些黨組織中,黨委建制6個、總支建制5個、支部建制21個。黨員總數713人,單位黨員數最多達125人,最少的只有5人。黨的*精神,如何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切重搞好重組企業的黨建工作,不僅關系到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企業中的有效貫徹,關系到重組企業再就業工程的落實及和諧、科學的發展,也關系到作為產業工人主體組成部分、已在國有和集體企業累積幾十年黨建工作的經驗在重組企業的繼承、發揚。
一、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異同性重
組企業的經濟模式普遍帶有非公企業的特性,都是私有化的法人實體,應屬非公企業的范疇。但是,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就黨建工作而言,主要區別表現在:
(一)黨建工作的基礎不同。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是近幾年才被重視和發展起來的,時間短、工作成效差異大。一些經濟效益好、規模大的企業能把黨建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創新工作方法,提升或改觀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而經濟效益一般或滑坡的小型企業,則把黨建工作作為政治任務來應付,甚至有一種排斥性;而重組企業黨建工作是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建工作的延續。無論是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教育等均已形成了系統化的運轉模式,工作基礎相對扎實,不易因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造成嚴重的沖擊。
(二)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不同。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的差異較大。大多數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的理念、對黨建工作認識不一,心態復雜,怕黨組織的建立影響或制約企業“自由”發展。有的企業主,因形勢需要,無奈把黨建工作作為一種擺設;而重組企業的企業主,大多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有些還是省、市級勞模,省、市級優秀黨員或黨務工作者。據我公司系統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26家企業主為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政負責人。他們大多長期接受了黨的教育,有著多年的“從政”的經歷,對黨建工作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到位。
(三)股份組成主體的差異帶來黨建工作側重面的不同。非公企業的股份一般相對集中主要經營者的“白領”階層,大多員工是務工性質的;而重組企業因考慮到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職工再就業和入股的權益,股份設置相對分散,凡改制重組后再就業的職工,基本上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經營和生產骨干,大多占有一定的股份。據我公司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留用的中層以上經營管理者入股率達到98%,留用的職工入股率達到89%。所以,重組企業大部分職工具有勞動者和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他們不僅關心自己的工資收入的最大化,還要關心利潤(分紅)的最大化。作為黨組織,就要在工資增長與利潤增長上找準平衡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來維護他們的權益。
重組企業黨建工作應做怎樣的思考
重組企業,系指國有或集體企業經改革、改制后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而重新整合、組建的非公有制企業。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溫州于*年起,“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職工勞動關系處置為切入點,以企業制度創新為載體”,率先進行了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和集體資產全部退出,并按《公司法》要求,由經營骨干和職工入股重新以股份制形式組建了非公企業。據統計,所屬單位從*年起,改制后共重組了42家企業,共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5000多名。其中,已建立黨組織的32家(其中有4家企業已改革重組,但黨組織名稱未變更),占重組企業總數的76%。這些黨組織中,黨委建制6個、總支建制5個、支部建制21個。黨員總數713人,單位黨員數最多達125人,最少的只有5人。黨的十七大精神,如何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切重搞好重組企業的黨建工作,不僅關系到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企業中的有效貫徹,關系到重組企業再就業工程的落實及和諧、科學的發展,也關系到作為產業工人主體組成部分、已在國有和集體企業累積幾十年黨建工作的經驗在重組企業的繼承、發揚。
一、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異同性重
組企業的經濟模式普遍帶有非公企業的特性,都是私有化的法人實體,應屬非公企業的范疇。但是,重組企業與非公企業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就黨建工作而言,主要區別表現在:
(一)黨建工作的基礎不同。非公企業的黨建工作是近幾年才被重視和發展起來的,時間短、工作成效差異大。一些經濟效益好、規模大的企業能把黨建工作與企業文化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創新工作方法,提升或改觀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而經濟效益一般或滑坡的小型企業,則把黨建工作作為政治任務來應付,甚至有一種排斥性;而重組企業黨建工作是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建工作的延續。無論是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教育等均已形成了系統化的運轉模式,工作基礎相對扎實,不易因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造成嚴重的沖擊。
(二)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不同。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認同程度的差異較大。大多數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黨建工作的理念、對黨建工作認識不一,心態復雜,怕黨組織的建立影響或制約企業“自由”發展。有的企業主,因形勢需要,無奈把黨建工作作為一種擺設;而重組企業的企業主,大多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有些還是省、市級勞模,省、市級優秀黨員或黨務工作者。據我公司系統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26家企業主為原國有或集體企業黨政負責人。他們大多長期接受了黨的教育,有著多年的“從政”的經歷,對黨建工作在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到位。
(三)股份組成主體的差異帶來黨建工作側重面的不同。非公企業的股份一般相對集中主要經營者的“白領”階層,大多員工是務工性質的;而重組企業因考慮到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職工再就業和入股的權益,股份設置相對分散,凡改制重組后再就業的職工,基本上是原國有、集體企業的經營和生產骨干,大多占有一定的股份。據我公司已建立黨組織的28家重組企業統計,國有或集體企業改制后留用的中層以上經營管理者入股率達到98%,留用的職工入股率達到89%。所以,重組企業大部分職工具有勞動者和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他們不僅關心自己的工資收入的最大化,還要關心利潤(分紅)的最大化。作為黨組織,就要在工資增長與利潤增長上找準平衡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來維護他們的權益。
企業并購重組稅收思考
各國稅務當局對企業在國內和跨境實施并購重組,即使是同樣的重組行為,在稅收上的處理標準也不一樣,但目標卻是一樣,即通過重組使本國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都有提高。因此,研究和借鑒國外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問題的處理經驗,就十分必要。本文將把法國、德國、日本、印度和墨西哥等國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處理作選擇性的介紹,再與我國的現行規定相比較,并提出完善的建議。
一、法國、德國、日本、印度和墨西哥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處理的主要做法及其特點
法國對轉讓的股權占全部股份的比例低于5%或受讓人持有時間不足兩年的,對其所得均按8%的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其他轉讓股權所得,免征95%的資本利得稅。外國投資者根據雙邊稅收協定免于繳納。對轉讓資產的所得則按34.4%公司稅率征收,受讓方的收益實質上是資產的剩余折舊,但法國對大多數無形資產規定不允許攤銷,只有專利權有明確的使用年限,可以攤銷。所以,法國股權交易較普遍。為防止并購行為出于稅務動機而非商業原因,法國通過專門的稅務條款和資本弱化規則,對把被并購企業的虧損轉入并購方以減少集團的整體利潤水平,或用融資的債務利息去沖減被并購公司的利潤等行為,都附加了限制性條件。同時,為鼓勵企業并購,企業對并購成本可選擇作費用一次性處理或作資本化分期攤銷。并購方如果參與對被并購企業的管理,并購成本中的增值稅還可以得到返還。
德國也鼓勵通過股權交易的方式進行企業并購重組。對轉讓股份的資本利得,對機構投資者免征95%資本利得稅,對個人免征50%資本利得稅,外國投資者根據稅收協定,可免于繳納。對轉讓資產取得的資本利得,除全額納稅外,對所購買資產的剩余折舊不允許再計提。對通過背靠背式貸款收購股權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允許扣除。對被收購公司的凈營業虧損向前結轉,采取了最少稅收負擔原則,即虧損不再被允許全部(分期)或一次性抵減以后的利潤,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利潤用來納稅。這主要是防止收購方為利用目標公司的累計虧損而實施并購。
印度所得稅法涉及各類商業重組,而且對各種重組行為在稅收上都界定得很細。企業兼并和解散都要按1956年頒布的公司法通過法庭判決才能生效。累計虧損和剩余折舊可以轉給接受轉讓的企業,與兼并和解散有關的費用可以分五年攤銷,被轉讓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可繼續留給接受轉讓的企業。另一種類似于企業解散的重組行為稱為“清算銷售”,在清算銷售條件下,購買方或接受方要通過一次性支付以獲得被轉讓的企業,而解散要通過轉讓股權才能獲得被轉讓的企業。清算銷售不需獲得法庭認可,產生的資本利得要繳稅,被清算企業的虧損也不能轉讓。還有一種被稱為“企業附屬化”的企業重組方式,即把目標企業拆分為獨立的附屬企業。在稅收上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新企業是從被解散企業收購股權而設立的;二是新企業必須符合印度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公司。印度所得稅法對跨國公司轉讓或解散企業的行為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免繳資本利得稅。但對從被兼并企業取得的股息或所得要繳納預提所得稅。
日本2006年的稅制改革主要是為了與新的公司法(取代了以前的商業法典)相配套。涉及企業兼并重組的內容,主要是債務與權益置換,債權人用其壞賬換取債務人股權的情況較普遍,或通過發行股票實現債務與權益置換,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資本總額和資本性盈余,股票發行價相當于債務總額的賬面金額。新稅制明確,實發股本和資本公積金應等于認繳的現金總額,或相當于已認繳資產的市場公平價。對于減少應納所得額的可結轉虧損,規定由債務與權益置換引起的債務豁免收入(已認繳資產的市場公平價超出賬面價值的部分),納稅人可將結轉到期的虧損繼續用于抵減應稅債務豁免收入。按新稅制規定,通過商業轉讓取得的資產或負債,如果負債不能確定(如職工退休儲備基金)或屬于短期性質,這些負債要作為固定負債,不作為應稅收入(以往要作為應稅收入)。凈資產的市場公平價與收購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增加或減少商譽來處理。商譽的攤銷年限為五年。新稅制對股東發生實質性變化后利用另一企業的凈營業虧損作了限制:一是虧損企業直接或間接的股東人數變化超過50%;二是在所有權變化后五年期內,發生列舉的突發性事件(突發性事件涉及的面較廣,由稅務機關列舉)。屬于這兩種情況的,其虧損不得用于結轉。對公司兼并、分拆或捐贈,稅法對符合條件的股份交換或轉讓都分別作了規定:轉讓方不收取現金,任何由該轉讓引起的資本利得或損失都可以遞延。如果股份交換發生在集團內部,原股東仍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交換是為了合資經營,涉及子公司某項資產的未實現資本利得或虧損可以立刻得到確認。從受控外國公司(外國股東持股比例直接或間接地達到50%以上)獲得的貸款,如果債務與權益比例在3:1幅度內,其利息費用可以列支。由受控外國公司擔保的第三方借款,其利息費用也可以列支。與此項借款相關聯的擔保費也屬于利息的范圍。
重組企業文化與特色文化培育研究
摘要:為進一步提高大型國有企業市場競爭能力,調整產業結構,減少同質化競爭,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主導了多次大型骨干國有企業的合并重組工作。本文以中國鐵建旗下企業重組為主要背景,具體港航局集團為研究對象,從重組企業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的背景、目的、對策等方面入手,依據企業文化建設基本理論和當今企業文化發展的方向,結合各單位企業文化的特點,深入分析研究重組企業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的問題。
關鍵詞:企業文化;重組;融合;特色;培育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自信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企業文化融合是指企業不同文化間在承認、重視彼此間差異的基礎上,相互尊重、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從而形成一種你我合一的全新的組織文化。而特色企業文化則是區別于競爭對手的最根本標志,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部分,是企業常勝不衰的營養源泉。企業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已成為重組企業著重研究解決的新課題。
1系統內企業整合重組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背景分析
1.1整合重組企業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面臨的困難。一是文化差異:企業文化不僅包含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管理文化,還包含著各種無形的理念因素,如企業價值觀、企業精神、經營策略等。二是利益差別:企業整合重組,要有利于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壯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重組前,無論企業效益如何,所有的職工均處在一個利益均衡狀態,重組以后,這種利益格局就會打破,需要重新進行戰略定位。三是情感落差:企業整合重組,精神文化首先會受到激烈的沖擊,付出多年心血形成的企業文化已經成為員工的行為準則,一旦遇到挑戰或更新往往會產生排斥、失落、難以適應,尤其是一些老職工,原有的企業經營哲學、思想被否定,苦心經營的重點工程項目被劃轉移交,自然會產生抵觸心理。四是認識誤區:具體表現在新提拔的領導干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不管是決策還是制定遠景規劃,受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的定勢影響,缺少前瞻性和全局性,沒有及時跟上形勢變化和崗位調整。1.2整合重組企業為什么要進行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一是統一思想,保證穩定的需要。整合重組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有成功的經驗,有失敗的經驗,甚至失敗的經驗多于成功的經驗。能否實現企業整合重組1+1大于2的預期目標,在“一主多元”母子文化體系框架下,母公司與各成員企業之間以企業標識、核心價值觀等重要理念統一為前提,充分鼓勵和支持各企業梳理、總結自身獨特的經營理念、管理思想等,頂層設計至關重要。二是提高運行效率,做大做強的需要。縱觀中國鐵建系統內大多數整合重組企業,通過文化融合,理順了機制。不管是項目整體管控,還是專業化發展;不管是資源優化配置,還是防控風險能力,各項工作有了長足進步。三是優化產業布局,加快發展的需要。“握緊拳頭”謀求突破,是所有整合重組企業實現既定發展目標的必經之路。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指引下,企業如何圍繞“一帶一路”進行互通互聯布局?如何調整結構,構建互補型經營新格局;如何優化類型,整合業績,形成經營、經濟的互補性結構?唯有通過文化融合、特色培育,最終實現企業持續穩健全面發展。
2企業文化融合與特色文化培育的必要性
探究企業債務重組的財務稅收論文
企業所得稅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的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其所得稅事項可分三種情況處理:一種是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第二種是將債權轉為股權;第三種是“差額”結清債權債務;因各種情況的性質不同,當事人雙方在所得稅處理上也不盡相同。
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
(一)債務方的所得稅處理。
債務人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將其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償還債務兩項業務處理:
1、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前提下,會計處理上應以公允價值登記相關財產的收入,以資產的計稅成本沖減賬面資產價值(售價核算的除外),其公允價值扣除計稅成本和相關稅費(增值稅除外)后,如為正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所得,如為負數,應將其確定為當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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