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點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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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光榮的缺點

【工作感言】

小議“光榮的缺點”

在目前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無論是在個人分析評議、還是召開專題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都少不了為別人查找優缺點和對自己做出評價。說起查找自身缺點,本應該是自己最清楚不過的一個問題,但是為了查找“準”自己的缺點卻使我們不少同志頗費心思。前幾年曾經流行一時的“理論學習不夠”的“光榮缺點”,自開展“三講”教育活動以后,理論學習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成為考核干部的一條重要標準,這個“光榮缺點”便不敢再講了。這次在全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又有些同志創造了一些諸如“對部屬要求不嚴,開展批評不夠”、“對新情況新問題研究不夠”等一些“光榮的缺點”。

所謂“光榮的缺點”,表面上看,是一種大家都可以理解和接受,有沒有都可以,放在什么身上都可以的缺點。能夠成為“光榮缺點”的缺點,必然就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自己不認為,多數人也不認為是缺點的缺點。二是不少人都會有的缺點,類似“理論學習不夠”、“對新情況新問題研究不夠”等。三是不影響進步的缺點,過去敢把“政治學習不夠”、“理論學習不夠”當作缺點,主要原因就是各級領導本來就重視不夠,強調不夠。但自開展“三講”教育活動后,這個缺點可能影響到提拔使用,便再沒有人愿意將這個缺點往自己身上放了。四是能反襯優點的缺點。“光榮的缺點”往往帶有兩句話,理論學習不夠的前面經常有一句比較注意實際工作,政治學習不夠的前面經常有一句業務學習抓的比較緊。五是自己不想改,也不大好改的缺點。凡屬“光榮缺點”都是心里早就有“認真檢查,堅決不改”的準備,這次開展自我批評是這個問題,下一次查找可能還是這個缺點,一個缺點跟一生,永遠改不了。

筆者認為,之所以有些人在查找自身缺點上費盡心思,首先是自己思想不端正,檢討缺點不是為了糾正克服缺點,而是為了交差應付,根本就沒有認識缺點改正缺點的勇氣和決心。同時,也有我們領導干部對一個人缺點的認識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缺點,這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以自己認識沒認識到,講沒講出來為標準,判定一個人的能力。人的缺點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按高標準要求是個缺點,用低標準來衡量就是優點。如果我們的領導干部僅憑個人的說法進行評判定性,就難免使人產生心理顧慮。既不說的過重,又得過關,這種矛盾心理必將是創造出“光榮缺點”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照檢查,認識和克服自己身上的缺點,制定整改措施。是我們這次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平時組織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要使黨內批評與自我批評的良好風氣真正弘揚起來,應該先要從防止和糾正研究創造“光榮缺點”的缺點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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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 不要掩飾你的缺點

新一輪招聘高峰又要開始了,在這里我給大家一點個人建議,供大家參考:我在招聘人才時,比較喜歡在面試時突然問對方一句:“你覺得自己有哪些缺點?”我發現,有的人怕真正說出來,丟了工作,就拼命表白自己沒有任何缺點。

其實我也不是真的想要知道他有哪些缺點,我真正的目的是要看他的臨場反應能力如何如何。我只是想了解:他如何有技巧地表現自己的缺點,表現他的個人特質。

怎么做才能在說出你的缺點的同時又得到面試官的賞識?

1、說出與工作無關的缺點。因為你的某些缺點并不會影響你未來的工作表現,例如你比較不善于與陌生人交談,但是如果你應征的是研究性質的工作,這項缺點其實并不會影響你未來的表現。

2、說明自己正努力改進。不要害怕顯露自己的缺點,重要的是你有沒有改進的誠意。直接告訴對方自己有哪些缺點,而你目前正如何努力地改進、獲得哪些進步。舉例來說,或許你的英文能力不夠好,你可以告訴對方自己如何加強語言能力,例如參加語言課程、閱讀英文報章雜志或是收看英語節目,甚至是參加了哪些英語等級試等。

3、描述過去的失敗教訓。你可以描述過去因為自己的某些缺點而造成的錯誤或是失敗的經驗,然后告訴對方從這次的教訓中你學習到什么,讓對方知道你是一個知錯能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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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而致命的“社交缺點”

以下一些行為都是我們經常犯的,如果你認為都是一些小缺點的話,那就錯了.這些缺點會使人對你的智慧和能力產生懷疑,任何想要培養個人魅力的人,都應該遠離這些缺點:

1.不注意自己說話的語氣,經常以不悅而且對立的語氣說話;

2.應該保持沉沒的時候,偏偏喋喋不休;

3.打斷別人的話;

4.以傲慢的態度提出問題,給人一種只有我最重要的印象;

5.不請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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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而致命的“社交缺點”

以下一些行為都是我們經常犯的,如果你認為都是一些小缺點的話,那就錯了.這些缺點會使人對你的智慧和能力產生懷疑,任何想要培養個人魅力的人,都應該遠離這些缺點:

1.不注意自己說話的語氣,經常以不悅而且對立的語氣說話;

2.應該保持沉沒的時候,偏偏喋喋不休;

3.打斷別人的話;

4.以傲慢的態度提出問題,給人一種只有我最重要的印象;

5.不請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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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財務評價中的優缺點

關鍵詞:財務評價,因子分析法

隨著公司制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各相關利益人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不斷采用了各種財務評價的方法。研究者們先后提出了沃爾評分法、杜邦分析法、相對值評價法、綜合指數評價法、單變量模型評價法、多變量模型評價法、EVA評價法、平衡計分卡評價法,以及現在又提出的因子分析法等多種企業經營業績評價方法。

一、財務評價理論不斷演進的過程

財務評價理論演進過程中的各種方法介紹:

沃爾評分法是由亞歷山大•沃爾提出的,這種方法是選擇了7個財務比率即流動比率:產權比率、固定資產比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自有資金周轉率,分別給定各指標的比重,然后確定標準比率(以行業平均數為基礎),將實際比率與標準比率相比,得出相對比率,將此相對比率與各指標比重相乘,得出總評分。

杜邦分析法是利用幾種主要的財務比率之間的關系來綜合地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是一種用來評價公司贏利能力和股東權益回報水平,從財務角度評價企業績效的一種經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逐級分解為多項財務比率乘積,這樣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較企業經營業績。相對值評價法:相對值指標績效評價法是將評價企業績效的財務指標列入一張表,表中有規定好的判斷標準,即將企業的財務狀況劃分為健全、良好和一般三類,根據各個企業的財務狀況將其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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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社的缺點及改革策略

我國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成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其間歷經多次改革。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以及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的實施,農信社改革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和熱點。

2003年6月國務院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指出:把農信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以“三農”為經營方向的社區性金融機構,強調“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明晰產權關系”,促進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經營機制轉換,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經過近年的改革,農信社已初步建立起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制。但實踐證明,農信社的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本文首先介紹農信社公司治理內涵;其次分析現行體制下我國農信社公司治理可能存在的缺陷;最后就如何完善農信社公司治理結構提出一些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議。

一、農信社公司治理內涵

農信社最重要的委托關系就是“社員(股東)”與“經營者”(以農信社主任為代表)之間的委托關系。狹義的農信社公司治理指通過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社員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對經營者進行監督與激勵,防止經營者與社員利益的悖離,保證社員利益的最大化。廣義的農信社公司治理機制一般包括內部及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治理機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合理界定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信用社主任(經營者)的權、責、利,形成權利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的內部約束機制,以限制經營者對社員利益的背離。二是設計激勵相容的薪酬計劃。提高社員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一致性。外部治理機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當地金融市場的競爭。充分競爭的金融市場能夠給現有經營者以巨大的壓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二是外部人市場。充分競爭的外部人市場,使現有信用社經營者不敢懈怠,以保持其職位,同時也使潛在替代者更加努力,以競爭人之職;三是資本市場。如果股權市場具有充分流動性,那么在信用社經營業績欠佳的時候,社員可通過轉讓其股權,行使“用腳投票”的權利;四是政府部門的嚴厲監管。由于銀行經營具有高風險性,并且一家銀行的倒閉極易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傳播到其他銀行,給社會帶來巨大危害。作為中小金融機構,農信社經營同樣受到政府嚴厲的監管。

農信社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除了取決于內外部治理機制的完善程度外,還受到以下幾種重要因素影響:一是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對稱程度。如果他們之間的信息完全對稱,那么即使不存在任何的治理機制,經營者也不敢偏離社員利益尋求利己行為;二是社員監督成本與收益關系。社員只有在監督帶來的利益超過成本時,才有積極性行使監督權;三是信托文化。如果當地信托文化發達,人充分認識到自己對委托人的受托責任,做到勤勉盡責,那么公司治理效率就會很高。

二、我國農信社公司治理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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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增值稅的缺點與改革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出臺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在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增值稅會計核算僅在《存貨》、《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固定資產》、《收入》、《非貨幣資產交換》等準則中稍作說明,并未作出專門而詳細的規定。這導致我國增值稅會計的現狀是“暫行條例決定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規范會計行為”,同目前我國“會計準則規范會計行為”的要求明顯不符,在實際會計處理中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核算的內容不盡明晰,使會計核算難于理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企業由買方負擔、可以進行抵扣的增值稅,是企業付出的款項;銷項稅額是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或勞務提供者代稅務機關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二者性質不同,現將二者置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中核算,而導致該科目常出現借方余額,難以理解借方余額的經濟實質。同時再設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應交上期的增值稅,將有關增值稅的會計信息分別在兩個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則,“出口退稅”退的是企業已經承擔的進項稅額,理應抵減其進項稅額,但企業在辦理完出口退稅手續后,對其進行的會計處理卻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似乎反映應交增值稅的增加①。

(二)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

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信息主要通過編制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項目予以揭示。這使得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律。1.在資產負債表中,據增值稅會計內涵,企業購進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事實上就是企業資金的耗費占用,其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企業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予以揭示,而現行的會計處理是“待抵扣進項稅”,作為“未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企業負債,這違背了“報表揭示必須與財務概念結構保持一致”的要求,導致資產負債表的財務信息失真,有悖報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潤表中,由于增值稅不作為費用進入利潤表,企業獲取利潤的過程無法完整再現,導致報表使用者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及企業的實際增值稅稅負。當前“價稅分離”模式下的利潤表將增值稅游離在損益表之外,這割裂了增值稅與利潤的關系,違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則要求。3.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中報表中,沒有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和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而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單獨反映收取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的結構和內容,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監管,也不便于有關方面對企業財務活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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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的缺點及改善

一、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主要特點

(一)在權力結構的配置上,體現出立法授權的平級性。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公安機關享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提請批準逮捕及執行逮捕的權力,檢察機關享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自行決定逮捕及批準逮捕的權力,審判機關享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決定逮捕的權力。這樣的立法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在權力結構的配置上與西方法治國家有明顯的不同,體現出立法授權的平級性:一是在縱向上,立法上沒有按照上下層級結構的要求設立一個統一或獨立的權力審查機關。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根據刑事訴訟流水作業的不同階段,由公、檢、法三機關根據各自的辦案需要予以適用。二是在橫向上,公、檢、法三機關所擁有的權力基本上處于一種平行狀態。除公安機關適用逮捕需經檢察機關批準及檢察機關自行決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機關執行外,三機關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及適用何種強制措施,因此,三機關的權力是并行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高低和大小之分。

(二)在強制措施的體系上,體現出審前羈押的混同性。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由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五大措施組成。在大多數國家立法中,都將強制到案的措施與審前候審的措施分離,審前羈押需經特定的司法程序方可適用。與西方國家不同,作為審前一種最為嚴厲的剝奪人生自由的手段,除在為數不多的幾個法條里能夠找到“羈押”和“偵查羈押”的字眼外,審前羈押的字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無從找到,立法上并沒有將審前羈押設置為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將其混同于拘留和逮捕這兩大措施之中:一是從拘留措施來看,雖然在立法技術上將拘留設計為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到案措施,但最長羈押時限為37天的制度設計,導致本應以臨時羈押為本質的拘留與長期關押的審前羈押沒有實質的區別。二是從逮捕措施來看,立法上將逮捕設計為審前羈押的法律程序。逮捕的性質歸根結底是通過國家權力和法律程序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的狀態。由此可見,拘留與逮捕作為我國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實際上就是以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為手段而將其在法庭審判前予以關押的審前羈押。

(三)在強制措施的適用上。體現出比例原則的缺位性。刑罰有輕重之分,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和期限也應當與所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可能課處的刑罰相適應,等待審判的人被置于羈押狀態應當是一種例外并盡可能短暫,同時不能通過收取過高保釋金的方法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這就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比例原則。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設置,僅從類型設置上,按照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由輕緩到嚴厲的順序將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依次排列,但到具體強制措施的適用上,并未將比例原則予以明確的規定和支持:一是立法上沒有體現“非羈押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基本精神。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逮捕分別在不同的條文中作出了規定,并且對取保候審用“可以”、對逮捕卻用的是“應當”的立法表述,由此確立了以逮捕為核心的強制措施適用準則。二是操作上沒有符合罪行與羈押期限相適應的要求。雖然《刑事訴訟法》第69條及第127條分別就“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拘留期限延長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羈押期限延長有專門規定,但并沒有對輕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長羈押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在操作上對羈押期限的延長進行嚴格的審批和控制。三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沒有限制,對按照何種標準進行收取也沒有明確規定。

(四)在強制措施的程序上,體現出救濟機制的失衡性。按照“有權利則必有救濟”的法律理念,當公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遭受國家機構的侵害時,必須給予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從現行強制措施適用的程序設計來看,法律沒有賦予相對當事人必要的救濟程序和救濟手段,救濟機制處于失衡的狀態:一是各類強制措施的適用大多采用內部的、書面的行政性審批程序,或者采取公安機關呈請、檢察機關審批的行政性審查程序,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法參與其中,完全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二是在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涉及到強制措施的27個條文中,只有《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辦案機關發現采用強制措施不當時,及時撤銷、變更”的自行糾正途徑及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申請司法機關給予解除”的自我救濟途徑,法律再也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自身救濟及社會救濟的途徑和手段;三是救濟程序的操作性差,法律所賦予相對當事人為數不多的救濟途徑,主動權也主要掌握在辦案機關手中。

二、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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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家庭教育中的缺點

“父親如山,母親如水。真山真水出真人。”每個人都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共同產物。家庭教育好,才有可能培育出好孩子和人格健全的有用人才。然而我們遺憾地看到,許多家長在家庭教育中陷入誤區而不能自拔,使家庭教育喪失了應有的功能。

誤區之一缺少平等

“爸爸媽媽辛辛苦苦賺錢,省吃儉用,供你吃、供你住,給你交學費,你還不知足?還不乖乖聽話、好好讀書?”相信不少家長都給孩子講過類似的話。

其實,家長、孩子都是國家的公民,從人格上來講是平等的。家長養育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長是應盡的義務,絕不能因此而在孩子面前居高臨下、盛氣凌人。處在開放的全球化時代,家庭教育應當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那就是平等、民主、包容、理解。家庭教育應以孩子為本位,尊重孩子、理解孩子,平等對待孩子,使孩子從小“學會求知,學會做事,學會共處,學會生存”。

然而在現實中,許多家長卻做不到這一點,認為子女是屬于父母的,不尊重孩子的隱私和權利,牽涉到孩子的決定不和孩子商談。對孩子要么嚴管重罰,使孩子僅僅變成一個學習工具,喪失了主體性和人生應有的樂趣;要么百依百順、有求必應,成為“小皇帝”的奴仆,放棄了家長應盡的教育、監護義務,最終使孩子放任自流,成了“問題少年”、“問題公民”。

誤區之二重身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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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的缺點及改善

一、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演進歷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求各地積極引導包括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投入到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中,并決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湖北6省(自治區)的農村地區進行試點。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又出臺了“三項規定”: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10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監會決定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由原來的6省(自治區)擴大到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準開業,其中,村鎮銀行8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0家,貸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共吸納股金40.4億元,吸收存款42.8億元,貸款余額27.9億元,累計貸款39.7億元,96.8%的貸款投向農村小企業和農戶。數據表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拓寬了農民、農業和農村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二、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特點

(一)服務于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村鎮銀行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用于“三農”以外的其他領域,服務對象限制在縣級行政區,或鄉(鎮)和行政村一級的社區,不準許跨區經營,村鎮銀行不能發放異地貸款。

(二)注冊資本金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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