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思考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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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社會養老保險的思考

摘要:本文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研究,找出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對策,為今后的經濟發展鋪平道路,同時也能保障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最終促進社會發展進步。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一、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概述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簡稱養老保險),它是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之一,主要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者由于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以后不得已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養老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這四個層次組成,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層次也是最高的層次。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和互濟性的特點,主要由國家、個人和企業三方來承擔該項費用,實行統一支付的方式。社會養老保險具有普遍性、長期性、適度性、重要性、多層次和服務社會化的特征。

二、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社會互濟性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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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后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并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后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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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思考_保險學論文

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80%以上,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8000多萬,占農業人口的9.1%.據預測,到下一個世紀的二三十年代,我國老齡人口將上升到總人口的23%左右,到那時候我國將成為一個負擔沉重的老齡型國家,給社會的經濟發展將帶來一系列的矛盾。隨之而來的贍養矛盾也會日益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文明和社會穩定。因此,農村社會養老已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一個重大社會現實問題和事關全局、迫在眉睫的戰略任務。

一、家庭養老現狀及老人心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價值觀念的變化,家庭養老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1995年,針對農村的養老問題,我們在富平縣進行過一次百戶家庭養老現狀調查,結果表明農村家庭在養老問題上,子女孝敬老人或基本能履行贍養義務的占44%,在贍養問題上爭爭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盡贍養義務有困難的占36%,不盡贍養義務的占17%,因贍養問題引起糾紛、告狀訴訟的3%.以上情況說明,幾千年遺留下來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體系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社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副的農村養老現狀,逐步地要發展到以社會養老和靠自身的積累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補充的社會化養老趨勢上來。據調查,出現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1.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青年婚后即與父母分家另立門戶已成為普遍現象。這一方面有利于培養其獨立創業意識,另一方面也使贍養孝敬老人意識逐漸淡薄。2.隨著農村產業結構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不再是維系家庭的主要生產對象,一些青壯年從事商業和工副業,常年在外打工,甚至“樂不思蜀”,也給身在農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困難。1996年筆者在華陰市檢查工作時,對官北鄉青山等三個村,以“你認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是:有87%的農民普遍關注的是養老問題,其次是醫療問題。3.隨著人類壽命延長,獨生子女通婚,造成一對夫婦,上養四個老人,下養一個孩子的家庭單元結構(亦稱4—2—1結構),使家庭經濟上難以負擔,生活照料、精神撫慰更難以顧及。

市場經濟發展和價值觀念的變化也帶來了農村老人心態的變化。由于年老多病,貢獻愈來愈小,老人在家庭中地位隨之受到削弱。經濟支配權利十分有限(有支配權的僅占17%,無支配權的占46%),加之,醫療費用的上漲和家庭承受能力之間的矛盾,因而老人在家中得不到應有尊重,甚至受到岐視或虐待。很多老人自卑感增加,自認為“老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不中用了”,“活著是多余的”。他們看不到自身的價值,感嘆晚年的凄苦,失去生活信心,消沉憂郁,性情孤癖,同時又怕活著無人養,病了無人醫,不能動彈,無人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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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自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來,受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及中央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變動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很多在基層工作的同志不知道農村養老保險下一步工作如何進行,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困惑與不理解。我們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應終止,應當穩妥推進。

1.基本政策要穩定。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準起步,堅持個人繳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愿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從總體上看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并要逐步完善。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征集而失去積極性。民政部門開展起來這項工作之后,又有人提出農村養老保險應不應由政府部門辦理的問題,擔心增加農民負擔。1998年把農村養老保險移交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移交工作緩慢,致使許多地方工作出現了停頓、滑坡。對如何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認識的不統一,影響了工作人員和農民的積極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原則性意見或大政方針,要基本統一并保持基本穩定,這是穩妥推進農村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

2.法律地位亟待確立。

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與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這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作為一項全國性的法律,《社會保險法》不能僅僅面向城鎮居民,把廣大的農民排斥在外。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愿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應當允許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并成為全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護。

3.堅持因地制宜與自愿原則,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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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如何擴大基本覆蓋面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社會養老保險思考

摘要: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需要,然而,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克服許多困難,要積極而審慎地開展這項工作。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面臨三次“銀發浪潮”的沖擊,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億人口將于201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億多人口將于202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億人口將于2045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國近13億人口中,65歲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達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提高到現在的71歲;老年人口負擔系數已達到9.92%;人口老年化進程加快,養老負擔越來越重,社會養老的形勢已十分嚴峻。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2年,江西南昌、遼寧錦西率先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此后改革在全國各地陸續展開;1995年3月國務院又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則上肯定了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東煙臺、威海兩市的區縣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通過12年的努力,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已初見雛形,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業已形成。當前,許多地方正在積極地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力圖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由公有制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和其他社會勞動者,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甚至企圖將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居民。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能否順利進行下去?又將如何進行?本文擬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有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當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截止2000年底,我國已有10376萬城鎮職工和3173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約為50%;全國已有30個省、市、自治區的1800多個縣市開展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7400多萬農村居民參加了保險,占全部農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農村居民的11.59%。可見,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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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對我國學術界2006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等相關問題的理論探討進行了一定的總結,希翼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和制度建設提供相關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2006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綜述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要性問題探討

學者蘇穎從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角度出發,認為“由于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養老功能的弱化,應該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副司長劉從龍從中國農村的養老現狀出發,強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迫切需要發展。因為:一是農民養老不完全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其對社會穩定會產生重大影響;二是農村傳統養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三是農民的生產生活越來越依賴市場,迫切需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學者趙慧潔,周田宇從構建和諧社會和黨的十六要求出發,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勢在必行”。學者魯曉明從構建和諧社會視角,論述了我國農村構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學者秦建文,石文偉從社會發展的微觀和宏觀層面指出:“隨著中國農村老齡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會科學院張忠松通過對山區65歲以上老年農民養老問題的樣本分析,發現山區老年人口面臨經濟供養總量低等諸多問題,呼吁山區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亟待建立。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政府責任問題

關于中國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學者趙建萍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職能”。關于政府在個人賬戶基金組成方面的作用,學者劉漢屏,李英娟認為政府應該成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主體之一,“在堅持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資的前提下,政府還應該根據農村農民的不同分類,承擔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財政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補貼”。學者汪柱旺認為:“從社會養老保險的特性和政府的職能來推演,政府應發揮其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主導作用,并以其主體地位來制定保障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法律規范,推進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并強化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監控管理,從而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學者廖煜娟,潘懷明認為,國家應該“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力度,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養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區養老、逐步建立省級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黑龍江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趙瑞政認為,公共財政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投入,建立起農民、集體、政府三方出資的新模式。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農村養老保險處處長賈立春認為,政府應承擔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必要資金投入,對基金運營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層次下移,養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運營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并有責任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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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論文

摘要:對我國學術界2006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等相關問題的理論探討進行了一定的總結,希翼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和制度建設提供相關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2006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綜述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要性問題探討

學者蘇穎從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角度出發,認為“由于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養老保障養老功能的弱化,應該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副司長劉從龍從中國農村的養老現狀出發,強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迫切需要發展。因為:一是農民養老不完全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其對社會穩定會產生重大影響;二是農村傳統養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三是農民的生產生活越來越依賴市場,迫切需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學者趙慧潔,周田宇從構建和諧社會和黨的十六要求出發,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勢在必行”。學者魯曉明從構建和諧社會視角,論述了我國農村構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學者秦建文,石文偉從社會發展的微觀和宏觀層面指出:“隨著中國農村老齡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會科學院張忠松通過對山區65歲以上老年農民養老問題的樣本分析,發現山區老年人口面臨經濟供養總量低等諸多問題,呼吁山區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亟待建立。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政府責任問題

關于中國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學者趙建萍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職能”。關于政府在個人賬戶基金組成方面的作用,學者劉漢屏,李英娟認為政府應該成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主體之一,“在堅持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資的前提下,政府還應該根據農村農民的不同分類,承擔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財政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補貼”。學者汪柱旺認為:“從社會養老保險的特性和政府的職能來推演,政府應發揮其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主導作用,并以其主體地位來制定保障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法律規范,推進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并強化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監控管理,從而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學者廖煜娟,潘懷明認為,國家應該“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力度,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養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區養老、逐步建立省級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黑龍江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趙瑞政認為,公共財政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投入,建立起農民、集體、政府三方出資的新模式。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農村養老保險處處長賈立春認為,政府應承擔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必要資金投入,對基金運營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層次下移,養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運營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并有責任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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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與對策探討

我國現有人口13.3億,農村人口占8.8億。我國不僅是人口大國,而且還是農業大國。在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如何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特別是解決好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是我國社會保障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際來看,當前亟待采取有效對策,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現狀及成因

一九九二年初,民政部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全國各地開始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一九九七年夏,全國參保農民達8200多萬人。此后受減輕農民負擔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陷于停頓,很多地方還出現滑坡,現在全國參保農民下降到了5400多萬人。

*市于一九九六年全面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當年即覆蓋全市209個鄉鎮,參保農民176600人,占農村總人口的5%,收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2900萬元。但是,同其他地區一樣,一九九七年七月以后,受減輕農民負擔等因素的影響,這項工作陷于停頓狀態。目前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3700萬元,有1000人已領取養老金。參保農民當中繳納100元至300元者占70%,繳納數十元者占25%,繳納上千元者只占5%。由于交費數額小,而且都是一次性交費,所以現在已享受養老金的人領取標準很低,多數人每月領取2元左右,有的人每月領取不到1元,每月領取近100元的全市只有兩人。這么低的領取標準對大多數人來說是起不到保障作用的。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這種尷尬局面,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還是政策不完善,特別是政府財政難以給參保農民提供補貼造成的,以至于強制農民參保沒有權威性,又激發不起農民自愿參保的積極性。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際情況是由于大多數村集體無力提供補助,幾乎全部靠農民個人交費,性質與商業保險區別不大。而集體有錢能夠給農民發養老金的村,又不需要這種政府財政不給補貼的社會養老保險。國家政策扶持,只是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鄉鎮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稅前列支。這實際上還是農民個人養老,稱不上社會養老保險。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對農民缺少吸引力,農民缺乏參保熱情,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開始就阻力不小,更談不上可持續性發展。當初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今卻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眼下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既不能撤銷,又難以有所作為,只能“看攤守業”。出現此種境況當認真反思。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主要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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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諸多困難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簡要回顧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變遷過程,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性進行了分析。但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又面臨一系列障礙,需在今后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時進一步改進。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責任,制度銜接

國家統計局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鄉村總人口為7.2億人;全國農村60歲以上人口大約1億。截止到2008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也為5595萬人,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不足10%,2008年底有512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相當于全國僅僅有5%左右的老人領到了退休金。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模式如土地養老,家庭養老也在城鎮化的過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隨著城鎮化過程出現的是種種難題,如人口老齡化現象,空巢老人現象,種種問題給我國的農村老人養老提出了新的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解決農村養老困境,消除農民的養老的后顧之憂,是中國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國家朝著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歷程

我國正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由民政部負責的,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我國開始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98年,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擔。1999年《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當時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保險的條件,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將其過渡為商業保險。至此,涉及億萬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收縮徘徊狀態。2007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1號),提出推進新型農保試點工作的指導原則、辦法、試點選擇。選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經濟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政支持的地方開展農保試點,為其他具備條件地方建立農保制度積累經驗。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2009年試點范圍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新農保”制度的創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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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探討論文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取得了一定的經驗。然而,不容否認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確面臨著諸多不容回避的問題。

1.1多數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認識不足

我國大多數農民依賴于他們所認為的那種安全的、可靠的、保險的個人儲蓄存款養老。農民對于幾十年以后能否領到養老金一般均持懷疑態度。所以,在農村人口老齡化條件下,農民明明知道現有的家庭養老方式并不是最為理想,但他們就是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而是常常采用諸如減少日常消費、減少風險投資、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儲蓄存款等方式,以此來防范今后可能面臨的養老風險。因此,盡管我國銀行儲蓄存款利率一再下調,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就是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農民存錢防老、存錢養老的心理始終在起著作用。同時,一些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本身認識不夠,認為養老保險作用不大,甚至還有人認為是地方政府的亂集資、亂攤派,認為是部分干部的個人行為。

1.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礎

法律是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基礎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無論是1601年英國制定的《濟貧法》,1883年德國俾斯麥政府頒布的《疾病保險法》、1889年頒布的《養老、殘疾、死亡保險法》以及1935年美國制定并實施的《社會保障法案》等,都使得這些國家社會保障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強制化軌道。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從20世紀80年代起到現在幾乎沒有一部成文法規,只有一些地方行政規章及條例。不但如此,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幾易其稿,沒有統一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沒有強制性、嚴肅性,廣大農民對此缺乏依賴感、安全感和信任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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