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09:51: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稅法原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稅法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稅法原則是指導稅法的創制和實施的根本準則。稅法原則可分為公德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反映各個國家稅法的共性,使各國稅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由于國家政策的社會性、靈活性、針對性等特征,使稅法政策性原則較公德性原則具有更強烈的價值取向性,它較集中反映了各個國家稅法的個性,是各國稅法相區別的標志之一。稅法原則不僅表現為一種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稅法規范性文件中以具體法律條文的形式存在著,使之具有稅法一般規范所不同的調整功能與實踐價值。
關鍵字:稅法稅法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
一、稅法原則的一般考察與分析
研究法的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認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的意義。以法的原則為指針,我們能夠估價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參加者的行為,在法律無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填補法律調整中的漏洞。美國法學家邁克爾。貝勒斯在他的《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一書中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1]可見,法的原則問題,是法的基本理論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法的原則,把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聯結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并且規定個別規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進而決定著法律調整的實際效果。”[2]因此,人們研究法的原則,不僅有助于他們深入認識法的本質,而且也有助于他們在創制和實施法的過程中得到指導。
在我國法學界,系統研究稅法基礎理論的學者不多,特別是研究稅法原則概念問題的成果更少。但從現有的就稅法原則概念所發表的少數幾篇文章看,他們對稅法原則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果。
在這些積極成果中,有對稅法原則或基本原則定義的表述: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P118)其二,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4]其三,稅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被各國統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準則,并在全部稅收活動中貫徹實施的原則。[3]
稅法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法,誠信原則
近兩年,國家稅務局相繼提出了“誠信納稅”的稅法宣傳主題,由此引發了稅法學界對于誠信原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誠信原則應用于稅法關系,就要求稅收關系的義務人恪守信用,遵守規則,充分披露信息,及時履行給付,不得違背對方基于合法權利的合理期待。誠信原則適用于稅法領域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中的必要性,對其在稅法中的具體應用的探討,能夠為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完善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一、稅法適用誠信原則。
(一)理論上適用的可能性。
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認為,根據法的一般原理,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運用信用法則的原理。【1】我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具體分析如下:
1、從公私法的融合趨勢來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個人和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越來越激烈,如何實現這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當代法學所要解決的問題。社會利益的沖突使得傳統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結構劃分遭到挑戰,公法、私法的相互滲透、融合已經成為當代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私法方面,現代民法對傳統三原則做出了修正,出現了限制所有權和契約自由的新趨勢,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利益,公法性規范不斷“侵入”私法的領地,以彌補傳統私法調整之不足;公法方面,國家的公共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僅要履行傳統的政治職能,還要履行在整個世界范圍內發生的經濟與工業的深刻變遷創設出的各種新的、政府所擔負的義務”【2】,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參與、管理和干預,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在此過程中,國家不僅要運用傳統的公權力方法,而且由于權力行使的界限,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調整方法以彌補傳統公法調整的不足。誠信原則作為私法的重要規范和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稅法作為公私法融合產物之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但具有所謂“公法”的特征,而且還同時具有很強的“私法”色彩,當然可以適用誠信原則。
稅法誠信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法領域的所謂“帝王條款”,在私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該原則能否同樣適應于公法領域,能否適應于稅法?本文試圖從誠信原則的定義及功能、誠信原則從私法領域延伸至公法領域的適用問題、誠信原則在稅法立法、司法及守法方面的作用等方面,利用所學的淺顯的法律知識予以論述。不當之處,請多多指正。
「關鍵詞」稅法,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通常被稱為“帝王條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稅法不同于民法,稅法按照傳統理論,應屬于公法范疇,誠實信用原則是否能夠同樣適用于屬于公法范疇的稅法,并在稅法的立法、稅收征管及守法方面發揮一般性原則的指導作用呢?這就需要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及功能、其在公法領域的適用問題及其對稅法的立法、稅收征管及納稅等方面的指導作用等進行討論。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及功能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當通過市場交換獲取利益和生活資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符合于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誠實信用原則性質上屬于一般條款,其實質在于,當出現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法院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1].其內容體現為:①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②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加害于他人;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未作規定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也是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的原則[2].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梁慧星先生認為誠信原則具有以下三個功能:①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②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③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3].王利明教授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如下功能:①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②確立行為規則的功能;③衡平的功能[4].綜上,我認為誠信原則應具有如下三個功能:①均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重新分配風險,特別是交易風險負擔的功能。②解釋功能。誠信原則解釋功能的發揮突出表現在司法領域。法官通過對事實和法律依誠信原則來加以解釋,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之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之裁決。③立法功能。盡管大陸法系國家不承認“法官造法”之功能,但實際上現代意義上的誠信原則意味著授予法官以相當大的衡平立法權,由此形成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二元的立法體制。因此,一方面誠信原則實際上發揮著“造法”之功能,不斷發掘法之應有含義,不斷補充法律之漏洞;另一方面即使其立法功能未得到國家認可,但依誠信原則所形成的大量判例也勢必將影響將來的立法,或推動立法活動的開展,或為未來立法提供大量豐富而翔實的第一手資料。
稅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導作用。它通常是在一定的理論指導下構建,有其形成和發展的基礎與依據,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稅法誠實守信管理原則探討
一、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適用于稅法的爭議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信守承諾并誠實為之,不得違背對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賴,不得以已經完成的言行是錯誤的為由而反悔。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適用于稅法,目前學說上有肯定否定二說,分述如下:
1.肯定說。肯定誠信原則適用于稅法的主要理由多基于租稅法律關系系采租稅債務關系說所得的結論。租稅債務關系說系主張國家處于租稅債權者地位,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人民處于租稅債務者的地位,有履行給付的義務,租稅實體法的租稅法律關系,即為公法上的租稅債權債務關系,國家與納稅者處于對等的地位,這與私法上債權債務關系相似。基于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必須服從同一的規律,才能達到公平、公正之法律目的,從而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上得以適用。換言之,租稅債權的行使及租稅債務的履行,與私法上權力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本質上并無不同,都要合乎公平正義,為謀個人與個人間利益的調和,并求個人與團體間利益的衡平,任何權力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均需適用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應否適用于稅法領域,在德國一直是租稅法學界的問題,但是大約從1927年左右開始德國聯邦財政法院(BFH),即不斷地加以適用,然而在20世紀30年代,誠信原則與國庫主義(indubioProfisco)、即“有疑則課稅”之意相結合,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庫主義、反民主主義的思想沒落,信賴保護原則、權利保護思想抬頭,以非國庫主義,即民主主義(indubiocontrafiscum)有疑則不課稅之意的觀點來解釋租稅法的目的成為了潮流,誠信原則開始為判例學說所肯定,促使租稅法目的的進步。
瑞士雖然在聯邦稅法中并沒有加以明文規定,然而在實務上瑞士聯邦法院(BG),很早就承認了誠信原則在稅法上的適用。在州稅法中已有明文規定,1944年3月14日關于國稅及地方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的規定,應依誠實信用而加以適用和遵守。”1945年12月16日的州稅法亦設有同一旨趣的規定。1947年瑞士租稅基本法草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租稅法依誠信原則加以適用和遵守,當解釋租稅法時,應考慮所有瑞士國民的法律平等性。”前述瑞士的州稅法及租稅基本法草案的規定,比德國的更為優越,因其已明文規定誠信原則,而并非只是法律解釋原則而已。
日本多數學者對誠信原則是否適用于租稅法多持肯定的態度,如田中二郎在其租稅法一書中寫道:“當做解釋原理的誠信原則和禁反言原則,主要系在私法領域發展而成,是否在租稅法領域中加以適用,其又是否與稅收法定主義相抵觸,有各種不同的意見,關于這一點,筆者認為稅收法定主義實不能作為否定以誠信原則解釋租稅法的理由,因為這個原則是作為一種普遍的法理存于所有法律領域中的,因此很難以此做為在租稅法上排斥其適用的根據。”
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關鍵詞」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公平原則
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國際稅法主體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由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都有其所遵循的不盡相同的稅法原則,而國際稅法既不能照搬某國或所有各國的稅法原則,又不能完全不顧及各國稅法的原則。因此,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國稅法所共有的原則,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各國的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具體體現之一。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性和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
國際稅法的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是由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國際稅法以國內稅法為基礎,一國的國際稅收政策是其國內稅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國際稅收協定往往是各國稅法和稅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稅法本質上屬于國家主權事宜,一國制定什么樣的稅法取決于該國的國內國際稅收政策。同時,獨立的稅收管轄權還是國際稅法得以產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則,如“二戰”以前廣大殖民地國家附庸于其宗主國,沒有獨立的國家主權,更不用說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了,根本不可能產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在內的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以,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法律原則都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相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獨立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是具體原則,而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就是其具體原則。
電子商務稅法原則研究論文
一、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意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守法、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準則,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學者對于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和表述不盡相同,從目前資料看至少有以下幾項:1)稅收法定原則2)稅收公平原則3)稅收效率原則4)稅收中性原則5)財政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社會政策原則8)平等納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合理負擔原則11)宏觀調控原則12)征稅簡便原則1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14)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學者提出的上述稅法原則雖然從不同側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稅法的本質屬性,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和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將稅收的功能表述為稅法的原則,比如“財政原則”“宏觀調控原則”是稅收的功能而不宜概括為稅法的原則;概括性差,彼此間有重復,如“合理負擔”“普遍納稅”“實質征稅原則”“平等納稅原則”等體現的實質就是“稅收公平原則”,“征稅簡便”恰恰說明了“稅收效率原則”;混淆了法律原則的層次性,將稅法的具體原則等同于稅法的基本原則,如“維護國家主權原則”是適用于涉外稅收法律關系的原則,是稅法的具體原則,而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則顯不妥。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在語言表述上應具有嚴密性和完整性;在主觀上應與稅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一致;在立法方面稅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或已經體現在稅收法規之中,以促使稅法的協調統一;在守法方面,稅法的基本原則應便于人們把握稅法的精神;在司法方面,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稅法解釋的依據。按照這樣的標準衡量,借鑒已有的研究成果,筆者以為可將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二、稅法基本原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適用
傳統稅法的理論是建立在有形化、物質化的產品再生產基礎之上的,網絡交易的虛擬化、非中介化和無國界化特點使得傳統稅法理論的物質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因而電子商務環境下上述稅法4項原則也面臨相應的挑戰,在具體內容上必須賦予其新的內容,使其能夠切實符合電子商務稅收需要。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法差異和會計的原則剖析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3次演變來看,由過去的以利潤表為基礎,逐步改變為以稅法口徑的“收入總額”減“扣除項目”格式設計,顯示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獨立性”。隨著會計、稅收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也會越來越大。
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1.統一性原則。如前所述,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么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處理方法
1.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
稅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誠信納稅”是全國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出的話題,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適用稅法?如何適用?筆者試就該問題談一粗淺看法。
「關鍵詞」誠實信用適用稅法「正文」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上的本來意義
《合同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條規定,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君臨整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成為普遍性原則,主要見于私法規定之中,如《民法通則》第4條、《擔保法》第3條、《票據法》第10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合伙企業法》第4條等。
就誠實信用的定義,一般認為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①也即立法者為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的發展。誠信原則,論其性質,一含有“誠”的因素,誠已、誠人、誠物,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眾的信用利益。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對人于其所信,應不受欺,其正當期望不應失望。
作為概括條款的誠信原則,其初適用于一般的惡意抗辯,其后漸次發達,適用范圍由債之關系而不斷拓展,各國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48條)則將誠信原則上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會計與稅法差異處理原則論文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與新稅法有哪些差異?如何正確處理這些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3次演變來看,由過去的以利潤表為基礎,逐步改變為以稅法口徑的“收入總額”減“扣除項目”格式設計,顯示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獨立性”。隨著會計、稅收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也會越來越大。
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1.統一性原則。如前所述,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么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處理方法1.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