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4: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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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諧探析論文
【摘要】法院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而司法和諧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建設法院文化的重要目標。司法和諧理念的提出,既有傳統的繼承性,又有現代的創新性。司法和諧,是堅持法治為前提的和諧,和諧是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精神指引坐標和社會評價標準。正確處理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之間的關系,是落實司法和諧的關鍵,“堅持法治,則和諧生;拋棄法治,則和諧亡。”在具體審判領域,實現司法和諧有不同要求,而加強法官綜合素質培訓、完善訴調對接機制等無疑是共同的路徑。
【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司法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系統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諧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也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司法和諧的內涵所在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和諧。
一、和諧理念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和諧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我國古典哲學的主要派別都表達了對“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將“和而不同”作為理想人格的標準,孟子強調“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莊子·齊物論》),從個群關系、人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實現人際與社會和諧的道德原則以及建設大同社會的遠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從主客關系、物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重視順應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和諧相處,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的境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道德經》),莊子則提出:“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莊子·內篇》)宋明理學對古典和諧思想予以辯證綜合,或從物我和諧推及人我和諧,或從人我和諧推及物我和諧,同時十分看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這是全部人生和諧的現實基礎,是人生修養的終極目標與境界。
司法和諧探究論文
【摘要】法院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而司法和諧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建設法院文化的重要目標。司法和諧理念的提出,既有傳統的繼承性,又有現代的創新性。司法和諧,是堅持法治為前提的和諧,和諧是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精神指引坐標和社會評價標準。正確處理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之間的關系,是落實司法和諧的關鍵,“堅持法治,則和諧生;拋棄法治,則和諧亡。”在具體審判領域,實現司法和諧有不同要求,而加強法官綜合素質培訓、完善訴調對接機制等無疑是共同的路徑。
【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司法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系統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諧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也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司法和諧的內涵所在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和諧。
一、和諧理念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和諧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我國古典哲學的主要派別都表達了對“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將“和而不同”作為理想人格的標準,孟子強調“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莊子·齊物論》),從個群關系、人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實現人際與社會和諧的道德原則以及建設大同社會的遠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從主客關系、物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重視順應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和諧相處,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的境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道德經》),莊子則提出:“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莊子·內篇》)宋明理學對古典和諧思想予以辯證綜合,或從物我和諧推及人我和諧,或從人我和諧推及物我和諧,同時十分看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這是全部人生和諧的現實基礎,是人生修養的終極目標與境界。
司法關注民生 公正保障和諧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工作在關注民生、保障和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層人民法院肩負著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職責,承擔著化解社會糾紛、維護經濟秩序、監督政府依法行政、開展普法宣傳教育、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等任務。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解決群眾打官司難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積極為和諧社會建設作貢獻。
提高法官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打造一支政治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司法隊伍。準格爾旗法院加大法官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培訓教育的工作力度,提高法官文化素質和執法水平。從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入手,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以開展“審判質量年、執行效率年”、“法律服務年”和“打造信用法院”等活動為載體,建立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扭轉“判決多、上訴多、上訪纏訴多、調解少”的“三多一少”被動局面,認真貫徹“多調少判”原則,努力建設信用型、創新型、學習型、陽光型、服務型法院。
強化執行工作,提高辦案效率。2004年以前,準格爾旗法院是全市法院系統的“積案大戶”。3年來,準格爾旗法院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案件執行問題入手,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和清理執行積案力度,開展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清理執行錢財物、清理案件卷宗的“三清理”活動。為此,專門成立了由院長牽頭的領導小組,對積案逐一登記造冊、分類整理,制定了定案、定人、定時的執行方案,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目前,準格爾旗法院已從“積案大戶”變為“結案大戶”,清理執行積案率居全自治區第一。
規范訴訟收費,方便群眾訴訟。老百姓“打官司難”,難就難在費時、費力、費錢。特別是對農民群眾而言,“費錢”尤不堪負。解決這個問題,既應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又應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讓有理無錢的困難群眾也打得起官司。為了規范收費管理、減輕當事人的負擔,準格爾旗法院率先在全國法院系統取消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實支費”,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完善收費管理制度,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了亂收費現象;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擴大司法救助范圍的規定,重點對下崗職工、農民工、“五保戶”、殘疾人等群體給予救助;采取便民、利民措施,為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打官司提供方便。
開展法律扶貧,維護農民權益。準格爾旗法院的許多工作都與新農村建設密切相關。長期的工作實踐使我們認識到,雖然我國的普法宣傳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農民群眾在學法、知法、用法方面還很薄弱。一些農民訴訟意識淡薄,不知道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一些農民缺乏證據意識,起訴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尤其是一些農民因不懂法簽訂轉讓合同、購銷合同、買賣合同、擔保合同而上當受騙,權利被侵害乃至返貧的現象時有出現。著眼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準格爾旗法院實施了法律扶貧工程,加強農村普法工作,維護農民群眾權益。采取院內各部門包扶各鄉鎮的辦法,把審判工作和普法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深入基層、走村串戶,實行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就地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以身邊的人和事教育身邊的人,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同時,深入進城務工人員集中居住地、工作場所及主要活動場所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借助媒體開辟法律宣傳欄目,增強進城務工農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弘揚法治精神 保障司法和諧
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之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肩負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平安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人民法院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在審判工作中始終著眼于和諧、致力于和諧、服務于和諧,更好地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
以正確的理念指導和諧。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反映了和諧社會對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適應和諧社會建設的新形勢,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頭腦、把握方向,指導審判實踐。近年來,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推進和諧司法為目標,確立“政治建院、審判立院、改革強院、規范治院、廉政樹院、人才興院、文化育院”的方針,在廣大干警中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和諧司法觀念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有效解決“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的問題。
以公正的裁判保障和諧。公正裁判既是法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又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人民法院必須始終著眼于和諧,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工作,當好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和防火墻。近年來,濱州法院大力實施“三案”工程,努力把每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辦成辨法析理、弘揚正義的“精品案”,辦成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和諧案”。堅持把依法調解作為辦案的首選方式,“調判”結合,“情法”并用,減少和消除不和諧因素,使每起案件的審判都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具體實踐,不僅讓當事人得到公正裁判,還從中感受到司法是和諧的、社會是和諧的。
以便民的服務促進和諧。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法院促進社會和諧,不僅要有公正審判的力度,以規矩促方圓;還要在審判中真情實意地關心群眾,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竭盡全力為群眾排憂解難。近年來,濱州法院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實施立案、審判、執行“一條龍”服務,開展“道一句問候、送一把椅子、端一杯熱水、說一聲再見”的訴訟服務“四個一”活動,并積極構建便民訴訟網絡,盡可能讓當事人少花一分錢、少費一份心、少跑一次腿。同時,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積極落實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用緩、減、免,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打贏官司的當事人權益得到及時兌現。
以清廉的形象維護和諧。法院隊伍的作風形象,直接關系著和諧司法能否取得成效。近年來,濱州法院深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以及作風建設年等活動,并按照同志倡導的八個方面良好風氣,全面加強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建設。為營造和諧的司法環境,積極開展工作“零”缺陷、程序“零”違規、辦案“零”差錯、服務“零”投訴活動,強化對審判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健全和完善促使干警“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不必為”的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同時,引導干警比作風、比服務、比能力、比貢獻,使想干事的有機會、能干事的有舞臺、干成事的有地位,弘揚司法正氣,樹立公正形象,以形象公正促進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以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和諧。
和諧社會下司法救助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的司法救助存在缺陷,要解決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必須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重構,從立法上、成本上、內涵的擴展上、適用條件和程序設計上進行全方位的改革。
【關鍵詞】司法救助和諧社會重構
引言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安定有序,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黨的執政理念實現了由追求社會穩定到追求社會和諧的重大轉變,建設和諧社會已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其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它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因此,在和諧社會目標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緩,通過對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正辯:司法救助制度與和諧社會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國目前普遍實行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也是社會民主和法制進步的表現。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學者稱之為訴訟費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術語來說叫“窮人規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隨著歐美市場經濟福利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最早產生于英國。據考證,一種相當原始的獲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權利可追溯到15世紀的英格蘭,蘇格蘭,還一度創立了窮人登記冊,在冊者若提起訴訟,則可免費得到法律顧問和人幫助。(2)對于窮人、弱者的訴訟救助,始終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美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對救助對象、范圍、主體等作出具體規定,有力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論民本位理念框架下司法和諧之實現
“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認真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這是我們黨關于“社會和諧”的精辟定義。*年4月由中國主辦的首屆世界佛教論壇提出了“和諧社會、從心開始”的主題,以及“心凈國土凈、心安眾生安、心平天下平”的重要理念和“人心和善,家庭和睦、人際和順、社會和諧、人間和美、世界和平”的美好愿景。①可以說此謂“人心和諧”的最佳注解。而本文要研究的“司法和諧”,目前尚無權威性定論。依“我公正,你放心”司法理念之含義,“司法和諧”屬于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相互關系的應有之意,雙方以訴訟為載體,以化解糾紛為目的所進行的理解、尊重、信任、協調與互動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即此,筆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實現司法和諧,也即重點研究在確立“民本位”理念的視野下,法院本身的司法追求問題,發表一孔之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立足司法為民——司法和諧實現之方向
司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只有始終不渝地貫徹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司法為民的根本價值追求,真正做到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時時處處為人民群眾著想,時時刻刻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②,才能真正做到“我公正、你放心”,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和諧。
古人云:得天下有其道者在于得其民;得其民有其道者在于得其心;得其心有其道者在于謀于利。同志曾多次教導中國共產黨人要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提出為什么人的問題是一個根本的原則問題和立場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全國法院興起學習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指出:“要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解決好為誰掌權、為維護服務的根本問題”。筆者認為,共和國的各級法院,都稱作“人民法院”,共和國的所有法官,都稱為“人民法官”,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服務于人民,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人民利益。這是司法和諧的前提,也是實現司法和諧的方向。因此,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就是要運用司法手段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到以積極的態度救濟民權,以優質的服務減輕民負,以快捷的審理解除民憂,以公正的審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執行實現民愿。③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總書記強調指出:“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可見,以人為本在科學發展觀中的突出地位。中國歷史上的賢明統治者都十分重視這一問題。春秋時期的大思想家大政治家管仲說:“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三國時期的杰出政治家劉備說:“濟大事者,必以人為本”唐太宗李世民說:“凡事皆須務本,國以人為本”。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自由發展的條件”。而今天我們講的以人為本,就司法而言,以人為本當指以人民為本。以人為本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要牢固確立“民本位”理念,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切實做到司法親民、護民、利民,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求,我有所為,一心一意為人民謀利益。正如肖揚院長所講:“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是面向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這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④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8月25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開始,在全國法院系統制定出臺便民、利民、司法救助等23項措施,一場聲勢浩大又扎扎實實的司法為民活動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起來,且至今仍在深入持久地落實和創新,從而獲得了社會各方面的高度贊揚、廣泛理解和大力支持,極大地改善了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營造了良好的訴訟和諧環境。
二、爭創“人民滿意”——司法和諧實現之動力
要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
記者: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對此,你們是如何認識的?
肖揚: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無一不與法院工作密切相關。
人民法院肩負著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歷史使命,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
記者:經過近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新的歷史起點上,正處在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著怎樣的形勢?
肖揚:當前,人民法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先說機遇。首先,黨中央對民主法治建設高度重視,去年5月3日,黨中央做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障。
其次,社會大局整體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深入人心,廣大干部群眾盼和諧、議和諧、謀和諧;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各項事業全面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續提高。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社會和經濟基礎。
和諧社會下的司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和諧社會”構建理念的提出,意味著它將成為中國社會體制的結構性存在。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和諧社會的本質是以人為本的多元、理性、正義、法治、平衡和穩定有序的社會。市民社會的本質與和諧社會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市民社會應當是和諧社會的基礎社會。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基本法。和諧社會的構建應當以私法構建為核心。私法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發揮主要通過私法的系統結構的功能實現。
[關鍵詞]和諧社會市民社會以人為本私法構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發展目標。和諧社會構建理念的提出,意味著它將成為中國社會體制的結構性存在。如何構建和諧社會,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一項重大理論與實踐課題。和諧社會的構建涉及社會的諸多方面,是社會各種因素的協調與統一,需要多種構建方式和各種社會因素的共同協力。但是,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應當靠法治及其系統的作用。現代和諧社會只能構建于法治基礎之上,和諧是法治條件下的和諧,也唯有法治構建社會才能和諧。然而,在堅持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前提下,如何選擇具體的進路,即和諧社會的構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還是私法之治,則存在理論分歧。我國知名學者羅豪才教授認為,和諧社會的建構主要應當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諧社會的脊梁,社會和諧與否直接取決于公法是否平衡。
[1]筆者認為,由和諧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治構建,而私法構建是和諧社會的法治核心。私法以市民社會為調整對象,作為私法調整對象的市民社會關系與和諧社會的本質一致,是和諧社會的基礎社會形態,從而私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是和諧社會法治構建的基本法。在根本上,和諧社會就是私法構建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法治構建應當以私法之治為主導。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
社會作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諧是其本質。一定社會結構既是一定的和諧狀態,也以和諧為條件。但是,不同社會結構的和諧并不相同,因為社會的性質不同,其和諧的本質和程度亦不同。和諧社會的大同理想人類古已有之。和諧作為社會存在,必然產生不同社會存在條件下的和諧觀念。古代人類的和諧觀念是當時條件下對社會和諧存在的認知與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人類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一方面超越了古代社會的原始和諧并使人類擺脫了社會結構的不合理束縛,另一方面也為新的更高層級的社會和諧的構建創造了必要條件。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在繼承人類優秀文化傳統的基礎上主張未來社會應當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等各種關系的全面和諧與發展。當代中國“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人類社會和諧理想的繼承、發展與弘揚。2005年2月19日,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經典闡釋,充分揭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其構建的本質。
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探究
本文作者:劉鐘淇工作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一、和諧社會需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
對于司法理念的界定首先應該關注和諧社會中的法治理念。在中國,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具體表現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當今階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可以理解為: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之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由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所決定的,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基本規律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根本特征的,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而“憲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對于司法理念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司法理念的詮釋
司法理念主要是指法律職業共同體尤其是法官對司法應有的角色、功能、價值、以及如何實現之的基本認識與觀念,也包括社會公眾在此類問題上的一般性觀念與共識。[2]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動中起著基礎性和支配性作用,決定著人們在司法活動中的行為方式,現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司法獨立。國際法學家會議提出的一份法治宣言主張“司法獨立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司法機關在行使職能時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干預,但法官不能假獨立之名而實行專斷之實。”[3]現代法治制度的基石乃是獨立之司法權,司法運作的好壞決定著一國法治發達的程度。司法獨立的思想來源于啟蒙思想家的權力分立理論和司法職能的中立地位直接相關,與民主政治的內涵有著密切的聯系。要實現司法中立,就一定要保證司法不受到干擾。司法權力是保證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底線,如果司法權利受到過多的侵蝕,人民的權利將不會得到強有力的保障。對于司法獨立的理念,有許多的學說和理論,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外部獨立。外部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其職權的行使不受其影響和制約。這其中主要包括司法職能的獨立和司法組織的獨立。二是內部獨立。內部獨立是指法院系統上下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之間、法院內部結構之間的相互獨立。內部獨立主要有三方面的內涵:(1)不同法院之間的獨立。這主要是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范圍內相互獨立。(2)法院合議體之間的相互獨立,即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之間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相互的獨立。(3)法官個體之間的獨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的影響。
三、中國司法理念的行政化趨向
維護公正司法與構建和諧社會
各位領導、各位同志,大家好!
我來自__縣人民檢察院,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約會公正,擁抱和諧》。
和諧,是美好的象征。春風是和諧的,她使堅冰融化,萬物復蘇;春雨是和諧的,她“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古往今來,和諧思想綿綿不絕。從孔子提倡的“和為貴”,到墨子主張的“兼相愛”;從圣經中的伊甸園,到陶淵明的桃花源。悠悠五千年,和諧社會始終是人們追求的理想。以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順應時代的要求、人民的愿望,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闡明了和諧社會的深刻內涵。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的基本要素,更是人民檢察官崇高而神圣的職責。我們每天面對千姿百態的案件,我們每天迎接千頭萬緒的工作,我們每天與公正約會。正是承載著這么多的期待,正是對檢察事業的篤愛深情,正是為了檢察之花永遠嬌妍。
公正司法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眾,司法公正與否直接牽涉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今年3月15日是一個晴朗的日子,__縣檢察院門前人頭攢動,鞭炮聲、鑼鼓聲、歡呼聲響聲一片。灣止鎮老村近二百名村民自發組織趕赴縣城,向我院贈送錦旗。他們中既有耄耋老人,也有垂髫幼兒。在群眾熱烈的掌聲中,老村的二位長者,雙手遞上一面印有“執法為民,公正如山”八個大字的大紅錦旗。老人緊緊地握住前來迎接的院領導的手,激動地說:“謝謝,這次可真得謝謝你們檢察官啊!感謝檢察院抓住這些蛀蟲,替我們老百姓出了氣,以后我們再也不擔心征地款被侵吞了。”面對充滿感激、流著熱淚的村民們,院領導收下了這面紅彤彤的錦旗,同時也收下了一份沉甸甸的責任,收下了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敬愛和期待!灣止鎮老村是一個貧困的村莊,因為__縣工業園區的開發,老村得到數目可觀的征地補償費。然而村民們卻望眼欲穿,始終拿不到屬于自己的土地補償款。問題拖了很久,一直沒能得到解決,無奈之下,村民們想到了求助于檢察機關,于是老村數十名村民代表來到了我院,反映該村村干部有冒領土地征用款補償費的嫌疑,請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還群眾一個公道。在認真聽取了群眾反映后,院領導高度重視,迅速召開了緊急會議,當日下午即部署展開初查。經過深入調查,院領導果斷決定,對該村6名村干部進行了立案偵查。一起村干部共同貪污土地征用款補償費三十余萬元的大案隨之浮出水面,村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于是才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總有一種愛讓人淚流滿面,總有一種愛激勵我們不斷前行!這一面錦旗凝聚著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愛戴和信任,我們沒有理由不收下;這一面錦旗也凝結著檢察機關每一位同志的心血和對群眾的關愛,我們收得問心無愧!為了人民,檢察干警度過了一個又一個不眠之夜,臨危受命,殫精竭慮;為了人民,檢察干警頂風冒雨,披星戴月;為了人民,檢察干警連續作戰,急民所急,想民所想,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