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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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

民事訴訟中訴權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的訴權理論一直是學者們力求探明的

重要基礎理論問題,古往今來眾說紛紜,學說林立。本文著重闡述訴權理論對指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設立和發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訴權與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法的價值(人權、民主、正義、平等)之間的天然聯系,并力圖結合當前不斷擴大的人權保護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趨勢,探求現代訴權理論的新特征、新發展。

關鍵詞:訴權人權人民主權

憲法在賦予人民主權的同時也賦予以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項基本權利,為保障和實現上述基本權利,憲法又賦予人民以訴訟權,并設立司法機關尤其是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確保人民以權利主體的資格獲取精神性和物質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實現。為發揮此項司法作用,依照憲法規定精神,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并授權人民法院負責實施和運作。①因此,訴權可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中的體現。

一、訴權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理論基石

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它具有極其重大理論意義,體現在下述四個方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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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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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的現代與傳統的對比探索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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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經濟訴權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三)以學理分類與立憲例結合的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六類的分類:1.平等權、2.政治權利、3.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與人格尊嚴、5.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受教育權。6.獲得救濟的權利。[6]《憲法》要求個人不得侵犯任何《憲法》規定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12條第2款第2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又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修建鐵路、公路、公共設施,水利、防洪、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并給予適當的補償。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第2條,《外資企業法》(1986年)第5條,《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第4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里的“社會經濟權利”顯然不只是財產權利與私權,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在一定意義是是對社會經濟權利的認可。通稱的社會經濟權利,它和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有區別也有聯系。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是從“自然”意義上講,人自身應具備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則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集體主義產物,是政府給予公民的權利或福利。可以說,社會經濟權利的賦予要求既對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加以擴充和保障,又必然加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我們可以把社會經濟權利看作是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下的發展和延伸,這種以發展和完善人權為目標而產生的新的集體主義的人權觀,既保障傳統的人權,又提高現代工業社會之下的公民物質文化和生活水平,是社會公平的體現。

從訴權的一般理論來看,訴權是一切社會沖突最終進入司法領域并得到解決的根本前提,是一種當事人基于特定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裁判的權利。“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訴權,是國家賦予社會主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和與他人發生爭執時,請求司法機關通過審判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7]因此,公益經濟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否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關鍵就在于是否存在相應的訴權。我們把這種在特定的侵害公益經濟權利的事實發生后,特定權利主體(法律所授權的一切公民、團體和機關)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的權利,權且稱為公益經濟訴權。但是,公益經濟權利的實現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因為,在現有憲法制度框架下所安排的三大訴訟的傳統模式,只將民法、刑法、行政法上所需要的保障性權利——訴權,細化到具體的訴訟法律制度中。而經濟法上的基本權利——公益經濟權利,卻因為其自身價值取向迥異于其它傳統部門法權利,在現行的審判體制里找不到對應的訴權,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最后的救濟,而成為一種宣言性的權利。近年來,損害公益經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此,賦予公益經濟權利相應的訴權,就尤為必要。

二、公益經濟訴權與人民主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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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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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起訴權法律構成管理論文

我們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碰到的案件可謂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其實見得多了也就覺得似怪非怪了。就拿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以下稱“起訴權”)的案件來說吧,有時當事人正當行使起訴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予立案受理或立案后找個理由就能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有時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行為反而能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和保護。本文暫不去考慮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而只是通過個別案例就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相關問題展開初步分析,希望廣大法學愛好者們能對此類案件產生興趣,并對濫用起訴權的法律構成或責任承擔問題一起做更加系統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一、當事人濫用起訴權之典型案例介紹

案例一:2003年6月份某日,北京市的一居民李某和朋友開車去山西省五臺山旅游,途徑山西省某縣一偏僻路段時,發現有一人被過往車輛撞倒在地上,且昏迷不醒。李某當時沒來得及細想,急忙和朋友把傷者抬到自己車上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并打電話報告了110.后傷者經醫院搶救后脫離生命危險并診斷為嚴重腦震蕩。正當李某為自己做了一件善事而自得時,沒想到幾天后收到山西省某縣法院傳票,告之其出庭應訴。原來,傷者的親屬把李某當成肇事司機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傷者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類賠償費用20余萬元。這突如其來的官司一下子就把李某給整暈了。但無奈之下,李某也只好聘請律師幫著應訴。

盡管傷者的親屬無法提供李某就是肇事司機的有效證據,而李某已收集和提供了大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一審法院卻判李某敗訴。后李某通過上訴程序將此案改判,總算沒有讓其再掏20萬元的冤枉錢。但李某為打這場官司而聘請律師、調查取證、來回差旅費等總計花費了5萬余元。后來據說真正的肇事司機也給找著了。

案例二:2001年7月份,我國東北地區某市一家醫藥企業(以下稱“破產企業”)因嚴重資不抵債被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002年12月12日,破產企業清算組委托該市拍賣行對破產企業的有形(包括廠房、機器設備等)和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藥品批號等)進行了公開拍賣,列入拍賣的資產中還包括破產企業的部分債權(約一百余萬元)。上述被拍賣破產資產(實際應稱“破產財產”)被該市另外一家醫藥企業(以下稱“A公司”)購得。2003年2月13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破產清算程序終結。

2005年7月份,也就是在破產企業宣布清算程序終結兩年以后,A公司突然將已破產企業的原股東B公司(在南方某省注冊的一家內資企業)和C公司(在北京注冊的一家內資企業)在破產企業所在地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和C公司對其已購買的破產企業一百余萬元債權承擔償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破產企業一百余萬元債權是破產企業在破產整頓期間因對外銷售藥品形成的債權(債務人也不是B公司和C公司),而且該破產債權已經破產企業清算組選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過合法有效的審計確認,與破產企業股東B公司和C公司無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在破產整頓和清算期間,破產企業股東B公司和C公司無任何違反股東義務或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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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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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與傳統訴訟比較探討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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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訴訟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代位制度作為現代保險法中債的實現方式,為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創設了新的救濟途徑。保險代位一般要通過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實現。保險代位訴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復雜且觸及到若干民事訴訟的核心理論問題,如訴權理論、當事人理論等,需從理論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討保險代位訴訟,對于落實保險代位制度,解決保險實踐中的爭議,豐富民事訴訟理論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保險代位;訴訟;代位求償權;效力

傳統民法理論,囿于債權相對性限制,對涉及第三人的情況往往無能為力,代位制度的出現則有效地彌補了這一不足。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代位制度,實踐中保險代位一般要通過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實現,這一訴訟方式涉及若干重大民事訴訟理論問題(如訴權理論、當事人理論等),但現行《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對此均沒有具體規定,造成實踐中保險代位訴訟缺乏合理性根據。本文試圖由解析保險代位訴訟入手,對一些民事訴訟理論問題作粗淺的探討。

一、保險代位的本質及其實現途徑

廣義的保險代位包括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該條即物上代位的規定。在海上保險中,物上代位是通過委付實現的。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權利代位則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45條)。

物上代位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多見于自然災害事故,因不涉及第三方,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實踐中較易實現。而權利代位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涉及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因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方,法律關系復雜,實踐中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剖析權利代位現象的本質,從理論上厘清權利代位中的法理關系,從而為其順利實現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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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體制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研究的價值無疑是巨大的。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包括訴訟法律關系理論、訴訟標的理論和訴權理論等。

盡管學術界一直對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非常“尊崇”,但遺憾的是,這些基本理論并沒有真正實現對整個民事訴訟制度構建應該有的“統領”作用。目前,正值民事訴訟法面臨新一輪修訂之時,學術界已經展開了關于民事訴訟相關制度修改和完善的諸多討論,這些討論無疑是有益的。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具體制度構建時所存在的許多爭議,本質上是因為學術界并未對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達成共識;而缺乏基本理論“關照”的制度構建,其基礎、價值和目標必然缺乏一貫性和統一性。為此,如何建構我國的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體系并以此來協調和整合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體系,在此基礎上再展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工作,就成為一項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

1訴權和審判權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868,德國法學家標羅率先提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念。他認為,訴訟是一個產生著、發展著和消滅著的整體,是在不同的階段中前進,并一步步發展的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著眼點是把訴訟理解為訴訟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關系,而且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但對于這種權利關系究竟是誰與誰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則又不同的學說,包括一面關系、兩面關系、三面關系和多面關系。其中一面關系認為訴訟法律關系是原告與被告的關系;兩面關系說認為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原告以及被告之間的關系;三面關系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不僅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的關系,還應當包括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多面法律關系說則認為訴訟法律關系包括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法院與第三人、法院與共同訴訟人、法院與訴訟代表人、法院與訴訟人、法院與證人、法院與鑒定人、法院與翻譯人員、法院與勘驗人員之間的多層次、多側面的關系。

在上述各學說中,一面關系說“將訴訟當作純粹的體育競技,法院只是競技場的裁判”,過于放任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從而被學者認為是“不可取的”并受到冷落;而其他各學說則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論支持者。但是,無論這些學說之間存在多大的差異,卻無一例外地認為,法院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是民事訴訟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內容。而當事人與法院之間訴訟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之一就體現為訴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說到底,是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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