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7: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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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突出現象分析論文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僅在案件數量上急劇增加,而且犯罪成員在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雖然經過多年"嚴打",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有了明顯好轉,各種犯罪率開始出現下降趨勢,但未成年犯罪問題依然十分嚴重,犯罪年令相對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兇狠,危害嚴重,未成年犯罪已成為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的熱點問題,而且團伙作案突出,反復性強,重新犯罪率高,在社會上已造成嚴重危害,對當前社會的穩定構成了威脅,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如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黨和政府關心的重大問題,早在十多年前黨中央就多次提醒全黨要重視和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對預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們應該看到,未成年人將是二十一世紀希望所在,也是關系到國家前途、民族興衰、事業成敗、危及千秋的重大問題。從生理上講未成年人正處于長身體、長知識時期,人體在形態、結構和機能方面都在發生明顯的變化和發展。從思想上講,其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定型,正處于形成時期,對法律、道德等社會規范的認識和適應還不鞏固,極易受家庭的、學校的和社會的影響和沖擊,能否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這個時期至關重要。從心理素質上講,他們的心理發育不成熟、心理素質還不穩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誘惑,感情易沖動,行動易過激,往往會做一些出乎意料的舉動。因此,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軌足跡,尋求矯治謀略就愈來愈顯的重要。為此,我就此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研究,以我們身邊發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特點。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1、情形性大,可塑性強,使之產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未成年人正處于不成熟向成熟發展的過渡時期,這期間他們的心理和生理都在發生著劇烈的變化。他們自我意識增強,具有成人感和獨立意向,反映在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感新鮮好奇,什么都想嘗試,但由于其知識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惡、美丑,缺乏正確的是非觀、法制觀和審美觀,易受到壞人的腐蝕、拉攏和引誘而走上歧途,從他們的犯罪經歷看,都有一個形成錯誤認識的開始,到養成不良習慣和出現劣跡直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發展演變過程。自認為是結交了一些"講義氣、敢冒險、跟著他們不吃虧"的朋友,他們一般三五成群吃吃喝喝,出入游戲廳""迪廳"手頭不寬余時,便合伙實施盜竊。2002年元月我區一庫房后被人挖一大洞,庫內丟失大量物品,接警后民警迅速趕赴現場進行勘查、調查,根據大量走訪調查,認定為未成年人所為,并在某修理鋪中發現了贓物,并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據查:這些人均為中學生,年令最大的為16歲,最小的為13歲,共計八人,平時他們在一閑置的地下室聚居,一般白天逃學,夜間上網,午夜時便出來進行盜竊。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動大,動機上盲目性、行為上突發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這些心理特點,形成了其犯罪動機簡單、單純,有很大的盲目性,他們考慮的比較簡單,甚至為一件小事就以殘忍野蠻的手段將人殺死。
2001年11月21日晚,我區一11歲的小學六年級學生,因上課時看租來的書被老師沒收,需向店主賠書錢,便于當晚懷揣匕首,來到一個體糧油店,買完泡泡糖后,將店主捅了22刀(死亡),并將店主4歲的女兒連捅2刀(重傷),拿上柜臺內的134.4元后逃跑。
外國未成年犯罪人釋放安置論文
【內容提要】基于未成年罪犯所具有的特點,對未成年罪犯執行自由刑的方式與內容也有別于成年罪犯的自由刑,在美國未成年犯罪人的釋放安置是指只在監禁期后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未成年人被關進行刑機關(原始刑罰)的最后成分,而不是由法官判處的刑罰,它的最基本功能是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緊隨具有嚴格時間表的監禁刑之后,設計釋放安置是要幫助未成年人過渡到“真正的世界”。
【關鍵詞】自由刑/釋放安置/未成年罪犯/監獄
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指只在監禁期后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未成年人被關進行刑機關(原始刑罰)的最后成分,而不是由法官判處的刑罰,它的最基本功能是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緊隨具有嚴格時間表的監禁刑之后,設計釋放安置是要幫助未成年人過渡到“真正的世界”。
未成年人釋放安置不是一個新概念,其淵源可追溯到十八世紀,通常認為它類似于未成年人緩刑和成年人假釋。最近十年來,為了反映刑事司法制度現在采取的更加嚴厲懲罰的態度,未成年人釋放安置已經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這個詞條回放了歷史場景,把未成年人釋放安置與未成年人緩刑和成年人假釋聯系起來,并且深入闡述了釋放安置的問題。
一、歷史回顧
在十八世紀,未成年人大約8歲時就要被送去當學徒,去學習技術、承擔責任和接受訓練。在十八世紀后半期,這個做法開始衰退了,導致了未成年人監督的崩潰。其結果是,目無法紀的未成年人有時間投身于反社會的課外活動——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社會環境因素分析論文
一、家庭環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因素,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有利于未成年成長和培養健康優秀的品格。因此家長對孩子的管理教育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良家庭環境有以下幾種。
嬌生慣養型:目前,大多數家庭都是獨生子女戶,父母及雙方老人對孩子嬌生慣養的比較多,這使孩子很容易養成好吃懶做的習慣,唯我獨尊的心理和任性怎么的性格。當這樣的孩子走向社會受到挫折、或者個人欲望得不到滿足時,往往會搶劫自控而走邪路。如16歲的獨生子女盧某和王某,其父母從不對其嬌生慣養,兩人均養成了好逸惡勞的壞毛病,因好輟學后,兩人很快在社會上學會了抽煙、喝酒、跳舞、玩游戲等。因父母給的零花錢有限,兩人競結伙攔路搶劫某校學生錢財兩回事次。
暴力管教型:有睦父母專橫霸道,只關心學習成績的好壞,經采取打罵體罰等方式管教孩子,根本不考慮孩子的想法和尊嚴,把父母的意志強加給孩子,使孩子產生逆反心理走上邪路。
放任不管型:有些父母因忙于事業或忙于做生意,而忽視了對孩子的管理教育,任其自由成長。由于這些孩子從小缺乏教育,辨別是非能力差,在社會不良影響走上了邪路。
不良嗜好型:有些父母自身素質較低,思想道德品質差,好逸惡勞、追求享受、喜好黃、賭、毒等。孩子受大人不健康言行、舉止的影響下走上了邪路。
未成年犯罪人釋放安置
一、歷史回顧
在十八世紀,未成年人大約8歲時就要被送去當學徒,去學習技術、承擔責任和接受訓練。在十八世紀后半期,這個做法開始衰退了,導致了未成年人監督的崩潰。其結果是,目無法紀的未成年人有時間投身于反社會的課外活動——犯罪。
由于不受監督和不守規矩的未成年人人數日益增加,被拘留的個體未成年人人數和類型也就隨之增多了。因此,十九世紀早期出現了把被拘留的兒童與被拘留的成人分開關押的舉措,專為兒童設置的第一個拘留設施于1825年開啟。紐約收容所收留流浪兒、棄兒,并且關押犯罪未成年人,希望給他們提供較為積極的環境。在他們被關押期間,要求兒童學習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關押時期持續一到三年。根據在收容所期間他或她的行為表現,一個評估委員會決定對未成年人的關押期限,該委員會必須為未成年人釋放回歸社區做準備。
在監禁期限屆滿之后,把未成年人釋放到一個家庭作為契約雇工在私人住所勞動工作。這已經被視為現行未成年人釋放安置運動的起始階段。契約期間的目的是在社區中監督未成年人并且教導歸檔兒童學習工作技能。此外,這個措施也給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個養育環境,以便努力減少可能引誘她或他實施不法行為的因素。從十九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起先批準了釋放的契約約定的委員會,要求一個官方機關檢查未成年人的進步情況。
在十九世紀末,收容所的契約成分消失了,因為它不再被視為有利可圖了。然而,許多人認為,它沒有真正消失;而是工作名稱改變了(Pisciotia,1993年)。契約約定變成了釋放安置或假釋,而且檢察機關變成了假釋機關。唯一的不同是,契約約定程序把未成年人釋放給“主人”,而釋放安置/假釋方法把未成年人釋放給他們的家庭或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釋放安置與未成年人緩刑及成人假釋的比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分析論文
一、“法官忠告”措施。這項措施要求每位審判人員在制作判決書時,針對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書”,分析其犯罪行為對社會、對家庭對本人的危害性,曉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書于送達判決書的同時,發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決書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從而幫助他們認罪服法,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規范文書。積極實踐,總結規范,針對未成年人特點進行裁判文書制作改革。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無論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書時對這一部分內容的制作一絲不茍,并堅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寓教于審,審教結合”審判內容。特別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書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等4份補充樣式的通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將少年法庭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調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際、成長軌跡、犯罪主客觀原因等等,溶入判決書之中,有針對性的對少年犯進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人為之觸動。失足少年和法定人說,得到既是刑期書,也是一份客觀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認證書,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人心服口服,為失足少年悔過自新,法定人加強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時,使經常為未成年人辯護的律師,在以后的庭審教育階段,能針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原因作較充分的準備,教育具有一定的說服力。
三、實行庭前調查制度。在開庭審理前對未成年犯進行社會調查,查找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從而對未成年犯準確定罪量刑,促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現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同時還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調查表》、《法定人調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況調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調查表》。通過對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親友的走訪調查,使法庭審判人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現等情況,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對未成年被告人正確的量刑和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四、實行庭前告知制度。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送達《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書》,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適用的有關的法律條款;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同時,在向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判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對案件有何建議與要求,如向法院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法律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五、實行流程管理。為了充分利用“庭前、庭上、庭后”的有利時機,對少年犯進行入情入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悔罪自新,以達到寓教于審、重新塑造自我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結合少年法庭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未成年犯寓教于審延伸教育工作實行流程管理。制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未成年犯寓教于審延伸教育工作流程圖》,較全面反映了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犯案件時的工作情況。六、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原則,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審理合議庭人員均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與法庭的對立情緒,而且可以彌補少年法庭審判人員的不足,以及在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科學方面的不足。我們選任具有法學理論知識,熟悉少年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北安黨校教師和通過全國司法考試的在校教師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時,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不僅有助于查清事實,正確使用法律;同時,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而且反映了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使裁判結果更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一年來,由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的案件,均無上訴、更審和改判的案件。
七、推出了法定人參與訴訟制度。法定人訴訟參與制度,即是在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法定人在維護未成年人訴權及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送達《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書》,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適用的有關法律條款,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判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從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同時,征求他們對案件的建議與要求。如向法院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法律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探求未成年犯罪案件審理原則的特殊性
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審理刑事案件應遵循的原則,而針對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審理,應有其應遵循的特有的原則,這主要是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在社會上的影響等因素。尤其是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這已經成為了突出的社會問題。即使在歐美等先進的發達國家,也存在著青少年違法犯罪日益增長的問題。司法機關充分考慮到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上的特點,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專門的訴訟程序,遵循適合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有原則。
關鍵詞:刑事訴訟刑事案件審理未成年人原則
一、不公開審理原則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公開審理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不公開審理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審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必須公開審理的,應當經過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批準,并且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親屬和教師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經過審判庭庭長批準,可以準許或者邀請到庭,但不得向外界傳播案件審理情況。以上這些規定都是不公開審理原則的體現,進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時必須遵循。此原則就是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避免給未成年人造成過大的精神壓力。
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國的未來的希望,未來的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還要寄希望于他們,加上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長階段,具有非常強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以此原則為主導思想。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應簡單的以懲罰為最終目的,而應以通過處理其案件使其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們接受法律的懲罰同時也要重新做人。
法律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研究論文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成為我國刑事犯罪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未成年犯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統稱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利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形勢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領域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來。經過多年的總結和完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無疑是當前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能否正確地理解、適用并不斷完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直接關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真正有效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利,實現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法律地位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是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矯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項最重要的法律原則,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司法保護的基本指導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提出并經過司法實踐的不斷充實、完善,最后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應該說是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不斷摸索、總結而取得的一個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規定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說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一個雛形。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從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下發《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這“一規定、兩通知”都充分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主要思想,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試行細則》的相繼出臺,進一步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具體化,為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作了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護。1997年刑法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刪除,代之以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兩條重要刑事原則,即“從寬處罰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體現了新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一致性。1999年頒布實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納入其中,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充入了新的功能,使之更全面、更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并再次強調了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至此,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來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的地位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了,關鍵是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適用和完善。
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主要內容
所謂“教育為主”,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達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所謂“懲罰為輔”,不等于不懲罰,但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訓,改過自新。懲罰只是輔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的目的。值得強調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里邊還蘊涵著一個重要的立法思想,那就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首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還發育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比較差,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因受到外界的影響或受到不良的誘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自然治愈論認為,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決定了他們在躁動的青春期容易犯罪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隨著他們年齡的增長,個性的沉穩,許多原有的容易犯錯的沖動會自然消失。許多未成年人犯罪后都悔恨不已,都有強烈的痛改前非的決心。從這一角度來看,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很大的可塑造性,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其次,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使他們成為服務社會、建設國家的有用之才,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有利于國家的富強和社會的安定。同時,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愛,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正因為如此,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必須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所以,在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時,應當充分考慮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這一本質性的內涵,不能只是為了教育而教育,為了懲罰而懲罰,而全然忽略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總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是一項比較靈活的法律原則,其所蘊涵的思想、內容不是僵化不變的,而是隨著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而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通過教育來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最核心的內容。
刑法修正后未成年犯改造視角
刑法的修正是對社會轉型的動態適應。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基本法,其修正一方面反映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新問題、出現的新形勢,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對相應的社會管理提出的新挑戰和新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是歷次修訂動作最大的,已強勢地影響到監獄工作原有的穩定結構。未成年犯管教所作為唯一關押未成年犯的監獄機關,面對這種特定的歷史語境,應做出自身獨特視角下的解讀和應對,以提升改造和執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性精神
新的刑法修正案主要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與寬容的主旨和精神。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原規定只有過失犯罪一種除外情形。通過這一修訂,未成年人犯罪將不再構成累犯,這意味著對于未成年犯從刑事角度給予了更多的包容。
(二)未成年人緩刑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檢察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情況匯報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xx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積極研究工作措施,不斷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緊緊圍繞辦案工作,切實發揮檢察職能,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無疑是關系到社會穩定、關系到祖國前途的一項重要工作。市檢察院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積極組織檢察干警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決議、指示精神,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加強對《保護法》和《預防法》以及《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學習領會,努力提高廣大干警的執法水平,為切實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同時,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領導,安排一名副檢察長分管此項工作,刑檢部門指定一名副科長具體負責,并嚴格要求對此項工作進行專門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有關統計臺帳和工作制度,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研究工作措施,并制定中、遠期工作計劃和目標,積極開展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將維權工作引向深入,實現了對此項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制度化管理。
二、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市檢察院立足本職工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通過辦案,圍繞辦案,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使人們逐步樹立起預防意識和維權意識,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該院先后十余次到鄉鎮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散發宣傳資料兩千余份,受教育青少年四千余名,處理法律咨詢百余件。該院法制宣傳普及面廣、形式多樣、不走過場,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反響,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淺談青年犯罪處置的寬容性論文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繼出臺,人們越來越關注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問題,開始構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全方位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應。
我國法律體現出對未成年人處置的寬容性,表現在:
在處置形式上,情況不同處置的方法不同。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加以管教。
對于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夠送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條件,但又不適宜留在原學校或社會上的學齡兒童和少年,安排其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對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但應從輕處罰;對于不滿14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未成年人,則免予處罰,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