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策略
時間:2022-10-23 0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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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國視角之下,縱觀當前《刑法》對未成年人群體的保護,其無論是在定罪量刑還在具體行刑方面都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刑法》并沒能給予未成年人萬全的保護,在一些細節方面還存在著缺陷和漏洞。本文將就依法治國視角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關鍵詞:依法治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策略
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無論是在生理還是在心理方面都存在著諸多不成熟的地方,這也是未成年人在社會中居于弱勢群體范疇的重要原因。特別是在當前這樣一個開放且復雜的社會環境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隨時都會受到各種威脅與侵害,而且未成年人因為自身的弱勢,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誘導、教唆和利用,成為犯罪主體。因此,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注力度,從法律層面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來說至關重要。下文是就《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行的闡述:
一、《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主體的保護
(一)從定罪過程來分析
未成年人定罪過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什么是非犯罪化,顧名思義,即只要能不作犯罪處理的,便不判其有罪。非犯罪化適用于情節輕微,沒有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行為[1]。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的定罪,公檢法全面協調適用非犯罪化政策,對于未成年人作出的一些行為不作犯罪處理,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這一方面來看,《刑法》對未成年人給予了特殊保護,充分考慮到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為未成年人的未來發展爭取了更多機會,待未成年人改過自新之后更好地提升自己,回報社會。非犯罪化政策在一定層面上也體現出人性化特征,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放縱。從寬政策未充分體現和落實。在我國《刑法》當中,對于未成年人的刑罰有著明確規定,其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分別制定出針對性的刑罰措施。《刑法》中對未成年人年齡段的劃分主要包括三個階段:不滿14周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原《刑法》中不滿14周歲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相關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針對部分刑事犯罪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2]。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刑法》的確給予了未成年人特殊保護,但是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刑罰措施,我們也可以看出部分條例內容將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雖然未成年人年齡越大,生理和心理發展越成熟,可是他們與成年人還是有所區別的,《刑法》部分條例內容未考慮到這一點,這屬于立法上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不足之處[3]。
(二)從量刑過程來分析
針對未成年犯罪主體,在刑罰量刑上是有著特殊考量的,對于不同的犯罪行為有著相對應的減免處罰政策。比如,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寬處理,還有,針對未滿18周歲的人,不可適用死刑的規定。其次,關于量刑過程對未成年犯罪主體的保護還體現在緩刑的判定上面。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未成年人因為年齡尚小,思想價值尚未成熟,因此他們的可塑性要比成年人大很多,而且未成年人更容易認識錯誤,改過自新,所以我國在緩刑的規定上面也會有所側重和考量。出于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對未成年犯罪人員,只要犯罪情形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一般都應適用緩刑。這對于未成年犯罪人員來說無疑是一種保護。
(三)行刑過程對未成年犯罪主體的保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其中包含著非常深刻的內容。罪行不同、主觀惡性不同,給予不同的差別性處理,其本質上也是在踐行人人平等原則。未成年人,因為受到諸多主客觀因素的局限,他們在社會中處于弱勢群體一方,在面對犯罪行為時的反抗能力也要弱于成年人,而當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時,在主觀惡性或者在實際行為方面也會弱于成年人,所以,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對待與人人平等的法律本質是相符合的。行刑過程中,會給予未成年人區別對待,是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這一群體特殊性的表現,其體現的正是司法公正原則與精神,與行刑過程人人平等原則有著高度一致性。
二、《刑法》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
(一)為未成年被害人制定單獨罪名及法定刑
我國《刑法》中,有諸多專門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規定,其將未成年人單獨提出來便是對未成年人的高度重視,而且針對未成年人作出的危害行為,要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更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4]。諸如,《刑法》條例中對猥褻、拐賣、拐騙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罪等罪名的處罰措施,均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而且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罪不僅增設了獨立的法定刑,同時對四種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列舉,對強奸罪增加了在公共場所當眾奸淫幼女和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進行加重處罰的兩種情形。并且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這個罪的設立是充分考慮到了這一年齡段的女性在特殊監護職責人面前處于弱勢地位,很容易被對方誘導和欺騙,因此從法律層面給予她們更高度的保護。從諸多罪名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其特殊性在于侵害對象是未成年人,我國《刑法》專門針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作出了諸多罪名的規定,以更加嚴峻的處罰措施來警示眾人,這便是對于未成年人最好的保護[5]。
(二)侵害未成年人屬于法定加重情節
《刑法》條例中,侵害未成年人屬于法定加重情節,凡是有侵害到未成年人的相關行為,都會因為侵害對象的特殊性而受到更加嚴重的處罰,而且都要根據處罰規定作出從重處罰。舉例說明: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并從重處罰。從規定內容中可以看出,奸淫幼女成為了犯罪懲罰從重的一個核心因素,幼女因為自身年齡以及身體條件局限,她們在面對犯罪行為無反抗招架之力,而且強奸行為對幼女的身體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從法律層面給予這類犯罪行為更加嚴厲的處罰是無可厚非的,而且通過加重處罰的法律規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預防幼女奸淫行為的發生,給大眾以警示[6]。再比如,《刑法》中對教唆、利用、引誘、欺騙和強迫未成年人販毒、吸毒的不法分子要從重處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智發育都不成熟,成長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價值理念和體系隨時可能被動搖和干擾,而且他們在是非辨別能力方面有著很大的不足,很容易上當受騙,被外界誘惑所誘導,被別有用心之人所利用,所以,我國《刑法》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被引誘、教唆、欺騙和利用所做出的犯罪行為作出特殊規定,從重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的人,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間接保護,同時也是要為未成年人營造出一個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給予不良用心之人以警示和嚴懲,對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綜上所述,未成年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國家需要從法律層面給予他們更多的保護和照顧。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員和未成年被害人都制定了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但深入研究,《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還有著非常大的完善空間,其在很多法律條文和內容上面還存在著諸多漏洞,相關部門必須要結合當前未成年人群體的實際發展情況,進一步創新和優化條文內容,給予未成年人更全方位的保護,讓違法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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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彥品 單位:河北政法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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