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變遷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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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法文化當代變遷
摘要: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整體性的結構轉型。刑法制度回應這一重大歷史變革,也在不斷地調整和完善。刑法制度的變革在一定意義上正是刑法文化變遷的結果。因此,闡釋刑法文化的當代變遷有助于把握刑法制度變革的內在規律,指明刑法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刑法文化的當代變遷主要表現在:從政治刑法到人權刑法的價值觀念轉換,從粗放思維到精密思維的思維方式變革,從單一話語到多元話語的知識體系改造。
關鍵詞:刑法文化;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知識體系;當代變遷
刑法制度是刑法存在的規則形態,刑法文化是刑法存在的觀念形態,本文正是在這一界分的基礎上討論刑法文化的。筆者將刑法文化定義為:“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結構、生活環境及生活方式所決定的,并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方式產生影響的,與特定民族及時代相聯系的,在歷史進程中積累下來并不斷創新的有關刑法制度和刑法實踐的群體性認識、評價、觀念、思維、心理等的總匯。”刑法制度是刑法文化核心要素的規范表達,它體現刑法文化并受其支配。同時,刑法制度也對刑法文化的生成和變化產生影響。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整體性的結構性的轉型,刑法制度回應這一重大歷史變革,也在不斷地調整和完善。刑法制度的變革在一定意義上正是刑法文化變遷的結果。因此,闡釋刑法文化的當代變遷有助于把握刑法制度變革的內在規律,指明刑法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刑法文化的變遷過程具有累積性、漸進性、潛在性的特點,并通過關鍵節點上的理論爭議、立法變動、影響性裁判而凸顯出來。變遷意味著變化和遷移,是事物發展中相對穩定性和絕對運動性交織作用的產物;變遷又意味著從此到彼的轉變,因而也意味著量變和質變的互替及飛躍。因此,刑法文化的變遷并不意味著終結,它只是表征著一種階段性的變革成果,也是對現有狀態的一種盡可能客觀的描述和對未來發展趨勢的一種合理的期待及謹慎的預測。在刑法文化的眾多因素之中,刑法價值觀念、刑法思維方式和刑法知識體系具有建構性的意義,因此,刑法文化的變遷也主要從這三個維度展開。
一、刑法價值觀念的變遷:從政治刑法到人權刑法
刑法價值觀念包含刑法對社會倫理、是非善惡的基本態度,它是確證刑法何以存在的根據;它提示刑法對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意義,限定刑法保護和打擊的對象,指導刑法修改完善的內容,決定刑法裁判中的利益取舍,評判刑法制度及其變革的效果。因而,刑法價值觀念居于刑法文化的核心要素地位。當代中國刑事立法及司法鮮明地反映出刑法價值觀念的變遷。這一變遷的實質就是從政治刑法到人權刑法的轉變。政治刑法的特點在于:(1)將刑法建立在階級對立的基礎上,將危及階級統治的犯罪作為刑罰懲罰的重點,鋒芒所指,十分明確。(2)對國事罪不惜重刑予以懲治,在相對確定的一般規范之外尚存在具有較大彈性和擴展性的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較為隨意。(3)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且覆蓋的侵害行為種類較少,等等。人權刑法則是將個人生命、自由、尊嚴、財產等法益置于優先保護地位,在觀念上認為,國家政權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個人權利。因此,一方面對個人權益予以至為周到的保護,另一方面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濫用來保護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的個人的正當權利。當代中國刑法文化價值觀念從政治刑法到人權刑法的變遷集中體現在以下諸方面:(一)罪刑法定的確立。作為近現代刑法基石和鐵律的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1979年《刑法》當中并未得到明確承認,主要表現在仍然保留了類推制度。該法第79條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反對類推定罪是罪刑法定的題中之義。在1979年《刑法》頒布之后,一些學者試圖調和罪刑法定與類推制度的內在矛盾,論證我國刑法保留類推制度的正當性。在刑法面臨修改之際,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在新的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取消類推制度,但仍有少數學者堅持保留類推制度。論證類推制度合理性的主要理由是,刑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如果不允許類推,就會放縱那些已具備犯罪本質特征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不利于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1]而大多數學者認為,罪刑法定作為法律文明的共同成果,在保障個人自由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類推實際上是罪刑擅斷。因此,新刑法應當確立罪刑法定,取消類推。[2]最終,1997年《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一方面,該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另一方面,該法取消了類推制度。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刑法原來基本上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制定的,當時考慮到刑法分則只有103條,可能有些犯罪行為必須追究,法律又沒有明文規定,不得不又規定可以采用類推辦法,規定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這次修訂,刑法分則的條文從原來103條增加到345條,對各種犯罪進一步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刑法雖然規定了類推,實際辦案中使用得很少。現在已有必要也有條件取消類推的規定。”[3]罪刑法定的確立是法治原則在刑法領域的體現,它意味著我國刑法邁出了走向法治現代化的標志性步伐,也是刑法觀念的巨大突破,它對于其后刑法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發展與進步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從此,人權保障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從政治刑法到人權刑法的刑法價值觀念轉變日益顯現。近年來一些改判無罪的案件就比較鮮明地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了保障人權的精神。[4][5](二)反革命罪的修改。作為政治概念的“反革命”,雖然具有一定的界限功能,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缺少法律概念應有的嚴謹性,從而導致刑法上的反革命罪在實踐認定中出現一些問題,如“反革命目的”的認定在有些情況下很難把握,容易陷人于罪。1997年《刑法》將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并且將原本就屬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一些犯罪從該章移出。這一方面削減了刑法規范的泛政治化色彩,體現了國家政權安全對于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同時,通過法益的確定性,極大地消除了反革命罪要件存在的一些模糊性,從而限制國家刑罰權的任意發動,更有利于保障人權。(三)重刑主義的否定。重刑主義的主要特點是:(1)將刑法視為制裁社會越軌行為、壓制社會不滿甚至解決社會糾紛的最重要手段和優先手段,試圖通過嚴刑峻法來維護政權穩定和社會秩序。(2)迷信重刑,死刑條款數量多,自由刑刑期長,希望“以暴禁暴、以殺止殺、以刑去刑”。(3)往往把社會治安狀況不好歸結為“打擊不力”,認定犯罪性質時“寧左勿右”,上綱上線,刻意拔高;裁量刑罰時,喜重厭輕,寧重勿輕,等等。重刑主義傳統由來已久,在當代亦時有變異。但是,應當指出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對刑罰功能的有限性的深刻認識,重刑主義已不再是刑法文化的主流了。刑法的第二次性、謙抑性越來越被公眾認同,罪責相當、罪刑均衡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1997年《刑法》第3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明確了罪刑相當原則。“罪刑相當,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輕的量刑要輕,各個法律條文之間對犯罪量刑要統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也不能罪輕的量刑比罪重的重。”[3]刑罰過輕,不足以確保對犯罪的震懾力,甚至會異變為對罪行的鼓勵;刑罰過重,則容易招致民眾不滿甚至喪失社會同情。因此,均衡適當的刑罰對于保障自由和維護秩序而言確屬必要。此外,通過歷次刑法修正,我國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已經從68個減少到46個。立法上對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削減以及司法上的嚴格控制,也反映了在中國這樣一個死刑觀念根深蒂固的國度里對死刑崇拜的淡化。這也是否定重刑主義的重要標志。(四)民生刑法的發展個人的自由、尊嚴和充分發展,無疑是國家政權和法律制度的最終目的,但是,如果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個人的自由、尊嚴和充分發展就喪失了基礎。因此,確保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就成為民生刑法的基本要求。近四十年來,我國刑法修改體現出鮮明的民生刑法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1)通過增設罪名,配置和完善刑罰,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有效懲治以及對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個人信息進行有效保護,來增加人民群眾的安全感。(2)通過增設犯罪行為形式,嚴密法網,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來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消弭民眾的“被剝奪感”。(3)通過嚴格對考試作弊、司法瀆職等犯罪行為的規定和懲治來實現民眾的公平感,等等。
二、刑法思維方式的變革:從粗放思維到精密思維
試論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
摘要: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已成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保障,影響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速度與質量。回溯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歷程,全景式透析制度變遷的嬗變軌跡,總結制度變遷的規律特征并明確制度改革的未來趨勢,具有重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在改革開放縱深發展的歷史鏈條下,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不僅融匯于這一歷史進程,而且隨著國家治國理政方針適時轉變、社會轉型深入發展以及行政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逐漸從“服務經濟建設”邁向“文化權利保障”,并最終走向“文化民生建設”。這一制度安排在變遷過程中也呈現出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價值遵循,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逐步整合并交互影響,強制性變遷下兼具誘致性因素,漸進式變革下制度增量發展與存量優化等規律特征。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體系化建設、民主化發展、智慧化建設和法治化規范將成為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改革趨勢。
關鍵詞: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文化建設
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是國家治理的核心問題①。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的創新發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國家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如何提升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質量,尤其是在推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融合發展時,以文化治理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已成為新時代中國國家制度建設的重要議題。為實現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和有效解決日益突出的“三農”問題,學界對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監督與評估機制等基本制度安排展開了廣泛研究。然而,鮮有人從制度變遷角度系統地審視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發展過程與實踐樣態,并為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創新提供一種歷史鏡鑒。因此,本文以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歷程為線索,全面梳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的嬗變軌跡,總結制度變遷的規律特征,并明確制度改革的未來趨勢,以期為新時代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體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質量提升提供經驗借鑒和決策參考。
一、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的嬗變軌跡
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提供基本的且有保障的公共文化產品為主要任務,旨在以確保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文化成果為基本目標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與規則體系。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社會發展新變化,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歷經回歸復興、揚棄發展和深化完善三個階段,構成了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發展的歷史鏈條,呈現出不同的階段特征,賦予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改革的創新性和可持續性。(一)“意識形態工具”轉向“經濟建設工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的復興回歸(1978-2001年)。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對包括經濟生產在內的國家建設發展過程進行了全面管理與嚴格控制。在此背景下,政府從整體上支配著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社會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集聚了政治意志與行政邏輯。由此,中國農村公共文化事業主要服務于政治意識形態建設需要。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場域中仍存在大量的貧困人口,1978年中國農村貧困發生率高達97.5%,有7.7億人處于貧困狀態②。為此,國家實施了“趕超型經濟發展戰略”,不僅推動了經濟體制改革,而且匯聚所有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由于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加快發展經濟以滿足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成為這一時期彰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迫切需要。此后,“隨著經濟建設的中心地位、優先地位不斷鞏固,國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礎較多地從個人魅力轉向了經濟增長,追求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成了各級政府的中心任務”③。由此,包括文化在內的一切社會事業的“生產性功能”日益凸顯,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逐漸成為國家經濟建設的附庸與工具。從制度理念看,“發展優先,服務經濟”成為這一時期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根本理念。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政府逐步以“發展優先,服務經濟”的發展理念指導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以適應國家經濟秩序構建的需要。黨的十二大報告指出,要清除錯誤觀念,加強文化建設,逐步改變文化同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狀況,同時也指出了精神文明建設的重任④。在此背景下,《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也強調了農村文化建設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作用⑤。在“發展優先,服務經濟”價值理念的指導下,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政治屬性開始淡化,其經濟屬性則日益凸顯,并逐漸形成一種“補缺式”經濟發展目標。這一時期,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基本制度建設在延續中進行了局部調整,并呈現出新的特征。從供給體系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單一化特征突出。這一時期,社會力量較為薄弱,地方政府仍是主要供給主體,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并未突破單一化局限,延續著計劃經濟時期“自上而下”的供給方式。同時,各級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政府的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職能,致使面向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嚴重不足。文化站、電影放映和娛樂演出等成為這一時期主要的公共文化供給產品。例如,隨著《關于當前農村文化站問題的請示的通知》《關于解決農村鄉(鎮)電影放映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報告》等專項規劃出臺,文化站、電影放映等公共文化產品成為政府的主要供給內容,目的在于加強農村地區精神文明建設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從財政保障看,地方分擔且農民分攤成為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重要財政保障,“以文養文”是主要的資金來源。為促進經濟發展并適應經濟體制改革需要,20世紀80年代中央政府以“分權”為核心啟動了行政體制改革,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和治理地方事務的積極性。至此,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主要依賴于地方資金投入,并通過“以文養文”的方式獲取資金保障。1984年,《當前農村文化站問題的請示的通知》明確指出,文化站的經費投入主要依靠集體力量解決,地方政府對文化站的財政支出隨著經濟發展逐漸增加。同時,文化也可以通過經營、代銷活動抑或采取“以文補文”的方式增加收入,進而用于人民群眾的文化活動⑥。1994年,隨著分稅制改革不斷推進,地方財政逐漸上移,在未合理劃分事權的情況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仍依靠“屬地化”財政投入,基層政府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無力承擔更多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資金投入,只能面向鄉鎮企業或直接面向農民進行籌資。據統計,1993年農村地區總稅額為687億元、人均稅費為80.7元;1994年總稅額增長至958億元,人均稅費112元;1995年總稅額達1154億元,人均稅費134.3元⑦。顯然,這加重了農民的經濟負擔,使得農民的分攤與收益嚴重失衡,對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從運行管理體制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運行管理體制延續了以政府為中心的自上而下單向度、封閉式運行模式。隨著文化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方針確定,為減少成本,國家開始以行政的邏輯對文化市場與文化事業進行管理和規范⑧。這表明,農村文化事業建設仍然遵循行政的、管理的邏輯,延續著傳統的部門式文化生產方式。同時,社會力量較為薄弱且市場發展并不完善,這使得各級政府仍然通過文化部門以行政邏輯進行文化生產,以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并使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這也意味著農村公共文化事業的運行管理始終沒有突破原有農村公共文化運行管理體制的剛性束縛,仍然依托政府部門單一主體結構,通過“資源在內、重心在內”的指令性運行管理模式建設農村公共文化事業。(二)“政府文化管理”邁向“文化權利保障”: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的揚棄發展(2002-2010年)。進入21世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社會生產力發展到新的水平,中國融入世界體系的速度日益加速⑨,中國的改革和發展都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盡管經濟總量大幅提高、收入分配方式更加多元,但城鄉發展失衡、公共服務分配不均衡等問題日益凸顯,致使社會發展出現彌散化現象。為促進各領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以人為本、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和諧社會建設成為國家治國理政的新規劃和社會改革的源生內需。隨著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轉變,農民文化權利意識興起,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不再簡單地依賴于行政邏輯和管理方式。同時,農民文化權利倍受重視,并最終納入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譜系之中。全社會公平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成為公共服務改革的核心議題,這也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集中體現,既關系著農民文化權利實踐,也事關社會治理績效提升。由此,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不再作為經濟發展的附屬與工具,而是以保障農民文化權益展開敘事。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重視農村地區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斷推動城鄉文化、區域文化的協調發展⑩。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要求,構建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同時保障和實現農民的文化權益瑏瑡。這標志著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理念已由“發展優先,服務經濟”邁向“公平優先,權利導向”。以普惠化發展邏輯推進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成為這一時期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目標。從供給體系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突破單一化局限,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日益完善,社會力量得以成長并日漸展現出協助政府行使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性,國家準許、鼓勵和支持以企業為代表的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農村公共文化的生產與供給,供給主體呈現出“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特征。另一方面,為滿足農民文化需要,國家加快農家書屋、村圖書室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展電視入戶、電影放映等服務活動,不斷豐富文化供給內容。2002年,文化部頒布《關于進一步活躍基層群眾文化生活的通知》,明確要求為城鄉基層群眾提供快捷、豐富的文化信息產品和文化服務瑏瑢。此外,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突破了政府單向度直接供給的傳統供給方式,開始以市場配置資源,通過政府購買、補貼、服務合同外包以及志愿者服務等方式供給農村公共文化產品。2006年,《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提出,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合同外包、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實現供給方式的多元化瑏瑣。從財政保障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保障仍由政府主導,但籌資渠道愈發多樣。因農民分攤的制度外籌資方式致使農民的履約成本與實際收益嚴重失衡,對農村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影響,為更好地保障農民文化權益,國家通過稅費改革完全取消了農民分攤的籌資方式,開始通過轉移支付、建立專項資金、引導社會投資等多種方式保障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2002年,文化部等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政府建立與健全專項資金制度,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瑏瑤。這表明,以政府財政為主導的多渠道籌資方式逐步確立,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因資金不足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問題,也緩解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嚴重滯后于城市公共文化服務的矛盾。從運行管理體制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運行管理體制逐漸從政府單一主體結構的封閉型管理轉向多元參與的外向型管理。2005年文化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強調,農村文化事業建設需要深化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機制,增強活力瑏瑥。2006年,《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改革目標,要求建立黨委領導、政府管理、企事業單位依法有效運行與行業自律的文化管理體制,以及宏觀調控、職責明確、運轉有序的調控體系瑏瑦。這表明,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主體結構不僅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而且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運行管理過程中的資源整合逐漸實現由內向外的轉移。這種以公共需求為導向的運行管理模式和過程,是一種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需求的開放型管理結構,是多元主體協同互動的管理情景。由此,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運行與管理體制逐漸從政府單一主體結構的封閉型管理轉向多元參與的外向型管理。從監督評估機制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監督評估機制呈現出權力體系內自上而下實施監督評估的特征。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監督評估機制建設,既是履行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必然結果,也是督促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各項措施得以落實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的重要途徑。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建立相應的文化建設評估機制,將建設服務情況納入考核內容瑏瑧。2009年,文化部頒布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指出,文化行政部門需對文化站等基礎設施建設、經費投入等基層文化工作建設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考評瑏瑨。這表明,為確保文化成果惠及農民,國家構建監督評估機制以確保各級政府履行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中的相應責任,但這一階段的監督評估局限于政府內部自上而下進行。(三)“文化權利保障”走向“文化民生建設”: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的深化完善(2011年至今)。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社會改革朝著縱深推進。隨著社會發展的民生取向不斷強化,以人本發展為價值依歸,實現國家的良序、社會的善治和人民對美好生活期盼成為國家治國理政的新方針。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社會發展總的目標指引下,加快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治理質量,實現全民共享治理效益和改革成果成為社會改革的重心,國家開始以治理邏輯推動文化民生建設以造就深刻中國文化品位。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民生問題備受重視,公共服務改革作為保障與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成為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核心議題。中國政府關注農民公共服務需求,長期致力于解決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要更加重視社會建設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瑏瑩。在此情境下,各級政府重視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民文化權益保障。然而,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實踐表明,公共文化資源過多集中于城鎮地區,農村地區的文化生活仍較為匱乏瑐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政府致力于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把農村文化廣播電視、送書送報等公益性文化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重點任務瑐瑡。這一規劃出臺,標志著公共文化服務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范疇并成為民生建設的重要內容。由此,“公平主導,民生引領”制度理念得以確立,此理念并非前一時期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價值理念的簡單延續,而是全面的優化升級,是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目標的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盡管,城鄉居民是具有不同利益訴求的群體,但都享有平等參加國家文化治理的權利,理應均等享受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因此,推進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以實現“文有所惠”,成為這一時期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建設的目標指向,這既是現代化治理進程中政府實施有效治理的責任擔當,也是農民需求的演化邏輯與歷史發展實際進程相契合的應然選擇。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基本制度安排已置于國家治理體系框架之中,處于體系化、整體性的調整與完善中。從供給體系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一核多元”供給體系得以確立。為改善與保障農村文化民生,國家正式確立了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一核多元”供給體系。一方面,國家不斷激發多元供給主體的參與動力。國家先后出臺各項優惠政策以引導民間資本向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投資,同時頒布了諸如向社會力量購買農村公共服務以及對公益事業捐贈減免稅收的一系列相關政策,以提高市場、社會參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生產供給的積極性。例如,國家相繼頒布《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等文件。另一方面,國家繼續推進農村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并積極開展“結對子”等公共文化活動,以增加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數量。與此同時,政府在充分肯定政府購買、特許經營、合同委托、服務外包等供給方式所取得的成效后,逐步對其進行更大范圍的推廣。從財政保障看,公共財政主導下多渠道投入的財政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國家通過設定強制性指標和財政支出比例,激勵各級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務建設職責,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基本補助標準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安排。”瑐瑢這既明確了地方財政支出的責任,也擴大了縣鄉政府對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支出。同時,國家繼續以優惠政策激發社會投資的積極性,以增加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籌資渠道,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主導下多渠道投入的財政保障制度。從運行管理體制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運行管理體制提檔升級,以需求為導向的協同集成式運行管理體制得以形成,有效集聚了各方力量并高效整合了各種資源。例如,2013年,《文化部“十二五”時期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建立黨政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溝通協商機制,共同承擔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職責,形成工作合力。與此同時,國家探索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基層群眾參與管理。”瑐瑣可見,隨著制度理念與目標的轉變,為了能更好地回應農民需求,為農民提供均等優質公共文化產品,這一時期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運行管理體制繼續完善,逐步建立了開放的、以需求為導向的協同集成式運行管理體制。從監督評估機制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監督評估機制逐步向權力體系內外相結合的監督評估機制轉型。2012年,《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指出:“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鼓勵多方參與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瑐瑤這表明,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監督評估除依靠政府外,還需構建內外結合的評估系統,引入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其中,以有效的外部制衡機制彌補傳統的政府自我監督評估的缺陷。由此,加快實現監督評估內容的指標化、具體化,積極引入農民、社會中介組織進入評估系統,既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滿意度、獲得感,又使得權力體系內外相結合的監督評估機制得以形成。
二、中國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變遷的規律特征
拉祜族建筑文化的變遷
一、前言
拉祜族屬于古氐羌遺裔之一,主要分布于云南普洱市、臨滄市、玉溪市、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等,2010年全國拉祜族總人口有475023人。云南的拉祜族大部分居住在遠離城鎮海拔較高的崇山峻嶺之中,因此房屋建筑形成了其固有的特點。佐擴村隸屬于西盟佤族自治縣力所拉祜族鄉,是一個佤族、拉祜族混居的行政村,地處力所拉祜族鄉東南邊,距鄉人民政府所在地8公里,距縣城36公里。東鄰勐梭鎮,南鄰翁嘎科鄉,西鄰力所村,北鄰王雅村,轄佐擴、南約等5個自然村5個村民小組。南約是佐擴村唯一一個拉祜族自然村,坐落在背山朝陽的山坡上,有80多戶,373口人,其傳統民居建筑因地就勢,建筑材料就地取材,形成了干欄式建筑風格。干欄式民居建筑是一種古老的建筑,“干欄”一詞源于古代南蠻對其住房的自稱,到南北朝時期才在史籍中出現,是人類巢居的延伸,“干欄”又稱“干闌”、“桿欄”、“高欄”、“葛欄”等。“任何建筑,不論是原始的還是現代的,哪怕是一片土墻,一個簡易的茅棚,都是對一定自然空間的人為占有、分割和改造利用。穴居和巢居的出現,作為最早的人為居住形式,確立了一種‘人工造作’的空間秩序。后來的建筑形式無論如何變化,皆是在這一基礎上不斷對空間復制、移植和創造的結果。”據拉祜族老人講,遠古時候,拉祜族先民學鼠類動物安窩,住在穴洞里,后來又學鳥類安窩,安在樹上,但是慢慢地發現,住在樹上雖然很安全,但是活動不方便。由此可以證明,拉祜族先民有過穴居或巢居的歷史。南約寨拉祜族民居建筑文化是典型的拉祜族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相結合的結果,其地理位置處于十分邊遠的農村山區,作為研究拉祜族傳統民居建筑文化變遷的調查點最適宜不過。文化變遷是指由于民族社會內部的發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間的接觸,因而引起一個民族的文化的改變。最近二十年來,由于拉祜族自身內部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受外部建筑文化的影響、傳統的建筑樣式發生了急劇的變遷,這種變遷體現在建筑材質、建筑外型及內部結構、功能等方面。同時附在傳統民居建筑上的一些習俗信仰也發生了變化,這些變遷不僅僅是建筑文化的孤立變遷,其中包含著拉祜族核心價值觀在內的整個文化的變遷,因而很值得關注。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拉祜族傳統民居建筑的研究還不多,許多關于研究拉祜族的書中有寫到,但是很零散,不夠詳細或者只停留在建筑型制的介紹上。本文運用文化解構與重構的方法來試圖闡釋南約寨拉祜族民居由傳統干欄式建筑演變為現在幾何形建筑的過程,這一演變過程是一種解構的過程,也是一種重構的過程,拉祜族人們為滿足自身的需求而發生。文化解構與文化重構興起于上世紀60年代的法國,“解構”是指打破秩序后再創造更為合理的秩序,“重構”是指不改變程序功能的前提下改變其結構。關于文化重構的研究,貴州民族學院教授楊昌儒在《民族文化結構試論》一文中寫到:“民族文化的變遷取決于民族間的交流與互動,民族文化在于外來文化的互動中,所作出的有選擇創新與組合就是文化變遷。具體來說,將其中有用的內容有機地置入固有文化之中,導致了該種文化的結構重組和運作功能的革新,這種文化適應性更替就是我們說的文化重構。”簡言之,文化變遷的過程就是文化重構的過程。
二、拉祜族傳統民居建筑文化概況
據當地老人講,很久以前,拉祜族沒有固定的寨子,每過三年搬一次家。后來發現傣族有固定的寨子,就與其爭地盤而發生戰爭,結果旗鼓相當,雙方以兄弟方式談判決定:凡是壩區歸傣族,除壩區外,拉祜族可以在任意地方建寨。于是拉祜族來到山坡上,開始建寨。在拉祜族部落,寨子分為大寨、小寨、上寨、下寨、老寨、新寨等,寨與寨之間相隔不遠,一般有500米至1000米之距。大寨有100戶以上,有700至1000多人;小寨有30戶以上,有70至100多人;一般的寨子有60至70戶以上,有300至500多人。拉祜族寨子設有前門、后門、上門、下門等四道寨門。寨門有專人把守,未經同意,外人不得擅自入寨。傳統拉祜族村寨具體布局為:卡些(頭人)住寨子中間,寨民分別居住在卡些的左右方和寨腳。在寨子的上方設立佛房或神房,搭建飲水槽引進寨子,讓全寨人共享,最后挖寨溝、設立寨門。南約寨傳統拉祜族民居建筑材料主要有竹、木、草等,砍伐竹木的時間一般選在每年的八九月份,據說這一時期天氣變涼采集的竹木料不易滋生蛀蟲。木料主要用來做房柱、房梁、主梁,竹料用來做墻板、壓條、房床和篾條,草料蓋屋頂之用。“干欄式竹樓”是拉祜族傳統民居的基本形式,順地勢建蓋,布局錯落有致。其基本特征是分上、下兩層,上層供人居住,一般由竹笆鋪墊,四周的墻壁皆由竹木編成,具有避暑、防潮、防獸的功能,同時竹木利于通風散熱,非常適宜當地氣候;下層關養家畜,堆放雜物、柴火、農具、舂米工具等,形成人與地面相脫離,“居住不著地”的居住習俗。其結構多采用人字木架,屋頂多為歇山式,利于傾瀉雨水和增加散熱面。這種結構簡單,施工方便,造價低廉的建筑,與亞熱帶的山野叢林環境相融合,風格古樸、粗獷,具有濃郁的原始韻味。拉祜族聚落中永久性居住的房屋,拉祜語稱為“頁”,即意為家,一般有三十二棵柱子,四十多棵橫梁,六十多塊木板,一百多棵竹床,兩百多個壓條,三百多根篾繩和四百多把干草。房屋的大小由家庭人口的多少而定。南約拉祜族除父母忌日忌諱建蓋房屋外,還特別忌諱屬龍、屬豬、屬馬和屬虎日建蓋房屋,若這幾日建蓋房屋,認為會觸犯水神。干欄式建筑的建筑程序大致是:建房前,在選定的地基上用刀柄往同一個地方打三次,打出一個小洞,家里有幾口人,洞內支幾粒米,洞口用樹葉遮擋。次日,如果發現米粒完整無缺,就認為地基好,可以建蓋房屋,反之亦然。然后開始挖地基,挖平的地基上擺放橫梁,以作測量,挖土洞栽種房柱,搭橫梁,鋪木板或竹板。同時設立火塘、并挖土填平。當鋪好木板或竹板以后,就上主梁和房床,用壓條捆緊。用茅草蓋房頂,把茅草捆扎成排狀,排排錯開尺把相疊。圍房墻、做房門和曬臺,曬臺供晾曬谷物和衣服,用木板或竹板隔墻做房間,最后搭睡床和獨樓梯。一般而言,房子長有17.8米,寬8.9米。由于房屋結構簡單,只要有足夠的材料和人力,一天的時間就可以建好。茅草易腐壞,所以最多可維持五年。室內分為內外兩半,用竹笆隔之,內里是小孩的臥室;外面是堂屋兼廚房,中間設有火塘,火塘上方吊烤棚,可烘谷禾和臘肉,火塘后方置父母的床。火塘“是世俗家庭生活和宗教活動的地方,……是火神、祖神棲身來往之地,是家庭成員與神靈相互溝通的地方,是人們生活中充滿神秘色彩的中心”。火塘不僅供煮飯取暖照明之用,而且是家庭的象征,維系著個人與家庭的命運,人們為求得平安和興旺,形成了火塘崇拜,從而影響了火塘在房屋內的位置。傳說,拉祜族祖先從燕子銜草做窩中得到啟發后,才開始學會用茅草做屋頂。為了表示對燕子的感謝,所以允許燕子在房梁上做窩,并禁止掏燕子窩,驅趕燕子,更忌諱射殺燕子、吃燕子肉,據說,吃燕子肉的人會變成禿子。
三、拉祜族傳統民居的功能
南約寨地處亞熱帶季風氣候區,氣候炎熱、高溫多雨、濕度較大、植物茂密。其干欄式傳統民居建筑不僅是適應自然環境的產物,也是人與自然相結合的最高形式。干欄式建筑隨處可見,但拉祜族的竹樓具有自己的特色,這種特色不僅表現在建筑形式上的某些不同,還表現在對當地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調適,即人如何最大程度的利用自然,取自然之利,避自然之害,造就自己安居的樂土。那么,拉祜族傳統民居建筑是如何與自然環境相適應的呢?第一,它可以就地取材,成本較低,其居住地附近森林茂密,植被豐富,竹木草等建筑材料隨處可得。第二,它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自然環境對人的侵害。可以避免毒蛇、猛獸等對人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底層架空,可以避免地面潮濕,有利于健康。第三,以竹笆和木板做墻,有利于通風散熱。第四,村寨建在山坡上,竹樓正好可以修建在山坡上而地表環境不被破壞,并與當地的地理特征相適應。從其房屋的布局來看,分為上下兩層,下層關養家畜,存放雜物,有效的節約了空間,防止了占用更大空間,破壞更多植物的可能。上層是房屋的主體,里面包含有火塘、堂屋、臥室等,火塘是拉祜族的主要生活場所,一般設于門前右側方向,用土填平,呈正方形狀,中間置有鐵三腳架,用于安放燒飯煮菜的鍋具。火塘上方懸掛一長方形烤棚,用來烘烤谷物和臘肉。火塘的面積根據家庭人口的多少來設計。堂屋也是家庭的重心,置于臥室和老人床中間,用竹笆隔之,堂屋內放有竹片編成的神龕,用于燒香,神龕前安放一個兩層的木桌子,擺放蜂蠟、棉線、供水,點蜂蠟等之用。除了節日、遇到辦喜事或辦喪事時每天燒一次香外,平日里可以隔兩三天燒一次,祈求祖先庇佑,確保家人平安,六畜興旺。
少數民族文化特征與變遷
摘要:我國是一個民族眾多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文化交融形成了燦爛的華夏文明。但是近幾年來,受西方文化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少數民族文化在現代文明的演進中也逐漸開始出現了文化流失和文化退化的現象。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成為文化變遷中最需要重視的一項內容,只有將少數民族文化精髓繼承和發揚下去才能保證我國多民族國家文化的豐富性和多樣性,才能讓華夏五千多年燦爛的民族文化屹立在世界民族文化之林。因此,對少數民族文化特征與變遷的研究有著重要的歷史意義。本文將重點對少數民族文化特征與變遷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少數民族;文化特征;文化變遷
自古以來,我國的少數民族便一直都保存著各自獨特的風格特色,不同的服裝、裝飾,以及不同的符號都代表著各自民族文化的象征意義,且這些多樣性都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地域特色長時間逐漸形成的地域文化,這也是我國博大精深的文化中所特有的文化風格。這些或大或小的改變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的整體文化特色,所以對于各民族文化在各階段的不同文化特色及風格我們都應該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接下來本文將就少數民族文化的特征與變遷做一些分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少數民族文化的特征
(一)形態上具有多樣性
自古以來我國少數民族在形態上都具有一定的多樣性,且影響力巨大,有自己獨特的特色。如宗教,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宗教都為我國少數民族所信仰,且宗教文化一直具有著顯著的多樣性。如佛教,在少數民族區域,云南白族等很多少數民族會信仰佛教中的漢地佛教,且漢地佛教的寺院亦遍布在其城鄉村社,自古便有“佛國”之稱;而藏族、蒙古族等一些少數民族則普遍信仰的是佛教中的藏傳佛教,也就是喇嘛教,并留下了許多有意義的藏文、蒙古文方面的相關記載,為我國的考古文獻也做出了一些貢獻,也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等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另外,傣族等少數民族信仰的是南傳上座部佛教,便是小乘佛教,且留下了一些豐富的巴利文佛教典籍。而除此之外,白族還曾信仰阿叱力教,且留下了一些相關的文獻。所以佛教也便幾乎成為了這些少數民族的精神文化象征,且對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除此之外,少數民族的衣食住行,也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且極富多樣性。每個民族的服裝設計都相差甚遠,甚至每個民族不同支系的服裝設計都是不一樣且差距挺大的。每個民族的服裝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服裝顏色的選擇、搭配以及款式的選擇都具有一個民族的獨特風格,這也是我們民族文化多樣性的一個標志性之一。
飲食文化的變遷與傳承困境
一、傣族飲食文化的變遷
在現代經濟和理念的影響下,傣族人民的生存、生活習俗等都在發生轉變,以此適應社會的發展。這個時期傣族人民的飲食文化也在發生重要轉變,表現為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導致傣族聚居區食材流向高消費的經濟發達的中東部城市,而人工種植的農作物進入到傣族聚居的市場當中。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的飲食烹飪方式和傳統飲食文化,以食材作為載體不斷向外流出,并且實現了傣族飲食文化的對外傳播。最后在傣族飲食文化的主流中外地食材逐漸占據了重要地位,現代化的生活和飲食方式進入到了傣族群眾家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外來食材和烹飪方式導致傣族當地的飲食結構變化突出。過去的野菜、野果等逐漸變少,而更多以炒為主的便捷烹飪方式;二是傣族的飲食文化呈現出多元化和世俗化的傾向。例如部分其他民族的菜肴也在傣族人的餐桌上出現,例如景頗族的舂干巴、鬼雞,漢族的小炒肉等。而且一些原本傣族群眾要在節日里才會做得菜肴卻頻頻出現在平時的餐桌上。例如潑水粑粑這類只有在節日中才會制作的食品,竟然也出現在了餐廳或傣族民眾的餐桌上。
二、傣族飲食文化的傳承困境
(一)部分傣族飲食核心文化流失
傣族獨特的飲食文化內涵朝著扁平化的方向發展。傣族飲食由于其中所包含的特有文化內涵和天然食物的生態優勢,食客們可以從特定的食物器皿、飲食風俗等體會到傣族文化。但是,許多傣族菜肴為了適應大眾口味,將許多傳統食材改變,例如酸筍和生肉,傳統的做法是把生牛肉和苦水膏作為蘸水,搭配生肉或米線。但是,眼下部分傣族風味餐廳“改良”了這道菜,舍棄了生牛肉和苦水膏,用其他食材代替。實際上,由于對傣族飲食文化的改良,使得傣族飲食獨有的文化根基和生態被屏蔽,這對傳承傣族飲食文化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二)對部分傣族特色飲食過度改良
“沖奧”電影文化視點變遷研究
摘要:通過對2002—2017中國參加奧斯卡最佳外語片評選的電影進行梳理,并從文化視點角度分析中國“沖奧”電影,將2002—2017年分為四個時期,即武俠電影時期、歷史題材電影時期、社會問題探索時期、技術探索時期。通過對不同時期的電影文化視點的分析,梳理出對“沖奧”電影文化特質的變遷影響最大的是政策原因。并認為革新電影管理制度,尤其是電影審查制度是國產電影取得更大進步的動力,同時應當注意“沖奧”電影中文化折扣的問題,以及新時期電影創作本土文化迷失的問題。
關鍵詞:“沖奧”電影;文化視點;奧斯卡
自從1896年電影傳入中國以來,距今已有一百二十余年的時間,經過無數電影先輩不斷地努力與突破,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電影市場。截至2017年,中國電影市場的年產量已達到每年800部電影,全年票房突破500億人民幣,銀幕總量和電影觀眾人次已超過北美市場。但中國電影在海外市場的影響力和傳播影響力卻遠不如歐美、日、韓等國家,甚至于國際市場的收入僅在幾億美元的層次上。不僅如此,中國電影在國外大獎所取得的成績與電影強國仍有一段距離。在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的評選單元上,中國電影自2002年獲得提名后,已14年未取得成績。回顧這15年選送奧斯卡參與最佳外語片評選的電影,對其進行梳理和總結,以文化視點的視角進行深入分析。在中國“沖奧”電影文化視點變遷過程中,尋找有利于電影發展的積極因素,使中國電影發展更加健壯,對于中國從電影大國走向電影強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一、中國“沖奧”電影及其研究現狀
當前國內對于中國電影走向國際的研究中,浙江大學傳播研究所的邵培仁作了相關研究,出版了《華萊塢電影理論:多學科的立體研究視維》一書。該書以電影產業為研究背景,分析了不同類型、不同題材的華萊塢電影的生產特點、過程、機制和營銷策略,并對中國電影產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和方向進行了深層次的探討[1]。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學者的論文也對此作了研究。向欣在《從電影的分層解讀模式看中國電影的跨文化傳播策略》一文中,從文化的“冰山”模式出發,談電影的民族性策略、主題性策略、受眾培養策略[2];李小麗的《華語電影的跨文化傳播策略》一文,則從文化產業角度出發,提出電影的普世主題策略、混合策略、聯合制片策略[3];邵培仁、潘祥輝在《論全球化語境下中國電影的跨文化傳播策略》一文中,從傳播學理論角度出發,提出電影的雙重編碼策略、把關人和函化分析(即主體和受眾策略)、雙贏策略[4]。對好萊塢電影文本特征的研究中,陳琦、嚴峰在《解讀好萊塢電影的文化傳播》一文中認為好萊塢電影的敘事風格、特技、明星制度、商業化運作是其他國家學習電影發展的典范;同時也是美國文化傳播的有效手段,并且認為好萊塢電影對觀眾的影響是“真實的、深沉的、持久的,甚至是溫馨的”,好萊塢電影影響著受眾的尺度和追求[5]。張江彩的《好萊塢電影在中國的傳播性質及媒介特征分析》則認為好萊塢在中國一方面推介其新自由主義傳播思想,同時利用文化帝國主義邏輯加強媒介控制力度,中國電影只有在充分認識國際文化傳播的現狀基礎上,堅持“例外的新自由主義”及“新自由主義例外”的原則,超越支配/抵制二元模式,使中國電影傳播逐漸融入世界電影傳播體系,才能取得國際國內市場與文化的雙贏[6]。上述專家學者分別從不同的方向論述了中國電影走向世界的發展歷程,為中國電影走向世界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基礎,使得中國電影在國際上能夠開拓更寬廣的發展空間。但以上文獻也存在研究案例較為單一,或只從宏觀視角上觀察,沒有對中國電影發展的脈絡細節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因此以文化視點作為切入點來研究中國沖奧電影的變遷,探尋中國電影如何走向國際有著十分的必要。在2002年至2017年中,中國共選送16部電影參選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的評選。如表1所示。表1所列的電影中,僅2002年憑借張藝謀導演的《英雄》獲得奧斯卡最佳外語片提名,再此之后的15部電影一直未獲提名。從影片的題材及敘事上進行分析,2002—2017年的16部電影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即2002—2006年的武俠電影時期;2007—2011年的歷史題材電影時期;2012—2015年的社會問題探索時期以及2015之后的技術探索時期。
二、武俠時期“沖奧”電影文化視點的投射方向
民族文化的文化變遷可持續發展探究
摘要:豐富多彩的少數民族文化風情,是少數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元素。然而,旅游正如一把雙刃劍,在其介入的同時,少數民族文化正迅速函化甚至同化。在此,以龍勝金坑紅瑤寨為例,從物質、制度、精神三個層面揭示旅游所帶來的民族文化變遷,并提出民族文化可持續發展策略。
關鍵詞:民族文化;文化變遷;可持續發展
少數民族地區多位于地理位置較偏僻的地區,除具有風景優美的自然環境外,還具有少數民族人民在長期與自然生態環境相適應的過程中所創造的民族文化。
一、金坑紅瑤概況
(一)村寨概況
金坑紅瑤寨是龍脊十三寨之一,隸屬廣西桂林市龍勝縣和平鄉,位于和平鄉東北部,因地下金礦多和地形酷似一個大天坑而得名[1]。村寨距離桂林市約100km,距龍勝縣城30.6km,東經103°26′,北緯103°26′。村土地總面積22.28平方公里,有水田746畝,旱地425畝,林地3656畝。大寨地處桂北高寒山區,境內山體陡峭,地勢險峻,屬季風氣候,雨量充沛,氣候宜人,且森林覆蓋率高,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四季冷熱分明,干濕明顯,晝夜溫差大,年平均氣溫18.1℃,年平均降水量1543毫米[2]。
侯官村歷史文化傳承與變遷
摘要:本文通過查閱文獻資料,進行田野調查,走訪鄉賢老者,以挖掘侯官村厚重的歷史文化積淀,展示侯官千年古村歷史風貌,喚起人們的文化記憶,讓更多的人記得住鄉愁,帶動更多的人關注中國鄉村文化。
關鍵詞:侯官村;歷史文化;傳承與變遷
福州市閩侯縣上街鎮的侯官村,是千年古村落,古稱“候官市”。她坐落于閩江畔,是閩江流域重要的交通要道。東、西、南被龍臺山、華棣山、鳳凰嶺(赤塘山)三座青山環抱,地理位置得天獨厚。歷史上侯官村曾作為古候官縣的治所,長達160多年。城隍廟、漢鎮閩將軍廟、鎮國寶塔、龍臺石塔遺址等文物,見證了古候官縣歷史的興衰。2019年,侯官村入選第一批福建省地名文化遺產“千年古鎮(古村落)”名單,成為福州市唯一入圍的古村落。本文通過查閱文獻資料,進行田野調查,走訪鄉賢老者,以挖掘侯官村厚重的歷史文化積淀,展示侯官千年古村歷史風貌,喚起人們的文化記憶,讓更多的人記得住鄉愁,帶動更多的人關注中國鄉村文化。
一、千年古村文脈相承
“侯官”原為“候官”(清朝時“候”均寫作“侯”),為漢代時的官名,次于縣令。漢朝無諸從諸侯滅秦,又佐漢擊楚有功,漢高帝五年(前202)漢封無諸為“閩越王”,建都于東冶(今福州市屏山)。這是福建政區建置史上的第一個縣,縣治設在今福州鼓樓區屏山東南麓。冶縣范圍幾乎包括了今天福建全境,甚至江西的鉛山也在它轄管范圍內。據《閩都記》載:“(漢)孝昭元始二年(公元前85年)閩越遺民自立冶縣,屬會稽南部都尉。光武建武二年(26年)改冶縣為候官都尉,仍隸會稽”。東漢建安元年(196年)冶縣正式改名候官縣,候官作為地名亦由此時開始。侯官作為古縣,其管屬區域和名稱亦不斷改變。南朝時,從候官分出的原豐與候官合并為東部候官。隋開皇九年(589年)改東部候官為原豐縣,不久更名為閩縣,縣治在閩都坊內(今東大路省立醫院附近)。唐武德六年(623年),再置候官縣,縣衙搬到現在的上街鎮侯官村,地依縣名。古代福州以水路交通為主,候官通臨江濱,是福州西部的水陸交通和集市貿易中心,商販云集,熱鬧非凡。故而,在侯官置縣衙無可置疑。但事物都有兩面性,候官因水而興,也因水而毀。因為它地處閩江下游,是閩江、螺江、烏龍江三江交匯處,所以洪水到來時容易遭到滅頂之災。據明王應山《閩都記》記載:“侯官市,古縣治也。唐武德六年,置縣螺江之北。貞元五年為洪水漂沒,觀察使鄭叔則奏移入州城”。民國《閩侯縣志》有更詳細記載:“侯官故城,在府西北三十里。唐武德中,析閩縣重置,治于此,通臨江滸。貞元五年,為洪水漂沒,八年,遷入郭內。故址侯官市。”從中得知唐貞元八年(792年),因水患嚴重,觀察使鄭叔奏請朝廷將縣治遷入福州道山路,初名“候官坊”,故址改稱為“候官市”。前后算來,唐代在侯官村設縣達160多年。到了清代,“候官縣”改為“侯官縣”,原“候官市”也隨之改為“侯官市”。“候官”建制地名究竟何時改為“侯官”?歷史上無明文記載,但從方志等史籍載述看,從漢、吳至明代記述“候官”時均用“候”,閩侯縣博物館館藏明萬歷間的墓葬“買地券”仍稱候官,清初以后皆改稱“侯官”。其改字(稱)緣由,也無文字記載,只有《閩都記》卷六這樣記述:“官賢坊,在候官縣街口。舊名候官里,人以候闕日久,更今名。”據此說明,仕宦者忌諱“候官日久”,以為不吉利,故改里名候官為官賢,但并未說明縣名“候官”改為“侯官”的緣由,理由應相同。民國元年(1912年),閩縣、侯官縣合并為閩侯府。民國2年,改為閩侯縣,即民諺所說“閩縣與侯官領(合并)好”一事。自此,“侯官市”改為“侯官村”至今。民國22年刊本的《閩侯縣志》,對涉及閩地名“候”全以“侯”字替代。國家文字委員會與民政部曾聯合發文認定:在福州地域的地名中“候、侯”通用,但“侯”仍循舊音讀為“候”。《辭海》《四角號碼新詞典》《現代漢語詞典》《新華詞典》等辭書也增加了相應條目,如《辭海》(1999年縮印本):“候官,舊縣名,即侯官。……清以后“候”通作“侯”。侯官千年延續不斷的地名傳奇,是其成為福建省千年古村的重要依據,因此,有文史專家以“七代不變半毫音,千年只少一筆畫”來贊譽這段歷史佳話。
二、商貿重鎮市井繁華
法律文化變遷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全面進入轉型期。法律文化也隨之經歷了較為明顯的變遷過程。這是一個多元法律文化不斷沖突與整合,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從公法文化一枝獨秀到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共同繁榮的過程。也是一個從單一強化政策文化到不斷強化法治文化,從熱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認同法律的價值性特征,以及內隱法律文化明顯滯后于外顯法律文化發展的過程。盡管如此,變遷后的當代中國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文化的差距仍然很大,要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必須不斷推進經濟政治文化體制改革,理性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大膽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加以本土化,強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樹立公民法律信仰。
關鍵詞:法律文化,變遷,法治,現代化。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先后在經濟、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領域進行了程度不同的變革實踐。法律文化也隨之經歷了一個變遷過程,體現和影響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進度、廣度和深度。客觀反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律文化的變遷軌跡,評析法律文化的變遷特征,探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實現途徑,對中國法治建設工程乃至政治、經濟及文化等諸多領域變革的進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文試圖體現這方面的價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個多義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和問題進入理論研究領域的歷史較為短暫。西方國家以美國法學家拉倫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發表的《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為標志,始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國,對法律文化這一概念引進、介紹并加以研究的,則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義性、歧義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征,自然影響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綜覽眾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對法律文化概念的定義不下幾十種,但可以歸納為廣義、中義和狹義三大類。本文認同中義法律文化觀,即法律文化是指內隱在法律理論、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當中并通過這些法律現象表現出來的法律思想觀念價值體系,它指導并制約著這些法律現象的變化和發展。法律文化從結構角度可以分為內隱法律文化和外顯法律文化,內隱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識,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兩大層次;外顯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規范制度和法律組織機構設施兩大體系。本文以此為前置條件和邏輯起點,并同時以主導法律文化為主線展開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律文化的變遷述評。
一、法律文化的變遷軌跡
中國法律文化是自夏、商、西周以來四千余年法律文明發展的歷史沉淀,具有一種超常的穩定性,就一個較短的時期內其變遷軌跡通常不太明顯,對這一時期再進行階段細分更具難度。但是,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歷史巨變時代,先后在經濟、政治及文化等各個領域實施了變革,整個社會全面進入轉型期。法律文化作為與政治經濟聯系更為密切的文化樣式,在內外部因素的作用下也開始了向現代化的邁進,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變遷軌跡。特別是外顯法律文化的進步,基本上適應了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與西方現代法律文化的差距日益縮小,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體系。內隱法律文化也在外顯法律文化的作用之下,加上法學研究的廣泛開展及各級各類學校的法制教育和自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全民普法活動,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在法律文化本身的內部矛盾互動和政治經濟各系統的外部作用之下,中國法律文化整體上正在不斷地走向現代化。
旅游業發展文化變遷研究論文
文化變遷,是西方人類學理論學派提出的理論,起源于人類學家對欠發達國家或地區與外界文化接觸的研究,是人類學家研究的最重要的主題之一。
20世紀70年代以后,對于文化變遷的研究視野不斷擴大,研究領域不斷拓展,并應用到了旅游業上。隨著旅游的發展,大量的游客涌入一些交通閉塞的旅游地,給當地的文化帶來了極大的震撼。在旅游者所帶來的異文化沖擊下,旅游地文化變遷從物質層面開始,逐漸滲透到精神和制度文化層面,最后促使整個旅游地民族文化趨同于現代化城市文化,導致許多傳統文化遺失。而真正吸引游客眼球的往往就是這些即將消逝的民族文化,一旦完全被外來文化所同化,可能導致當地旅游業的蕭條甚至停滯。因此,從文化變遷理論出發,研究旅游地文化變遷的動因和策略選擇,不僅是出于民族文化保護的需要,也是當地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一、文化變遷與旅游地文化變遷
人類學家認為“文化變遷”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內外部因素的作用下,通過文化內部的整合而出現的有別于過去的文化形態,表現在技術、工藝、食物、服裝等方面,包括價值觀、習慣和社會關系。社會學家和社會心理學家則常用“社會變遷”來指代非物質文化的變化,其中包括價值觀、習俗、制度和社會行為。本文所指的文化變遷側重于指較為明顯的變遷——受到外界壓力的影響下產生的文化變遷。
基于以上觀點,本文認為,旅游地文化變遷是隨著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大量的旅游者涌入一個文化背景不同的旅游地,帶來了各種各樣的文化形態,在多種文化相遇、碰撞、交融和整合的過程中,由于文化勢差的客觀存在,使得客源地文化較多地“流向”目的地,長此以往潛移默化地影響旅游地文化,使得旅游地發展成為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社會文化形態。文化變遷的核心是價值觀的變遷,受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不隨人的意志而改變。文化變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同于暫時的文化變化,當暫時的文化變化逐步改變原有的文化形態,就產生了變遷。
二、旅游地文化變遷動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