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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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任人員。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行政機關首長、分管負責人承擔行政過錯責任。
旅游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局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健全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過錯責任,是指旅游局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的追究與監督活動。
前款所稱的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任人員。
科技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為保證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規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執法水平,根據《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以及公務員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主要指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其它行政執法過程中,以及履行復議決定、訴訟裁決過程中發生的行政過錯行為。
三、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在行政過錯中所起的作用區分直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間接領導責任。
四、行政過錯責任視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告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當年獎金、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調離執法崗位、行政處分的處理。追究方式可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五、對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對有關責任人取消評選先進和晉升資格。有關責任人因執法過錯被開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年度評優資格,其所在單位領導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創優發展環境,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過錯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機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決定》(晉政發〔2006〕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用、借調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為規范本局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執行力和落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人員
本局工作人員。
第二條本局工作人員因故意、過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責任追究范圍
1、不依法行政,對辦理房產證審查資料等工作不落實,不執行限時辦結,不落實局行政審批辦事程序,搞吃、拿、卡、要和“中梗阻”。
環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是指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或依法受委托的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使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適用法律、政紀人人平等,責任自負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市環保局設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下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為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的執法過錯;
市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建設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糾正行政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過錯,是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承辦人,是指直接受理或者具體承辦某項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審核人,是指對承辦人提出承辦意見進行審核的人員,或者對上一程序審核人的意見進行復核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是指市建設局機關批準行政行為事項的負責人。
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地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其依法履行職責,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定義)
區外經貿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局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健全責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過錯責任,是指外經貿局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第三條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