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時間:2022-04-1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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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建設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糾正行政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過錯,是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承辦人,是指直接受理或者具體承辦某項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審核人,是指對承辦人提出承辦意見進行審核的人員,或者對上一程序審核人的意見進行復核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是指市建設局機關批準行政行為事項的負責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建設局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過錯類型與確認

第五條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業務管理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業務管理事項不予辦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全部資料目錄的;

(三)受理申請后不向申請人開具受理回執或者到期不予答復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規定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辦理行政許可或業務管理事項的;

(八)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申請事項的;

(九)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示而不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的;

(十)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十一)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十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四)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及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五)違法委托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行政許可管理權的;

(十六)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在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七)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貽誤行政許可工作或者損害行政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十八)違反本局首問責任制規定的;

(十九)不履行本局辦事大廳工作人員服務規范的。

第六條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不履行本局辦事大廳工作人員服務規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工作人員在處理局內部事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來文、來電和來函,未按規定時間簽收、登記、審核、提出擬辦意見,或者未在規定時限送上一級領導批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交辦工作的;

(三)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或者拖延不辦的;

(四)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辦理中違反程序擅作決定的;

(六)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或者其他資料丟失、泄密或者嚴重損毀的;

(七)對外行文中出現關鍵性文字錯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經領導審定簽發擅自發文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局、科室印章的;

(十)其他違反內部行政管理制度,貽誤行政內部事務管理工作的。

第八條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事務中有其他行政過錯行為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九條通過下列途徑發現并確認的行政過錯案,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終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予以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門、上級行政執法機關通過行政執法檢查發現并責令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發現并責令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會及人民代表、政協及政協委員提議審查發現并責令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檢舉等途徑發現并責令撤銷或變更的行政案件;

(七)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出來的足以導致有權機關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的行政案件;

(八)已經或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賠償的行政案件;

(九)其他依法確認的行政過錯案。

第三章行政過錯責任劃分與追究

第十條行政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的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行政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行政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經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負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直接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經過聽證作出的行政決定,批準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的錯誤建議,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聽證主持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批準人不采納聽證主持人的正確建議,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辦事大廳工作人員不履行服務規范,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在科室公開檢討;

(三)全局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優秀和評先進資格;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給予行政處分;

(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八條有關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追究:

(一)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過錯的;

(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三)拒不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

(四)阻礙錯案查處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不承擔行政許可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理解錯誤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過錯發生的;

(四)其他不承擔行政許可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第四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機構與程序

第二十一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局監察室具體負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過錯行為的投訴;

(二)調查核實行政過錯行為;

(三)草擬調查報告;

(四)受理被處理人的申訴;

(五)其他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并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監察室核查行政過錯行為,擬定調查報告;

(二)過錯事實材料與被處理人見面,聽取本人申辯;

(三)監察室會同人事科、機關黨辦、法制科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定;

(四)局黨組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局黨組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和受局委托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