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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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域

藥品流通領域行政監管研究

摘要:藥品流通與藥品安全密切相關,成為我國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藥品監管的核心工作之一。通過規范化、科學化及合理化的藥品流通監管,對提升社會公眾的用藥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分析藥品流通的過程及特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當前藥品流通領域存在的監管體系穩定性較差、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隊伍不成熟等問題。最后,從完善監管體系及法律體系,創新監管方式等方面,針對性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藥品流通;行政監管;問題;對策建議

藥品安全與公眾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當前,民生成為我國政府持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而藥品安全與社會民生密切相關,成為改進社會民生的重要內容。同時,藥品流通是決定藥品安全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我國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藥品監管的核心工作。通過規范化、科學化及合理化的藥品流通監管,對提升社會公眾的用藥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受我國國情影響,藥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事關公眾生命健康,與國家安定、社會發展進步具有一定程度關聯。目前,涉及藥品流通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雖然上述法律法規對藥品流通環節的監管進行了明確規定,但相關監管法規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受多種因素影響,近年來,與我國藥品流通領域相關的安全事件頻發,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阻礙了我國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當前,我國藥品流通領域在分段監管方面,尚有一定的不足。各個監管部門,在職能方面存在職能交叉重疊,在監管內容方面存在監管不到位現象。同時,現有法律法規對藥品流通領域的部分違規內容懲戒力度較小,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因此受巨額違法獲益誘導,部分企業存在違法經營問題,致使藥品質量出現問題,甚至引發嚴重的安全事件。近年頻發的安全事件表明,我國藥品監管領域的問題依舊突出,藥品監管形勢仍然非常嚴峻。在藥品流通領域安全事件頻發的背景下,探究我國當前藥品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問題,并有針對性提出相應對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因此,針對我國藥品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問題,首先,分析了藥品流通的過程及特點;然后,梳理我國藥品流通領域存在的行政監管問題;最后,有針對性制定對策建議,以完善我國藥品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體系。

1藥品流通的內涵及特點

藥品流通是指藥品經企業生產后,通過各級商經營銷售至醫院或零售藥店,最終達到消費者,包括企業、商、醫院、藥店和消費者等多個相關者。我國的藥品流通領域涉及相關者較多、流通環節的交易渠道較為復雜。本文通過查閱文獻、實地調研等方式,梳理了我國藥品流通環節,見圖1。我國藥品流通領域的自身特性明顯,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三個特點:①功效特殊、儲運標準高。藥品具有商品特性,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一方面,藥品可用以預防和治療疾病,是社會公眾身體健康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因藥品通常由多種成分組成,受其物理化學特性影響,其對外部環境條件及溫度濕度等要求較高。②專業性強。就藥品的醫藥特性而言,其具有組成成分多樣、治療機理復雜、使用方法多樣等特點,綜合可見藥品的專業性較強,其生產過程中需專業研究人員嚴格把控,其用藥過程需要醫師進行專業指導,由此致使在流通過程中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性。③流通環節復雜。因藥品在流通過程中涉及生產企業、商、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師等多個利益主體,增加其流通過程中的復雜性,使其流通過程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

2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的行政監管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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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在行政領域的運用

摘要:律師見證一開始是在民事領域實施并迅速“走紅”,律師見證作為“私證”正一步步滲透到行政領域,參與到行政行為中。但是行政領域的律師見證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在行政行為中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共同委托律師見證,見證中更加注重被見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同時推動我國證明體系改革,提升律師見證的法律地位,將更好的實現律師見證制度介入行政領域。

關鍵詞:律師見證;行政行為;合法性

律師見證制度進駐行政行為,律師見證業務在行政領域的蓬勃發展不僅是律師行業的福音,也是行政機關及廣大民眾的福音。律師見證不但可以保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公正性,也可以增強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但是由于律師見證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政領域的特殊性,行政領域的律師見證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

一、律師見證及其在行政領域的應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6年7月2日頒布的《關于印發<機電產品出口招標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條“招標工作由注冊律師進行法律見證,并出具律師見證書”,這是律師見證第一次直接以文字表達的形式出現在部門規章中。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8年4月28日頒布的《關于解決外商投資企業董事不出席企業董事會會議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于已經批準成立的企業,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的,確需解散的,且合資、合作一方或數方股東所委派的董事兩年以上不出席或者不招募董事會會議,致使企業董事會不能做出企業解散的有效決議,經其他股東多次書面催告,仍無任何音信的,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其他股東可以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解散企業……”更是第一次將公證處公證與律師見證相提并論。雖然律師見證直接文字表述及應用出現較早,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未將律師見證列為一項明確的法律服務,也未對“律師見證”進行準確的定義。即便如此,法學界和律師界的普遍觀點還是認為律師見證是包含在《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中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律師見證的準確定義出現在2007年中華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見證工作細則》中的第二條,“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可見,雖然律師見證的出現、合法化及應用是很早之前的事,但是律師見證的定位卻出現的比較晚,且法律地位不明。從律師見證以直接文字表達出現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律師見證最早出現的領域是涉外經濟事務。現如今,律師見證被視為與“公證”相對的“私證”已經在民事領域風靡,正一步步滲透到行政領域。很多地區都對政府的采購行為實施律師見證制,例如山東省濟南市已經全面開始實施政府采購的律師見證制,委托律師對政府采購、招投標、政府談判等方面提供專項的律師見證服務以及相關法律事務的咨詢。現在,律師見證不僅僅是介入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帶有一定經濟色彩或者說民事性質的行政行為,也開始介入不帶任何經濟色彩的行政行為。例如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洋坪鎮政府對于部分非法占地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也實施了律師見證制度,委托本單位法律顧問以外的律師事務所對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律師見證。那么行政領域為什么會允許律師見證這一“私證”的進入并且成為一種風尚更有甚者成為一種制度建設呢?首先,實施見證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相對于行政機關的第三方機構,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是獨立于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而存在的,是中立的,不屬于“官方陣營”,其公平性比較可信。其次,律師見證主要是對行政事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和見證,在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可以由律師直接指出,行政機關予以取締或改正,促使行政行為的合法化,推動法治建設的進程。再次,基于行政相對人對于律師見證公平性的認可,以及對行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保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容易建立起國家信賴及國家榮譽感。最后,律師見證會對見證的整個過程進行記錄,對于見證行政行為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作出律師見證書。對于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來說都不失為證據保存的有效途徑之一,減少行政主體及相對人在爭訟階段證據收集的成本和壓力。

二、行政領域律師見證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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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提高本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和配合部門)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主管全市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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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行政調查領域的不得自證己罪原則

摘要:不得自證已罪原則在行政調查領域的適用,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一個憲法問題。在我國,從長遠來看,不得自證已罪原則的適用,包括刑事訴訟領域和行政調查領域,是必然的趨勢。在行政調查領域,適用不得自證已罪原則,應當考慮行政法本身的特點,與行政程序中的證據規則配合使用。

關鍵詞:不得自證己罪原則行政調查刑事偵查

簡單地說,行政調查就是行政機關的信息搜集活動,它普遍而廣泛地應用于各個行政領域,為行政機關實現行政職能、達到行政目的所必須。行政調查中,經常要求公民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這必然涉及不得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問題。在美國,不得自證己罪原則是一個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由憲法修正案規定。所以,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在美國行政調查領域的適用是一個憲法問題。在我國,雖然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尚未完全確立,但是,行政調查領域中是否適用不得自證己罪原則,關乎公民權利的保護,同樣需要理論和實踐的關注。

一、不得自證己罪原則的淵源和內涵

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可以追溯至拉丁法諺Nemoteneturprodereseipsum,即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NemoTeneturSeIpsumAccusare,即沒有人必須自我抗訴。

公元13世紀教皇英諾森三世建立了職權宣誓制度,即法院可以依職權命被告宣誓自己必須據實回答所有問題,若拒絕陳述將受處罰。職權宣誓制度被英國1487年設立追訴異議人士的星法院和1585年設立的追訴異教徒的高等宗教事務法院采納,但許多英國教士在宗教法庭依據上帝的律法或是自然法拒絕宣誓作證。當時星法院和高等宗教事務法院的很多判決后來被普通法法官以職權宣誓制度違反自然法為由,予以廢棄。與此同時,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在普通法院以Lilburne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中逐漸得以確立。到了18世紀初,不得自證己罪權利成為英國根深蒂固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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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域不可逆性分析論文

摘要:由于行政領域的特殊性和中國共產黨的性質與宗旨以及其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的要求,“以人為本”在行政領域就存在方向上的不可逆性,這種性質集中體現在黨政機關干部(或稱公務員)要指向群眾、指向多數人的利益和全局的利益,這樣才能落實好“以人為本”的本質精神;為使以人為本取得更大成效,在把握了以人為本的正確方向后,還應該做到延時指向和即時指向,要構建對民生足夠關注的信息反映機制和快速處理問題機制、并突出關注那些無以為本的人,做好這些工作對于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顯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關鍵詞:以人為本;行政領域;不可逆

以人為本是我國在世紀之交提出的有關執政興國的重要理念;是中國共產黨夯實執政基礎、更好地實現“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讓改革的成功果為人民共享”的目標要求;是各級政府推進社會和諧、為人民創造幸福美好生活的現實需要;是中國共產黨凝聚力量、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想成果。如何讓這一思想成果在行政領域中開花結果,這里就需要講究方向性問題及具體的實施細節,方向錯了或實施不當,那么盡管以人為本是如此正確,但其效果并不理想或不盡如人意。所以在這里就需要講究方向問題,這就是在行政領域中的不可逆性。只有充分認識以人為本在行政領域中的不可逆性,才能使廣大黨員干部樹立崇高理想、履行宗旨、做到淡泊名利、清正廉潔,簡言之就是使以人為本在行政領域中實施取得更大成效。

一、對“以人為本”在行政領域中的不可逆性的成因探析

由于行政領域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共產黨執政的客觀要求,“以人為本”只能是朝一個方向去作為,而不能相反,否則就會違反行政運作方面的執政為民、權為民用的理念以及違背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

1.行政領域的特殊性要求。行政領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公眾之所以把權力讓渡出來,就是因為需要一個代表公平與正義的力量來接受,而這接受者(往往是政府)為公眾辦事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最初在生產力水平非常低下時就是簡單的讓渡,幾乎沒有讓渡者和接受者之間的利益伴隨,只是后來才有讓渡者交租或納稅,拿現在的話來講就是拿了納稅人的錢就得為納稅人服務。以公眾的納稅作為基本運作經費的公共權力機關應該為納稅人謀利益,應該以公眾利益為重,這成了現代民眾對政府的最基本的訴求。中國共產黨執政過程中強調以人為本,其方向只能是公共權力機關面對公眾去思考如何以人為本,如何把此理念貫徹在實踐中去,而不是相反要求群眾對你如何地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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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域立法檢討論文

內容提要:在“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命題里,依法執政是根本,依法立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關鍵,公正司法是保障。建立和發展依法治國的真實前提,必須檢索和反思中國立法,對行政領域的立法進行全面檢討。重申立法有限的基本理念,實現對立法權的監督和制約,破除立法“本位”思想,確立立法平衡思維,摒棄法律萬能觀念,克服立法膨脹現象,消除重實體輕程序的立法傾向,明確程序立法方向,樹立正確的法律制度的秩序觀,維護立法統一和法律穩定,對于通過立法促進制度文明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立法有限,平衡思維,立法膨脹,程序立法,立法秩序

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民社會呼喚法治;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政治國家推進法治。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化進程越來越引人注目。中國的法治化需要一個根本、一個前提、一個關鍵和一個保障。執政是根本,立法是前提,行政是關鍵,司法是保障。[1]世界各國普遍將司法視為法治實現的最終屏障。但中國司法的獨立、自主和中立還要經過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這個過程的艱難以及越來越受人關注的司法腐敗,甚至讓一部分人對司法能否擔當保障法治的重任在相當程度上失去信心;十幾年來,政府貫徹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狀況有所改善,但行政的專橫和隨意遠沒有根除。法治的一個主要標志是法律規束住行政權。人們對法律能否施展出規制住桀驁不馴的行政權的能耐仍心存憂慮。也許正因為如此,人們將目光聚焦在行政和司法領域,將法治的希望寄予行政不再專橫、司法能夠公正。盡管近幾年來,人們已經開始在價值意義上論及法的善惡,倡言制度文明,但相對而言,立法是人們最少考慮的領域。這并不意味著立法不存在令人擔憂的問題。實際上立法領域存在著若干誤區,比如,立法不受監督制約的誤認,講求“本位”的立法思維,推崇“立法萬能”觀念,重實體輕程序的立法傾向,立法無序和僵化的法律穩定,等等。[2]立法上的這些誤認、思維、觀念和傾向以及它們導引的立法實踐足以形成一個虛假的法治前提,使中國社會遠離法治。走出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立法上存在的種種誤區,建設和發展真實的法治前提,對實現行政法治化和推進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分析立法現象,可以將立法視為立法權的運作過程。前資本主義時期,國家權力也包含著立法、行政與司法等權力因素,但就象征與實力而言,行政權顯著地處于主導地位,甚至可以認為,國家權力基本上就是行政權力。因而那個時期并不存在獨立的立法過程。近現代以來,隨著分權理論的成熟與實踐,以議會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政治確立了立法權的榮譽和地位。在以英國為代表的國家中,立法權還曾經歷了無上榮光的“議會至上”的時代。[3]在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國家,盡管立法權不一定具備相應的政治實力,但它被視為人民主權的最直接的體現,甚至在國家權力架構中起碼是象征性地被置于最高權力位置。當然,無論國家權力框架如何,權力關系怎樣編織,經驗地看,相比較而言,行政權容易專橫,司法權容易武斷,立法權不象行政權和司法權那樣易于異化。在人們看來,立法權較之行政權和司法權更令人放心。[4]這很容易地導致了一個危險的認識上的誤區,好像立法權沒有被監督和受制約的必要。在一種立法權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權監督行政權和司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不能反向制約立法權的憲政體制中,[5]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視為最優越的根本性的民主制度,如果對立法權提出質疑,就會被指責為懷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在這樣一種制度文化環境中,存在立法權沒有必要受監督和被制約的認識誤區就更自然不過了。

實際上,任何一種權力都存在著濫用的潛在危險,權力越集中越龐大越容易出現濫用,權力越與資源配置和利益安排相關聯越容易滋生腐敗。分權是減少和防止權力濫用的明智選擇,但分權體制中的各項權力依然存在濫用的可能,只不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專橫和武斷有更多的現實表現。盡管分權體制中立法權的運行機制比較其它權力特別是行政權的運行機制而言更易于避免專制,但由于立法本身就是配置資源和安排利益的過程,立法權與其它權力相比較與資源配置和利益安排關聯最密切,因而也難以根除立法領域的權力濫用的可能。假設立法權濫用的潛在危險成為現實,完全可以套用一句流行的話,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專橫和武斷不過弄臟了水流,立法權的濫用則敗壞了水源。[6]盡管立法權較之行政權和司法權異化的現實表現要少,但就權力濫用的危害而言,卻比其它兩權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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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域效率邊界問題

一、引言

行政效率通常是指行政管理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資源與所獲得的行政效果之間的比率關系。一般認為,行政效率越高越好。行政管理學的開創人伍德羅?威爾遜在《行政研究》中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政府怎樣才能最富成效地做好本職工作(Wilson,1887)。稍后,被稱為“科學管理”之父的泰勒,同樣以“效率最大化”(maximumefficiency)作為其管理思想的核心(Tylor,1911)。爾后,雖然在管理思想上不斷推陳出新,曾對“效率至上”(gospelofefficiency)的理念做過一定程度的校正,但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興起的“政府再造”運動,仍舊以“追求政府效率”為其宗旨(奧斯本、蓋布勒,1996)。目前,我國很多行政機構也都在積極進行各類行政實驗,但很多政府治理創新大致還是以“效率”為旨歸,比如山西省地稅局的“兩個示范”項目(毛壽龍、盧曉忠,2009)。可見,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中,行政效率從來就是人們追求的一個重要維度,而對這一概念(特別是其局限性)的探討,也就成為本文的主題。

二、效率的重要地位

可以說,在行政管理學的發展史上,正是對行政效率的追求才讓行政學從政治學中分離出來成了一門獨立學科。行政學發展的很多里程碑式的事件,也通常與效率概念相連,如著名的西沃之爭(theSimonvs.WaldoDebate)雖因方法論中的分歧而起,但后來的爭論焦點還是回歸到效率的中立性或道德性差別上了。盡管這種爭論始終沒有輸贏之分,但圍繞著效率的“兩種觀點都已整合到公共行政學的教科書中去了”(顏昌武、劉云東,2008)。也就是說,人們圍繞效率概念所做的思考,一直在推動著公共行政學進行范式演化。西方的行政實踐也告訴我們,效率常常成為政府改革的抓手,如克林頓上臺后不久即讓副總統戈爾負責進行了一項以“增進效率、去除繁縟”為目標的政府體制改革(Gore,1993)。在我國的行政實務中,對效率的吁求同樣重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就反復表示要“推進行政制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等。有學者對此解讀說“:推進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創新,就是要切實改變那種依然存在的拍腦袋決策、越權決策、不按程序決策的行政行為,要善于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創新管理手段,優化管理流程。”①如此則可推論,“十二五”中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觀點,其實還處于科學管理的范疇,而科學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用科學化、標準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經驗式的管理方法,從而達到最高的工作效率。這種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各地行政創新努力的反映。山西省地稅系統曾在2007年制定并推行了《實務標準化操作示范》,著眼點正是“科學管理、提高效率”,即力求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可方便快捷地把事情辦好,務求有利于提高稅收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提高納稅人辦稅效率,同時不增加納稅人和基層稅務干部的負擔”,讓“復雜問題簡單化,平面制度立體化,建立一個一看就懂、一用就會的傻瓜式辦稅模型,從而大大提高執法效率”(毛壽龍、盧曉忠,2009)。其實在我國,行政人員對效率的關注有著深遠的歷史傳統。《史記》上講,兩千多年前的秦孝公就特別崇信效率,甚至說“只要能讓秦國強大,就給他封官分土”,②很有點古代“貓論”的意思,結果招來了著名的行政改革家衛鞅。然而,衛鞅給孝公灌輸的行政路徑分別是“帝道”、“王道”,但孝公認為這些行政路徑“久遠”而“不能待”,用現代詞語來說就是“太慢、效率太低了”,絲毫不感興趣。后來,衛鞅講“霸道”,以其高效強國之長,令孝公心向往之,這也就鑄成了秦國后來的行政取向,并進而影響到中國幾千年來的行政訴求走勢,甚至與當今學者提出的“北京共識”在“效率導向”方面還有些共同內核。

三“、北京共識”中的效率

當今中國的經濟發展以其發展速度與經濟總量令世界矚目,對此做研究的學者很多,從各個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因果性解釋理論,本文對此不打算做專門的討論,只是說一下其中與本文主題相關的一個有代表性的概念,即“北京共識”(Ramo,2004)。這是因為,“北京共識”蘊藏的一個重要判斷就是:中國高效的行政模式造就了輝煌的經濟成就。所謂“北京共識"是基于”華盛頓共識"而衍生的概念。華盛頓共識的核心是“小政府、私有化、自由化”,以及在此基礎上倚重企業家精神和自發秩序的經濟發展模式,但中國并沒有完全遵循上述原則,卻反而獲得了似乎更為強勁的增長勢頭,對此,雷默用“北京共識”做了解釋。北京共識的內涵雖然不一而足,但據有些學者的分析,其首要因素就在于“:中國存在一個強有力的政黨以及在這個黨領導下的強有力的政府,尤其有一個富有權威的中央政府,這是中國改革開放走向成功的重要政治前提。”(鄒東濤,2006)用行政學術語來講,就是說中國的行政效率高。依照公共選擇理論的框架,中國的行政模式可以大大壓縮決策成本(BuchananandTullock,1962),同時,按照古德諾的理解,一個強大的黨更可以用來貫通中央與地方,協調政治與行政,從而可大大強化決策的執行效率(Goodnow,1900)。這在我國的行政實踐中可以找到很多印證,比如,凡是中央決定了的事情,其完成效率通常極高,包括舉辦奧運會世博會、組織汶川玉樹的救災工作、國慶大閱兵等大規模任務,其推進速度之快、成效之高、資源調集之得力,堪稱世界無雙。反過來講,有人提出的“西方民主導致低效”之命題,不無道理。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了著名的“五不搞”:“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分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而其反面,即“五搞”,也許恰恰能詮釋“北京共識”的核心內涵,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實行“民主集中制”與“地方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堅持“公有制占主體、國家資源的統一調配制度”。這樣看來“,北京共識”的邏輯酷似威爾遜在《行政研究》中所描述的“大陸”模式,即決策人數少,則可克服太多民眾的意見所帶來的紛亂性,因為如果完全采納廣大民眾意見的話,將寸步難行(wilson,1887)。這樣,決策者的單一化將“有利于快速采納一個方案并加以推行”。改革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曾提過一句名言“:不爭論是我的一個發明”,理由是“不爭論,是為了爭取時間干。一爭論就復雜了,把時間都爭掉了,什么也干不成,我們是等不起的”。無獨有偶,目前奧巴馬謀求連任的競選口號居然也是“我們等不起”(wecan''''twait),③這種效率導向的口號,仿佛是兩千多年前秦孝公所謂“吾不能待”的歷史回響,同時也讓我們感到奧巴馬自覺不自覺地正在從“北京模式”中汲取中國效率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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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領域委托行政處罰權思考及完善

[摘要]在節能領域,廣西各級工信系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中包括對違法違規用能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目前,各級工信系統將節能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依法成立、有資格的節能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委托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節能監管人財力方面的不足,但由于委托制度的不完善,節能領域行政處罰權的委托若實施不當,就會存在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弊端。文章在研究目前行政處罰委托的理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廣西節能領域執法工作的現狀,提出完善節能行政處罰委托工作的建議,以便能充分有效保障工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處罰委托;節能監察;監督

1行政處罰委托的涵義

1.1學界對于行政處罰委托的理解

對于行政處罰委托,學界大致有以下主張:行政處罰委托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委托是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委托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行為。另外,也有一種“行政輔助”的說法,是指行政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借助私人或組織的幫助行使權力。行政輔助人要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在行政機關的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且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受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

1.2行政處罰權委托的實質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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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業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提高本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和配合部門)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主管全市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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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域倫理法治化構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要性分析;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現狀與問題;進行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思路和途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倫理就是行政領域的倫理、這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倫理建設的必然選擇、這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倫理失范現象的現實需要、這是世界各國行政倫理管理的普遍趨勢、我國在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加強行政倫理立法、建立監督行政倫理規范執行的專門機構、完善公務員行政倫理教育、培訓制度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是進一步推進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然選擇;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倫理失范現象的現實需要;是世界各國行政倫理管理發展的普遍趨勢。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進行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必須加強行政倫理立法;建立監督行政倫理規范執行的專門機構;完善公務員行政倫理教育、培訓制度。

論文關鍵詞: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

行政倫理就是行政領域的倫理,是指調整行政主體在國家事務的治理和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并能以善惡進行評價的行為規范,以及行政制度、體制、規則、程序等行政構件所體現的倫理精神和道德傾向(本文主要指國家公務員個體的行政倫理)。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政府的道德狀況、行政人員的道德水準、行政構件的倫理德性等對社會建設和發展有深刻的影響,為此,必須加強行政倫理建設。當前,我國公務員的行政腐敗、行政倫理失范等現象還大量存在,從一定意義上說,是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力度缺乏所致。因此,在我國正處于進一步深化改革、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研究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一)這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倫理建設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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