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投訴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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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投訴

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沈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或者走訪等形式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向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行政執法投訴,適用本辦法。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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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一、為了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維護司法行政部門的形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司法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法制部門投訴:

1、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2、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合法或不適當的;

3、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

4、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濫用、超越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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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執法投訴管理制度

為了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不當行為,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舉報和申訴。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投訴電話號碼應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投訴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具體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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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為正確行使經貿局行政執法職能,接受社會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投訴受理部門:

受理部門:經貿局經濟法規科

地址:*

聯系電話:*

二、投訴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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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市財政局行政執法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監督本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和行為,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昆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的投訴受理范圍:

(一)認為本局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不合法、不適當的;

(二)認為本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不按照規定程序行政執法的。

第三條凡已進行行政復議或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不服而投訴的,不予受理,其投訴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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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信訪工作,及時正確處理信訪問題,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安徽省實行逐級上訪制度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辦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認真填寫《群眾上訪問題處理意見書》,呈科、局領導批示,自辦信訪事項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批準期限可行當延長。

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并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辦理的,應當說明情況,提出預計辦結時間。

四、轉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并可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復辦理情況。

五、對于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上報,并在職權范圍內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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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與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實施意見

為切實加強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協調銜接工作,避免交叉執法、重復執法以及執法空檔,進一步規范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運行,鞏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成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省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市區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立完善鄉鎮與職能部門間行政執法協調銜接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區委、區政府深化鄉鎮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責權明確、銜接有序、協作有力、運行順暢原則,科學合理劃分鄉鎮與區級職能部門的執法職責權限,建立權責一致、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格局,著力提升執法效率和監管水平,提高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識和能力,為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問題和優化基層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執法職責權限

根據《市區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方案》(辦字〔2020〕24號)確定的《市區下放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關于下放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的實施方案》(政辦函〔2021〕7號)確定的《市區下放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自然資源領域部分)》,動態調整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清單形式逐項界定鄉鎮執法邊界,厘清鄉鎮和職能部門職責權限。鄉鎮目前共承擔114項行政處罰事項(見附件)。鄉鎮要按照清單,切實履行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監管職責。依法依規賦權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鄉鎮作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委托下放的行政處罰事項,職能部門與鄉鎮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責任等,委托部門對受委托鄉鎮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法律法規未賦權也不宜委托下放,但確需鄉鎮配合的行政執法事項,相關職能部門為責任主體,各鄉鎮做好執法配合工作。鄉鎮依法實施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下放到鄉鎮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強制權,職能部門不得繼續行使,但仍有監管職責,可進行行政檢查,部門要做好行業監管和業務指導。職能部門要把與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有關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處罰裁量基準等全面、及時、準確提供給鄉鎮,執法依據調整時及時通報鄉鎮,部門與鄉鎮要對各自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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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規范發展意見

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行首違不罰預警制。行政執法部門對除有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應予以嚴肅查處外,工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區別對待。首次違規且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批評教育為主,責令整改。違規工業企業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二、建立行政執法情況月報告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嚴格遵照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每月向縣監察局報送《行政執法情況月報表》(見附件),縣監察局將定期通報全縣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三、實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吊銷或收繳證照等涉及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行政處罰時,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縣監察局報送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備案報告。

四、遵循行政處罰法定程序。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處罰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的事實、擬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同時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單位申辯的事實、理由或提出的其他證據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在行政處罰決定正式送達前,不得要求被處罰單位交納罰沒款或押金,避免隨意的處罰行為,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明確告知被處罰單位所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五、嚴格規范涉企檢查。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治理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大企業扶持力度促進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文件的要求,杜絕對企業亂檢查。除國家、省、市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涉嫌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黨紀政紀案件調查,依法進行的安全、消防、環保等專項檢查外,行政執法部門要為企業生產創造“寧靜日”。在實施檢查時,應簡化和改進監督檢查方式,盡可能方便企業,為企業創造寬松的生產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及方案,應在實施前10日抄送縣監察局備案,特殊情況下的檢查,應及時抄送,以便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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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領域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監管效果,按照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報送20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的通知》要求,現將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2019年12月17日,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司法局關于開展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暨新進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的通知》相關要求,縣司法局印發《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暨新進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的通知》,組織50人赴市參加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暨新進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為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執法公正的高素質執法隊伍奠定了夯實的基礎。

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為持續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提升監管執法規范化、法制化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020年8月5日,印發《關于公布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舉報方式的公告》(靖司發〔2020〕40號)、《縣司法局關于組織開展2020年度全縣行政執法卷宗評查活動的通知》及《縣司法局關于梳理調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文件,一是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舉報方式。明確投訴舉報的范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違法或者執法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等情形,并在網站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舉報郵箱及來信地址。二是開展行政執法卷宗評查工作。抽查了縣公安局、住建局、稅務局、市監局、等行政執法單位的24余份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從執法主體、執法內容、執法程序、法制適用、裁量權基準的執行、文書制作及案卷整理歸檔等方面進行綜合評查。經評查,罰繳分離基本實現、行政執法程序更加規范、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提高、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案件質量直線上升,行政執法整體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提高。三是開展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行政執法單位按照縣編辦印發的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各自職能,按照既不減少又不增加法定職能的原則,行政執法責任制要能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職能、設定職能的法律依據、崗位人員的執法責任,科學合理制定各個崗位、人員的考核指標。目前,各行政執法部門正在陸續上報備案。

三、“三項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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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質監執法指導意見

我國旅游質監工作和隊伍,是伴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旅游業快速發展,逐步建立和壯大起來的。十幾年來,我國已經建立起國家、省、市、縣四級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形成了一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有一定規模的隊伍,在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主力軍作用,在開展檢查、整頓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方面發揮了先鋒作用,為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了貢獻。

為進一步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旅游質監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國家賦予旅游部門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加強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促進旅游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質監執法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要性

(一)實現旅游發展方式轉變、建設世界旅游強國的需要。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方式正在由數量規模擴張型向質量效益提高型轉變,確立了建設世界旅游強國的宏偉目標。旅游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和建設世界旅游強國,需要全行業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素質、質量。加強旅游質監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對加強旅游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促進旅游服務質量的提高,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二)貫徹落實大力發展國內旅游方針的需要。國家把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戰略舉措,旅游特別是國民旅游在擴大內需方面有獨特的作用。中國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接待市場、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場和最大的國內旅游市場,特別是國內旅游的持續快速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旅游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工作和旅游質監執法隊伍建設。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依法行政的需要。國家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發展,要求政府職能從注重管理到注重服務轉變,行政管理從權力導向型向規則導向型轉換,行政執法從多頭執法、權責不對應向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責一致轉換。國務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規、國家旅游局制定的行政規章,各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都需要有一支正規有力的專門旅游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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