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7 1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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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7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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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原來的那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兒子”和他人發生矛盾,由“老子”來認定責任。這合理嗎?———醫療事故糾紛,就是這樣的鑒定。這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將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全文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就醫療事故的范圍、鑒定、賠償和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新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等共7章、63條。按照規定,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新條例施行時廢止。有關人士介紹說,較之以往僅有29條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一新的行政法規較好地體現了程序公正和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事故范圍有所擴大

舊的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辦法同時還規定“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種規定實質上將醫療事故限定為“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事故。換句話說,即便醫療機構嚴重不負責任,但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殘或者器官功能障礙,也不能說是醫療事故。打個比方說,如果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將一塊紗布遺留在患者體內,只要這塊紗布沒有造成患者的傷殘或者某個器官的功能障礙,也不屬于醫療事故。再比如說,醫生在手術過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劃上一刀,只要縫合后沒有造成殘廢或者功能障礙,也夠不上醫療事故。

有人指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醫療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事實上,很多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患者傷殘或者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對人體的危害也相當大。如果不將此類行為列入醫療事故范圍,一方面將不利于保護患者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有放縱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不負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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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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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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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醫療糾紛司法解釋正在起草

兩會看點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昨透露——

同樣的醫療事故,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審理就可能造成賠償金額的不同,甚至會產生賠與不賠截然相反的結果。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歷數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空白。記者了解到,最高法院正在調研起草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將對醫療事故鑒定、賠償標準等“爭議空間”進一步明確。

代表質疑

同樣醫療事故賠償差別大

據調查,全國有7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及其家屬暴力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情況;77%的醫院發生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且不交納住院費用的情況;61%的醫院發生過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屬在醫院內擺設花圈、燒紙、設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置靈堂等情況。前不久,深圳地區的一家醫院甚至出現了醫務人員頭戴鋼盔上崗的極端情形。“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原因之一就是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存在模糊空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燕麗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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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死胎侵權賠償事件探究

[內容提要]對醫療事故導致死胎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應予支持,并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并建議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有關內容予以完善。

[關鍵詞]醫療事故死胎侵權賠償

一、據以研究的審判案例

1、案情簡介

2007年8月31日,林某因陣發性腹痛且妊娠37周,前往A市安康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入院診斷為:1、孕1產0、孕37+5周、頭位、未臨產;2、急性胃腸炎?給予抗炎對癥處理,次日林某一般情況尚好,請假回家。9月8日凌晨1時,林某因腹痛返院治療。凌晨3時,值班醫生查體發現胎心音69-82次/分,即向林某交代,考慮胎兒宮內窘迫,應行手術處理。患者林某入手術室后,因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等癥狀,又進行B超檢查后考慮死胎、胎盤早剝。立即行剖宮產手術,術中取出一男性死嬰。術后8天,林某痊愈出院。2007年10月19日,A市衛生局委托A市醫學會對該起事故進行鑒定。后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分析認為:安康醫院在對林某的診治過程中,對9月8日凌晨1時入院檢查胎心音減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嚴密觀察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早手術,醫院存在過失。認定本起事故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林某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A市安康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合計56000元。

2、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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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死胎侵權賠償問題

一、據以研究的審判案例

1、案情簡介

2007年8月31日,林某因陣發性腹痛且妊娠37周,前往A市安康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入院診斷為:1、孕1產0、孕37+5周、頭位、未臨產;2、急性胃腸炎?給予抗炎對癥處理,次日林某一般情況尚好,請假回家。9月8日凌晨1時,林某因腹痛返院治療。凌晨3時,值班醫生查體發現胎心音69-82次/分,即向林某交代,考慮胎兒宮內窘迫,應行手術處理。患者林某入手術室后,因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等癥狀,又進行B超檢查后考慮死胎、胎盤早剝。立即行剖宮產手術,術中取出一男性死嬰。術后8天,林某痊愈出院。2007年10月19日,A市衛生局委托A市醫學會對該起事故進行鑒定。后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分析認為:安康醫院在對林某的診治過程中,對9月8日凌晨1時入院檢查胎心音減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嚴密觀察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早手術,醫院存在過失。認定本起事故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林某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A市安康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合計56000元。

2、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當時的病情必須行剖宮產手術,林某訴求的醫療費用是其進行正常的醫療所發生的費用,并非醫院的醫療過錯致林某損害而發生的額外的醫療費用。所以,林某訴請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于本案事故沒有造成林某傷殘,其關于殘疾生活補助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因胎兒死于林某的腹中,胎兒并沒有脫離母體,仍然為母體的一部分,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胎兒死亡后,林某也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對胎兒按自然人死亡后進行了火化及埋葬處理,故不予支持其要求賠償喪葬費的訴請。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林某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也不應支持,但是因醫院的主要過錯,導致胎兒死于腹中,對林某及其親屬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而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也屬于侵權責任,醫院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金賠償,且醫院也同意給予林某一定的精神撫慰金賠償。作出判決:一、A市安康醫院賠償林某精神撫慰金8000元;二、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林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稱,醫院誤診上訴人急性胃腸炎。由此造成上訴人行剖宮產手術且胎死腹中的后果請求改判由醫院賠償上訴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答辯稱,行剖宮產手術是由于林某胎盤早剝而必須施行的手術。因此,剖宮產手術的費用應由林某自己承擔。對于精神撫慰金的數額,被上訴人同意按一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即2688.84元。因林某并沒有構成傷殘,不存在傷殘賠償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的診療行為與上訴人林某胎兒胎死腹中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上訴人存在過錯,應就上訴人林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上訴人林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胎死腹中的損害后果導致了上訴人本人身體的傷殘,故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醫療過失造成其胎兒死亡,給其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損害了上訴人的人格利益,故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所以,上訴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予以采納。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上訴人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過高,結合被上訴人的過錯程度、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上訴人到被上訴人處就診的目的在于順利分娩,由于被上訴人的醫療過失行為和上訴人自身胎盤早剝的原因,導致其目的未能實現。因此,被上訴人應承擔上訴人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的一部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500元。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賠償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林某醫療費用、誤工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共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5500元;三、駁回上訴人林某要求被上訴人A市安康醫院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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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室杜絕差錯事故探討論文

【摘要】目的探討手術室如何杜絕差錯事故,介紹手術室護理工作應注意的系列問題,適應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帶來的新情況。方法(1)強化服務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制度,加強技術管理,加強安全的管理。(2)正確合理使用護理記錄單,及時準確填寫,為“舉證倒置”提供依據。(3)加強紗布器械管理,執行“二人四清點”制度。(4)做好差錯事故多發因素的預防對策,從根本入手,嚴格執行各項規程。(5)加強素質教育,強化“以病人為中心”、“以人為本”的思想意境,培養責任心。結果在工作中嚴格遵守上述護理法規,在防范上下功夫,多年來沒有發生護理差錯及事故,最終得到患者滿意。結論本著保護患者就是保護自己的意識,盡最大努力把醫療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嚴格控制差錯事故的發生,讓手術室工作更好地為醫療為社會服務。

【關鍵詞】手術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差錯事故;護理記錄單;管理;二人四清點制

綜合醫院手術科室的病床設置約占醫院病床總數的一半左右,病床使用率和周轉率都比較高,手術診療范圍大,急危重患者多,病情變化快,意外情況多[1],故手術室任務重,責任大,加強手術室管理提高手術室質量關系到患者身體健康疾病轉歸和生命安全,也關系到醫院的診療水平和醫療質量,更是評價醫療質量與社會效益的靈敏指標,應強化服務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服務質量。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患者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醫療護理過程倍加關注。2002年4月,國務院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試行,是社會邁向法治化的體現。

護理工作是一項責任重大的服務性工作。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對防范和減少護理醫療糾紛十分必要。手術室護士應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以病人為中心”。改變服務態度,增強服務意識,深化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如對特殊患者,應對其某些隱私保密[2]。

1手術室護理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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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突顯公平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價值觀。《侵權責任法》作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法充分體現了社會公正,特別是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對醫患雙方予以平等保護,不僅明確了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的責任,而且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4條)。可以說,《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既為患者一方受到損害給予有效救濟,又為制止“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提供了保障。《侵權責任法》第7章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

一、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所謂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也可以說是因醫療過程中患者權益受到侵害,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對于醫療侵權損害,在侵權責任法通過以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區分為醫療事故侵權和非醫療事故侵權。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醫療事故以醫療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過失為必要條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另外,醫療事故是排斥故意的,醫生在實施診療行為時故意造成患者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疇。[1]但不可否認,在上述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下,也會給患者造成損害。顯然,醫療侵權損害的范圍不限于醫療事故損害。即使不屬于醫療事故而使患者受到損害的,也應可構成醫療侵權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中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依此司法解釋,對于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如果屬于非醫療事故侵權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在處理上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是因為雖然“《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于《民法通則》,但由于《條例》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當以《條例》為依據,但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19條規定處理。”[2]然而,從醫療行為人的行為性質上說,一般來說醫療事故侵權比非醫療事故侵權要嚴重(例外的是在醫療中故意侵權的,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其性質較醫療事故更惡劣),但由于對于醫療事故侵權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非醫療事故侵權適用《民法通則》,從而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受害人所得到的賠償額一般卻反而低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侵權的情況下可得到的賠償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為消除上述不合理現象,在第7章統一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依該章規定,在醫療活動中不論是基于醫療事故還是非醫療事故,也不論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只要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醫療侵權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賠償標準是一致的。因此,患者一方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的,不必再為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損害鑒定而糾纏,而直接根據醫療損害就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確立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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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對醫療事故處理影響論文

摘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對于病歷資料保管、書寫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將其區分為主觀性病歷和客觀性病歷兩類,這種分類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封存病歷的規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另外,技術鑒定需要病歷原件的要求也可能成為阻礙啟動鑒定程序的障礙,這些尚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立法過程中予以考慮。

關鍵詞:醫療事故、病歷、技術鑒定、知情權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資料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所以對于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國務院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第五十八條則對上述相關行為作出了予以處罰的規定,并且《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方面有權復印相關病歷資料以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如《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更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的保存、修改等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更好地客觀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病歷資料進行簡要分析:

一、病歷資料的法律屬性和分類

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材料其內容不僅能證明該醫療行為事實,而且能夠直接證明該醫療行為的主要事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資料既可證明醫患之間診療關系的客觀存在,又可證明整個醫療行為的客觀過程,可見病歷資料的證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條例》規定,病歷資料可分為兩大類: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客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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