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0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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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凍結問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銀行存款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查詢、凍結、扣劃的執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這就為執行程序中對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執行工作的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尤其是發放工資的銀行帳戶的輪候凍結措施卻存在著應用難,甚至是無法應用的問題,這也就是此款規定中有關銀行存款輪候凍結的規定成為一款無法實現的空條文,筆者也僅就在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思考。

一、輪候凍結的條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應符合以下條件:

1、輪候凍結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凍結措施;

2、輪候凍結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凍結措施的另案執行程序終結為前提;

3、輪候凍結應向有協助義務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有儲蓄單位送達法律文書,登記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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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存款產品創新分析論文

一、我國存款產品現狀及美國創新經驗

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品種十分單調,近年來,雖然開辟了網上銀行、電子銀行、電話銀行等新興服務渠道,也圍繞存款帳戶增設了繳費、銀證通、銀基通等項目,側重開展了以為主的中間業務,但整體來講,仍處于存款產品開發的初始階段。

從存款要素構成來看,僅為利率和期限。在人民銀行控制利率的背景下,存款產品也惟一取決于期限,客戶對期限選擇的確定,也就決定了利率。這種模糊型的定價方式,缺乏對優良客戶的優惠條件,無法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以美國為例,美國商業銀行的創新步伐遠遠快于我國,其圍繞存款的流動性、收益性開發的新型存款帳戶,使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界線更加模糊,為客戶提供了最有效、最便捷、最低成本的存款服務。

1.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創新規避法律和聯儲監管,盡快適應經濟環境變化

美國曾經嚴格管制銀行吸儲利率。從上世紀60年代起,資本市場快速發展、通貨膨脹迅速加劇,銀行普遍面臨著流動性困難和信貸資金缺乏的局面,迫切需要設計新型的存款產品。可轉讓大額存單(CD)、可轉讓提款通知書(NOW)、歐洲美元存款、銀行關聯機構票據買賣、回購協議等產品都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為銀行帶來了豐厚的資金和利潤。可以看到,美國銀行從市場實際狀況出發,進行存款設計,使產品能在聯儲與法律制定的規則框架下,繞過規則的不利約束,帶動了監管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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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風險審計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本行的內控管理,強化存款風險控制,防范欺詐、盜竊和挪用客戶存款案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存款風險滾動式檢查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存款風險滾動式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擬對本行存款風險進行專項審計。為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審計方案。

一、審計對象

不寫

二、審計范圍

不寫

三、審計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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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銀行存款保險體制

存款保險是指符合條件的存款式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在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存款保險機構對其吸收的合規存款給予保險,一旦投保金融機構倒閉,存款人可得到一定的賠償[1]。存款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20世紀30年代世界金融危機爆發,美國大量銀行倒閉,為此,美國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防止大規模的銀行擠兌。目前,全球共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美國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把建立存款保險公司的目的表述為:(1)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2)保護存款人的利益;(3)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日本《存款保險法修改法案》第一條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機構停止支付存款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必須對金融機構支付必要的保險金,并對破產金融機構的合并或業務轉讓進行適當的資金援助,以維護信用秩序[2]。具體來說,存款保險的主要作用可以歸納為:

(一)存款保險可以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某銀行出現支付危機,由于銀行具有隊列順序原則,存款者就有強烈的優先取款的意愿,于是爭先恐后的去銀行取款,從而造成銀行擠兌,又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一家銀行出現擠兌,會使公眾對其它具有清償能力的銀行產生懷疑,以至于使得健康的銀行也發生擠兌。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才能減少銀行出現問題時的擠兌行為,防止個別銀行倒閉的傳染效應,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保護存款者尤其是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保護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人相對于銀行來說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的一方,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存款者很難做到自我保護。特別是小額存款者由于自身知識的局限性和難以獲得銀行經營和其他信息,無法對其存款的風險做出準確的判斷,更易出現擠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其提供保護,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者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

(三)救助和處置有問題的投保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協助金融監管部門處置投保銀行的金融風險。當某個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公司會根據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比如流動性支持、促進兼并、清算賠付等,以化解金融風險或阻止風險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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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存款產品設計論文

首先,存款產品的創新通過其構成要素的不同組合就可以實現。美國銀行存款產品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期限、開戶起點要求、日均余額/聯合余額、優惠(減免賬戶管理費、免費簽發若干次支票、利率優惠等)、懲罰(收賬戶管理費、降低利率)等。這些基本要素不同的排列組合就形成了美國銀行市場上多種多樣的存款產品。換言之,對這幾種要素進行重新組合,賦予不同的內容就是對存款產品的創新。美國銀行一直以來都努力圍繞著存款產品的流動性和收益性進行創新。如本文前面提到的1970年由美國馬薩諸塞州互助儲蓄銀行推出的一種新型活期存款賬戶——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alAccount——NOWAccount)。該賬戶實際上是一種不使用支票的支票賬戶,是對活期存款的一種創新。它的創新體現在既可使客戶享受到轉賬結算的便利,同時又可取得利息收入。還有八十年代的新型活期存款帳戶——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SuperNOWAccount),就是在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的基礎上提高了銀行所支付的利息,并且多了能夠隨意簽發支票的功能。這兩種賬戶是美國銀行業歷史上較為經典的創新,體現出了存款產品各構成要素之間不同組合的強大的創新功能。

其次,注重市場細分。不同的存款人的需求是不同的,有的存款人看重帳戶所能支付的利息,有的則看重賬戶的支付功能;有的存款人每月需要簽發很多張支票,有的則很少簽發支票。美國銀行在設計其存款產品時非常注重這樣的需求導向。如花旗銀行的兩種支票賬戶:BasicChecking適合每月簽發支票次數有限且無法達到銀行規定的帳戶余額要求的存款人群體,而TheCitibankAccount是針對能夠滿足余額要求,而且每月需要簽發多張支票的存款人設計的。或者,當存款人既能獲得一定的利息,同時也能夠滿足銀行的帳戶余額要求時,他就會選擇TheCitibankAccount。不同規模的銀行,存款產品設計的不同也體現銀行選擇的客戶群體的不同。大銀行的付息帳戶余額要求要明顯高于小銀行(社區銀行),這是因為大銀行所希望吸引的客戶群主要是市場上較為高端的,能保持高存款余額的那一部分客戶;而小銀行面對的主要是當地的社區居民,他們難以滿足大銀行的高余額要求。

第三,賬戶余額要求的作用突出。首先,穩定的資金來源是銀行持續經營獲利的重要源泉。賬戶余額要求是美國銀行衡量對存款人所開立賬戶收費與否的一個標準。當存款人的帳戶余額能夠達到銀行要求時,銀行就會免收其賬戶管理費;反之,存款人就會被收取一個月5美元至15美元不等的賬戶管理費。而且,對于一些高余額要求的賬戶,銀行還會對滿足余額要求的存款人減免支票費、ATM跨行交易費、賬單費等等。這些誘人的條件使得存款人會主動考慮取款的次數和頻率,盡量保持自身帳戶余額不低于銀行要求,銀行穩定和持續的資金來源同時也就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證。其次,美國銀行考察存款人賬戶余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存款人的單個賬戶滿足最低余額要求;二是要求存款人在本銀行開立的所有賬戶余額加總后滿足一個最低要求,即聯合賬戶余額要求。一般來說銀行都會選擇實行聯合賬戶余額要求+單個賬戶最低余額要求。這樣的做法有一個極大的好處,就是吸引存款人在一家銀行盡可能多的開立不同功能的賬戶。當存款人某種賬戶余額要求低于銀行要求時,就可以用其在本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的資金余額進行補充,從而避免被收取賬戶管理費等各項費用。

參考文獻:

[1]丁友剛.對銀行收費的理性思考——基于銀行業成本核算模式變遷與銀行收費動因和依據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3,(11).

[2]李寶軍.人民幣小額存款賬戶收費問題質疑[J].金融會計,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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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銀行存款審計重視問題

近兩年.隨著與銀行存款有關的犯罪和造假的不斷出現,銀行存款的審計越來越受到關注。傳統的銀行存款合規性審計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發現和查找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存款使用與管理環節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通常采用的審計方法有觀察法、詢問法等.重點了解銀行存款的收支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及程序辦理: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根據有權人審核后的收付款憑證登記入賬,是否根據不同的銀行賬號分別記錄.是否逐筆序時登記:大額支出是否經過核準、審批:出納與會計的職責是否遵循不相容崗位分離;是否定期取得銀行對賬單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等。為降低審計風險.更好地揭示錯誤和舞弊,進一步提高銀行存款審計質量,必須了解銀行存款核算中舞弊的特點.將銀行存款的合規性審計與真實性審計、效益性審計相結合在審計實踐中應對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重點關注:

一、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總賬、報表的余額是否相符,同時重點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及發生額與銀行存款利息是否匹配,檢查銀行存款存在的真實性如果經測算銀行存款利息與銀行存款余額及發生額不匹配需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查證。

(一)銀行存款實際利息收入少于根據存款余額及發生額測算的利息收入首先要驗證銀行存款賬戶的真實狀況.審查銀行存款賬戶開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多頭開戶將賬戶出租、出借或轉讓他人.導致實際利息收入少于測算利息收入的問題:其次要重點關注有無轉移利息收入形成“小金庫”及挪用銀行存款的問題存在.這種情況也會導致實際利息收入少于測算利息收入

(二)銀行存款實際利息收入多于根據存款余額及發生額測算的利息收人。這種睛況下,應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未如實提供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特別應重點關注有無賬外銀行存款賬戶的問題。

二、銀行存款中如有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況。做出記錄。對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以外的專用存款賬戶.審計中應予以足夠重視

(一)審計定期存款時,被審計單位不能提供定期存單原件.只能提供復印件,審計人員應進一步查明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將其作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或提前支取.留存復印件應付檢查的問題到辦理定期存款的銀行查詢存款狀態.如存在已辦理質押貸款或提前支取的情況,要進一步追查資金實際用途。有無用于虛增被審計單位收入或從事其他違規業務:有無個人道德風險.被經辦人員個人挪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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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近些年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商業銀行越來越成為一個受到廣泛重視的環節,而在商業銀行的發展中,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個格外新鮮的詞匯,我國對于這一制度的探索時間并不長,但是這種制度的建立對于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人民經濟利益以及國家金融安全都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目前我國對于這一問題逐漸重視起來。

關鍵詞: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建議措施

一、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1]。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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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銀行存款凍結的實踐應用問題

摘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銀行存款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查詢、凍結、扣劃的執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這就為執行程序中對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執行工作的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尤其是發放工資的銀行帳戶的輪候凍結措施卻存在著應用難,甚至是無法應用的問題,這也就是此款規定中有關銀行存款輪候凍結的規定成為一款無法實現的空條文,筆者也僅就在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思考。

關鍵詞:銀行存款輪候凍結實踐應用民事訴訟

一、輪候凍結的條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應符合以下條件:

1、輪候凍結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凍結措施;

2、輪候凍結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凍結措施的另案執行程序終結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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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對城市商業銀行存款的影響

一、宏觀金融角度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對全國整體金融體系的完善存在利好。不可否認,我國公眾對于該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社會輿論產生了些許負面預期。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是指存款搬離中小銀行去國有銀行,很可能在短期上對中小銀行客戶產生一定沖擊。但是國家積極作為,從各主要媒體和網絡積極引導社會輿論的正面性,尤其是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015年4月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不會引發中小銀行存款搬家的風險”。這個例行會議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效果顯著。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其經營的主要商品是特殊的金融商品,這就決定了不管是全國性商業銀行還是中小城市商業銀行,他們的基本特征都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這是由銀行業務特征決定的。例如我國境內第一家倒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海南銀行,就是在經營不善、不良貸款增多激發民眾的擠兌風波,直至國家宣布由工商銀行托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才平息了民眾的恐慌情緒。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投保銀行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當公眾知道存款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城市商業銀行角度——贛州銀行為例

城市商業銀行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化解城市信用社累積的金融風險的產物。種種原因,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整體實力不強,無論是經營能力、內部管理能力和員工素質,還是應對風險的能力都與全國性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存在較大的差距。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城市商業銀行是挑戰,更多的是帶來了機會。該制度為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統一平等的存款保護措施,消除了中小銀行自擔剩余風險的責任,使中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從而為大、中、小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指存款搬離中小銀去國有銀行等,筆者不能完全認同,應確切解讀成“存款互搬”。從個人儲蓄存款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50萬元保費針對同一客戶在單家銀行的所有存款。該制度對50萬存款以下的客戶,增強保障,穩定性較強,由于得到全額保護,客戶可能傾向于存放在利率較高的銀行,這部分存款由利率較低的銀行轉移到利率較靈活、較高銀行的可能性比較大。故50萬元以上的客戶最保險做法在于分散資金,存于不同銀行。如此,則贛州銀行50萬元以上客戶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在它行,并且其他銀行50萬元以上的客戶也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入贛州銀行,此為“存款互搬”。通過對“存款互搬”概念的理解,只要比較各行非穩定存款比例和余額即可。以贛州銀行2014年的數據為例。客戶層面,由于99.27%的客戶(含對公和對私儲蓄客戶)在贛州銀行存款低于50萬元,存款高于50萬元的客戶受眾比例很小,對此類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數量沖擊不大。存款層面,50萬元以上存款的對公客戶占了絕大部分存款比例,為98.99%,其中財政性存款、保證金存款和信貸衍生存款占比87.42%,受該制度的沖擊較小。儲蓄存款中,5萬元以上的存款余額占比14.71%,為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余額。綜合上述計量,贛州銀行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存款余額僅占全行存款比例13%。全國性商業銀行及股份制銀行由于其結算的便利性,預計可能面臨該制度沖擊的存款比例將遠大于城市商業銀行,在“存款互搬”的過程中對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有利。

三、城市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零售業務的擴張。主要目標在于擴大活期存款規模,降低定期存款比重,從而降低銀行攬儲成本,提前為“利率戰”做好準備。首先,積極拓展代收代付業務。以贛州銀行為例基,于城區支行先發優勢,目前已有代扣水電煤費、國庫集中支付、公積金歸集、住宅維修資金歸集和市級財政工資統發等相關業務。據統計,工資業務、代扣水電煤氣費等類業務能有效增加客戶資金的集中程度,從而增加儲蓄活期存款。再次,加大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加大銀行卡設計,包括以特惠商戶等形式吸引特定客戶和增強移動終端使用的便利性。例如辦理銀行卡與加油卡相綁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加油價格優惠,以期增加儲蓄客戶數量和提高客戶質量。最后,加大類存款產品(包含理財產品等)的創新研發。應加快理財中心、理財系統等建設,創新研發收益相對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的類存款產品,主要目的在于留住銀行現有儲源,吸收它行“存款搬遷”資金,積極引導它行50萬元以上客戶拆分資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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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銀行存款輪候凍結的實踐應用問題

摘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銀行存款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查詢、凍結、扣劃的執行措施,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這就為執行程序中對銀行存款進行輪候凍結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執行工作的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尤其是發放工資的銀行帳戶的輪候凍結措施卻存在著應用難,甚至是無法應用的問題,這也就是此款規定中有關銀行存款輪候凍結的規定成為一款無法實現的空條文,筆者也僅就在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思考。

關鍵詞:銀行存款輪候凍結實踐應用民事訴訟

一、輪候凍結的條件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對銀行存款的輪候凍結應符合以下條件:

1、輪候凍結的存款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采取凍結措施;

2、輪候凍結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凍結措施的另案執行程序終結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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