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協助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9 08: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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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協助

銀行協助的法律風險分析論文

目錄

一、銀行協助的概念及性質---------------------------------------------------04

二、銀行協助法律風險的類型及成因-----------------------------------------04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協助義務引發的法律風險--------------------------04

1.因故意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的法律風險。----------------------------------04

2.當事行因未能正確履行協助義務引發的法律風險。------------------------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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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協助的法律風險

一、銀行協助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銀行協助是指有權機關在案件的查處、審理、執行等執法環節上,因辦案需要依法到銀行查詢、凍結、扣劃當事人(包括個人和單位)的有關款項,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銀行資料時,銀行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協助義務。具體來講,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者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提取其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者個人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劃撥到指定帳戶上的行為。

銀行協助根據申請協助機關的不同,可分為銀行的司法協助和行政執法協助。在實踐中,以司法協助居多。

銀行協助是銀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它是我國銀行對客戶存款承擔法定保密義務的一種例外。因此,銀行能否正確履行這項義務,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銀行協助法律風險的類型及成因

現階段,我國銀行協助的法律風險根據其形成原因可分為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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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律風險分析論文

一、銀行協助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銀行協助是指有權機關在案件的查處、審理、執行等執法環節上,因辦案需要依法到銀行查詢、凍結、扣劃當事人(包括個人和單位)的有關款項,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銀行資料時,銀行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協助義務。具體來講,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者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提取其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者個人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存款劃撥到指定帳戶上的行為。

銀行協助根據申請協助機關的不同,可分為銀行的司法協助和行政執法協助。在實踐中,以司法協助居多。

銀行協助是銀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它是我國銀行對客戶存款承擔法定保密義務的一種例外。因此,銀行能否正確履行這項義務,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銀行協助法律風險的類型及成因

現階段,我國銀行協助的法律風險根據其形成原因可分為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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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律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銀行協助執行是銀行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被執行人(含單位和個人)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或強制扣劃的行為。銀行協助執行行為的主體是銀行和執法機關。銀行協助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協助查詢、協助凍結、協助扣劃。銀行協助執行依據《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銀行協助執行的操作程序。對證券或期貨交易、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保險箱業務、封閉貸款的管理、紀檢機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特殊情況下銀行協助執行的處理,以及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協助執行單位的執行活動是銀行應盡的義務。本文試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以及日常業務處理中出現的問題,對以上幾個方面進行探析。

一、銀行協助執行概述

銀行協助執行是銀行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被執行人(含單位和個人)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或強制扣劃的行為。銀行協助執行行為既是法定義務的強制行為,又是關系到廣大客戶和銀行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行為,因此必須依法辦事。銀行協助執行行為的主體是銀行和執法機關。銀行協助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協助查詢、協助凍結、協助扣劃。其中,協助查詢是指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銀行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儲戶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凍結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法律規定其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后,執行機關如不辦理續凍手續,原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賬戶自然解凍。凍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直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

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開戶行發出協助凍結通知書,不經查詢也不根據被執行人賬戶上

存款金額的多少,直接凍結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另一種是間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或部門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開戶銀行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在被執行人開戶銀行的協助下,先查明應凍結的現存金額,再根據查明后的情況決定是否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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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對策

摘要:從我國老齡化現象切入,通過分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子坦營業所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現狀,剖析了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存在的不足,并從商業銀行自身與國家政策扶持兩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對策與建議,以此來助力我國商業銀行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老年群體;金融服務

根據近幾年人口普查及相關機構數據調查顯示,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階段,日趨嚴峻的老齡化在我國鄉鎮居民中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由于商業銀行線下網點是老年群體接受金融服務最主要途徑,所以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應該得到商業銀行充分重視。

1老年群體金融服務發展現狀

1.1我國老齡化現狀我國早在

21世紀初期就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階段,由于改革開放前對于出生人口并沒有進行計劃生育政策,所以導致我國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據了總人口的12.6%,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已經居于世界首位。我國老年群體的特征典型而顯著。從年齡結構看,老年群體的年齡結構,可以按照3個年齡段,分別劃分為:低齡(60歲~69歲)、中齡(70歲~79歲)、高齡(80歲以上),并且低齡老年群體占比遠高于中高齡老年群體。從接受的文化程度水平來看,雖然近幾年來老年群體的文化水平有穩步提升,但是很多高齡老年群體由于當時社會背景原因,文化水平還是遠遠低于低齡老年群體。從我國老年群體家庭成員構成看,我國老年群體大約70%以上有配偶,高齡老年群體平均子女數高于中低齡老年群體,農村老年群體子女個數高于城市老年群體,城市無子女老人群體較農村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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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資金監管論文

(一)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以擔保為目的提存是指為保障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相對當事人將一定的貨幣、實物、證券等提存于公證機關,待各方約定的條件成就,由公證機構將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當事人的制度。

在銀行與企業簽訂信貸合同的同時,銀行與企業另行簽訂一紙提存擔保協議。在提存協議中,雙方約定:(1)將企業的銀行賬戶設定為一個提存賬戶;(2)銀行將貸款劃撥入該賬戶中;(3)企業必須按照信貸合同的約定正當使用貸款,其正當性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4)企業使用其銀行賬戶內的其他超過一定數額的款項應當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該提存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之后,交由企業的開戶銀行備案。

要進行上述操作,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這種擔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據?(2)銀行或者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正當性的審定是否是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3)企業的開戶銀行是否會協助監管?(4)銀行應當委托什么人來進行監管?

第一,誠然,無論是《民法通則》、《擔保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前述擔保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擔保方式就是無效的。擔保行為是當事人在實踐中選擇的債權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屬于典型擔保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的,屬于非典型擔保方式。以提存方式進行擔保系由當事人自己以契約方式選擇的保全債權的方式,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調整,并無無效之咎。第二,銀行或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的正當性進行審定并非意味著銀行可以任意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干涉。銀行的監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監督貸款專款專用;(2)監督企業的重大交易行為。第三,對于銀行之間在出現非典型擔保方式時的協助義務,在《物權法》出臺后,其中的浮動抵押制度要求銀行必須履行協助監管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也致力于加強信貸資金監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協助監管問題達成一致;協助銀行有貸款銀行和企業的提存契約為依據,師出有名,另外協助監管也算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對協助銀行不無益處。第四,由于在對企業資金流動的監管過程中,需要涉及對企業交易契約的審查,而且企業的銀行賬戶作為提存賬戶在理論上由公證機關監控,所以企業委托公證機關對企業交易資金使用的正當性進行審核是適當的;另外,由于企業的交易行為涉及到財務和價格問題,所以輔之以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是必要的。銀行通過委托公證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交易中屬各自范圍內的技術性問題進行審查,可以有效實現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監管。

不過這種監管方式也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缺點:不能對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不是擔保物權,所以它不能產生物權的優先效力。如果企業還存在其他的債權人,那么其他債權人對其提存賬戶內的資金同樣具有求償權,而且這種求償權與銀行的求償權是平行的。要解決這一瓶頸,我們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賬戶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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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綜合服務室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進一步支持脫貧攻堅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金融綜合服務室建設進度的函》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室建設運行的實施意見》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和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金融支持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部署,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擴大服務范圍,全面激活農村金融服務鏈條,逐步打造一支服務農村金融的本土化、專業化人才隊伍,解決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問題。

二、工作目標

在全區行政村組建農村金融綜合服務室(以下簡稱“農金室”),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不出村,金融支持政策精準落地。

三、組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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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律風險防范研究

【摘要】委托貸款業務雖然屬于表外低風險業務,但是可能涉及的當事人較多,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擔保人等,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包括委托、借貸、擔保等。文章梳理我國現行委托貸款相關的法律規范,明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時的義務,提出若干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委托貸款;風險防范

央行《金融穩定報告(2017)》顯示,截至2016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余額為253.52萬億元,表內外資產“五五開”。表外業務余額與表內貸款余額平分天下,而監管力度不同,值得關注。在銀行表外業務中占較高比重的委托貸款業務,自2008年以來余額持續增長,究其原因,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表內貸款監管力度大迫使金融創新利用委托貸款來實現出表。委托貸款業務雖然在銀行信貸業務中歸屬于表外低風險業務,但是存在多方當事人和多重法律關系,當事人較多,表現為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擔保人等,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表現為委托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等。因此,有必要梳理現行法律法規,清晰界定委托貸款的法律性質,明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時的應盡的義務,并在此基礎上研究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委托貸款業務的法律關系分析

貸款業務作為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資金投向,根據發放貸款的自主程度劃分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委托貸款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在最新的2018年1月5日銀監會公布實施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中對委托貸款有明確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委托貸款中存在委托人(資金提供方)、受托人(商業銀行)、借款人(資金使用方)三方主體,包含兩層法律關系,一是貸款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另一個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貸關系。委托貸款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分別簽訂資金提供方與銀行的委托合同以及銀行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貸款企業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發生糾紛時必須通過銀行來實現自己的訴求。另一種是目前通用的三方協議,由委托貸款人、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一份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上述兩個法律關系中,較為明確的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而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委托關系”具體為哪一種法律關系,理論中有不同觀點,筆者贊同間接關系理論,具體分析如下。首先,《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人發生效力”。這是直接的規定。《合同法》對委托的定義與之不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中是間接,與《民法總則》中直接不同,二者的重要區別有兩點:第一,直接是人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間接中的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第二,直接的民事行為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人,而間接的民事行為法律后果不直接歸屬被人,需委托人(被人)行使介入權和第三人行使選擇權作為委托人(被人)承受行為后果的前置條件。對照上述區別得出,委托貸款人、商業銀行應屬于間接關系。此外,在糾紛處理程序中,委托貸款人即被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第三人即委托貸款借款人,委托貸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可以作為適格被告。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商業銀行屬于間接關系,商業銀行受托管理委托人提供的資金,但是受托人商業銀行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不享有所有權,既不能決定委托資金的投向也不能決定委托資金的發放次數等條件。受托人商業銀行必須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以約定的貸款條件和相對人發放貸款。信用風險也由委托人承擔。

二、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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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C)

目錄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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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國庫中心工作安排

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中心將緊緊圍繞局的中心任務開展各項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從我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探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取得好的成效。2012年要抓好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及時下達用款額度和辦理集中支付

(一)全力抓好均衡性經費用款計劃的審核和指標下達。在每月2日集中力量在“支付網”審核預算單位均衡性經費用款計劃,并按要求編制《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明細單》、《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書》、《財政資金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書》送給銀行及國庫科等部門,確保預算單位每月公用經費用款計劃的盡快下達。

(二)認真審核專項費用的用款計劃,及時下達用款計劃。從每月3日開始到月底,集中力量審核預算單位申請的專項費用,并按規定及時編制《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明細單》、《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書》、《財政資金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書》送給銀行及國庫科等部門,確保專項費用用款額度的下達和使用。

(三)及時辦理國庫集中支付。對各單位送來的財政直接支付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沒有問題后,及時辦理資金的支付手續。

二、做好工資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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