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車輛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2 07: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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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

運輸車輛超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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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體運輸車輛密閉改裝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市內散流物體運輸車輛管理,防止運輸途中道路遺撒和二次揚塵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任務

2009年9月30日前對市區所有從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體運輸車輛實施密閉改裝,有效解決散流物體運輸途中遺撒和二次揚塵污染問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二、責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散流物體運輸車輛的登記、車廂密閉改裝年檢、市區通行證辦理、行車證變更工作;對已從事散流物體運輸,但未按照要求進行密閉改裝散流物體的運輸車輛,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并扣留行駛證,由車管所登記備案。負責查處不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和超速、超載運輸及套牌、無牌或號牌不全的散流物體運輸車輛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新購置的從事散流物體運輸的車輛注冊前不得進行改裝。散流物體運輸車輛加蓋改裝,不得變更車型和主要技術參數(長、寬、高等);如發生轉移(轉出),需將機動車恢復原貌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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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明友集團有限公司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生產及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油、電石、炸藥、壓縮氣體、燒堿、濃硫酸等。

第二章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各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入廠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全面負責,各公司供銷、安全、保衛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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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監控的思考

在江蘇省10萬平方公里的大地上,擁有7千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各種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以下簡稱危化品運輸車輛)1萬2千多輛。每天在江蘇公路上跑的或經過的危化品運輸車輛超過2萬輛。因此,危化品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側翻、爆炸,危化品發生泄漏、污染、讓人中毒、甚至死亡的事故頻頻發生。最經典的事故當屬20*年3月29號發生在淮安段公路上的危化品運輸車輛側翻、危化品液氯泄漏,造成29人死亡,幾千人中毒,上萬畝良田受災,直接經濟損失2700多萬元。

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危化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必然增加。由于環境等部門的制約,水上運輸危化品的可能越來越少。故而道路運輸危化品的車輛勢必增加,對運輸危化品車輛的監管形勢嚴峻。

本文就如何對危化品運輸車輛實時動態監控提出如下三點看法和對策:

一、對危化品運輸車輛實時動態監控已經有據

由于近年來經常發生危化品運輸車輛發生側翻、碰撞、泄漏、爆炸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而且污染環境、破壞和諧社會的構建。已引起黨和國家、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危化品運輸車輛如何規范運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用于公路運營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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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務

2009年9月30日前對市區所有從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體運輸車輛實施密閉改裝,有效解決散流物體運輸途中遺撒和二次揚塵污染問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二、責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散流物體運輸車輛的登記、車廂密閉改裝年檢、市區通行證辦理、行車證變更工作;對已從事散流物體運輸,但未按照要求進行密閉改裝散流物體的運輸車輛,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并扣留行駛證,由車管所登記備案。負責查處不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和超速、超載運輸及套牌、無牌或號牌不全的散流物體運輸車輛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

新購置的從事散流物體運輸的車輛注冊前不得進行改裝。散流物體運輸車輛加蓋改裝,不得變更車型和主要技術參數(長、寬、高等);如發生轉移(轉出),需將機動車恢復原貌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對散流物體運輸加蓋改裝的車輛,需提供車輛改裝檢驗合格證,車輛營運手續,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方可辦理市區通行證和變更行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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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對公路的影響及對策

【摘要】當前,在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了交通運輸行業的迅猛進步。所以在當前的交通運輸過程中,貨運車輛的數量越來越多,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超限超載運輸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裝載貨物量超過路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如果不對其進行嚴格管制,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

【關鍵詞】超限超載;公路;問題;對策

1引言

從我國公路運輸現狀來看,超限超載問題的存在是比較普遍的,當超限超載問題出現之后,不僅僅會導致公路本身的使用壽命以及健康運營狀態受到影響,同時,也會為人民群眾本身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在我國公路法以及公路管理規定當中,對于超限超載問題都進行了嚴格的制度制定,并且在日常工作運營過程中對于超限超載問題也進行了嚴格管理,但是一些企業及個人在利益驅動下仍然置超限超載問題于不顧。

2超限超載的概念

所謂超限超載,就是行駛在公路上的各種機動車不按照行政部門規定裝載貨物的行為。需強調的是超限超載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中超限行為指的是貨運車輛的載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載貨質量超過規定限度[1]。其研究點立足于汽車裝載與公路之間的關系。超載考慮的更多是汽車性能、交通秩序管理、駕駛員安全[2],也就是說超載的行為的防范為預防交通事故,確保人們財產不受外界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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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圍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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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O千克以上;(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O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O千克;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O千克;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O千克;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O千克;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O千克;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O千克;

第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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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輛維護制度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汽車運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車輛維護是指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必須按期執行的維護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業戶(單位或個人)、汽車維修一、二類企業及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管理工作,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道路運輸車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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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行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圍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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