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息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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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信息化進步決策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中的問題。
就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存在的問題來說,首先是信息化系統管理水平無法保障安全性、重復建設,資源和資金的嚴重浪費和系統效率低,業務創新能力差,信息比較分散,很難提高服務水平。傳統交易系統的過度競爭和新業務系統的極度缺乏,中國的證券信息化發展中某些證券IT產品的功能和實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數據倉庫產品為例,目前的數據倉庫仍然帶有強烈的技術色彩,集中于現有狀況的診斷,作為技術部門進行應用分析,無法與經營機構需求相適應,而在僅有技術特征情況下只能成為電子化的報表系統,所以該類信息產品的功能和性能需進一步加強。
證券會計信息披露
一、中美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結構的比較
(一)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基本立法范疇的比較
美國與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的基本立法主要為1933年通過并于1975年修訂的《證券法》;1934年通過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通過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這一套法律體系為政府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定權力。我國主要有1993年4月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及1998年12月頒布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證券法》、1993年12月頒布并分別于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修改的《公司法》。另外,還有于1995年1月頒布并分別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兩次修改的《會計法》,以及1993年10月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
(二)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較
首先,是關于強制披露問題。我國《證券法》及《公司法》分別就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其相關條文規定與美國相關規定大體相同,這些規定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其次,是關于強制審計的問題。美國《證券法》第8(e)節及《證券交易法》第13(a)節第2款要求公司年度報告應由獨立公共會計師鑒證。而我國,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中,曾對強制審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后來頒布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這兩部更高層次的證券立法中,強制審計之規定并未受到應有關注。①
(三)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責任的比較
證券業企業建立信息研究論文
[摘要]證券公司信息化的發展奠定了中國證券市場電子化發展方向,同時有力地促進并保障了我國證券交易的高速發展,本文主要圍繞著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討論,本文分析了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的狀況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關鍵詞]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近期證券信息化發展與戰略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中的問題。
就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存在的問題來說,首先是信息化系統管理水平無法保障安全性、重復建設,資源和資金的嚴重浪費和系統效率低,業務創新能力差,信息比較分散,很難提高服務水平。傳統交易系統的過度競爭和新業務系統的極度缺乏,中國的證券信息化發展中某些證券IT產品的功能和實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數據倉庫產品為例,目前的數據倉庫仍然帶有強烈的技術色彩,集中于現有狀況的診斷,作為技術部門進行應用分析,無法與經營機構需求相適應,而在僅有技術特征情況下只能成為電子化的報表系統,所以該類信息產品的功能和性能需進一步加強。
電視證券理財信息系統設計與實現
1引言
電視證券是數字電視技術與金融行業的完美結合,電視證券利用有線電視城域網,以數字機頂盒為操作終端,數字電視用戶足不出戶,即可通過數字電視瀏覽財經要聞、接收實時行情、實現股票的在線交易等功能。電視證券應用是基于下一代廣播電視網(NGB)電視金融建設的重要應用,是NGB應用服務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NGB網絡的發展及其高帶寬、強互動、多維視音頻技術的實現,給電視證券帶來新的活力。本文基于NGB網絡提出了一種電視理財信息系統,在完善行情數據、加大信息資訊的同時,嵌入了證券電視直播節目,使用戶在觀看股票行情的同時,還能切換到股市電視直播,第一時間獲得高質量、及時、準確的理財信息。
2系統體系架構
2.1系統總體架構設計
圖1描述了電視證券理財綜合信息系統結構。從圖中可看出,系統由信息采集、信息、交易、系統管理和用戶管理等部分構成。各部分的主要功能如下:
(1)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部分負責高速行情、專業證券理財資訊、資金流量信息以及理財視頻信息的采集。這些信息來源為證券內容提供商。
論我國證券業信息制度論文
信息隔離監管制度,又稱“信息長城”、“中國墻”或“資訊隔離墻”,是指通過在綜合性金融機構內部設置一系列的隔離機制,來控制或者隔離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以防止利益沖突或內幕交易的發生。
一、我國證券業構建信息隔離監管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006年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復蘇,市場對投資研究的需求大增,研究報告的影響力日益顯著。證券研究部門和證券分析師在公開場合或以研究報告等形式,披露或透露未公開信息或不實信息,導致股價異常波動的案件也逐漸增多,對市場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
上述情況反映出我國證券業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存在弱化問題,為此而設的業務隔離措施未取得應有監管效果。投資研究獨立性降低的誘因主要在于利益沖突,但專門用于解決證券業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的信息隔離監管制度,我國當前尚未構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亦未能引起人們足夠重視,這也是致使相關案例逐漸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息隔離監管制度缺失造成的后果可能是非常嚴重的。以美國教訓為例,在1990年代末21世紀初以網絡等高科技股為代表的美國股市牛市初期,其信息隔離的實施和利益沖突的防范主要依靠自律。為追求利潤,投資銀行鼓勵研究部門發表利好研究報告,分析師投資建議也以做多為主。泡沫破裂后,分析師信譽大跌,其研究分析被稱為“泡沫添加劑”。大案頻發,眾多著名投行被重罰,直接導致美國信息隔離監管規則被全面修訂,并引發了世界范圍內信息隔離監管立法的新革命。
我國目前市場環境與條件與美國當時類似——牛市初期、投資研究日益受到各方重視、研究部門地位提升、研究機構定位向內外兼顧或對外服務為主轉化、對投資研究獨立性和客觀性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信息隔離監管規范缺失、對相關部門與人員利益沖突的監管依據不足、監管力度不夠等。從美國問題爆發的發展歷程看,我國當前已經具備了滋生和釀發此類大案要案的土壤。信息隔離監管很可能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成為助長股市虛假繁榮,影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一個潛在重大風險點。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研究
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制,而證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則是這一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披露與反欺詐,這兩者是發達證券市場賴以繁榮和發展的基石。證券信息披露標準包含兩部分:一是信息披露的普遍性標準,包括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等;二是“重大性”標準,也就是披露的信息能夠對證券價格產生顯著影響。如何認定作為信息披露制度不合理引起的虛假陳述?應當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還是自愿性披露制度?這些都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證券信息披露標準綜述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為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市場上的相關主體為保障投資者利益而在證券的發行、上市和交易等環節中,依照法律、證券交易所等規定,以一定方式將公司的經營、財務等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來源于英國,英國普通法體系中的合同法和侵權法最早出現了虛假陳述的概念,之后英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采納了這個概念,并將其與證券監管和保障信息公開相結合。受英國普通法體系的影響,美國通過《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市場的核心地位,其后又不斷通過相關判例進行完善,保障美國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借鑒的是英美法系證券市場的經驗,但是對于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標準和“重大性”標準,學界還存在爭議。真實性標準存在“客觀真實說”和“法律真實說”;而對于“重大性”標準存在兩分化,即“證券價格標準”和“投資決策標準”兩種標準并存。目前認定披露的信息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應當從信息的真實性和重大性兩方面考察。(一)“真實性”標準真實性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所披露的信息準確無誤,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實際相吻合。在理論上,證券信息披露得越充分,證券價格才越貼近實際。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17條對虛假陳述的界定是以“客觀真實”或“客觀事實”作為衡量標準,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對重大事件的披露若違背“事實真相”,則認定存在虛假陳述。這里的“客觀真實說”認為:在司法實踐活動中,人們對案件的認識應完全符合客觀實際。當人們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達到了與客觀的實際情況相符合時才是真實的。而法學界對真實性卻持有另一種觀點——“法律真實說”,法律真實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證明過程中,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符合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達到從法律的角度認為是真實的程度。法律真實對客觀真實而言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真實是一種相對的真實。司法證明所確認的事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觀發生或存在的事實,證明標準只能接近客觀真實。以法律事實為標準,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司法活動高效準確地進行,這也正是客觀真實所欠缺的。2.法律真實更注重程序真實。程序真實指的是證明活動在證明規律的要求下進行,證明活動的過程符合程序理性。實質真實和程序真實是相互融合的一體,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程序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其內在的獨立價值比實質真實更具有操作性。3.法律真實更具標準可行性。法律真實所要求的證明標準沒有客觀真實要求那么高,而這恰恰是法律真實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從方法論角度看,在實踐中很難以客觀真實本身作為衡量標準,在案件事實不能得到完全證明的情況下,基于公正和效力的原則,證明活動尋求的是以“最大限度符合客觀事實”為要求的衡量尺度。4.法律真實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任何實體法律規范都有其立法宗旨和價值理由。任何實體法規都是對一定利益集團的某種需要的肯定或否定,這就是立法賦予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法律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保護或遏制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政策運行,因此法律真實是事實真實與價值判斷的復合體。通過對“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客觀真實是判定證據是否真實且充分的結合體,是司法實踐追求的目標。但客觀真實的歷史性、司法人員的理性及司法實踐所固有的價值屬性使客觀真實在實踐上具有籠統性,操作性差。而法律真實則代表了一種典型的法律家思維,在這個思維下人們所關注的是程序能否遵循,規則是否被實施。并且法律真實更具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是一種現實的標準。(二)“重大性”標準1.“重大性標準”的歷史沿革。重大性標準最早見于美國《1933年證券法》,之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規則以及法院判例將“重大性”標準具體化并得以演繹發展。20世紀60年代,“重大性”標準主要圍繞著利用未公開的與公司發展重要相關的內幕交易展開的,后來又成為因為并購前的談判及其他收購活動而引起的。在這期間,SEC將“重大性”標準定義為“一個理性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注冊證券時會認為該信息是重要的實質可能性。”與“重大性”標準相關的著名規則是美國SEC通過的10b-5規則,用來彌補證券法律反欺詐條款的漏洞。10b-5規則對下列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1)欺詐性手段和計謀;(2)對重大事實的不實說明和遺漏;(3)具有欺詐或欺騙作用的行為和做法。但規則并未明確界定“重大性”的含義。2.“重大性標準”的經典判例與發展。美國證券法是由美國國會制定的證券成文法和法院指定的證券判例法組成的。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標準正是在美國多元化判例的背景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在1968年SEC.v.TexasGulfSulphur案中,美國聯邦法院確立了“重大性”的三個標準:(1)其性質不同尋常,該信息的披露會導致市場價格的變化;(2)事件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未來并且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出售或持有的證券;(3)基于合理和客觀的考慮,其會影響證券價格。197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SCIndustriesv.Northway一案中則基本確立了一個為后人所普遍引述并被許多法院所接受的“重大性”的標準——“某個信息在一個理性投資者決策如何投票時可能是重要的,該信息就是一個重大的信息”。隨后在198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sicInc.v.Levinson”案中認為,應當衡量發生該事實的可能性和該事實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斷。事實的重大性完全取決與理性投資者如何看待未公開或不實公開的信息。本案的意義在于最高法院明確了對信息的“重大性”判斷必須因案而異。2004年,美國法院在審理“福特汽車公司案”時,秉承了Basic案的審判思路,并且進一步將信息分為“軟信息”和“硬信息”。前者是指不確定和未經證實的信息。鑒于目前不存在任何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此類信息,因此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披露或部分披露“軟信息”,即使不披露也不構成蓄意隱瞞。本案的原告無權僅依據福特汽車公司未能“適當地披露軟信息”就提起證券虛假訴訟。當然,如果原告未能從被告披露的歷史財務報告這樣的“硬信息”中尋找出被告的“不當陳述”,則另當別論。
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進行證券監管的一項重要手段,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不利后果,增強投資者信心,同時也能對證券內幕交易和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進行約束和事后懲罰。我國目前尚未就確立這一制度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尚處于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對于如何推行信息披露制度,國內外理論也存在爭議。(一)反對派的主要觀點從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出現起,反對聲音不絕于耳。該觀點認為單行證券法中的有關強制性信息披露規定在事實上是沒有用的,而且在道德觀念上也有礙于誠實的企業、商人行為。僅僅通過信息披露是不夠的,應通過證券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實現對信息披露的自我調節,不應以法律強制執行去做不愿意的事情。另外,政府也應該對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的公司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從市場監管的角度分析,強制和監督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會大大增加其管理成本,對投資者和證券市場并非會有顯著成效。(二)支持派的主要觀點支持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在非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環境中,公司有權對披露的信息進行選擇,這種披露可以使接受信息者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而損害不能接近該內幕信息的投資者。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效率原則的考慮,對于廣大投資者來說,自行搜集上市公司公開的有關信息成本高昂,且獲取的信息參差不齊,必然會對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極大危害。另外,對于反對強制性信息披露,而支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觀點也是存在一定偏見的。(1)信息披露制度除了要求發行人披露信息外,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完整、真實和及時性。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充其量只能做到信息“披露”;(2)證券市場穩健運轉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并不是信息披露制度所獨立支撐的,即使建立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難以防止證券市場投機倒把的行為。(三)有效市場假設理論在現代金融經濟學理論中,有效市場假設理論是最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美國芝加哥大學財務學教授EugeneFama是該理論的集大成者。有效市場假設理論認為,“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帶任何偏見的方式全部在證券價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以認為市場是有效的。在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中,證券價格的變動并不存在內在聯系,而且除了相關的信息外,所有不相關的信息不會引起人們的重視”。有效市場理論表明了上市公司層面的財務信息的披露與價格之間的關系,是保證市場有效性的工具。Fama按照證券價格的歷史信息、公開信息和內幕信息的作用程度總結了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將有效市場分為弱勢有效市場、半強式有效市場和強式有效市場三個類型。弱勢有效市場是指股價充分反映了歷史信息,否定了內幕交易等方法,認為圖標或技術分析是無效的;半強式有效市場是指股價能夠反映已公開的信息,證券價格的形成反映了投資者對所有公開信息的判斷;強式有效市場是指股票價格除了反映歷史信息和公開信息外,還反映了內幕信息,如企業未來發展規劃等,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信息獲取超額收益,信息是完整對稱的,市場達到了理想的均衡狀態。事實上,市場并不可能完全充分有效,紛紛擾擾的各種“噪音”使得市場的基本面價值及其派生信息無法充分地在股價上得到體現,于是研究證券市場的專業性機構和人員仍有存在的價值,這就是反對“有效資本市場假設”理論的學者們提出的“噪音理論”。當然,有效市場假說理論為政府以強制力介入證券市場以及包括財務預測信息的監管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也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指明了方向。綜上,沒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證券市場,必然會是充滿欺詐與陷阱,法律的作用在于強制維持一種公正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證券市場的有效運轉。
預測性信息披露及其免責事由
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探討研究論文
[摘要]證券公司信息化的發展奠定了中國證券市場電子化發展方向,同時有力地促進并保障了我國證券交易的高速發展,本文主要圍繞著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討論,本文分析了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的狀況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關鍵詞]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小議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決策
當今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信息技術也在快速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特征及趨勢。證券行業是高度信息化行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其信息化發展亦是如此。中國證券行業發展的驅動力是證券信息技術的進步及其廣泛應用。本文對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與重點。
90年代初,以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作為標志,中國證券業開始了實質性的起步。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技術手段在國際上處于先進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國性的交易網絡系統,1990年深交所證券市場完成了柜臺交易向場內集中交易的轉變,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年時間經歷了柜臺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無形化網上交易階段。到2003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42457億元,但是與國外相比較信息化發展相對滯后,管理與決策系統、風險監控系統、信息咨詢服務系統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證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圍繞著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總部管理,在中國,證券業內許多券商的總部是發展相對較弱,這種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還在于技術的局限。總部管理就是總部對各營業部進行有效經營監督,有效地避免風險。第二個重點是虛擬化,經營的虛擬化是指證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過信息終端遠程進行。虛擬化的遠程證券經營體系帶來的更直接的一面是營運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的改變。另外還有靈活多變的資產管理系統也是進行風險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漸成為大資金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發展趨勢。風險控制系統也是未來證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國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中的問題。
就證券公司信息化發展存在的問題來說,首先是信息化系統管理水平無法保障安全性、重復建設,資源和資金的嚴重浪費和系統效率低,業務創新能力差,信息比較分散,很難提高服務水平。傳統交易系統的過度競爭和新業務系統的極度缺乏,中國的證券信息化發展中某些證券IT產品的功能和實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數據倉庫產品為例,目前的數據倉庫仍然帶有強烈的技術色彩,集中于現有狀況的診斷,作為技術部門進行應用分析,無法與經營機構需求相適應,而在僅有技術特征情況下只能成為電子化的報表系統,所以該類信息產品的功能和性能需進一步加強。
淺析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
律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數據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數據庫制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數據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于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并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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