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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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

國際資本外逃

一、關于資本外逃的主要渠道

(一)通過貿易渠道。

主要方式有:

1.偽造貿易憑證,制作貨到付款、信用證及托收項下的假合同和假進出口單據,以進口付匯、出口收匯的名義進行騙匯套匯,或偽造貿易憑證騙取國家退稅資金,致使資本外逃。

2.虛報進出口商品價格。偽造進出口商品的發票價格,使其偏離貿易的實際合同價格。表現為高報進口,低報出口。或將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的差價以傭金、折扣的形式留存于境外。

3.提前或推遲貿易結算時間。本國出口商將交易結算時間推后,而進口商將結算時間提前,把資金滯留于境外,導致實際的資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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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成本策略分析

[摘要]一個公司的資本成本應該是一種包含各種動態變化因素在內的綜合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資本成本決定著公司的一項重大資本投資決策是否正確。如果一項投資能夠收回資本成本,那么對財產、設備,或另一家公司的投資決策就是明智的。

[關鍵詞]公司成本;籌資資本;投資決策;資本成本決策

1資本成本的概念及意義

1.1什么是資本成本

從投資者角度看,資本成本是資本市場投資特定的項目所要求的收益率,或者也可以稱之為機會成本。也就是說如果有更具吸引力的投資選擇(更高的期望收益率),投資者將轉移其投資。從企業角度看,資本成本是企業為實現特定的投資機會、吸引資本市場資金必須滿足的投資收益率。如果企業資本收益率低于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則難以在資本市場上吸引投資者;反之大大高于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資本成本將導向大批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1.2資本成本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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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

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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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資本影響戰略

摘要:本文從戰略視角提出資本結構的形成過程就是公司各種戰略執行的過程,資本結構本來就是公司運用各種資本以實現企業戰略的資本構成結果。我們尋找的所謂資本結構影響因素其實就構成公司戰略環境的戰略要素。因此,將資本結構置于一個更為廣闊和更為系統的分析框架——戰略分析框架不僅是合適的,而且是必需的。單個因素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方式必須置于全部因素形成的企業的戰略環境中進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關鍵詞:資本結構;影響因素;戰略框架

一、當前對資本結構影響因素的研究存在的問題

資本結構的影響因素到底有哪些?至今仍然是一個難以說得清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國外學者要早的多,如巴科特(Baxter)、塔布(Taub)、馬什(Marsh)、泰特曼(Titman)、威塞爾斯(Wessels)等等都有過著述。如國外影響較大的Titman和Wessels(1988)認為,可能影響資本結構的企業特征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六個方面:1)獲利能力(Profitability,負相關);2)規模(Size,負相關);3)資產擔保價值(CollateralValueofAssets,正相關);4)成長性(Growth,正相關);5)非負債稅盾(Non-DebtTaxShields,負相關);6)變異性(Volatility,負相關)。[1]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我國越來越多的學者也開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這個問題進行了一些研究,且以實證研究居多。港臺方面,黃慶堂、黃蘭英(1997)研究認為,資本結構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1)行業因素;2)資本市場;3)主管信念;4)企業特征。[2]大陸學者如陸正飛、辛宇(1998)提出了五個因素分別是1)行業因素;2)獲利能力;3)企業規模;4)資產擔保價值;5)成長性。[3]馮根福(2000)“所考慮的影響企業資本結構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8個”:1)所得稅;2)股權的流通程度;3)企業規模;4)盈利能力;5)資產結構;6)非負債類稅盾;7)成長性;8)收入變異程度。[4]陳維云、張宗益(2002)則選取了8類共18個指標變量[5]等等,還有其他不少學者也都運用類似的方法作了一些研究。但研讀這些公開發表的論文,我們就會發現我國學者基本上是在運用國外學者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對象上則換成了我國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筆者在這里并不妄于質疑這些學者研究的意義,而是發現這種研究思路存在很大問題,似乎已陷入了一個窘境。因為從當前的研究來看,國內外學者均毫無例外地(根據前人的研究成果或一些個人思考)預先從潛在影響因素池中零星地確定了一些自己認為會對資本結構產生影響的所謂潛在因素,然后運用一些數理統計方法(因子分析、主成分分析、多元線性回歸、列聯表等)考察這些因素與資本結構指標之間的相關性大小及方向,再根據計算結果得出主要影響因素及其影響方式。這種研究思路導致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一方面是由于在預先確定這些可能的影響因素時,由于沒有一條明確的思路和清晰的標準,難以確定一個范圍或一條主線以便能夠系統地找出這些可能的因素。因此預先確定的這些因素一定是零星的、個別的、甚至有可能是掛一漏萬或“抓住芝麻而丟了西瓜”的。例如,在未將股權結構這一因素納入模型中以前,盈利能力和規模經實證檢驗是影響資本結構的主要因素3[6]。但當有學者(馮根福等,2000)將股權結構因素納入模型中后,卻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結構是企業資本結構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而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作用卻相對較弱”,4并且有理由相信在1998年,股權結構這種非企業因素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力還會更大一些。但更為重要也是我們更為關心的是,目前是否還有更重要的潛在因素未考慮到呢,從理論上講答案確是肯定的。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第一方面的原因,才使得隨著研究的進展,越來越多的學者將會把越來越多的因素放入模型中,隨著因素數目的增加,模型也越來越復雜,且遺憾的是這種因素數量的增加好像難以看到一個邊界。另外,在研究某一因素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時,只是單獨考慮這一個因素的影響力而沒有將這一個因素的影響力的分析置于各種因素共同構成的一個企業生存的大背景下進行分析,致使研究下來的結論五花八門,同樣的因素在幾乎相同的樣本中(我國股市的規模較小,很多學者的研究樣本都取了上千家上市公司)的表現卻大相徑庭[7]。還有一個最嚴重的結果就是,到目前為止,對于影響資本結構的因素到底有哪些或多少及其影響力如何還仍然是一個說不清的問題。例如,塔布(Taub)曾利用1960年—1969年期間89家公司的172次證券發行數據分析了企業的預期收益與利息差異、未來盈利的不確定性、規模、稅率,具有償債能力的時間長度和負債—權益比共6個變量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得出的結論是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的,他自己也坦言,“顯然,在解釋企業對負債—權益比率選擇的決定因素方面,我的研究是不成功的。”[8]馬什(Marsh)也認為,早先的觀點,無論是巴科特(Baxter)和卡格(Cragg)的,還是塔布(Taub)和小塔加特(Taggart)的,實際上均未能得出明確結論,或存在明顯缺陷。“除非能得到關于導出模型的穩定性與預測能力的明確證據,否則很難解釋其結果,沒有哪一項研究在這方面是非常令人滿意的。”[9]

二、戰略觀點的提出

那么,如何走出這種窘境呢?筆者認為要研究資本結構的影響因素,首先應考察一下公司資本結構的形成過程,即公司的資本結構是怎樣形成的。眾所周知,資本結構是公司各種資本來源的一個反映或者說是公司各種資本運用的一個結果,以往對資本結構概念的分析均是到此就結束了。但是,很容易想到的是,既然資本結構是各種資本運用的一個結果,顯然公司運用各種資本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司的戰略目標。所以,資本結構本來就是公司運用各種資本以實現企業戰略的資本構成結果。也就是說,之所以是這種結果而不是那種結果是由公司的戰略所決定的,或者說是公司執行戰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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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弱化稅制

一、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

1.資本弱化的含義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

2.資本弱化的產生原因

企業的資金來源,按其性質可分為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各國的稅法普遍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的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稅收擋板”效應,能降低企業的實際成本負擔。利息和股息在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使資本弱化成為避稅手段。

3.資本弱化與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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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新資本協議

摘要:新資本協議對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要在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新資本協議所倡導的內部評級法,構建風險管理的整體機制。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營造風險管理的執行文化氛圍;實施以內部評級為主的風險計量方法,注重風險緩釋技術的應用;創建風險計量模型,構筑信息數據平臺;提高風險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強風險預警能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構建風險管理市場機制;發揮監管當局作用,強化外部監督。

2003年5月,中國銀監會公布了最新翻譯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即BaselⅡ第三稿),新協議將在2006年底取代現行的1988年協議。但就中國目前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基礎和水平而言,還遠遠達不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因此,中國銀監會明確表態,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執行1988年的協議。這也說明,中國銀行業目前的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大銀行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因此,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是未來幾年銀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三大支柱”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新要求

新資本協議總體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謂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第三支柱為市場約束。與1988年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吸收了近幾年國際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技術,在風險定義、風險計量、強化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質量

新資本協議吸納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概念的同時,將操作風險列入風險管理的范疇,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風險計量更為謹慎、周密,方法更趨科學,促使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覆蓋信貸決策和審批、貸款定價、信貸授權、風險敞口限額(包括地區、行業和客戶)、資本和資源配置等領域,能夠更好地控制風險,實現有質量、有內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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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資本工具資本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混合資本工具特有的股權屬性使之成為商業銀行一項新型資本管理工具。本文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趨勢要求,通過幾種商業銀行資本工具比較來研究混合資本工具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資本管理功能,并對混合資本工具在我國的發展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資本管理

一.混合資本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混合資本工具(hybridcapitalinstrument,HCI)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初西方國家發行的信用優先股(TrustedPreferredStock)。由于這種優先股兼具有債券和股票兩種屬性,因此成為當今混合資本工具的鼻祖。

隨著西方國家信用衍生金融產品不斷發展,信用優先股以其股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巨大優勢開始大行其道。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這種信用優先股已經占到所有新發行優先股的70%以上。2004年新巴賽爾協議明確了商業銀行二級資本中混合資本的各項規定,于是發行混合資本工具又成為各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充足率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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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資本視野下的客戶資本以及價值來源

隨著競爭加劇,客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學術界及實業界對客戶的研究越來越多.但目前的研究多從營銷角度進行,將客戶視為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外部因素和變量.這種認識和理念上的局限必將影響企業對客戶的開發利用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以至于影響企業價值的實現程度.本文嘗試從企業知識資本角度切入,將客戶作為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內生變量來考量,探索客戶資本相關理論問題,以期為企業充分挖掘客戶價值,高效地利用和管理客戶資源提供理論支持.

一、企業知識資本視角的客戶資本的構成及其概念模型

(一)客戶資本與企業知識資本企業知識資本是為實現目標服務的,由企業組織擁有和一定程度上由其控制或能為其所用,為之帶來現實價值和潛在價值的知識要素之和,主要由人力資本、結構資本、類知識產權資本和客戶資本構成.客戶資本是企業知識資本系統的鄰元素,從系統論角度看,其雖處企業知識資本系統的最外層,但卻是企業知識資本整體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價值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

(二)客戶資本的概念模型及其構成將客戶作為影響企業經營的內部變量,從資本視角進行的研究不多.國外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圖爾特、埃德文森和布提斯,他們從知識資本整體的角度探討了客戶資本的概念.斯圖爾特(T.A.Stewart)認為,客戶資本是企業與業務往來者之間的組織關系的價值.埃德文森(L.Edvinsson)的定義與此類似.加拿大的布提斯博士(N.Bontis)認為,客戶資本是企業獲得的源自組織外部無形資產的潛在能力,其實質是外部關系中蘊涵的知識.

國內的研究基本上從顧客資產或客戶資產的角度進行,只有少數以客戶資本稱謂的概念散見于知識管理等有關文獻中,其定義與國外類似.

本文在借鑒已有的相關研究成果基礎上,從企業知識資本及其價值實現的視角將客戶資本界定為:以客戶為主要載體的,能為企業價值最終實現提供支持和幫助的因素集合,主要包括客戶關系及與其緊密相連的客戶知識(本文在知識和信息之間不做嚴格區分).此處的客戶指作為產品或服務提供商企業價值鏈下游的法人實體和個體消費者.客戶知識是客戶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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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研究

摘要: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設定的最低標準,是保證各公司安全運營、行業平穩發展的基本保障,制定監管資本的相關要求,有助于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范風險。經濟資本是證券公司為了應對各類風險所帶來的非預期損失應留存的資本,準確計量經濟資本,進行經濟資本管理,有助于證券公司有效控制風險,合理配置資源,優化考核體系。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都是評價公司資本、風險、收益三者間關系的工具,如果能將兩者相互融合,形成一套既滿足監管底線,又適應公司業務實際的管理方式方法,則能夠充分發揮兩種管理形式的優勢,促進證券公司業務合規、有序、高效發展。

關鍵詞:監管資本;經濟資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源配置

證券公司進行資本管理對合理配置資源,實現穩健經營和業績提升非常重要,資本管理分為監管資本管理和經濟資本管理,監管資本管理是外部要求,是保證合法依規運營的前提,經濟資本管理是內生需求,是進一步提升經營效益的手段。在實踐中,證券公司一般建立兩套體系進行同時管理,既保證滿足監管要求,又不斷提升自身風險管理和發展水平,如能將兩者融合管理,則會進一步創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能。

1證券公司監管資本體系

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規定的金融機構必須持有的資本,是公司合規運營的底線要求。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建立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和《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與公司自身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風險覆蓋率不得低于100%、資本杠桿率不得低于8%、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于100%、凈穩定資金率不得低于100%,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并且對相關的管理原則、計算標準、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監管資本是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設定的最低標準,是保證各公司安全運營、行業平穩發展的基本保障,制定監管資本的相關要求,有助于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范風險。

2證券公司經濟資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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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選擇論文:農民剩余資本的選擇綜述

本文作者:劉金榮工作單位:黃淮學院

我國“三農”發展滯后的原因在于農民剩余的非資本化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我認為我國封建社會漫長的原因在于農民剩余的非資本化。從我國歷史上封建朝代的更替看,每當一個朝代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高度,農民出現了“剩余”,統治階級便大興土木、窮奢極欲,奢靡浮華之風開始蔓延,農民剩余基本上被統治階級無償剝奪以供其揮霍,以至于農民難以擴大再生產進行資本的“原始積累”,生產力水平呈現低下徘徊狀態,導致封建社會在中國漫長而持久。新中國成立后,農民獲得了土地,勞動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生產恢復迅速,農民剩余開始出現,中國長期落后的農業迎來發展的好時機。然而,1953年開始的大規模工業化,國家感覺到糧食和棉花等農產品供給不足,于是就搞統購統銷,但是高指標、強征購遭到農民的強烈反對。同時,征購要與眾多農戶直接打交道,成本很高,于是就學前蘇聯農業集體化的做法,催生了“”體制。購糧的成本確實減少了,任務也勉強完成了,但農民的剩余被剝奪殆盡,甚至農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也被部分的剝奪,農民失去了生產的積極性,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成為無源之水。1978年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擁有了生產資料的經營權和農產品的分配自主權,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被極大地調動了起來,農業生產連續較大幅度的增長。然而,遺憾的是,國家并沒有從計劃經濟的思維中走出來,僅僅只是把解決農業問題放在第一位,考慮的仍是如何增加糧食等農產品的供給問題,并沒有把“三農”問題,即農民和農村的發展問題與農業的發展放在一起或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考慮。以至于出現當糧食等農產品供給遇到問題時,就采取惠農政策以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當糧食和農產品供給好轉時,就改變了惠農政策現象。①所以,1984年、1990年、1996年我國農業三次空前大豐收后,都在第二年減產,重新陷入徘徊停滯的局面。1998年糧食生產達到歷史最高水平后,出現了持續5年的糧食產量下滑問題,直到2004年實行新一輪的惠農政策后,農業生產才又出現了糧食產量的持續增長。實踐證明,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解決好農民的問題,否則,農業問題一時解決了,也還要反復。因此,我國“三農”發展滯后的問題,我認為還是農民剩余非資本化的問題。農民的發展資本即農民剩余被剝奪,成了城市發展的資本,而非自身發展的資本,這才是造成今天“三農”發展滯后的根本原因。

現階段影響農民剩余資本化的因素分析

我國自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以來,農民剩余資本化程度有所提高,同時國家提出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加大了對農村的投入,可以說農村資本積累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但是,現階段妨礙農民剩余資本化的因素依然存在,除了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不合理的農地征用補償制度外,還有以下幾方面因素:第一,農民資本化觀念淡漠,非理性消費浪費嚴重。近幾年隨著國家惠農政策的落實、農業生產技術與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農民收入提高較快,非農勞動時間增加,農民有了較多的剩余。但是,農民將剩余資本化的意識還很淡漠,思想觀念落后,富裕以后奢侈性、炫耀性的攀比消費和低俗的文化消費浪費嚴重。目前,農村比較典型的消費攀比主要體現在重大節日和婚、喪、嫁、娶、建房等消費上。例如,在建房上,我們曾做過調查,其基本軌跡是:1978年改革開放后到1986年之間,農村的土坯房換成了磚瓦房;1990年的前后幾年,磚瓦房換成了磚混結構的平房;2000年以后開始了新一輪的平房換樓房。農民將大量的剩余消耗或固化在不能增值的房屋上,極大地浪費了來之不易、賴以發展的剩余。第二,農民缺乏人力資本意識,投入積極性不高。和物質資本一樣,人力資本也是一種生產能力,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人力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人力資本是通過一般教育、專業教育和在職訓練等獲得,并凝結或體現為人的技術知識和生產技能的存量。當下,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接受高中、大學教育個人成本的增加,不少農民子女選擇了放棄高中或高等教育,如有人認為,“一張大學錄取通知書就等于一個貧困家庭的‘判決書’”,“不上學等著窮,上大學立刻窮”。②這說明農民缺乏人力資本意識,不注重人力資本投資。與城市家庭消費不同,農村教育、文化消費占的比重向來較低,農村整體的經濟、文化相對落后,且有衍生代際繼承的趨勢,造成經濟落后———教育落后———人的素質落后的惡性循環。同時,由于政府長期以來在農村教育方面投入缺口大、欠賬多,造成農民人力資本匱乏,農業、農村和農民發展后勁不足。第三,農村支持政策的非發展性,不利于農民剩余的資本化。我國經濟已進入到以工輔農的發展階段,近幾年國家確實出臺了不少支農政策,政策本身是好的,但在具體實施方面卻存在許多不利于農民剩余資本化的現象。例如,種糧補貼實際執行中的按每個家庭承包土地面積平均分配,不利于種糧大戶和農業的資本化經營。在農機購置補貼上,由于農村長期存在的攀比心理,出現農民不講經濟效益的過度購買,造成了小農機家家戶戶都購買,家家戶戶農機長期閑置的局面。在家電下鄉中,由于監管不力,出現偽劣商品坑農事件;由于基礎設施不配套,缺水少電,出現了“電視礙事、冰箱變櫥柜、洗衣機當米缸”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出現和相關政策出臺的目的有關,要么沒有考慮其對于農民、農村經濟發展的意義,要么純粹是為了推銷城市過剩的產品,來個“一賣了之”,變相剝奪了農民剩余,使農民剩余難以資本化。第四,農村基礎設施落后,不利于農民剩余的資本化。新中國成立后,為了快速推進我國的工業化水平,政府實行長期的抑農益工的發展戰略,形成了長期的城鄉二元分割。在二元體制下,國家在公共投入和公共資源的利用上注重城市、忽視農村,農民很難獲得平等的公共產品,導致了農村基礎設施十分落后,不能滿足農村經濟和農民發展的需要。由于農村基礎設施非均衡性發展形成的短缺,造成了農民生產投資上的分散、粗放和低效;生活消費上難以實現消費結構升級,提高消費水平,形成人力資本。第五,戶籍的城鄉二元分割,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資本化。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在城市消費品短缺的年代對于保證城市供應,穩定社會秩序有一定幫助,但改革開放以來的堅持則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由于農民的根在農村,農民把進城打工看成副業,從而難以把家庭剩余的勞動力作為資本投入城市經濟;由于戶籍的限制,進城成本較高,農民在家庭出現剩余勞動力的情況下,也不會主動進行教育投入,變剩余勞動力為城市需要的人力資本。這也是我國近年來頻頻出現“農村勞動力過剩、城市招工困難”問題的關鍵所在。

促進農民剩余資本化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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