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資本工具資本管理論文
時間:2022-04-0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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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混合資本工具特有的股權屬性使之成為商業銀行一項新型資本管理工具。本文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趨勢要求,通過幾種商業銀行資本工具比較來研究混合資本工具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資本管理功能,并對混合資本工具在我國的發展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混合資本工具商業銀行資本管理
一.混合資本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混合資本工具(hybridcapitalinstrument,HCI)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初西方國家發行的信用優先股(TrustedPreferredStock)。由于這種優先股兼具有債券和股票兩種屬性,因此成為當今混合資本工具的鼻祖。
隨著西方國家信用衍生金融產品不斷發展,信用優先股以其股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巨大優勢開始大行其道。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這種信用優先股已經占到所有新發行優先股的70%以上。2004年新巴賽爾協議明確了商業銀行二級資本中混合資本的各項規定,于是發行混合資本工具又成為各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充足率的最佳選擇。
2004年1月,挪威學者Akesl和Svein-Arne在FIBE會議上針對已經發行的各種混合資本工具提出了一個普遍性的混合資本概念是:混合資本是由公司發行的混合要求權資本工具,它兼有債務和股權兩者屬性,通常附有特殊的期權條款。
(二)特征
混合資本工具首先具有傳統債券的償還性、安全性、收益性和非參與性等特征,但是從它的設計條款分析,又呈現出其特有的資本屬性。
1.期限:都選擇了10年以上的定期或永久。
2.利息遞延:當出現資本金不足、經營虧損、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等規定情形時,可以延期支付利息,但必須在發行人派發股息前付清。
3.暫停索償權和吸收損失:債券到期日,若發行人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或無力支付,則發行人有權選擇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不構成違約。這與利息遞延共同成為混合資本工具的最本質特征。
4.償還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長期次級債務。
5.息票加碼與提前贖回條款:債務條款中常常規定在一定期限(一般至少5年)后發行人可以選擇提前贖回,但需經監管機關批準。如不贖回,則債券利率按約定上升。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趨勢要求
2004年由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三份文件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從過去的被動管理進入了主動管理的新階段。各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的約束下,自覺改變過去那種重規模、輕風險,重數量、輕質量的傳統觀念,通過引入經濟資本等理念,實現了資本與銀行的經營決策相結合,資本與銀行的風險管理相結合,資本與銀行的發展規劃和內部考核相結合的資本管理模式。同時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次級債補充附屬資本,對提高資本充足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從2005年商業銀行“惜貸”到2006年“擴貸”的變化表明,現行的資本管理框架并沒有有效實現商業銀行對風險資產規模的自我約束。2004年至2005年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情況充分說明:由于《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并沒有規定次級債的風險資產權重和商業銀行持有次級債規模,在近2000億次級債發行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各大商業銀行相互持有情形。金融監管當局顯然也意識到這情況的背后問題,2006年2月銀監會年度工作會議上劉明康主席強調“有效監管能力建設”里的重要一條就是要堅持把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和內控、建立健全資本約束機制作為加強銀監會有效監管的著力點。從2005年銀監會提出的《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可以勾勒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未來趨勢要求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將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資本管理的范疇,形成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體系,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商業銀行監管目標的實現。
三.混合資本工具的資本管理功能
與長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相比,混合資本工具體現了以下資本管理功能:
(一)優化商業銀行資本結構
與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期限更長,而且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遭遇困難時,可以充當吸收損失的緩沖器;與優先股比較,混合資本債券的成本更低,銀行通過到期前行使贖回權,再重發混合資本債券可以避免最后5年計入附屬資本時的累計折扣來攤減發行成本;同時還可以發揮減稅的效應。
(二)提高商業銀行資本質量
從混合資本債券期限分析,由于其期限較長,可以有效緩解我國商業銀行存貸期限錯配的風險;從吸收損失條件分析,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在遇到償債能力不足時可用于彌補虧損,不能啟動破產程序,這就使得混合資本債券較長期次級債、可轉債具有更高的資本質量;
(三)破產救濟
破產救濟,是指“債務人處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時,有關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破產清算或請求對破產預防之方法。及對破產程序中有關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濟途徑”在我國對商業銀行破產還沒有進行具體的破產救濟制度安排下,依靠資本工具的制度設計來體現對商業銀行破產救濟功能十分必要,這關系到穩步推進金融改革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整體要求。
混合資本債券的條款設計和破產受償順序充分體現了破產救濟功能。首先,暫停索償權的設計目的是在商業銀行陷入支付危機時,暫停混合資本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降低商業銀行的對外支付壓力以保證其持續經營而不觸發違約事件,避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次,利息延付條款幫助商業銀行在發生經營困難時,可以借利息延期支付來緩解臨時性困難,不致陷入一時的危機;最后,即使商業銀行因無力對外支付而被迫破產清償,因為混合資本債券債權人的受償權排在銀行存款人、普通債權人和長期次級債持有人之后,實際上為上述關系人的潛在損失提供了緩沖力量,同時為處于資本狀況不佳的銀行提供“自救”機會。
(四)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市場過度依賴政府監管,不僅造成外部監管、內部監控和市場約束之間的人為割裂,而且大大削弱銀行內控和市場約束的實際作用,導致銀行體系效率的喪失。對于金融監管部門,由于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能形成自我約束而使得外部監管陷入問題—監管—新問題的惡性循環;對于商業銀行,由于內控制度無法約束個人—小集體-全行業追逐經營利潤的沖動而導致銀行業者產生巨大的道德風險。因此,要提高銀行體系的整體效率,無論對于金融監管部門還是商業銀行自身,根源在于商業銀行能否實現對自身行為的自我約束。
混合資本債券從其發行及條款設計上充分體現兩種自我約束功能。第一種是強化信息披露。與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被要求對投資者進行更為詳細的信息披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號公告要求,混合資本債券必須在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中重點說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延期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在債券存續期內,必須按季披露財務信息。實踐證明,信息披露的強度與自我約束的效果正相關,詳盡和頻繁的信息披露可以讓銀行經營者隨時面對投資者的監督和壓力,促使其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穩健經營。第二種是完善內部評級體系。混合資本債券在發行條款中規定了暫停索償權和利息延遲支付的觸發條件,這是其與長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和優先股的重要區別。如果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銀行出現“暫停索償”或“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形,就相當于給予外界一個銀行“出現問題”的信號,以引起監管當局和投資者的關注。為了避免兩類條件的觸發,商業銀行必須要完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在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風險暴露指標估算基礎上實現對客戶信用風險的級別細分。對于每一等級客戶,都要單獨測算其基本風險指標,這可以使商業銀行更加準確地測算銀行所要承擔的風險和所需配置的經濟資本,從而約束銀行對不良客戶的貸款。
(五)有效補充資本
雖然長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具有補充商業銀行資本的功能,但是兩者較強的債務屬性使得商業銀行發行長期次級債或可轉換債券難以同時滿足資本監管和支持經濟發展所需的信貸投放的要求。
混合資本工具在發揮資本管理功能方面的優勢有二,一是發行條件、計入附屬資本條件都較其他三種資本工具寬松。只要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以上并滿足其他相應條件,該銀行就可以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混合資本債券的理論上限額度可達到核心資本的100%。因此,借助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商業銀行銀行可使其資本充足率達到或接近核心資本充足率的2倍。二是混合資本工具的發展將會進一步改進商業銀行資本結構。2005年2月國際著名評級公司穆迪調高了除信用優先股以外幾乎所有混合資本工具的股權信用評級。這一事件標志著未來混合資本工具創新將轉向能計入核心資本的資本工具,即偏股型混合資本工具。屆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的來源將更加多樣化,從而有助于銀行進一步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收益率。
四.完善我國混合資本工具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混合資本工具的期限結構品種。
目前我國混合資本債券只有十五年期一個品種,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要,因此,在我國目前市場資金充足的條件下,如果發行15年期以上乃至永久期限的混合資本工具,一方面將更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較高的期限溢價給出吸引投資者的回報率。
(二)設置混合資本工具的轉股條款
為避免商業銀行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建議對上市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設置轉股條款,即在債券到期前三年內投資者按照轉股價格轉為普通股。轉股條款有利于增強混合資本工具的市場流動性,而且可以通過投資者對債券和正股的套利操作來穩定正股價格,達到商業銀行有效資本管理和投資者獲利的雙重目標。
(三)適時推出信用優先股類型的混合資本工具
既然目前我國沒有發行優先股的相關規定,那么借鑒西方信用優先股發行的做法,通過在商業銀行外部成立“導管”公司發行信用優先股類型的混合資本工具,不但為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開辟一條更靈活的融資方式,而且也增強了商業銀行普通股和次級債的市場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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