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時間:2022-11-03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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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生效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已經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的。

(4)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申請執行的概念

申請執行是指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為實現其合法權益,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申請執行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執行回轉的概念

執行回轉是指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執行根據被依法撤消或變更,執行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責令一方當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以及孳息的活動或制度。

執行回轉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回轉只適用于執行完畢后,執行根據被依法撤消或變更的情形。而《執行規定》對其適用條件作了擴大解釋。一是在時間上,增加了執行中也可以適用執行回轉的規定;二是在執行根據的內容上,規定了變更執行根據也可以適用執行回轉。根據《執行規定》,執行回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說,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回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回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回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回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回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