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的概念

時間:2022-11-03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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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的概念

執行中止概念

執行中止是指執行程序發動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原因,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法律制度。執行中止必須由法律嚴格規定,沒有出現法定事由不得中止執行。

委托執行的內容

執行程序依權利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開始以后,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而本院不便執行時,可以委托有關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委托執行時,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發出委托執行函件。

受托法院應在收到委托執行函件的1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應及時把執行結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移送執行的內容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裁定書;

(4)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于訴訟費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移送執行的概念

所謂移送執行,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審判機關直接將案件移交執行機關,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制度。移送執行又稱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