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辯證法與詭辯論的區別
時間:2022-06-05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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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辯論熱、演講熱在校園的悄然興起,哲學常識課倍受同學們的歡迎。然而,不少同學分不清辯證法與詭辯論的界限。我們知道,詭辯論貌似辯證法,但辯證法決不等于詭辯論,辯證法與詭辯論有著嚴格的區別。下面就此談點個人的淺見。
首先,在概念靈活性問題上,是客觀地運用概念的靈活性,還是主觀地運用概念的靈活性,是辯證法與詭辯論的主要區別。
唯物辯證法認為,概念是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及其規律的基本思維方式??陀^事物質的相對穩定性決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確定性;客觀事物質的變動性決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靈活性。概念的靈活性必須以客觀事物的變動性為基礎,事物變動的幅度決定著反映它的概念的靈活范圍。一句話,概念的靈活性是客觀事物辯證發展的反映。而詭辯論則是從主觀主義出發,以“我的需要”為轉移,隨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靈活性,把概念的靈活性變成主觀隨意性。他們隨意改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利用多義詞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顧同一概念在不同場合的性質和用法,隨意套用。如“繳學費”這一概念,其本意是學生入學讀書時應按學校規定交納費用。而現在卻被某些官僚主義者用來為其所犯錯誤進行辯護和開脫,當做逃避罪責的遁詞。時下,有些官僚主義者主觀主義的想當然、瞎指揮,造成決策失誤,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結果,他們只輕描淡寫地甩出一句話:“就算(或權當)交了一次學費?!辈环词。蛔载煟祿Q了“繳學費”的本意。再如:去年三月李登輝在臺灣搞的“直馴政治把戲,從邏輯思維上看,也包含有偷換概念的詭辯論成分。李登輝之流想把臺灣2100萬中國人說成是一個獨立于中華民族之外的“生命共同體”,然后再援引“主權在民”的學說,把他們杜撰的“臺灣生命共同體”等同于“主權在民”的“民”,以此為其“總統”和“臺灣主權獨立”披上合法的外衣。眾所周知,“主權在民”的“民”是指一國的國民,而非一省的省民。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臺灣的民眾是中華民族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的主權不可分割。李登輝想把“省民”偷換成“國民”,以此為“臺灣主權獨立”尋求市場,這種拙劣的詭辯伎倆能夠騙得了誰呢?
另外,也有故意運用概念的靈活性來開玩笑的。唐朝時,涇川豪士汪倫,久慕李白大名,欲求一見。一天,聽說李白將來涇川,汪倫便寫信迎請,詭云:“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飲乎?此地有萬家酒店。”誆得李白欣然前往。李白到后,汪倫告訴說:“桃花者,潭水名也,并無桃花。萬家者,店主人姓萬也,并無萬家酒店?!崩畎茁牶蟠笮?。汪倫款留李白數日,臨別贈馬八匹,官錦十端,并親自送行。李白感其盛情,作《桃花潭絕句》回贈:
李白乘舟將欲行,忽聞岸上踏歌聲。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倫送我情。
汪倫的這一玩笑,為文壇留下了一段千古傳頌的佳話。列寧說:“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靈活性,達到了對立面同一的靈活性,——這就是問題的實質所在。這種靈活性,如果加以主觀的應用=折衷主義與詭辯??陀^地應用的靈活性,即反映物質過程的全面性及其統一的靈活性,就是辯證法,就是世界的永恒發展的正確反映。”(《列寧全集》,第38卷,112頁)
其次,在事物轉化的問題上,講不講事物轉化的條件性,是辯證法與詭辯論的重要區別。
唯物辯證法的理論和社會實踐都告訴我們,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變的,而是在一定條件下互相過渡和轉化的。例如:錯誤常常是正確的先導;失敗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錯誤變成正確,失敗變為成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要善于從錯誤和失敗中總結經驗教訓。沒有這個條件,就不可能實現轉化,壞事永遠變不成好事。在這里,一定的條件是事物轉化的前提和關鍵。對此,同志曾經說過:“矛盾著的對立的雙方互相斗爭的結果,無不在一定條件下互相轉化。在這里,條件是重要的。沒有一定的條件,斗爭著的雙方都不會轉化?!保ā哆x集》,第5卷,398頁)而詭辯論則不然,他們脫離事物轉化的條件,信口雌黃,“眼睛一眨,老母雞變鴨”。他們任意地把壞事說成好事,把好事說成壞事,把失敗說成勝利,把勝利說成失敗?!啊逼陂g,國產的“風慶”輪沉沒了,這當然是件壞事,是一次失敗??伞啊钡能妿焻s說:“‘風慶’輪就是沉了,也是偉大勝利?!碑斎罕娞岢鲆闪x時,他竟擺出“理論家”的架勢說:“難道馬克思主義就不允許沉船嗎?”這哪里是什么馬克思主義?這分明是強詞奪理的詭辯!誠然,馬克思主義是允許工作出現失敗的。但是,馬克思主義要求我們要盡可能地把工作做好,爭取少失敗、不失敗,最終取得成功,取得勝利。船沉了,是損失,是失敗,馬克思主義決不會把它叫做“偉大勝利”。在挫折和失敗面前,馬克思主義要求人們要勇于面對現實,敢于承認失敗,善于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努力把失敗轉化為成功,轉化為勝利。可見,唯物辯證法是有條件的轉化論,詭辯論則是無條件的亂變論。
再次,在個別與一般的關系問題上,是堅持個別與一般的對立統一,還是任意割裂個別與一般的聯系,是辯證法與詭辯論的又一重要區別。
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一個具體事物都是個別和一般的統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萬別,是因為它們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質,即具有個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聯系的,同類事物中包含有某種共同的本質,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個別和一般的關系,也就是事物的個性與共性、特殊性與普遍性的關系。個別和一般是互相聯結、不可分割的。例如:我們說“香蕉是水果”、“樓房是房屋”等,都包含著個別與一般的對立統一。你如果上街買香蕉,也可以說去買水果,這沒有錯,因為個別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種??墒?,你如果既不買香蕉,也不買蘋果、桔子等,硬要買一種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遠也買不到的。世界上沒有脫離個別的一般,也沒有不同一般相聯系的個別。正如列寧所說:“個別一定與一般相聯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個別中存在,只能通過個別而存在。任何個別(不論怎樣)都是一般?!保ā读袑庍x集》,第2卷,713頁)
詭辯論在對待個別與一般的問題上與辯證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斷個別和一般的聯系,要么將個別混同于一般。兩千多年以前,我國有個叫公孫龍的哲學家,曾經提出過一個“白馬非馬”的著名命題。據說,有一次公孫龍牽著一匹白馬出關,把關的人對他說:“喂!公孫龍先生,把你的馬留下吧!法令規定是不許馬出關的?!惫珜O龍說:“嘿!我牽的是馬嗎?不是!我牽的是白馬,不是馬,白馬和馬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笨梢韵胍姡仃P的兵士當然不會聽信公孫龍的詭辯。這個故事的真實性如何,我們暫且不論,可是,認為白馬不是馬,這就不對了。白馬和馬是有差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白馬屬于個別,特指白顏色的馬,馬屬一般,泛指各種顏色的馬,當然“不能混為一談”。但是,這種差別不能夸大,白馬盡管顏色與其他馬不同,可它仍然是馬。法令規定不許馬出關,這里的“馬”指的是一般,應包括各種顏色的馬,公孫龍牽的白馬當然也不能例外。在這個故事里,公孫龍的錯誤就在于夸大了白馬和馬的差別,否定了二者的聯系、統一,只看到白馬的個性,抹殺了白馬與其他馬的共性,從而陷入了詭辯論。
第四,在真理二重性問題上,是堅持真理相對性與絕對性的統一,還是只講甚至夸大相對性而否認絕對性,也是辯證法與詭辯論的區別之一。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真理作為正確反映客觀事物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認識,是客觀的,既有絕對性,也有相對性。真理的絕對性和相對性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絕對性寓于相對性之中,相對之中有絕對,二者密切相聯、不可分割。詭辯論割裂真理絕對性和相對性的聯系,只講真理的相對性,不講真理的客觀性和絕對性,或者夸大真理的相對性,否定真理的客觀性和絕對性。我國先秦哲學家莊周在《齊物論》中講過這樣一段話:人睡在潮濕的地方會得腰疼病,泥鰍也這樣嗎?人爬到高樹上覺得膽怯,猿猴也這樣嗎?人、泥鰍、猿猴,究竟誰選擇的住處合適?……于是,他得出結論說:“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科學常識告訴我們,人和其他各種動物的生存環境與生活習性彼此各不相同,各有自己特殊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習性。哪種動物適宜生活在哪種環境中,這是客觀的。讓各種動物生活在適宜自己生活的環境里,各得其所,這對于各種動物來說,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趕猿入水,驅魚上岸,就是非。莊周因不同物種不能適應同一自然環境而混淆是非,抹殺真理的客觀性、絕對性,陷入了相對主義的詭辯論。在當代,在對待馬克思主義的問題上,辯證法與相對主義的詭辯論也是不同的。辯證法反對把馬克思主義看做僵死的教條,認為馬克思主義要向前發展,它的個別原理、結論也是可以改變的。同時,辯證法又認為馬克思主義是客觀真理,它的基本原理、原則沒有過時,仍然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而相對主義的詭辯論卻恰恰相反,他們打著“發展”的旗號,宣揚馬克思主義“過時了”、“不靈了”,從而否定馬克思主義是客觀真理,企圖取消馬克思主義。
第五,在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問題上,是透過現象看本質、抓主流,還是抓住事物某些表面現象的相似之處,故意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質區別,也是辯證法與詭辯論的一個區別。
唯物辯證法認為,現象是事物的外部形態和外部聯系,是本質的外部表現?,F象是表面的、多變的、豐富多樣的,有真象和假象之分。本質是事物的內部聯系,這種內部聯系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構成的。本質隱藏在事物內部,是相對穩定的。世界上既沒有離開本質的純粹的現象,也沒有不表現為現象的赤裸裸的本質?,F象和本質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它們既各有特點、互不相同,又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詭辯論割裂現象與本質的內在聯系,抓住事物表面現象的某些相似之處,把不同質的東西混淆起來,搞亂是非界限。例如:搞市場經濟與“一切向錢看”、重視金錢的作用與“金錢萬能論”、放開物價與胡亂要價、學習外國與崇洋媚外……這些東西都有各自質的規定性,彼此有著嚴格的界限,但是,也確有貌似之處,只有通過辯證分析,才能分辨清楚。而有些人卻抓住它們表面上的相似之處,加以夸大乃至劃上等號,有意或無意地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質區別,為其錯誤的行為辯護。所以,列寧說,詭辯論就是“離開事變的內部聯系而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處”。(《列寧全集》,第21卷,99頁)
“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處”,這也是古今一些江湖騙子利用巫術、占卜、算命、相面等手段招搖撞騙、謀取錢財的慣用伎倆。他們乞靈于一些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乩語,隨機應變,作出適合需要的解釋。例如:用“父在母先亡”來測探問卜者父母的存歿,以示靈驗。其實,這句話能作“多可論”的解釋:一是可解釋成“父親在,母親先死了”;二是可說成“父親在母親之前死了”;三是假定父母都健在,則可解釋成將來兩人死亡時間的先后,反正兩人死亡有先有后;四是如果父母親都去世了,也可解釋父母死的時間先后。根據第一點和第二點,不管誰先死,都能左右逢源。既然“父在母先亡”這個乩語可以針對各種情況的需要而自圓其說,那么,它也就總是“正確”的了,“靈驗”也就“靈”在這里。
另外,在運動和靜止的關系問題上,在認識事物和處理問題的全面性問題上,唯物辯證法與詭辯論也都迥然不同。由于篇幅所限,在這里就不贅述了。
總之,唯物辯證法是用聯系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即矛盾的觀點看世界。而詭辯論則是形而上學的變種,它從赤裸裸的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出發,一切以“我的需要”為轉移,任意擇取事物矛盾的某個側面,隨意地加以引申和夸大,從而歪曲事實真相,否定客觀真理。詭辯論之所以不同于辯證法,就是因為它用主觀臆想代替客觀事實,用似是而非的“論據”進行強詞奪理的辯解,以偽證的謬論冒充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