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保險中介制度模式詮釋
時間:2022-05-23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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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的保險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較強的代表性,獨特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美國采取以保險人、經紀人共存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并確立了以保險人為主體的中介制度體系;嚴格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美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借鑒意義包括:保險中介人適當的業務分工;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培訓制度;嚴格的保險中介行為規范控制;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美國的保險中介制度概況
(一)保險中介制度管理機制
美國對保險中介制度的約束主要通過各州保險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自律性規則和保險中介合同體現。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權,因此,對保險中介人的立法管理,無論在范圍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均存在很大差異。保險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則包括:全國人壽保險協會職業道德守則、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CIU)和特許金融顧問協會(CHFC)的職業道德守則,以及百萬美元圓桌會的職業道德守則等。
美國采取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險中介制度雙重管理機制。聯邦政府成立有全國保險專員協會(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來對全國保險業各方面予以協調,協會下設保險規定信息系統,該系統在必要時為各州設計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導建議來監管保險中介人,供各州采納。
州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保險監督官來實行對保險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監督。他們負責認定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和條件、管理其銷售行為,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二)保險制
保險人是美國保險中介市場的中心角色,美國目前擁有100多萬人,他們的業務遍及各行各業,是壽險及非壽險公司獲取業務的重要來源,保險人的資格確立。保險人根據銷售業務的不同有人壽保險人、事故及健康險人和財產責任險人之分。人若想從業必須通過相應考試獲取專業資格。以紐約州為例,個人從業必須通過保險總監舉辦的書面考試,完成保險總監批準的預備課程。保險總監可就個人人的資格舉行聽證,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另外,獲有特許財產責任險經銷商(CPLU)或CLU專業資格者,被認為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則不需要參加考試。
保險人的行為規則。絕大多數州規定,保險人必須取得執照才可正式從業。在紐約州,個人領取執照以通過保險總監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或獲取CLU和CPLU專業資格為條件。申請執照,應送檢保險公司的委任證書連同其他文件并繳納有關費用。人的執照必須每兩年續延一次,續延時須提交續延申請和執照費。
按保險人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多寡,美國有專業人與獨立人之分。獨立人具有獨立的地位,可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業務。專業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業務。在人壽保險中,美國保險公司主要依賴于專業人,因為它適合于壽險業險種繁多、業務量龐大的特點,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單和承保程序并與承保人建立密切的關系。在非壽險領域,美國保險公司更多地借助獨立人,他們代表幾家公司,可簽發保單、收取保費,接受的業務可在他所選擇的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有招攬續保的獨占權力,并就其招攬的業務按保險種類及初保續保等分別從保險公司處獲取傭金。
教育培訓是確保保險人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手段。在紐約州,專業人的發展途徑歷經從合同前人→代表→人→主人→高級主人五個階段。每一階段都要接受為時90天到兩年不等的系統課程培訓,培訓內容隨等級的上升而有所區別,包括職業介紹、銷售程序、業務規劃、財產規劃、目標市場規劃、保險經銷等。
保險人必須承擔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所帶來的責任,因此保險人會發出各種通告來使人全面了解其權力和責任,同時通過合同宋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在美國,保險人對于人的管理可采用總制、分公司制、直接報告制三種管理方式。總制是保險公司僅與總人簽訂合同,授權總人在一定地區代表保險公司。總人的職責是任用人或雇傭支薪的推銷人員或是自己招攬業務,總制在人壽和非人壽領域都得以廣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險公司在各地設置分支機構,以完成總所承擔的各項任務。分公司經理由總公司直接委派,依照總公司的命令處理日常事務。人雖直接與總公司訂立契約,但受各分公司管轄,實際上是由分公司經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監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應用于壽險和非壽險領域,一般經濟實力雄厚、分支機構眾多的保險公司多采用這種制度。直接報告制下,保險人直接與總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須與各地人保持大量的接觸及提供更多的服務,而地方人通常保持其營業區的獨占權力,在其區域內,一方面為公司承接業務,有如保險經紀人,以及提供續期收費、保單貸款、變更等服務;
一方面,則為公司積極拓展業務
保險人的罰則。對違反法律和其他準則的保險人所給予的處罰一般包括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在紐約州,人若有下列行為,將被吊銷、中止執照,或被拒絕延續執照的時效:當人以執照持有人或分執照持有人的身份從事交易時違反保險法或其他任何其他法律的規定;申請執照時作虛假陳述;參與欺騙或不誠實行為;達不到執照或分執照持有人應具備的條件。在吊銷執照前,保險總監會先發出通知,并舉行聽證會,對處罰進行復審。在人執照未被撤銷前而正在聽證階段,人若具有被罰款的事由,則保險總監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三)保險經紀制
美國的保險經紀人可分為銷售財產意外險的經紀人和銷售人壽保險的經紀人。美國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壽保險經紀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許保險經紀人同時作為保險人,只有少數州保險經紀人是純粹的經紀人。在美國壽險業中,“為一家以上公司推銷保險的人”稱為經濟人。財產意外中,當獨立人領有15家以上公司的執照時,會被稱為經紀人。其客戶一般都是大工商企業。大多數州的法律要求保險經紀人要通過規定的資格考試,但資格考試的難度存在明顯差異。一些州為了保證經紀人掌握保險業務知識,規定申請者在資格考試之前必須完成一個正規的學習計劃或修完一門課程。另一些州的考試較為容易,以致毋需經過專門學習就能通過。
美國各州對經紀人都有領取執照的規定。執照申請者必須符合職業素質和最低年齡的規定。保險經紀人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時,各州法律對其均有處以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的規定。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評析
1、獨特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美國采取以保險人、經紀人共存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并確立了以保險人為主體的中介制度體系
這與美國的中介制度環境是相適應的,美國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完善健全的保險市場、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及它們提供的數量龐大、種類繁雜的保險商品、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制以及國民對規范化的服務的巨大偏好,為制在美國保險業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國的制度是多層次、多種類的制,這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多種銷售方式選擇。在美國,人壽保險主要依賴于專用制,而非壽險主要借助獨立制,它們分別契合了這兩種性質保險業務的特點,為保險公司拓展市場作出了巨大貢獻。為保證制的有效運動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美國強調保險公司對保險人行為的責任,重視加強保險公司對人的控制和管理,這樣,又形成了保險公司管理人的總制、分公司制和直接報告制,供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選擇使用,各種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內容全面的合同,實行人權利與責任掛鉤,以確保人行為的規范化。
2、嚴格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美國松散的社會結構使得美國沒有統一的保險立法,只能通過各州立法及行業自律規則來對中介制加以規范。盡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約束性規則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從注冊登記、資格保證、業務知識培訓、職業道德培育、銷售行為及客戶保護上作出嚴格規定,要求中介人必須遵守。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在保險中介制度實施的配合上是協調且順暢的,州政府保險監督官負責對中介人行為的具體控制,而全國保險專員協會則負責信息的溝通及政策的協調,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業自律,用較為溫和的手段來管理中介人、它們共同保證了中介制度運行的高效性。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借鑒保險中介人適當的業務分工。不同的保險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著各自特定的業務范圍,業務分工得當,才能保證保險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功能效用。因此,美國在不同的業務領域選擇運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險經紀制的作用主要體現于非壽險業務上,尤其是水險和大型綜合型的財產意外險中,較少涉足壽險業務。而保險制的適用范圍則較為廣泛,可用于壽險及非壽險,可用于展業及理賠。但不同的制度也存在選擇運用的問題。如在美國,人壽保險主要依賴于專用制,而非壽險則主要借助獨立制。制度在壽險與非壽險中的選擇運用,對業務的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培訓制度。保險中介人的高素質是保險中介制度順利運行的前提。因此,美國根據各自保險市場的要求設置了多種類、多層次的資格認定與等級考試制度,以確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質,適應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美國的培訓體制也是相當完善,除了保險監管當局自己開辦學院資助對保險中介人的培訓外,還借助各類自律機構和專門院校,聘請保險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上課以培養高級中介人才,各保險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訓體系,對其雇傭的中介人進行職前教育和在職訓練。通過系統的規范教育培訓,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們能規范地從事商業活動,又提高了其業務素質,使對保戶服務的質量得以保證。
嚴格的保險中介行為規范控制。對保險中介人行為規范進行控制,是為了保證保險中介人經營的合法化及維護客戶利益。美國運用了以下措施:擔保制度,即從事保險中介的個人或法人應有保證人提供的一定數額的資金作擔保,或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使其具備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反不正當營業行為制度,美國要求保險中介人在從業時必須保持最大誠信,禁止中介人講不實之辭,不將重要事項告訴顧客,對合同內容不作全面陳述,妨礙或促使客戶的正當申報或不實申報、促使客戶作不正常的契約更換等行為的出現,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轉;客戶投訴制度。美國設立了專門機構,接受保險公司、社會公眾對保險中介入的查詢和投訴,以對中介人日常行為進行全面監督。
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行業自律是保險中介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美國設有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如全國人壽保險協會、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和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等,并十分注重運用這些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組織不僅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行業自律條例及守則從中介入的業務專業水平、銷售職業道德、日常行為規范等方面來對其加以約束,而且負責對保險中介人從業資格的審查、考試的組織、傭金的管理及日常行為的監督。除此之外,還建立了保險中介人信息檔案庫、對保險中介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并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中介人的查詢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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