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險風險控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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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險風險控制管理論文

車貸險是近兩年才迅速發展起來的一項新業務。但是為時不長,這塊當初為各方普遍看好的市場便失去了“魅力”,保險公司紛紛退出。從總體環境看,車貸險淡出市場,是社會消費信用環境不成熟所致,那么,除此之外,作為市場的主體,保險公司由熱衷這一業務到拋棄這一業務,是否還有其它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現狀與前景

所謂車貸險,即購車人要想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必須先買這種保險:由保險公司負責調查貸款申請人的資信,萬一借款人不能按約定還款,由保險公司負責銀行的損失。

具體講,為了轉移銀行的風險,保險公司開設了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保險。汽車貸款分期付款保險是以汽車消費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既是一種信用保險,同時又是汽車消費貸款的保證。

近年來,隨著汽車消費貸款的不斷增多,汽車貸款保險一度成為保險公司爭奪的熱點。有資料顯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國個人汽車信貸余額達945億多元,且正迅猛增長。在近年來新增的私家車中,有1/3的是貸款購車。車貸正在成為國內商業銀行消費信貸領域最為紅火的業務之一。

汽車貸款越來越火,各家商業銀行和汽車經銷商趨之若騖。據預測,到2010年,中國將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車市場,占全球市場份額的6%。我國即將進入一個大規模汽車消費的時代。到2005年,中國有購車能力的家庭將達到4200萬戶。對于開辦汽車貸款的機構來說,這就意味著成百千億的貸款總額和利息收入。汽車信貸消費市場有著巨大的潛力和空間。從2000年起,銀行與保險公司聯手打造汽車消費信貸的“蛋糕”,使得汽車消費信貸不斷升溫,車貸險市場越做越大。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項業務卻逐漸陷入了尷尬境地。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加之實際操作失范,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與所獲得的收益已越來越不相適宜。目前,高賠付率、高貸款逾期率、高出險率和低費率、低追償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為車貸險的致命傷,信用危機也使保險公司望而卻步。所有開辦車貸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不在這一業務上陷入了虧損的泥潭。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當履約風險超過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時,必然要做出相應調整,最終結果就是無奈放棄了車貸履約保險這塊“蛋糕”。

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險公司最近相繼宣布停辦車貸險業務,還沒有停辦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也開始明顯收縮。而很快就將出臺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將使保險公司面臨更大的考驗。

二、凸現的風險

目前,貸款的流程是:先由保險公司對借款人進行調查,銀行根據保險公司的調查材料按圖索驥,根據履約保單和機動車輛保單發放貸款。對于銀行來說,貸款人在買車時,買一個車貸險,以后一旦出現惡意貸款或是呆帳壞帳,銀行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在現行的汽車信貸鏈上,我們看到的是銀行和汽車經銷商不承擔任何風險,而讓保險公司獨擋的模式。在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下,保險公司承擔了全部的責任。照此辦理,車貸險己成為吞噬保險公司利潤的黑洞。

1.車貸險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缺失,它最直接的反映是個人信用風險過大,由于目前國內的個人和企業金融信用體系沒有建立起來,缺乏信用等級監督和對失信者進行懲罰的機制,部分消費者信用觀念淡漠。個人信用風險已成為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

2.信貸管理主體偏移,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本該由銀行落實的貸款“三查”基本上是由汽車經銷商、保險公司操作。從而造成貸前調查錯位,銀行對第一還款人的資信狀況缺乏真實全面的了解。由于投保雙方信息不對稱,沒有投保人理賠信息跟蹤制度,部分高風險投保人可自由流動,使保險公司制定的高風險條款形同虛設。對凡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車貸險的購車人,銀行幾乎是“有求必應”,銀行的貸款調查只停留在表面上的審查上,因而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3.從去年底開始,不少銀行降低了汽車按揭的門檻,給汽車按揭壞帳抬頭以可乘之機。有的銀行降低汽車按揭門檻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大幅下調首付比例,有的銀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將規定的3年還貸年限延長到5年~8年;大幅下調貸款利率;將放貸人對象逐步由高收入擴展到一般的工薪階層:放寬、簡化信用審核,甚至取消擔保人制度等。

4.保險公司在做資信審驗時,為了杜絕風險,根據要求,公司要見本人,要見身份證原件,還有人戶的調查、電話的回訪,確認這個人是真實的、真正的消費者,而且買車是用于家庭消費。這個確認過程很煩瑣,保險公司顯然不如銀行的手段和資料完備,又沒有現成的征信系統可查,只能是憑感覺,憑經驗,既不科學,又搞得很累。現行的做法往往是保險公司對借款人的調查由車商“代辦”。現在看來,在這一業務領域沒有可行性強的一套制度或機制約束,承擔的風險太集中、太大。

5.保險公司為擴大自身的市場份額,竟相加大自己的負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保險公司違規操作。為了爭搶業務,它們的分支機構將總公司經過一定標準和數據研發的、報經保監會備案的車貸險條款與銀行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隨意加以更改,擴大了保險責任。比如規定逾期3個月不還款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付責任等。

(2)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絕對免賠率,一般在15%左右。而銀行與保險公司簽署的違規協議卻將這一免賠去除了,由銀行擔當的一塊責任和風險也完全轉給了保險公司,從而使銀行放松了審貸的責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保險公司為爭搶業務還向銀行及經銷商支付高額手續費,并且以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有的手續費高達30%~40%,影響了保險公司維持正常經營的能力。

(3)有的保險公司業務操作程序混亂。不按程序辦理業務現象普遍存在,導致管控薄弱,風險加大。部分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不按監管機關要求的經審批的單位才能做兼業的規定,一些銀行分支機構不具備資格也在做此項業務。

6.車貸還有一些不易規避的系統風險。比如汽車降價速度快、幅度大,一輛新車兩三年后的價格有可能跌到比貸款還低的程度,這就使部分購車者寧愿把汽車這個抵押物賠給銀行,也選擇不還款。但與此同時,汽車騙貸行為也日趨嚴重,案件大幅上升。目前車貸官司主要有三類;一是車貸者將車輛用于經營,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二是將還車貸的錢挪作他用。三是惡意車貸,車一到手就立即轉賣“黑典當”或“地下錢莊”,隨即隱匿行蹤。

三、幾點啟示

車貸險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險公司、銀行自身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險公司、銀行以及汽車經銷商的無序競爭以及貸款人的個人信用不無關系。車貸險是個完整的經濟“生態鏈”,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眼下需要消費者、商家、銀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起責任。

1.保險業應加強行業自律,保險公司要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防止保險風險過于集中。有條件的應實現汽車保證保險的專業化經營,進入一個新的領域,保險公司都要有一整套的人員、隊伍、核算、數據、分析系統,進行集中管理,避免內部無序競爭,增強防范能力,將風險降低。今后提高車貸險門檻已是必然趨勢。保險公司不僅要注意物的風險,更要關注入的道德風險。

2.高賠付是目前車貸險最明顯的一個特征,在某些車貸發展較快的地區,車貸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120%,最高達到近200%。雖然由個人引發的道德風險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賠付率不禁令人懷疑某些保險公司的精算能力。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沒有引進科學的精算以及相關數據,只是憑經驗數據,很難把握費率厘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也是造成保險公司在經營車貸險業務過程中走到目前地步原因之一。在今年初進行的車險條款費率改革中,許多保險公司由于精算技術方面的原因就已顯得力不從心,車貸險的停辦更是給保險公司在精算技術上敲響警鐘。再之,就是財產險公司能不能做長期業務,如果做,用什么方法進行管理,因為它涉及預定利率問題,牽扯到控制利差問題,因此,應考慮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解決對保險雙方都有約束的問題。

3.銀行業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主動調整自己的現行做法,取消違規的合同和協議,承擔起自己應負的責任,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金融監管部門要盡快修訂和完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完備的實施細則:商業銀行要發揮在汽車消費信貸管理中的比較優勢,落實貸款“三查”制度,進一步提高資信調查的能力,采用多種抵押方式,在信用貸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嘗試。借鑒國外在汽車金融服務方面的經驗,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房產抵押及其他不動產抵押、法人和自然人擔保、權利權益抵押、擔保人連帶責任、經銷商回購擔保等方式,改變防范風險的局限性。通過轉變經營理念,改變防范風險的局限性,加大對貸款人的還款約束。

4.汽車銷售商、銀行、保險公司應聯手共同維護汽車消費市場和車貸險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各方應加強合作,相互協調,規范操作,加強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資信審查關。按目前的操作方式,車主若想進行一車多貸等騙貸行為,必須與賣方(汽車經銷商)或承保方(保險公司)“合作”,因為賣方與承保方均須出具證明,銀行才會放款。所以,如果汽車經銷商不參與承擔部分風險,加強內部管理,車貸風險控制就會存在漏洞。正確處理銀行、汽車經銷商和保險公司三方的利益關系,本著坦誠相見、相互理解、各盡其職、共同發展的宗旨,明確三家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證合作長久;只有三方責任均擔,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

5.個人信用是車貸險發展的絆腳石。信用是信貸的基礎,就車貸險而言,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客戶的個人道德風險。我國目前尚未建成個人信用體系,個人的信用狀況不易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有待健全。由于各保險公司、銀行掌握的客戶資料都屬于商業機密,目前很難資源共享。另外,如果將騙貸者的資料公布,還存在泄露客戶個人隱私的問題。如何恰當地做到信息共享,至今仍是一個課題。政府應盡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盡快建立聯系網、數據共享的“個人征信系統”,提供開放的信息平臺。通過查詢借款人的歷史信用記錄,銀行、保險機構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資信情況,使汽車消費貸款在良好的市場環境中發展。

6.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目前提供的保證保險都是直接擔保,責任重大。保險公司應該要求客戶對保證保險再提供一個反擔保,如房屋產權證、有價證券等。保險公司主要是風險管理者,應該認識到經營風險的存在,所以它要設計可操作的反擔保措施。在車貸險這個業務中,銀行收取客戶的貸款利息,而將所有的風險都轉嫁給了保險公司,這對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既然不公平,保險公司就應自己從自身考慮主動減少自己的風險,應該制定一系列的旨在降低風險的反擔保措施。在這方面可采取的形式很多,而且很多方法是可操作的。

7.要強化追償工作,加快抵押車輛處理速度。對惡意貸款購車和欠貸不還者,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要聯手進行曝光,組建追債小分隊,對那些不能及時還貸的購車人進行全方位的圍追堵截。對使用假姓名、假身份證、假資信證明進行貸款的人員,應及時以涉嫌犯罪向司法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