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研究

時間:2022-04-08 03: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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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研究

摘要:為了促進社會保險基金的良性發展,我們應當最大限度的避免虛報和冒領問題的出現,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著重探討了在對社保基金進行管理時可能遇到的困難,并制定了解決問題的方案。

關鍵詞:財務管理;社保基金;監管

一、財務管理工作的不足

1.征收問題。(1)多種征收機構并存現階段我國賦予多個機構都具有征收權,最主要的征收機構是稅務機關和社保機構,但是這兩種征收方式都有不足。在征收社保基金時,有時稅務機關并不能全面掌握各種征收的計劃,而社保機構一般也沒有較大的征收力度。(2)多種征收方式并存對社保基金進行征收時有很多繳費渠道,例如銀行聯網和轉賬等。本模式既有優點也有不足,優點是方便參保人繳納社保基金,缺點是不利于財務工作者高效工作,由于多種的征收方式并存,很多款項不能及時到賬,而且還沒有詳細的明細信息,導致入賬困難的情況經常出現。2.存放問題。(1)開戶銀行不統一由于社保基金能夠在不同的銀行開戶,因此對社保基金進行管理時難度非常大。(2)存放不統一因為社保基金存放的銀行不是同一家,所以經常出現參保人的收入戶與支出戶等不在同一家銀行的情況,不利于管理資金,也不利于財務工作的順利進行。3.收益問題。(1)投資方式單一現階段,對社保基金進行投資的方式較為單一,人們往往會投資少部分的國債,然后將其余社保基金全部存入銀行。(2)審批過程復雜對投資進行審批時會經過很長時間,而且流程也特別繁瑣,例如把社保基金從活期變更為定期,這是一項非常小的修改,但是仍然要通過社保機構向多個部門遞交申請,等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修改,復雜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保基金的投資方式非常單一。

二、完善對社保基金的管理機制

1.創新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方式。在管理社保基金時,人力資源機關與社會保障機關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既要設計出科學、合理的管理規范,也要承擔收取、運營和監管等各種工作職責。在本管理模式中,政策一般是通過行政機關制定的,基金往往是通過經辦機關征收的,其負責基金的支配工作,但是經辦機關一般都會受某個主管機關管理,這個主管機關對投資和運營具有決定權,因此,管理基金很難在整體層面上進行,也不利于增加管理的可信度。在此背景下,管理機關需要發展和革新現行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經過管理模式的不斷完善和優化,促進財務管理的協調性與規范性。進行社保基金的改革時,我們可以把籌集、支付、運營和結余分配等工作交由專門的機關來管理,因此,國家可以設置專門的領導機關,對和社保基金有關的各項工作享有決策權,可以借鑒社保局在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制度。2.完善營運管理工作,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為了使社保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發展,應當對其進行科學的運營,并把社會保險費變更成保險稅。相關部門可以強制征收保險稅,并且必須按規定向社會供給。當對社保基金的各項投資活動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時,必須依據有關政策和規范進行,投資時,必須堅決貫徹并執行國家對此的各項法律規范,適當、合理的發展不同的投資方式,促進社保基金健康穩定的發展,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此外,對社保基金進行運營時,可以學習其它機構在運營基金過程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當社保基金存在短期結余情況時,可以選擇投資部分國債,可以將退休基金投入市場,使收益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當出現通貨膨脹的情況時,本運營模式能夠降低縮水情況發生的概率。3.對財務管理實行全面監督。當對社保基金實施財務管理時,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整個流程,應當設置決策機制、考核監控機制和執行機制,實現三大機制間的協調統一和融會貫通,避免其因權力過大得不到監管而損害人民的利益,以便全面監管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此外,應當強調的是,監督管理機關必須是獨立程度很高的機關,它能夠以法律為依據,管理和監督社保基金的運營和使用,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務于人民。現階段,我國的社保基金里有很多專用款項,因此,社保的管理機關與財政機關要共同發揮各自的管理職能,共同監管,此外,審計部門與社會群體也要參與到監管工作中來,各個部門共同行使監管職責,促進社保基金的健康發展。監管社保基金時,很多內容都包含其中,例如:專款專用的情況,收支是否平衡,是否有貪污腐敗情況的發生等,都需要實施嚴格的監管。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我們應當完善對投資風險的監督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案,促使社保基金能夠穩步增值,保證其安全性。

三、結語

現階段,社保基金的相關制度逐漸完善,其征收面也進一步拓展,因此,對其進行監管時也更加困難,相關部門必須提高對其安全性的監管力度,有利于促進投資的合理性,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保基金能夠不斷提高收支總量,實現科學、合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高雪蓮.試點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現狀研究[D].北京中醫藥大學,2016

[2]岳公正,王俊停.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風險及新型補償制度改革[J].經濟學家,2016(12):30-36

作者:代軍 單位:青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