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時間:2022-01-27 03: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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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經過長足發展,正逐漸向著深度和廣度發展。如何進一步的完善和推進,已成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遇到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入手,分析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促進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能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是國家行政的主要命脈,但又屬于相對較為特殊的一類群體,如何制定一套具有我國特色又切實可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便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調節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實現社會和諧和老年人退休生活生活進一步保障就尤其重要。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大都是來源于政府的財政,養老保險的發放以退休時的基本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來進行發放,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經歷了四個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到1997為起步階段,全國有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1998年到2005年為發展階段,很多試點地區,都在從自身實際出發,將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也納入了參保范圍,繳納養老保險的人數在不斷擴大。2005年到2015年為進一步完善階段,事業單位中的教師、退伍軍人、高科技人才等特殊人群的參保、續保、轉保問題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決,使得該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2015年至今為不斷發展創新階段,國家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這次改革本著“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基本思想,突出了改革的協調性,有助于形成共識,更好的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單從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個“大雇主”——財政,改不改都能保證養老金發放。但從整個經濟運行看,只有企業的改革而無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就建立不起來,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健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會受到影響。
1.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相對滯后。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沒有基本法律支撐,直到2014年,國家才頒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但該決定的實施還需要很長的一個階段才能看到效果。
2.分制制度對現行管理制度的阻礙。現行的管理制度阻礙了進一步的改革,以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政策的制定由人事部門負責,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由勞動部門制定并實施,現在雖然統一合并為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但由于多年的工作分別管理,使得銜接會出現不同程度的間斷,部門之間出現相互推脫等問題,使得該制度不能順利的進行改革。
3.改革中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有限。國家公務員和大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直接創造價值,無論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承擔。目前,我國財政收入來源單一,遠遠不能滿足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所需要財政投入。在這種情況下,改革中財政如何投入,是啟動這項改革要面對的又一個問題。
4.保障形式單一,參保覆蓋率不夠全面。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的形式還是比較單一,不能夠滿足社會不同階層對養老保險的基本需求,同時,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目前參保對象的有限性,把部門人員排除在外,不能讓所有的人員享受該項政策,造成了不公平的現象的存在。
三、解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目前要解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只有通過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才可以妥善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涉及人員廣,運行時間長,關系政府與人民,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只有盡快配套建立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又與企業相銜接的養老保險制度,才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各項社會保險事業協調發展。
1.加快相應法律法規的建立。對于養老保險制度法規而言,是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和精髓。養老保險制度是現代國家人民得以享有并獲得國家提供的公共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通過建立專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更好的維護退休人員的基本權益,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還沒有相關配套的法律支撐文件,真正起到對退休人員權益的保護,大都是針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利用暫時性的規定、通知、決定來進行完善,但這些規定缺乏系統穩定性,會不斷的發生改變,缺乏一定的權威性。所以,在今后的實踐中,更需要一部專門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法律,更好的解決老年人的基本保障問題。
2.提高相關人員的統籌能力。養老保險經辦管理人員集四項基本職能于一身,分別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與政策的踐行者;社會保險事業的承擔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者;社會保險服務的提供者。社會保險制度、政策的實施,是與經辦管理人員密不可分的。所以,要切實摒棄那種重制度輕落實,重政策輕管理,重基金輕服務的錯誤理念,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隨著經濟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經辦管理工作范圍、內容、對象、項目和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各種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凸顯的更加嚴重,所以,推進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使參保人員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服務,是勢在必行的。
3.進一步加強對退休制度的改革,以緩解財政壓力。在建國后的幾十年中,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費用都是由財政負擔的,就是不改革,財政也要支出這筆費用。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真正財政多支出的,主要是積累的部分。國家如果能注重退休制度改革,參照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彈性退休制度,并堅持實行積累率的原則,采取積累比例由低到高,逐步到位的辦法,把積累水平控制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就不會影響財政收支的大局,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4.逐漸實現全員參與,豐富養老保險的形式。開展養老保險工作要有進一步創新的想法,一要重點調查研究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厘清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范圍,搞好試點地區改革后的銜接工作,二要不斷豐富養老保險的形式,利用商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相互配合的形式,利用市場機制更好的為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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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向明 單位:山西省臨汾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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