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問題及策略

時間:2022-08-15 1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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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問題及策略

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該項改革實施的意義重大,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趨勢。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在短期內給不同類型和具有不同內部人員結構的事業單位帶來一定的問題。

1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現狀

目前公立醫院人員根據身份類別基本可以分為在編人員、編內聘用人員(參照在編人員待遇)和編外聘用人員三大類。由于編制限制,公立醫院編內聘用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人數龐大,對于這兩大部分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文件精神,未納入改革對象范疇。以安徽省某三甲醫院集團為例,該醫院集團在崗職工總數5296人,現有編制總數3579個,職工用工性質基本可分為三類:在編人員1892人、編內聘用人員1117人、編外聘用人員(已買養老保險)2287人。根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公立醫院基本實現全員崗位聘用制,工資福利待遇差異在縮小,逐步實現同工同酬。以安徽省為例,自2014年10月開始,該省公立醫院對在編人員和編內聘用人員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基數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0.7+10%教護工資,預扣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比例為8%,單位繳納比例為20%;預扣職業年金個人繳納比例為4%,單位繳納比例為8%。目前,公立醫院對編外聘用人員自入院開始便參照企業職工購買了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10%教護工資,目前我院編外聘用人員人均工資約2400元/月,繳費基數不低于所在市規定的企業最低繳費基數標準,以安徽省省會合肥為例,2016年度該市社保繳費基數為262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8%、單位20%。

2存在問題

2.1參保對象問題。根據國發〔2015〕2號和皖政〔2015〕120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編制內人員。但是目前公立醫院由于編制限制和實際工作需要,存在大量的編制外人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包含事業單位全體職工,以編制作為界限,形成不同的參保方式,難免會激化人員的身份差別。以安徽省為例,目前,該省公立醫院除在編人員以外存在大量的編內、編外聘用人員,該部分人員又分為兩塊:未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內聘用人員和購買了企業養老保險的編外聘用人員,特別是未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內聘用人員,如何解決該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成為該省大部分醫院的重大難題。首先該部分人員廣泛分布在醫生、護士、行政管理等重要的一線崗位,具有學歷層次較高(本科以上學歷為主)、崗位責任較大(絕大部分都是各崗位的骨干力量)、分布范圍較廣、福利待遇與在編人員一致等特點。一直以來該部分人員各項福利待遇與在編人員一樣,在醫院基本形成了與在編人員無差別的良好工作氛圍,其不能入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到單位編制總數限制、新院區建立編制未審批、入編條件變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此次養老保險改革以人員編制身份來劃定參保方式,使得該部分人員不能參照在編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購買企業養老保險,將導致兩大問題:第一、補繳前期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都將支付大筆資金;第二,如按企業標準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后待遇是否能與在編人員一樣?這難免會激化職工矛盾,影響該部分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和積極性。2.2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問題。公立醫院作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新院區建立、新的樓宇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和培養等大部分費用要靠醫院自身去負擔。同時政府賦予醫療機構大量的公共衛生任務同時,沒有建立完善的補償機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作為擁有數千名職工的大型公立醫院,每年醫院必須為廣大職工繳納20%的社會統籌,還需要繳納8%的職業年金,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支出將會是一筆巨大開支;同時,為體現公立醫院公益性,取消藥品加成,改革“以藥養醫”,公立醫院的收入來源在減少,醫院運營的經濟壓力逐步增大,收入渠道減少,支出增多,這對公立醫院機構自身發展和員工積極性都會產生一定影響。改革初期財政需要為事業單位支付兩筆錢:一是在編人員過去工作年限的視同繳費;二是執行“老人老制度”人群當期的養老金,在此之外財政是否會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2.3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問題。以安徽省為例,根據皖政〔2015〕120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目前該醫院集團對在編職工預扣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基數系按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0.7+10%教護工資的標準繳費,如何核定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成為廣大在編在崗人員普遍關心的問題。公立醫院績效包括基礎性績效和考核核算績效兩個部分,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由于工作量、崗位價值、崗位風險性等不同因素的影響,考核核算績效差別較大[2]。如果繳費基數統一按“基礎性績效/07”標準計算,績效工資部分不能完全體現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績效分配的實際情況。對承擔較大工作量、疑難重癥患者較多、醫療風險責任大的公立醫院以及工作負荷大、崗位風險高、崗位價值大的崗位人員相對不公平。如何使得績效工資部分能夠相對體現不同公立醫院之間、公立醫院不同崗位之間的差別應該成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應該考慮的問題。2.4養老保險賬戶流通渠道問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政策,使得企事業單位之間人員、事業單位內部編制內外人員、不同層級的編制人員養老保險賬戶有序合理流動也成為廣大職工關心的問題。2.4.1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之間。目前,備案編制的實施使得編制內外人員有了一定的流通渠道,那么如何建立相應的編制內外人員養老保險流通渠道。例如,當購買企業養老保險的編外人員達到一定條件入編以后,如何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問題。2.4.2省級與市縣級編制人員之間。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之前實行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嘗試,如合肥市自1998年開始就財政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自2007年開始對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同層級的編制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賬戶如何流動?例如,目前該醫院集團正在整建制整合接受合肥市傳染病醫院,接受后,該醫院是否可以在申請編制轉化為省級編制后,原有在編職工的養老保險賬戶一并劃轉到省級賬戶,之間是否存在困難和問題。2.4.3企業與事業單位人員之間。隨著人員流動性的加大,由企業單位到事業單位編制內和由事業單位編制內到企業單位雙向流動日趨頻繁。隨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如何建立配套政策使得養老保險賬戶有序合理流動,需要盡快落實解決。2.5職業年金繳納問題。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國家基礎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3]。追求公平是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首要目的,但未來最大的不公平將是年金的差異,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制度的有效補充[4],有沒有年金將成為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的決定因素。雖然制度允許所有的參保企業為職工建立年金,并于2014年1月1日期實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但是現在我國的企業年金仍然只是覆蓋少數群體,據統計我國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只有2000萬人,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國有大型壟斷企業。企業年金發展最大的瓶頸在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過高,一般企業沒有能力再為職工建立年金。公務員的職業年金可以由財政埋單,由事業單位自行買單的職業年金可能會出現千差萬別的情況。就該醫院集團而言,支付1892名在編人員的8%的職業年金已然是一筆巨額支出,醫院為了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很難會為3404名編外人員全部購買企業年金。

3相關對策建議

3.1關于參保對象的建議。一直以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務之一是把編制內和編制外這種差別從事實上消除或基本消除,例如實行事業單位全員崗位聘用制、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其目的都是弱化編制限制。因此建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象應該包含事業單位全體在職在崗職工,而不僅僅是編制人員。第一,將已經購買養老保險人員(含改革試點的編制人員和購買養老保險的編外人員)的賬戶劃轉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一賬戶;第二,建議財政將公立醫院編內聘用人員能夠參照在編人員統一視同繳費,如財政不能夠將該部分人員統一視同繳費,也應該由財政補齊單位編制缺口人員總數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視同繳費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資金,并由單位追加補齊這部分資金,讓該部分人員能夠參加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體系內。3.2建立適當的財政補償機制。各省根據自身財政狀況,可以借鑒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經驗,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財政每月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繳交職業年金,待退休后領取,深圳市財政繳交比例為8%,各省可根據地方財政狀況來核定適當比例。通過建立適當的財政補償機制,減輕公立醫院的經濟負擔,使得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能夠覆蓋到所有事業單位職工。3.3合理確定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中的績效工資部分應該根據不同事業單位、不同崗位職工實際的績效工資標準進行核算。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4做好體制內外人員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流通的政策銜接。應該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制度,保證企事業單位人員之間、事業單位編制內外人員之間、不同層級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之間養老保險賬戶流通渠道的暢通。3.5加強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資金管理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使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賬戶和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的資金管理、投資運營能夠合理合法,使得職業年金能夠保值增值[5]。

總之,公立醫院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對象之一,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影響到公立醫院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穩定性。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計劃,是我國公立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保證。政府部門應該充分考慮到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導向,評估公立醫院的財務狀況,合理制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及給付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使得公立醫院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的負擔不能過重,給付不能過低[6]。同時,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制度,確保改革的平穩過渡。

作者:何晶晶 邱海云 單位:安徽省立醫院

參考文獻

[1]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S].2016:3.

[2]李虎石.公立醫院績效工資與現行薪酬體系接軌之實踐[J].衛生經濟研究,2013(3):42-44.

[3]吳蕾,鞠永和.芻議職業年金對醫院人才的激勵[J].現代醫院,2014,14(11):133-134.

[4]吳蕾,鞠永和.公立醫院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的探討[J].現代醫院,2014,14(10):123-124.

[5]孫波.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運行發展的研究———以廣東省事業單位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0(9):87-89.

[6]萬春,邱長溶.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全國統籌模型建立及預測分析[J].預測,2013,25(3):43-47,54.